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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構建抑或價值培育:中國語境下司法獨立的邏輯定位

2016-11-05 18:50潘程
企業導報 2016年20期
關鍵詞:司法改革司法獨立

潘程

摘 要:理論界對于司法獨立的論述大多是基于職能論語境下主張借鑒西方建構中國的司法獨立,是制度建構問題,但在邏輯前提上卻遭遇了理論困境,筆者試圖回歸司法獨立的價值層面探討,提出司法獨立的“價值論”以期賦予司法獨立以新的內涵。

關鍵詞:司法改革;司法獨立;公眾認知

一、孟德斯鳩的“司法獨立”思想及其對我國司法改革的影響

資產階級杰出思想家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對司法獨立的內涵有過精彩的論述,從而確立了西方的“司法獨立”原則的理論淵源。其認為,司法權同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離是公民自由的前提,如果司法權和立法權及行政權沒有分離出來,自由就會消失的一干二凈;倘若司法權與立法權混而為一了,那么因為法官本人便是立法者,當面臨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時,他們便會采取蠻橫獨斷的手段;倘若司法權與行政權混而為一了,法官便會擁有與壓迫者相似的權力。[1]

孟德斯鳩關于司法獨立的論述是基于“三權分立”或者是“權力分立”的角度,其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彼岢龅慕鉀Q方式就是權力相互制約?!皬氖挛锏男再|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本唧w來說,就是在國家公共權力的劃分和行使上,要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彼此獨立,并且成立三個互不統屬的機構分別獨立行使自己的權力,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使國家公共權力的行使在體制內達到基本均衡。他主張由資產階級掌握立法權并監督行政權;行政權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權否決立法但無權立法,只能按法律辦事;司法權由獨立的專門機構來行使。他認為,“司法權不應給與永久性的元老院,而應由選自人民階層中的人員,在每年一定的時間內,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行使;由他們組成一個法院,它的存續期間要看需要而定”,“這樣,人人畏懼的司法權,既不為某一特定階級或某一特定職業所專有,就仿佛看不見、不存在了。法官不經常出現在人們的眼前;人們所畏懼的是管職,而不是官吏了?!盵2]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認為,國家權力應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并由三個機關分別掌握和行使,彼此分立。而司法權作為懲罰犯罪和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是一種十分重要的國家權力,這種權力應當是獨立的、超然的,它既不能交給特定階層——常設性的立法團體所專有,也不能交由某一特定職業人員所專有,而應當交給由人民選舉出的人員所組成的法庭;法官應同被告人地位平等,司法權必須依法行使;如果立法者是法官,就會形成一種專斷的權力。所以司法權應當完全獨立,專門由法院和陪審法官行使。而且,他還認為,司法獨立是三權分立,以權力約束權力的重要支柱。

先哲的智慧雖然久遠,但是歷久而彌新,對于中國現期的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能夠提供一定的理論借鑒和精神補給。學者們前仆后繼地研究這一個問題,并試圖在西方成功的經驗和中國的司法改革困境中找到一個連接點,在全球視野之內收獲本土智慧,給中國的司改注入新的活力。方法論層面則是極力呼吁仿效西方的司法體制建立起類似于西方的司法獨立制度,這是一種體制構建的路徑,姑且稱之為“職能論”,其主要特點就是側重于制度、體制或者說是立法技術上的一種平衡,通過立法技術的協調平衡去實現司法獨立。

二、職能論語境下司法獨立話語邏輯的困境

學者對司法獨立這一問題的部分論述,我深以為然。例如,其實現法院垂直領導的主張,因為它有助于法官擺脫部分對審判活動的非法干擾,也有利于提高法官的待遇、增強其抗干擾能力,從而對于實現司法公正還是有一定意義的。但是對于其論證的邏輯進行分析論證,雖然聽起來感到無可置疑,但有時候卻也能發現其中的邏輯線索實際上是很空疏的,其推論無非是司法為什么要獨立,因為西方的司法是獨立的,所以我們也應該獨立,這樣的論證給人以為西方馬首是瞻的感覺,帶著濃郁的西方迷信色彩。但是西方國家的司法制度狀況是否如我們學者所認為或者說想象的那樣呢?這是其邏輯前提問題。其次由于其前提在于對西方的學習借鑒,撇開其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差異,因此其或多或少的偏離了我國的實際狀況,而與我國國情不相契合。

(一)制度上而言西方的司法如何獨立。 我國學者一般就司法獨立論述的邏輯前提在于西方司法獨立的司法體制(這也無可厚非,因為作為一個法治上后起國家,此種心態很正常)。例如其主張的財政獨立、人事獨立就是以是西方國家的做法為論據,當然西方國家是否是這樣還是有待商榷的。司法獨立一直都被標榜為西方民主體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早在北美獨立時期,杰斐遜就曾在《獨立宣言》中將控制法官破壞法治作為喬治三世的罪狀之一,指出“他(喬治三世)拒絕批準建立司法權力的法律,借以阻撓司法工作的推行。他把法官的任期、薪金數額和支付,完全置于他個人意志的支配之下?!睆挠蜗陋毩⒊鰜砗?,為了實現美國憲法前言中“樹立正義”的目標,美國的各級政府從建國之初就試圖通過各種手段實現司法獨立。但是美國當前的司法制度狀況是否如我國學者所想象或是認為的那樣呢?答案是否定的,這里主要就財政獨立、人事獨立這兩個方面展開論證。

1、就人事而言,美國法官的提拔也主要是靠行政人員[3]。 美國的法官大致可分為三級,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法官、地區法官。就某個法官而言其職業規劃應當是一帆風順、步步高升的,此乃人之常情。但作為一個本該秉持社會公正獨立判案的法官的時候,就難免會出現法官將個人職業規劃置于法治和公正之上的可能。據數據統計,如今有253個巡回法官是從地區法官的崗位上提拔而來,而如今高院的九位大法官有八個是從巡回法院提拔上來。在這種“提拔有望”的大背景下,各下級法官們不可避免的會在某些敏感案件上取悅本黨主流意見,自由派的法官力挺黑人民權,保守派的法官力阻墮胎自由,留下白紙黑字的判決,為日后更進一步做到“有跡可循”。

司法系統這種受行政機構擺布的現實,來源于提名他們的總統和批準任命的參議員們在考慮法官人選的時候是把他們當作自己的執政遺產來看的。他們在選擇的時候不僅僅會考慮這個候選人的司法理念是否和自己一致,更要考慮是否能夠得到選民的支持。同性戀的選民不會容忍民主黨的總統選一個反同性戀的候選人擔任法官,同理福音派的選民也不會允許共和黨的總統提名一個在墮胎問題上語焉不詳的人進駐聯邦法院。就此觀之,美國法官也是受制于行政機關的。

2、就財政而言,美國法院也不獨立。美國建國后有150年聯邦法院系統的管理并不歸屬聯邦法院本身,而是由聯邦的行政機關代為管理,管理事項包括法院的人事安排、預算編制、辦公場所等各方面。就財政而言,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經費都實行聯邦和州財政統一管理的體制。聯邦法院的預算是最高聯邦法院預算,提交國會批準后,由最高法院根據計劃分配給各聯邦法院。州法院經費預算是由州長提交州議會討論通過。例如,加州在 1998年改革前,法院經費難以保障,1997年先期進行了經費保障制度改革,法院經費由州財政全額負擔。因此,就財政而言,美國法院也沒有獨立于地方。

就我國學者所主張的司法體制改革中的財政獨立、人事獨立能否實現所謂的司法的去地方化,能否實現司法獨立,實現司法的公正在此不作論述。但是如果將西方社會主要是美國的司法實踐拿來作為論證的論據顯然是不能自圓其說的。

(二)職能論語境下司法獨立的新內涵。 已故的北大教授龔祥瑞先生關于司法改革的兩句話,筆者認為難有人出其右。一句是描述現狀的:“中國大陸只有分工,沒有分權?!绷硪痪涫潜磉_理想的:“司法獨立是法官獨立,不是法院獨立?!盵4]顯然,龔祥瑞先生所言的法官獨立已與我國學者所論述的一般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是兩個層面的東西,至少就司法獨立而言,其目標不僅僅只是局限于法官的獨立,司法獨立至少還應當包括審判獨立。

同時,在強調保障司法權行使主體的獨立性的基礎上,必須重視司法權行使過程的獨立性。司法權的行使過程中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外,不應受任何地方保護勢力、媒體及個人感情因素的影響。世界通用的回避制度尚不能防止司法權的行使受到不合理的影響,要防止其他勢力對司法權行使的不當干涉,就只能依靠司法權行使主體自身的覺悟了??梢?,要實現司法權的真正獨立,關鍵還是難在如何保障司法權行使過程的不受干涉。

三、“價值論”——司法獨立職能論之外的另一層含義

通過上文的論述,筆者認識到,單純從制度層面對于司法獨立的構建好似已經沒有了理論出路和邏輯通道。然在尋根究底之后,卻發現不是司法獨立沒有出路,而是我們的論證理路受到了拘束,也許固定的思維范式已使我們缺乏了勇氣去創新思路并走出所謂 “職能論”的困境。因此,我認為應將注意力回歸到司法獨立的價值層面上來,而這也正是被我國學者所忽略的一個重要方面。關于這一點,袁輝根教授有過精彩的言論,其認為“司法獨立,千萬不能僅以之作為與行政權、立法權相互制衡的技巧,否則,深陷其中,必不能符合中國的情境,司法獨立應該是一種思想,甚至是一種理想,是一種卓然獨立于社會、群體而不僅僅是行政、政治的理想?!?,筆者姑且稱之為“價值論”。

對于司法獨立的內涵,我覺得可以從這樣兩種意義上來理解,一是制度意義上的司法獨立。也就是說,國家的現行法律制度所規定的各種保障司法獨立的措施。制度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應該解決下列問題:一、司法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政黨、新聞輿論、社區等的關系;二、司法系統內部的關系,即下級司法機關和上級司法機關的關系;三、司法人員和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二是價值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它是指司法獨立不過是自在自為的法律自主體的物質表現形式,法律存在的價值是追求正義和理性,獨立的司法以追求正義和理性為其目標,這是它的內在價值和沖動。獨立的司法不應求助于外部的監督,而應求助于公眾、法官等群體內心的獨立意識和信仰。在制度方面損害司法獨立,可以通過法律措施予以懲戒;而價值方面的司法獨立,卻主要依賴于個體的良心,對司法獨立的信仰,司法職業道德等。司法獨立應當包括這樣兩個方面的內容。司法獨立既依賴于制度的保證,更仰仗一般個體、法官、行政人員等的司法獨立意識和自覺的行動。

按照袁輝根教授的觀點,司法權的價值和核心在于人內心的良心價值,司法的成功模式無非是對于人類良心把握的更準,對于社會良知的維護更堅決,對于人權的保障,對于社會公益與社會秩序的維護更堅定、更徹底。因此,司法的外在雖為一種權力,但內在則是一種所謂 “ 內圣 ” 的境界,需要獨立的冷靜的反躬自省,是一種思索的學問和技藝,是一門良心的藝術。為什么對于司法最嚴重的指責不是對于司法人員專業素養的指責,也不是對于人民法官知識水平的指責,不是因為這些不重要,也不是因為這些就不存在問題了,而是因為人們對于司法更重視起公正、廉潔,甚至是司法是否公道,司法是符合我們的良心的嗎?這也正是為什么司法腐敗是最為令人痛恨的。值得謹記的是,司法,原本不是技術,而是良心的藝術!

誠然,既然司法是一種藝術,是一種良心,那么其就有了獨立于獨立的基礎。還是袁輝根教授說的好,“我們沒有聽說過,通過表決能形成杰出的藝術杰作,我們也沒有聽說過人多即能證明藝術的價值,我們更沒有聽說藝術是否應該臣屬于民主集中機制。司法的獨立性,首先即是對于以數為決的群體的獨立。多數不能撼動司法的獨立。不論是黨還是行政代表,盡管它們代表著最大多數的人民的利益,但由于多數不應撼動司法的獨立,多數不能證明良心的必然所在,因此,司法的獨立只有在政治與行政面前能夠樹立才能算是真正樹立,然后司法的善良之術才有可能最終達致理想的彼岸?!盵6]同時,當司法獨立作為一種公眾認知根植于老百姓的觀念意識之中,其就會對法院、法官的判決持一種尊重的態度,而不會貿然去懷疑、干預司法的獨立審判。而不會使得“司法獨立出賣在民眾的一時喧囂之中,而造成久遠的混亂與遺憾”同時,司法獨立的一般公眾認知還會對其他權力干預司法權的行為進行監督。

以美國的一個例子來進行說明。美國是一個公認的司法獨立的國家。但是在這樣一個國家里,當行政去干預司法時,能夠對此進行矯正的是美國人對于司法獨立的公眾認知。羅斯??偨y要推行新政,最高法院老阻撓。但通常是5:4被否定,他想改組最高法院,解決這個問題。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認可,羅斯??紤]把最高法院由9人變成15人,這樣他就可以一下任命6個人,投票比例馬上會為之一變。改組最高法院是很危險的信號。美國老百姓都知道那九人的觀點分別是什么,這九個人個個地位顯赫,最高法院非常強有力。結果議案剛提出來,羅斯福發現一下陷入整個社會的抨擊漩渦。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寫了一封公開信給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說:總統指責我們工作效率低下,因而應增多法官,這種說法非?;奶?。我們的工作效率很高,盡管我們的年齡都不小。全美律師、法律人協會當然站出來抨擊總統,有色人種協進會(ACLU)也站出來,最奇怪的是,全美制造業者協會也發表聲明譴責總統填充最高法院的做法。美國革命女兒會,第一代國父們的女性后裔的俱樂部,發表聲明譴責羅斯福,報紙上更是充斥著對他的抨擊。當時《羅斯福文集》剛剛出版,正好遇到這個風潮,書就賣不動。在這個國家,司法獨立變成整個公眾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法律人自娛自樂。[7]

結語:看了一些學者就司法獨立的文章,雖然我國學者從制度上就法院與人大的關系,與政府的關系,與檢察院的關系,以及與共產黨的關系展開論述,試圖使其所謂的司法獨立與我國的政治體制相融合。但是此時其構建的司法制度不過是對其原有司法獨立主張的一種妥協,折中罷了,此時其構建的制度是否與其初衷相符合,是否還是其所主張的、追求的司法獨立呢?這是值得思考的。

司法獨立應當是一種價值理念、一種公眾認知。如果當司法獨立價值理念作為一種公眾認知根植于人民大眾的觀念中,那么制度上的構建也就不是那么緊要的了。在我國而言,強調的是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干涉。類似于西方的司法獨立在制度上難以實現,但是作為一種價值理念與我國的獨立審判相契合,對于解決司法不公問題有極大意義??傊?,司法獨立是一個涉及到體制、觀念的復雜問題,它不是單憑構劃一個制度藍圖就能解決得了的,但它需要在觀念更新的基礎上從制度的重新架構入手。

參考文獻:

[1] [法]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 1961 年版。

[2] [法]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 1961 年版。

[3] 游天龍:《美國司法獨立:一直在努力 更加難實現》,《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3年第11期。

[4] 轉引自楊支柱:對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目標的解讀,《共識網》2014年3月。

[5] 袁輝根:《司法為什么要獨立?一個有點被遺忘的問題》,《華中大法律網》2011年9月。

[6] 袁輝根:《司法為什么要獨立?一個有點被遺忘的問題》,《華中大法律網》2011年9月。

[7] 賀衛方:《公眾與司法獨立審判的關系》載《法制生活報》20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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