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談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案件的司法認定

2018-11-16 09:40于瑞德
法制與社會 2018年30期
關鍵詞:共同犯罪故意傷害

摘 要 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客觀表現非常相似,使得二者的區分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也導致不同司法機關辦案認定標準不統一。本文以一個具體案例為切入點,通過案件的起因和行為的客觀表現方面對比來區分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同時,對故意傷害案中意思聯絡不明顯的共同犯罪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關鍵詞 尋釁滋事 故意傷害 隨意毆打 共同犯罪

作者簡介:于瑞德,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檢察官助理。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65

一、實踐中具體案件的事實解析

2017年5月,張某和李某二人承包了某村的修路工程,任某、宋某、馬某、劉某四人想從張某、李某二人處分得一部分工程,但張、李二人不同意,雙方遂未談妥。后任某等人以駕車堵路的方式干擾張、李施工并駕駛挖土機將修路工地旁的自家麥地壓壞,謊稱張、李施工將麥地壓壞,欲以此要挾張、李二人給其賠償或分其一部分工程,但張、李二人一直未妥協。6月6日晚,任某四人酒后又欲找張、李二人討要賠償或分其一部分工程,四人遂找到該村村干部,并在村委會通過電話約李某到該村委會協商此事,李某與任某四人在村委會內未談妥并發生口角,后李某回到家中給張某打電話,將任某等人又向其索要工程一事告知張某,隨后張某駕車到李某家中接上李某再次來到該村委會,張某進入村委會屋內與任某四人發生口角,張某對任某等人說:“這活是我的,誰干都不行,不服就出來”,任某等人對張某說:“出去就出去”,任某四人遂跟隨張某向外走,在走到屋門口時,馬某拿起一根鐵棍遞給劉某,但劉某隨后扔掉而未使用,在村委會大門口,李某從車內拿出一把砍刀遞給張某,張某拿刀向任某等人砍去,后任某、宋某、劉某持鐵锨、木棍與張某持刀相互毆打,馬某一直與李某互相毆打,為對張某進行毆打,最終張某持刀將宋某砍傷,張某、李某均受傷,經鑒定,宋某、張某損傷為輕傷二級,李某損傷為輕微傷。

二、案件行為人客觀表現的性質評價

在本案的審查過程中,因任某等人缺乏糾集過程且積極主動的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和動機不明顯,因此對任某等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意見較為一致,本文亦不予討論。但對任某等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還是尋釁滋事以及意思聯絡不明顯且為直接致傷的行為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問題存在較大分歧,本文就兩方面的爭議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本案中任某四人是故意傷害還是尋釁滋事

1.任某等四人構成尋釁滋事罪。該觀點認為,任某等四人無故向張某二人討要工程,并以堵路、陷害要挾等方式向張、李二人施壓,并在酒后借故生非,強行向張、李二人索要工程,強行索要未果后對二人進行毆打,雖然李某離開村委會后又與張某主動返回,但該事件的起因仍是任某等人的屢次強行索要行為,應對案件發展過程進行整體評價,任某四人尋釁滋事的行為不因李某的離開而終止,任某四人的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任某等四人雖有傷害的故意并造成張某輕傷的后果,但本案為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故應將任某等人的行為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2.任某等四人構成故意傷害罪。該觀點認為,從該案的起因上看,任某等人具有尋釁滋事的故意,且多次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但因李某與任某等人在村委會協商未果后李某離開村委會而終止,該案至此任某等人的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不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后李某與張某二人再次來到村委會與任某等人發生口角并互相毆打,此時張某有打架的意思表示,任某等人積極應戰,雙方形成了互毆的故意,在互毆中造成雙方均有輕傷的后果,故任某等四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二)在任某等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前提下,馬某是否構成犯罪

1.馬某不構成犯罪。該觀點認為,張某到該村委會后,向馬某四人發出要打架的意思表示,雖然馬某等四人積極應戰,但馬某四人沒有事前預謀,馬某提供的作案工具亦未被使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后續使用的作案工具為馬某提供,馬某四人共同傷害的意思聯絡不明顯,馬某等人形成的是臨時的共同傷害的故意。因四人為臨時的共同故意,在本案中,馬某始終與李某對打,未參與對張某的毆打,故其行為未造成輕傷的后果,而對臨時的共同故意應僅處罰直接造成后果的行為人,故馬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2.馬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該觀點認為,張某在作出要打架的意思表示后,馬某與任某等人積極應戰,且馬某在雙方從村委會屋內向外走的過程中,曾向劉某提供鐵棍,劉某雖未使用,但能夠證明馬某與任某等人具有傷害的共同故意,且在雙方互毆過程中,其一直與李某對打,在客觀行為上馬某與任某等人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在心理和客觀上強化了任某等人的犯意,馬某等人均認識到自己不是單獨在實施傷害的行為,四人屬于共同犯罪,故馬某應對輕傷的后果承擔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關于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的區分

筆者認為,從案件起因和客觀行為綜合分析,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馬某與任某等人又傷害的共同故意,且馬某在客觀上有積極的行為,任某、馬某等四人為共同犯罪,均應對輕傷的后果承擔責任。

(一)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的客觀認定

在實踐中,尋釁滋事中的隨意毆打他人與輕傷害案件往往容易發生混淆,區分兩罪應從案件的起因和行為的客觀表現上入手,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為人為尋求精神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尋釁滋事”,從中可以看出尋釁滋事的行為人相對于被害人來說具有單方的積極性,也即行為人一方“無事生非”或“借故生非”,而被害人一方對案件的發生具有消極性和被動性,同時被害人一方對引起案件的發生沒有重大的過錯。也就是要成立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一方的積極性和被害人一方的消極性兩方面缺一不可。

本案的發生從起因上看是任某等人向張某二人無理索要工程或者錢財,且任某等人曾實施堵路等無事生非的行為, 后任某四人酒后到村委會叫來李某,仍向李某索要工程,并發生口角。至此從主客觀上能夠認定任某四人具有尋釁滋事的故意,且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但李某隨后離開村委會,任某等人也未有更進一步的尋釁滋事的行為,至此因任某等四人的行為未引發嚴重后果,情節較輕,不宜認定為犯罪。

李某離開后,任某等人尋釁滋事的行為已經終了,但李某離開后將此事電話告知張某,張某氣憤不過遂駕車拉載李某再次來到村委會,并且在屋內向任某等人表達打架的意思表示,任某等人也有積極應戰的意思表示,雙方形成了互毆的故意。之后雙方來到村委會院內,張某從李某手里拿過砍刀首先向任某等人砍去。至此,從雙方打架的起因看,張某的挑釁及首先持刀揮砍的行為對本案矛盾的激化起到了主要的作用,任某等人在面對張某的挑釁時有一定的防衛因素,但其未通過正當的途徑予以避免案件的發生,而是通過積極的應戰來予以回應,且任某等人對案件的發生也有較大的過錯??陀^行為上,此時被害人張某一方的積極性、主動性反而較為明顯,而任某等人的積極性變得不明顯,因此該案不符合尋釁滋事罪中被害人一方的消極被動性,因此本案不宜定性為尋釁滋事。而本案中雙方均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且實施了互毆的行為,導致了對方輕傷的后果,對任某等人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

(二)成立共同犯罪的關聯分析

任某四人在張某挑釁后說“出去就出去”,且四人均跟隨張某來到屋外,以此能夠認定四人通過實際的行為達成了共同傷害張某的意思聯絡,馬某雖從始至終均與李某對打而未直接造成張某受傷,但我們不應將本案各行為人的行為割裂開來評價,應將各行為人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以此才能更好的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本案中馬某等人明知張某、李某是同伴,且遞刀給張某,如四人與張某發生打架,李某必然要幫助張某與馬某等人對打,因此馬某的行為實際上是在一個共同的傷害合意下不同的行為分工,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馬某通過與李某的對打,給予任某等人支持和鼓勵,馬某與任某等人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對張某二人實施傷害行為,因此馬某與任某等人為共同犯罪,四人均應對造成張某輕傷的后果負責,馬某亦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猜你喜歡
共同犯罪故意傷害
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界限
論故意傷害罪入罪標準
論“于歡案”中的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輕傷與否”定性共識的刑法質疑
淺談常見涉嫌侵犯人身權犯罪的界定及相對關系
故意傷害胎兒之定性問題研究
對共同犯罪人認定標準的認識
事前無通謀的濫伐林木罪共犯的認定問題研究
賽博空間中的理論異化
傳播淫穢物品罪中“傳播”行為的性質認定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