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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合組織司法協作的新亮點
——對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的分析

2018-11-17 11:57
公共外交季刊 2018年2期
關鍵詞:最高法院院長糾紛

連 洋

國家之間信任是正常交往的前提,維系和鞏固信任是形成互利共贏國家關系的基礎,而信任的維系和鞏固則有賴于國家間達成共同契約(如國際合約、國際協議),這些契約的達成則必須依靠司法的充分協商與合作。上合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作為司法協商的具體體現,其為各國充分協商、凝聚共識提供了舞臺。2018年中國舉辦的上合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亮點多多,與會各國既充分享受了現代科技為司法帶來的便利,又著力于為“一帶一路”建設積極貢獻司法助力,此外中國法院自己的一些獨創經驗亦為會議平添不少亮點。

2001年由中國倡導成立的國際性區域組織——上海合作組織(簡稱上合組織)經過17年的發展已成為處理區域國家間尤其是相鄰國家睦鄰友好關系的典范,它提倡的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聯合發展的新型鄰國關已為世界國際交往提供了范例。2018年中國作為上合組織的輪值主席國——召開了系列峰會,其中5月25日在司法領域召開的上合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無疑是上合組織最重要的會議之一。

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傳統、不同的社會和法律制度,國家間的交往需以相互信任為前提,而維系信任的紐帶則是共同簽署的法律文件(如國際條約、國際協議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正如習近平主席賀信中指出的:上合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作為上合組織重要的司法合作機制,為加強成員國法治建設理念和制度交流、深化各領域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徒法無以自省,僅簽署法律協議無法建立真正的信任,信任還須以雙方對協議的嚴格履行為保障。而這些維系國家間關系法律文件的履行則有賴于各國司法領域的密切協作。

上合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2006年由中國提議發起設立,作為發起國,中國分別于2006年在上海、2012年在北京舉辦過兩屆上合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2018年是中國第三次舉辦上合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本次會議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主辦,首次邀請上合組織觀察員國和對話伙伴國最高法院院長或代表出席。會議期間,與會代表以“深化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司法合作”為主題,圍繞共同關心的問題展開專題探討,加深了彼此了解,達成了廣泛共識,會議一致通過《第十三次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聯合聲明》。作為承辦國——中國在本次會議中除了繼續跨境犯罪、國際暴恐犯罪等傳統議題外,還緊密結合國際司法發展新趨勢和中國國情新特點提出了一些耐人回味的新亮點。

首先,本次會議是在習近平主席提出“一帶一路”重要倡議、在上合組織各成員國積極加入(印度除外)并謀求互利共贏發展的背景下召開的。

2013年9月、10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合作倡議(“一帶一路”),其重要理念是“借用古代絲綢之路的歷史符號,高舉和平發展的旗幟,積極發展和沿線國家的經濟合作伙伴關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上合組織成員國亦是“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截至2017年底,上合組織的成員國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俄羅斯,巴基斯坦,觀察員國阿富汗、白俄羅斯、伊朗、蒙古,對話伙伴國阿塞拜疆、亞美尼亞、柬埔寨、尼泊爾、土耳其、斯里蘭卡均已加入“一帶一路”建設。作為全球化的重要戰略,“一帶一路”建設倡議中的諸多理念都與上合組織成員間多年交往的成功經驗不謀而合(如“一帶一路”倡導的經濟融合的利益共同體倡議,和上合組織提倡的謀求聯合發展的思路都致力于提倡各國經濟繁榮共同發展的多贏理念;又如“一帶一路”倡導的文化包容的理念和上合組織尊重多樣文明的精神都細致全面地給出了各國面臨糾紛時的考量因素)。

追求幸福生活是人類共同的理想,“一帶一路”致力于尋求人類共同富裕的美好目標,它的實現不僅需要藍圖,更需要不斷實踐。而實踐當然會遇到困難和沖突,妥善并有效地克服困難,解決沖突自然少不了司法的助力和保障,上合組織有效運行多年的司法經驗必然為有著相通理念的“一帶一路”倡議提供支撐,作為“一帶一路”倡議提出后首次在中國舉辦的司法領域最高級別會議,承辦方的中國最高法院架起“平等協商、司法合作為‘一帶一路’提供司法保障”的大旗,歡迎各國借鑒上合組織成員國在處理國家間關系的成功經驗,不斷提高應對“一帶一路”建設中國際糾紛的司法互助和協作水平。正如習近平主席給上合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的賀信中指出:希望與會各方在深化上合組織框架內司法合作,更加有效地打擊犯罪,化解糾紛,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為促進本組織地區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其次,司法大數據、智慧法院成為本次會議的最大亮點。

21世紀是科技的時代,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忠實捍衛者——法院,其面對的案件紛繁復雜,隨著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尋求去法院解決糾紛),加之立案登記制(只要形式符合立案條件法院都給立案)、員額制改革(真正審理案件的法官比之前少)的推進,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之多、種類之廣均超出了以往。壓力之下的法院如抱殘守缺則不僅無法應付案多人少的現實壓力,而且低下的司法效率也會影響訴訟的公正,明智之選唯有擁抱科技,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司法大數據,提升對案件的反應和處置能力。

中國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會議中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其向與會各國分享了中國法院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司法大數據的成就(如運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實現司法公開,為執行工作提供強大科技支撐,依托海量審判資源提供司法大數據服務,強化審判領域的人工智能應用以及推動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等建設智慧法院的具體措施)。

各國最高法院院長贊賞中國智慧法院的成就,并且都談到科技對審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如印度最高法院大法官阿達什·庫馬爾·戈埃爾提到,“信息技術對于提高司法效率有非常大的促進作用”;巴基斯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米安·薩其布·尼薩爾提到,“信息建設不僅是為了信息化,同時也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獲得信息、提高透明度和責任感,同時還可以降低成本”。

法學家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睌祿墙涷灥脑慈?,科技是便捷的手段,司法領域要想適應科技時代的海量新情況新問題,必須依靠科技分析數據。人腦的存量和記憶是有限的,但智慧卻是無限的,依靠科技運用海量的司法大數據來輔助裁判、便捷辦案不正是智慧法院(人的智慧)的獨到之處嗎?科技使生活便捷,擁抱科技才能擁抱未來,智慧法院是法院應對未來的必然選擇。

再次,司法領域中的人權保障成為本次會議的新亮點。

人權保障作為衡量一國法治發展水平的重要依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為人權最易受到侵犯的領域——刑事司法領域中對被追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是本次會議探討的重點議題。

實踐表明,冤錯案件的發生絕大多數在于非法取證(如以刑訊逼供取得的被追訴人有罪供述),而非法的取證方式不僅無法保障案件質量,更是導致刑訊逼供、疲勞審訊等嚴重侵犯被追訴人人權的直接動因。本次上合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著重討論了針對刑事司法領域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前院長楊萬明在分議題會議中介紹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部委聯合制定發布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不僅細化了諸如暴力行為取證、變相肉刑取證、威脅欺騙方法取證、限制人身自由取證在內的具體非法取證行為,而且還通過明確不同訴訟階段(偵查、起訴、審判)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程序來遏制非法取證行為,此外還賦予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諸如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權、對非法取證行為的調查取證權以及排非程序先審權等在內的防范被追訴人被非法取證的救濟性權利??砍绦虮H藱?,嚴格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出臺和適用,不僅體現了中國對人權保障的重視,也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致力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國家的決心。

最后,司法案例合作機制成為指導各國解決跨國(境)貿易爭端的新舉措。

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持續推進,上合組織成員國之間的聯系越發緊密,各國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貿易糾紛隨之而來,如何在上合精神框架內妥善解決貿易爭端是與會各國關注的核心議題。

中國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提出了用“司法案例合作機制”來解決跨國(境)貿易爭端的方案,他提出:通過建立司法案例合作機制,加強各國對跨境貿易糾紛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可以增強區域合作,推動跨境貨物貿易糾紛相關的商事法律協調,從而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公正高效便利的跨境貿易糾紛解決體系。

司法案例是一種將各國在之前處理類似跨(國)境糾紛時已經形成的司法案例作為處理新發生的類似貿易爭端的重要參照和依據。建立司法案例合作機制一方面可以保障爭端各國對貿易糾紛處理的預期(知悉結果后可以提前協商解決,避免訴諸法律);另一方面也可以節省司法成本,提高爭端解決效率(通過之前的合作案例對類似案例快速作出相應處理);此外,還可防止因各國貿易摩擦引發的國際政治風險。

總之,合則生,抗則損,協商才能發展,對抗則會兩敗俱傷,“一帶一路”建設的參與國,亦是上合組織的成員國(觀察員國和對話伙伴國),各國共生發展的出路只有合作,而合作中的沖突則有賴于智慧性地處理糾紛,這其中司法領域的有效協作便是智慧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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