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研究

2018-11-20 10:50張宸云
世界家苑 2018年11期
關鍵詞:懲罰性污染環境數額

摘 要:近年來各種污染環境的惡性事件不斷被媒體爆料,我們開始重新審視經濟發展與保護環境之間的關系。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發現傳統的補償性賠償制度存在的缺陷越來越明顯,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愈發必要。本文通過研究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適用于環境侵權領域的可行性,從而探討我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初步構建。

關鍵詞: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

一、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概念及功能

我國法律并未對懲罰性賠償下定義,但許多學者提出了各自的意見,如王利明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的金額一般來說并不允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而往往由法律加以強制性規定。并且在數額的確定之時,應與補償性賠償保持良好的比例關系。楊立新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讓加害人承受多于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從而根本上遏制嚴重侵權行為的產生。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是一種法定的高于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制度,其具有法定性與懲罰性兩個特性。

懲罰性賠償的功能首先是補償功能,因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存有損害,有損害才有救濟,我們應先補償受害者的損害;其次為懲罰功能,這是懲罰性賠償的基本功能,也是其與傳統民法填平制度相區別的最大之處。我們通過迫令加害方承擔高于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其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警示、懲罰加害方,讓他承受高額的違法成本;另外還有許多衍生出來的功能,如預防功能、興訴功能等。

二、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適用的理由

1.實現公平。若甲、乙實施相同的污染環境的行為,產生相同的污染結果,但甲主觀為故意,而乙是因過失所致,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環境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故甲乙應當承擔同樣的賠償責任。但是甲乙的主觀惡性完全不同,在承擔修復環境的賠償責任之外,若那些為追求高額利益而故意為之的企業不再受到其他的懲罰,那就會存在不公平的問題了。

2.成本和受益。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故其作出某種行為,會考量成本與受益。在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發生沖突時,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逐利者,在高額的利益面前,通常會選擇前者。不僅是企業,很多地方政府為了政績或者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會做出妥協,鼓勵發展經濟,忽視環境生態的保護。但我們不能容許違法者因為違法行為而受益。如果我們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將環境侵權的負外部性,以另外一種方式內部化,當環境污染成本很高,遠遠大于所得利益時,方能引導企業做出正確的選擇。

3.更強有力的威懾和預防。懲罰性賠償的基本功能是懲罰,通過實現制裁某類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侵權行為,從而對其他潛在違法者及社會大眾產生更強有力的威懾和預防的社會效果。

4.鼓勵受害者積極維護自身權利,維護法律威嚴。近年來頻頻爆發各種環境污染事件,但相比之下真正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確實非常之少。原因有很多,比如受害者的法律維權意識不強、收集證據困難等。如果環境侵權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一方面表明我國統治階級對于環境侵權事件的重視態度和嚴厲打擊違法污染環境者的決心,另一方面相關受害者可能會獲得除了自身損失以外的額外賠償。這兩個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可以鼓勵更多的受害者能夠為自己發聲,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我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初步構建

1、構成要件

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這是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首要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也就談不上懲罰賠償了。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因污染環境造成了損害,就應承擔侵權責任,故而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并不以超標排放為前提。

造成了損害事實。沒有損害,就談不上救濟,也就無從實用懲罰性賠償。

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也就是說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引起了損害事實的發生,損害事實是由于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所引起的,故而因果關系是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因為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制裁主觀惡性大,故意污染環境的行為,所以主觀上具有故意,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關鍵。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主觀方面只要求加害者具有故意更為合適。因為我國目前污染環境的現象較為嚴重,如果規定重大過失也適用懲罰性賠償,可能會導致許多企業、組織都應要承高額賠償的責任,對處于經濟轉型期的社會,這可能會帶來許多其他的不良影響;其次,環境侵權案件,舉證本身就比一般案件更為困難,過失的認定更為困難,若重大過失也可適用,既加大受害方舉證難度,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可能會導致如同虛設。

2、提起主體

誰可提起懲罰性賠償,這涉及懲罰性賠償的性質問題,對于懲罰性賠償是屬于公法還是私法的范疇,理論上存有爭議。筆者和大部分學者的觀點一致,認為懲罰性賠償應當是屬于私法的范疇,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所以懲罰性賠償應當由受害者提起,尊重受害者的自由意志,法院不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3、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我國環境侵權屬于特殊的侵權責任,法律規定舉證責任倒置。故在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上,也應當遵循該舉證規則。由原告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存有環境侵權行為以及其因此遭受損害,再有被告承擔其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具備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證明標準應當更為嚴厲,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相關規定。最開始美國采取的“優勢證據說”,現在采取的是“明確且足以形成確信”,即提高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證明標準,也可限制懲罰性賠償的濫訴行為。

4、賠償金額的確定

對于懲罰性賠償是否適用的一個爭論點就是賠償金額方面,有學者提出在環境污染的案件中,被告承擔修復治理的費用以及受害者的人身、財產損失損害的費用本身就很高了,如果再要求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那么勢必導致許多企業組織不堪重負,瀕臨破產,最終也無法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其實提出這樣觀點的學者,可能只看到了一些極個別的環境侵權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會發現仍然有許多環境侵權案件,其賠償的數額不夠,如在湖南衡陽市衡東縣“兒童血鉛超標”訴訟案中,原告、血鉛超標兒童家長索賠206萬元,法院僅判決賠償2.6萬元;又比如2011年,欒某等29人訴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請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141504717元和鑒定費用人民幣7030000元(共約1.5億元)。最終,法院參照當地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酌定原告的損失數額為1683464.4元,判令康菲公司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防止濫訴或道德風險,我們也應作出限制。如可采用比例原則,規定懲罰性賠償的金額和補償性賠償的金額存在相關比例關系;也可采用最高數額限制。具體到個案中,法官可以考量原被告財產狀況、加害者惡性程度、社會影響力等因素來確定賠償金額。

參考文獻

[1] 張曉梅.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5.

[2] 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0.(112).

[3] 楊立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成功與不足及完善措施[J].清華法學,2010,(8).

作者簡介

張宸云(1994一),女,漢族,四川成都人,學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碩士,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猜你喜歡
懲罰性污染環境數額
畜牧養殖污染治理難點及處理措施
信用卡逾期多久算違法?
農村養殖污染的解決途徑探析
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環境問題分析
如何認定污染環境罪的既遂與未遂
等……再……
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學思考
懲罰性賠償
我國懲罰性賠償的確立和適用限制
記得與記不得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