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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循環貿易糾紛的研究與思考

2018-11-30 09:32宋驍桓
法制與社會 2018年32期
關鍵詞:糾紛案件產生原因

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及市場的不斷完善,企業對資金的需求力度不斷加大。在銀根緊縮,市場競爭激烈的背景下,企業的融合難度越來越大,因此就產生了以“循環貿易”的方式獲得來融資的行為,在實務中,循環貿易可能會引發是否正確判定借貸和貿易行為等方面的問題,造成了諸多的循環貿易糾紛案件,本文將對此進行詳細的思考。

關鍵詞 循環貿易 產生原因 糾紛案件

作者簡介:宋驍桓,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58

循環貿易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而產生的一種貿易形式,當前已經成為了我國中小企業民營企業中一種短期借貸資金及融資的一種方法,為我國中小企業及民營企業的發展做出了一定的貢獻。在循環貿易中,買賣雙方可能并不直接經手貨物,而是通過憑證、結算單、收貨書等形式來作為貨物流轉及合同履行的憑證。但是由于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原因,所以貨物是否存在,合同是否按規定履行等都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因此就引發了實務處理中的多種糾紛問題。筆者總結了大量的案例后發現,在循環貿易糾紛的過程中,參與循環貿易的雙方當事人都存在著一定的關聯關系,從而在事實上可能產生“無實際貨物”循環貿易糾紛,在此過程中,可能會引發賣方資金鏈斷裂或買方以“不存在貨物”等理由的抗辯,因此,循環貿易糾紛中的合同性質、合同效效力及履行程度成為了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所在。

一、循環貿易的內涵認定及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 循環貿易的內涵認定

在當前,對“循環貿易”一詞并沒有明確的認定,相關的研究成果也少之又少,所以對很多此方面的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的難度。筆者總結了大量的文獻和案例認為,循環貿易的內涵其實就是企業間融資。

從我國司法機構對循環貿易的案件中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的某案中認為:糾紛雙方簽訂的合同及要求相同,并且當天內產生了購買和出售的同時行為,購買價格要遠遠的高于賣出價格,違背商業規則,案件的所有證據鏈條及人物關系構成完整,所以判定此案為企業以買賣的形式所進行的融資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某案中認為:交易雙方與第三人存在受控關系,事件的實際操作是關聯企業對貨物進行回購且不承擔市場風險所可能導致的差價虧損,因此本案的真實目的是在于融資。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的某案中認為:案件中包含三方當事人,三方當事人所產生的所有行為都不符合正常的商業邏輯,同時,當事人沒有充分證明貨物交付的證據,所以三方的交易中也不存在貨物的實際流轉,因此,三方當事人至今所存在的買賣行為中并沒有實際的貨物,此流程不符合買賣合同交易特征,所以名為買賣,實為法律借貸。

根據上文三個案件的觀點,法院的結果都揭示了循環貿易的本質其實就是企業的一種借貸融資行為,但是這種以循環貿易為名所進行的融資行為是否合理,則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二) 循環貿易糾紛的產生原因

1. 民營企業融資難

民營企業融資難是我國市場上“有目共睹”的現狀,尤其是對于從事大宗商品貿易的民營企業而言,順暢的融資渠道其實就是企業的發展之所在,但是由于我國的金融政策等原因,民營企業往往難以通過銀行來獲得低成本的融資。例如某些信譽較好民營企業,在銀行融資無法及時還款的情況下,則可能會出現利用民間資金進行“短期過橋”的行為,利用民間融資還銀行貸款,在從銀行申請貸款償還民間資金,從而來保證企業在銀行內的征信,但是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很多銀行并不能接受以往“先還后貸”的情況,所以在收回貸款后不在短時間內對企業發放新的貸款,造成民間融資的資金鏈斷裂。

所以企業便將眼光放在了民間融資市場上。大量的案例表明,當前我國的司法機構對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呈開放的態度,但是仍沒有同意的標準和指導原則,所以很多法院都將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判為無效和認同。所以企業在進行民間融資的過程中,通常都會采取以買賣合同加回購合同的方式來代替借貸合同,從而來規避法院對無效合同的認定。

2. 市場環境變動

市場環境直接的決定了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銀行和民間是民營企業的兩大融資渠道,銀行渠道的利息較低,額度較高,是民營企業的首要選擇。但是在市場環境變動的背景下,民營企業的融資活動難上加難,尤其是對于資金較少的企業而言,銀行融資的難度較大,又不想放棄市場機會,所以便開始使用循環貿易的方法來進行融資,但是由于市場風險較大,一旦出現問題,那么將會引發循環貿易上下游企業的訴訟。

3. 國有企業的業績壓力

筆者在調查的過程中發現,很多循環貿易糾紛的案件中也有著國有企業當事人的身影。從字面上看,循環貿易中包含“貿易”二字,無論是否存在貿易實際內容,但是確實有著貿易行為。國有企業為了自身的業績,所以也可能進行循環貿易,從而產生糾紛。例如在某案件中,當事人提出:貿易合同只是為了增加公司的產值,旨在完成業績,在行為的過程中,雙方簽訂合同、發票、發貨單、簽收單流程全部標準,雖然無實際貨物,但是履行合同要求的全部內容。通過這種形式將交易數量和交易金額納入企業的業績中。

二、循環貿易糾紛的司法裁判建議

在循環貿易的糾紛中,無論合同形式為買賣或借貸,無論合同效力為有效或無效,都沒有影響到貿易發起方對合同內容的履行,通俗講就是,無論循環貿易中的合同如何,借款方都有著償還的義務。因此,現有的循環貿易糾紛主要表現在循環貿易雙方及其他當事人在循環貿易認定上的糾紛,既:循環貿易是否產生了融資行為,產生了融資行為后,循環貿易合同是否有效。在本章中,筆者將通過案例的形式進行分析。

(一) 虛假循環貿易應判定無效

企業之間通過虛假的循環貿易形式,實為借貸,應判定合同無效。

案例介紹:2014年,B公司向A材料公司申請融資,采用代理采購的形勢,B公司代理C公司向A公司采購材料,C公司對B公司支付代理費28萬元。張某對C公司的債務進行無責任擔保,買入材料為單價8000元,賣出單價為7800元。當天,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材料的《銷售合同》,B公司支付了A公司貨款,B公司在向A公司、張某和C公司追索墊付貨款的時候,A公司已經進入了破產程序,A公司的破產管理人提出:銷售合同實為企業間的借貸,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當日就進行了買賣,其形式為高買低賣,這種形式完全違背商業理論。同時,A材料公司銷售的材料商品并不存在限制經營,A公司和C公司之間也不存在溝通障礙,C公司額外支付代理費用的行為也違背商品交易的慣例,因此,本案是采用虛假貿易形勢進行的借貸活動,違反了國家金融法律的規定,所以合同認定無效。

(二) 第三方銀行明知實情參與到循環貿易中,屬借貸

企業在進行循環貿易的過程中經??梢钥吹姐y行的“身影”,部分銀行明知申請貼現人并不存在基礎交易的情況還對其并不持有承兌匯票的行為辦理貼現,所以將此認定為借貸關系。

案例簡介:2013年,A銀行和B銀行明知C公司沒有真實交易并且行為是為了償還A銀行的債務,以先貼現后開票的方式為C公司辦理了貼現業務,B銀行貼現后,因A銀行拒絕對此種方法的匯票票樣進行承兌致訴。

法院認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商業票匯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聯通貼現憑證向銀行進行貼現的申請,也可到其他銀行進行轉貼現。在貼現的過程中,持票人的貼現要與出票人和持票前手具有一定的基礎關系,這種基礎關系就是真實的債權關系和交易關系,在本案中,B銀行在明知C公司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仍然對C公司未持有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貼現不符合規定,違反商業銀行的操作規范,同時,B銀行與C公司的關系認定為無書面合同的借貸關系,B銀行承擔主要過錯。

在此案中,銀行在C公司并不存在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對其進行了貼現,并且C公司還沒有持有銀行的匯票,根據法律,銀行與C公司之間的關系其實就是一種借貸關系。

(三)交易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需結合不同情況分析

在循環貿易的過程中,如果貿易雙方本身就存在著借貸關系,一旦產生糾紛,貿易行為是否與借貸行為有關,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分析。

案例介紹:2010年,A公司與A銀行簽訂了大額的借款合同,同年,A公司又與A銀行簽訂了經濟合作合同,A銀行以貸款的形式對A公司進行融資。2011年,A公司與A銀行簽訂了《X項目建設合同》,A銀行承諾負責X項目建設的資金籌措工作,項目建設完成后,A銀行以合同中的權益認購了A公司的部分股份,2016年,A銀行將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轉入資產公司,資產公司要求A公司歸還貸款本息,法院將A銀行追加為第三人。

法院認為:A銀行在與A公司簽訂多項合同,表明銀行和公司無論在貸款、融資還是在項目建設上都有著明確的分工關系,資產公司認為:銀行與公司之間的貸款合同與合作合同并不存在聯系,要求A公司歸還貸款是根據貸款融資合同而言。訴訟結果認為:A銀行與A公司之間存在著借貸關系與合作關系,資產公司是債權受讓人,并不是融資與合作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借貸要求卻并沒有提出合作要求,同時,按照當時A銀行與A公司簽訂合同中表述的:“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無論從合同上、合作關系上還是義務關系上,A公司與A銀行的資金分配、工作分配都有著明確的規定,資產公司的訴訟行為無事實依據,所以駁回。

在實務中,循環貿易雙方既存在貿易關系又存在借貸關系是一種很常見的情況,但是通常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和貿易關系都有著一定的聯系,因此,在實務的過程中并不能將二者拆分,而是要作為一項整體進行討論。

(四)貿易中的分期商品償還,非借貸

循環貿易中,有著賣方企業并不能一此性付清全部產品,所以分期償還,這種情況并不屬于借貸。

案例介紹:2011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貿易合同,A公司提供資金,B公司生產商品,并分期提供給A公司。2012年,A公司支付補償貿易款,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要求B公司在2013年低還清所有所欠生產商品,B公司未按時間償還,A公司對B公司提起訴訟,A公司認為:雙方公司合同雖為貿易合同,但實為借貸行為,要求合同無效。

法院認為:A、B公司之間的貿易合同說明了雙方貿易的目的,為實現合同目的,A公司的付款和補償貿易款行為均屬正常,同時,B公司為A公司提供產品,合同中規定的B公司所享優惠并不能構成利息,因此案件中的合同不屬于借貸合同的特征,并不受到法律的禁止,至于雙方資金及商品糾紛,屬合同責任履行糾紛,所以本案中的貿易合同有效。

在實務中,如果存在上文案例的行為,除非有證據證明供貨方對出資方所償還的商品是現金,并且支付的利息,否則都是認定為貿易合同,非借貸合同。

三、總結

綜上所述,循環貿易作為中小及民營企業之間較為常見的一種貿易形式,無論是動機是貿易還是借貸,在其過程中,由于合同表述方式及操作形式的不統一,則經??赡馨l生糾紛的情況,為實務帶來一定的困擾,因此要結合循環借貸的合同及當事人的具體行為具體分析,厘清其中存在的法律關系和利益關系,從而保證訴訟結果的公平性與公正性。

參考文獻:

[1]鄭偉.循環貿易合同難題的訴訟路徑探析.人民法院報.2015(1).

[2]梁曉軒.天價羊絨虛假循環貿易騙稅案.案件聚焦.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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