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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制度的適用

2018-12-06 00:36
現代商貿工業 2018年34期
關鍵詞:公司法人面紗母公司

李 哲

(山東大學(威海),山東 威海 264209)

1 產生背景

2005年,我國《公司法》經過修改,第20條的第3款以及《公司法》第63條針對一人公司的特別規定表明了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企圖逃避債務的股東,如果其行為對公司債權人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這個股東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這說明了公司面紗不會在任何情況下都會成為公司股東的保護傘。法律對公司獨立法人的承認是為了促進經濟增長,當這種形式被濫用時,法院可能會忽視這種公司法人實體的存在。這些法律條文的出現不僅為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嚴厲打擊了愈加濫用公司法人制度的行為。但是針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其他新的問題,這些有關傳統的刺破公司面紗制度的規定卻束手無策。比如隨著公司形式的多樣化,有些公司的股東利用自己個人對公司的控制以不合理的價格向公司轉移財產,或者是利用姐妹公司或母子公司間的關聯關系造成了公司法人格和股東的人格高度混同。這些新問題與傳統的刺破公司面紗所要解決的問題正好相反,那這些公司股東企圖通過不當手段達到逃避個人債務的目的的行為可能會因為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而無法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這些行為對實現公司法人格的實質正義產生了障礙,也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理應得到懲戒與規范。因此,外部反向刺破制度的確立成為了現實的需要。

2 我國確立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制度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1)合理性。從理論上講,雖然我國有部分學者提出三個理由反對引入該制度:第一,引入外部反向刺破制度可能會造成對扣押股份程序的規避;第二,這個制度的確認實際上認可了公司對股東個人債務的償債行為,但是償債行為會減少公司的資產,影響無過錯股東的現時及長遠利益;第三,適用該制度導致公司本身用來給付公司債權人的資產可能會減少,這可能會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遭受損害,但是這三個理由各有其不充分的地方。首先,變賣扣押的股份價格受市場的影響,其價值可能會被降低,股東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真正的保障。其次,為維護無過錯股東的合法權益,法律可規定公司只在不正當獲取股東資產的限度內承擔責任。最后,針對第三個反對理由,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性惡意向公司轉移資產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以及公平原則,因此被轉移的財產不應歸公司所有,允許股東的債權人刺破公司面紗也就不會損害公司的債權人的正當債權。因此我國學者反對確立外部反向刺破制度的理由不成立,將該制度引入我國是合理的。

從實踐上講,美國法官在司法實踐早已認可適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制度,我國一些法院也陸續對外部反向刺破制度作出嘗試。美國法院在1980 年的Finance v.United States案中,法官第一次使用率反向刺破制度。而在我國,如“常州凱瑞公司案”,“沈陽市二建公司案”還有“撫順工行案”均可以展示我國法院對外部反向刺破合理性的認可。甚至我國在法律層面上對這一制度的實踐已經略有涉足,盡管在適用范圍上的規定較為謹慎。但存在即合理,可見該制度的引進具有可行性。

(2)必要性。我國有部分人對我國引入以及適用外部反向刺破制度持反對意見,其主要理由是現有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為股東的債權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濟以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但實際上僅依靠我國現有的相關民商事法律制度無法做到有效保障股東債權人合法權益,確立外部反向刺破制度可以補充現有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缺漏。筆者為論證我國有必要引進外部反向刺破制度,將討論三個主要的對股東債權人的救濟方式的不足。第一,財產保全程序的嚴格。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有兩個條件:特定情況的出現,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院認為有必要的。但是從在實踐中的適用上來看,股東的債權人不容易提前知道股東是否會做出財產轉移的行為,而且等到他們發現時財產保全程序因為期限的問題喪失了救濟的可能,因此保全措施不能保障債權人合法債權得到完整的實現。第二,撤銷權的局限性。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若想針對股東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法律要求債權人首先須證明受讓人有主觀上的惡意,即要有證據證明公司明知股東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的,而且還要公司明知該行為會有損股東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然而在現實中股東是否有這樣的行為以及公司是否知道是很難得到證明的。因為公司不會主動了解股東是否負債,也不主動認定股東低價讓與資產的行為是否有主觀上的惡意,因為公司的存在部分是為了吸納股東的資金。第三,強制執行程序的局限。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被民事執行機關所能凍結和強制轉讓的股權僅僅局限于股東在公司里所持有的,但實際上該股東為了向公司轉移資產可能是以不合理的高價購買股權,這樣一來,股東向公司轉移的財產的實際價值可能超過了其在公司中擁有的股權的價值。

根據以上論述,現有民商事法律制度對股東債權人的救濟十分有限,而且并不能從根本上有效防止公司股東惡意轉移財產給公司。所以,我國有必要通過引入外部反向刺破制度完善公司法人制度,追求法律的實質正義。

3 適用情形

(1)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主要可以細分成兩種情況。第一,公司的控制性股東通過看似合法的交易將自己個人的財產轉化成公司的財產或股權。比如,價值500萬元的財產被該股東以100萬元的低價轉讓給公司或者用于購買公司的股權。但是,這個看似合情合理的投資其實并不合乎市場普遍的投資規則,而且對于股東個人的債權人來說,股東所享有的股權與其所享有的財產顯然價值不能等同,因為股權的價值會隨著市場變化。第二,被請求刺破的公司被公司的實際控制股東利用以逃避股東自己所應承擔的法定或者約定義務。在英國Gilford Motor Co Ltd v Horne一案中,被告為了逃避背負的競業禁止義務,讓自己的妻子成立了一家與原告存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并向原告的顧客拉生意。經過審理,法院仍舊堅持認定被告的行為屬于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其所控制的公司法人的獨立性應當被予以否認,因為公司的行為是該控制股東的意志所在。究其本質,上述兩種情況都屬于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格逃避責任。此時為追究公司的連帶責任,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就有其適用的必要。

(2)姐妹公司濫用公司法人格。為減小投資的風險,投資者會選擇同時投資設立許多家擁有親密關系的公司,這些公司就被稱為姐妹公司或者是兄弟公司。姐妹公司表面看似彼此獨立,但實際上通常會由同一個或同一批掌握多家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利。這些姐妹公司通常會由同一批股東所控權,其中公司的控制性股東則可能在姐妹公司中相互轉移資產,企圖逃避某個公司或幾個公司的債務,以獲得投資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某一公司或多個公司的債權人的債權卻有被損害的可能。因此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反向刺破姐妹公司的各自面紗就十分有必要,這樣才能將這些相關聯的公司當作一體,追究這些公司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保護姐妹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在姐妹公司濫用公司法人格時發揮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制度的真正價值,在反向刺破公司面紗之前需要先進行正向刺破公司面紗。此時,責任才從一個公司經過實際控制股東流轉到相關聯的姐妹公司,單憑對姐妹公司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可能無法達到追究姐妹公司的連帶責任的目的。

(3)母子公司濫用公司法人格行為。在如今的經濟市場上常會有一家在另一家公司擁有足以控制另一家公司投票權的公司,該公司通過直接選舉和間接影響董事會選舉的方式來控制管理和運營另一家公司,在這樣的關系中,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一般被稱為母公司,被控制的公司則被稱為子公司。對于子公司來說,雖然其被母公司控制,但是它仍然可以作為一個獨立法人而存在,這意味著它可以擁有屬于子公司獨立的財產,可以子公司的名義行駛公司法人的民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而母公司濫用子公司法人格的適用情形具體是指擁有子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母公司過度控制了子公司并且利用子公司逃避母公司的債務和法律義務。在現實生活中可以細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為了逃避自身的債務,母公司直接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給自己控制的子公司;第二,子公司的獨立性被母公司濫用并且通過將強制性法規的前提改變的方式規避母公司的法律義務;第三,母公司“脫殼經營”,即母公司因為將自身的財產抽出用以設立子公司,母公司變成一個空殼,只擁有形式而失去了存在的實質意義。在這三種情況下,母公司利用子公司法人的獨立性,使自己喪失償還債務履行義務的能力,從而讓母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債權遭受損害。此時為了讓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保障,維護公司法人制度的正義,就必須要否認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允許母公司的債權人從外部反向刺破子公司的面紗并且追究子公司對母公司債務的責任。

4 結語

總而言之,由于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制度對現代公司制度的一大重要基石(公司法人獨立)造成了巨大的沖擊,該制度直接入法顯然障礙重重。但這并不意味著該制度的合法適用遙遙無期,比如我國可采用擴張解釋第20條的方法適用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制度。與此同時,更要慎重對待該制度,其在司法中的適用并不代表我國的《公司法》否認了公司法人的獨立性以及股東的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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