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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長臂管轄”有何法律依據(答讀者問)

2018-12-13 04:18
環球時報 2018-12-13
關鍵詞:長臂管轄權行為人

編輯同志:

加拿大當局應美方要求拘押沒有違反任何加拿大法律的中國公民孟晚舟,有報道稱美國這種“長臂管轄”的霸道做法本就爭議很大,請問美國“長臂管轄”有何法律依據?

海南讀者李燃

“長臂管轄權”源自美國的一個法律用語,指美國法院對外國或外州非居民被告所主張的特別管轄權的總稱,即對根據普通法管轄規則無管轄權的人和公司行駛的管轄權。國際法層面的“長臂管轄權”則是指一國法庭對外國被告實施司法管轄權。

“長臂管轄”的基本法理依據是“最低限度聯系理論”和所謂“效果原則”。根據“最低限度聯系理論”,如被告有意在某法庭所在地作出產生責任的行為,且該被告有權依據該地法律取得權利或利益,則該法院即對由該行為引起的訴訟擁有管轄權。根據所謂“效果原則”,只要某一發生在外國的行為在本國境內產生了“效果”,則不管行為人是否具有本國國籍或住所,不論該行為是否符合行為人所在地法律,本國法庭即可就此種效果產生的訴訟原因行使管轄權。

許多國家為自己的法院規定了程度不同的“長臂管轄”,但都沒有美國的長臂長。近年來,美國依據國內法實施“長臂管轄”的案例屢見不鮮,如去年中華能源基金委員會主席、前香港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在紐約被捕就是美國實施“長臂管轄”的典型案例。美國司法部公開信息顯示,何志平被控行賄罪名,何本人及行賄對象均非美國公民,但資金轉賬使用了位于紐約的銀行,美方據此主張管轄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長臂管轄”呈“越來越長”之勢,已廣泛運用到侵權、合同、網絡甚至家庭關系等不同領域。而在此背后,美國所依托的正是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從國際司法實踐看,“長臂管轄”可能造成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沖突的泛濫,這既有損國家司法主權,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甚至引發國際爭端?!?/p>

(甄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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