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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激勵機制和獎懲機制如何運用于合規管理

2018-12-21 05:24王軍民
新產經 2018年12期
關鍵詞:獎懲制度獎懲合規

◎文/王軍民

當前的國企經營管理當中,獎懲機制的問題確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相信不少在國企工作的人也會感到這個問題是一個痛點。我只是把一些現象提出來,希望引發大家的關注和同感,并沒有資格說哪個對哪個錯。

這個問題現在分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經營管理層的影響,另一方面是關于獎懲制度的細化及影響具體落實的其他因素。

在經營管理層方面,作為國企的獎懲制度,這么多年已經非常全面和嚴謹,每一項獎勵都有相關的國家和行業的法律法規,而且是有細則的。雖然我們今天不突出講“懲”的問題,但實際上有獎必有懲。凡是做企業管理的都知道有很多的獎項,比如經營成果獎、安全生產獎、上繳利潤獎、企業創新獎、科技創新獎、工程施工企業還有工法創新和一些特殊貢獻獎等。

在地方上,地方政府為了吸引納稅大戶,還對央企、國企有很多的獎勵。有上繳利潤的返還,甚至還有對某些個人所得稅的獎勵等。交個人所得稅是法定義務,為什么還要激勵呢?實際上,地方上所有這些激勵政策,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并不是隨便來的,目的是留住這些能夠為地方經濟做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這是一種激勵政策。雖然國企當中涉及到的獎項很多,但在最后具體落實過程中出現了一個問題,出現了一個大家很糾結的問題。尤其是最近幾年,根據中央政府的某些規定,對于享受年薪的各級領導,不管是集團公司,母公司,二級和三級公司,只要是享受年薪的領導,除了年薪之外,原則上是其他什么錢都不能拿,這就是剛性的規定界限。

作為各項有獎勵的管理活動,這些領導其實不僅是直接管理者,甚至是直接參與者,而且可能還是項目帶頭人。所有這些管理活動項下的獎勵,既有相關文件鼓勵、支持和提倡的,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但是等到相關管理活動取得了成績應落實獎勵時,又因為其他的某些政策規定,一分錢都拿不到了。企業為了保證某項管理的成功,不僅設定了獎勵制度,還有相應的懲罰制度,比如目標責任的擔保抵押制度,一旦取消了獎勵,自然要把相應的抵押金退回,但交給公司的抵押金幾年的利息是沒有的,這樣的話,不僅獎勵沒拿到,還損失了一部分利息,這個現象很普遍。

獎懲必須合規

那么談這個問題與合規是什么關系呢?為什么把這個提出來?從大合規方面來說,獎懲也必須要合規,就是說在獎懲的合規方面,出現了不協調因素。從上面的情況看出,一方面是政策鼓勵全面創新,提高管理能力,多創效益的各項規定,一方面又是年薪制度的剛性規定,各種相應的規定之間實際上缺少了一個整體的協調一致,產生了某些“規與規”之間的矛盾。這必然會導致企業的管理者情緒上受到影響,出現一定的消極情緒,這不應歸納為思想覺悟問題,而應該是一種正常的心理反應。

比如說在各個企業,盡管行業不同,但為了優化企業生產和管理,會搞一些競賽,知識競賽也好,科技競賽也好,一方面是活躍企業文化,同時也是寓教于樂,提高生產效率,提高管理能力。對于這類競賽,發個獎狀是沒問題的,發個證書也沒問題。其實大家認可的還要有一些物質的激勵,發點錢,給點經濟好處,但往往這就涉及到了規與規之間的交叉影響。

在企業內部,根據企業組織架構的設計,各部門有不同的業務和職責。由于不同的部門服從不同的政策法規,比如上面所說的各種獎勵也會涉及到一些不同的部門,生產經營獎歸誰管,科技獎歸誰管,安全生產獎歸誰管,還有創新獎等,分別屬于不同的系統,不同的系統又有不同的管理政策,所以存在著總體協調的問題。企業獎懲制度的合規問題,在管理實踐當中,由于獎懲具體體現在不同的系統的不同部門,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也不盡一樣。在這種情況下,主管系統的部門會根據國家行業主管方面的法規擬定關于獎懲的管理規定。

既然我們強調的是獎懲制度要合規,那么從目前的分工來看,法律部或者是合規部,是不是管這個獎懲的合規性呢?我覺得很難?,F在雖說企業的制度由法律合規部門負責審核,但是合規部門往往是從程序上進行把關,關于某系統獎懲的分析界定終究是一個技術性問題,比如說安全生產獎,根據哪些因素可以得獎,這其中有專門的技術因素。作為合規部門,并不完全了解這些,這就是一個問題,判斷起來會存在一個技術上的弱項。另外,企業不同系統的部門出臺了獎懲制度,各個部門要把獎項計劃報上去,由誰來總體協調?每個部門又有一套獨立的管理辦法,一般會涉及到是否突破工資總額的問題,這又是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

工資總額對于國企管理中擬定工資報酬有非常重要的影響,為什么我們不跟民企比呢,民企不設置工資總額,國企就不行了。你有本事賺錢,獎金還是有很多限定,現在既然講合規,那么現實中獎金管理的這種合規性,我們要不要劃一個問號?“法律要合規,執行要合規”,現在這些問題是不是體現了合規管理?究竟應由哪個部門主導協調不同政策規定之間的差異,這是目前擺在國營企業管理實踐中的重要問題,已經影響到了大家的經營管理情緒、氣氛、環境。

總結上述情況可以感覺到,相應的激勵政策都是放寬的,比如為了鼓勵和保障安全生產的獎金是有政策支撐的。同時,安全生產的懲罰也是很厲害的,死傷一個人怎么樣,三個人怎么樣,你的“官位”還能不能保?懲罰是剛性的、嚴厲的,不是你享受年薪就不給你懲罰,而懲罰是要從你稅后的工資里面扣除的,還不是稅前,不要想納入成本。相應的獎勵激勵政策是放寬的,但是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確保落實,就是規與規的總體協調需要深化細化。提出這么一個問題,是否是關系到獎懲合規的問題,希望大家共同探討。

細化獎懲制度

現在談談關于獎懲制度的具體細化,以及影響落實的其他因素。企業經營中,獎懲是一個總體的概念,具體還有不同的子項,經營的不同層面、專業、系統和部門都會有相應的獎懲事項,因此應該在不同部門擬定的管理規定當中,都應該有獎懲,有些企業或者是系統做得還不夠完善。比如說某些涉外工程企業,經常需要開具信用證或者開保函,從內控管理上,流程設定非常嚴格,有保函管理規定,但是在保函管理規定里面,往往會缺乏如果你做錯了什么,不適當開了保函并造成損失,什么情況該受到什么樣的懲罰,這方面往往是欠缺的。在管理規定中,必須要設定獎懲條件,明確部門以及崗位職責,為什么要這么明確確定合規的標準?因為合規不是泛泛的東西,究竟什么是合規,什么是不合規,在企業管理當中一定要細化,否則就沒法去認定。明確違規的責任一定要定性定量,尺度一定要清晰,關于獎懲的合規體系要嚴謹,在執行當中,憑什么獎,憑什么罰,獎多少,罰多少,一目了然,這要根據實踐來確定。

有了嚴謹的獎懲合規體系,落實更為重要。其實我們做這個不是花架子,不是給人看的,是要落實的,尤其是在懲罰方面的落實尤為難。在落實懲處責任的過程當中,一個主要的問題出現在哪兒?出現在認定的方法和依據是否準確。就是你的標準是不是對,合規的體系建設得是不是準確,同時執行當中涉及到的認定方法和依據是否準確,進行審查認定者的政策水平以及判斷能力,他的經驗等等,他的道德水準也很重要,這都會影響到認定的結果是否準確。因為認定結果就決定了是否要懲罰,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這個關鍵環節實際上是落實合規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什么呢?就是人為因素非常強,這個是避免不了的。所以,大家說電腦化,數據化等,你不可能把這個問題套進去,電腦一下子就出來了該罰多少錢,一定有人為判斷,所以特別注意人為因素的影響,以保證最終獎勵或者是懲罰的決定必須合規。

這里我可以講一個案例,某個央企發生這么一件事,某下級企業領導出問題了,而且出的應該是比較大的問題,有實名舉報,有匿名舉報,也有相關崗位和部門的工作情況反映等等,工作匯報及問題反映得很具體,哪兒哪兒有哪些風險問題,潛在的風險,已經發生什么問題了。公司領導班子肯定很重視,就下去調查落實。結果有的領導去了解以后,回來說感覺不錯呀!當紀委領導找該下級企業領導談話時,他信誓旦旦地說“領導你放心,我保證沒問題”。領導說那好,你寫一個保證書簽字畫押。結果他就照辦了。但沒過多久,公安就把他抓了,后來送到法院,經審理為挪用公款自己炒股票和行賄,涉案數千萬元,為了自己逃避財務監管,還把妨礙他的財務經理趕走,同時還有其它嚴重的道德作風問題。

舉這個例子就是想說明,這就是在認定階段出現了嚴重的失誤,上級領導去查了半天沒發現問題,或者沒認定有問題。落實懲罰也必須要合規,合規的體系在這兒,但是落實是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是在企業當中,應該說是應被重視的一個嚴重問題。我們有很好的體系建設,我們有很好的規定,但是要落實,僅有領導重視遠遠不夠,每一個環節都要重視,我們要有一套規定保證各個環節來重視,不重視就要有懲罰,管理要形成閉環。

避免合規程序濫用

再講一個問題,“避免以合規的程序決策違規的內容”,現在社會上這個問題大家都清楚,出現一些違規違法的問題,并不是程序不合規,而往往是通過合規的程序掩蓋不合規的、錯誤的甚至是罪惡目的,這有很多案例。根據相關的管理規定,有些問題是不能批準的,那就采取“特事特辦”的策略,國企中有一種決策機制叫集體決策,特殊問題集體決策,再有會議紀要。集體決策,會議紀要能夠代替制度嗎?往往會在審計或紀檢監察機關檢查以后,指出決策事項不符合規定,不能說我們有了集體決策,好像一個集體決策就可以推卸責任了,大家都栓在一起,都同意就可以。

現在審計越來越嚴,不允許用集體決策和會議紀要代替制度,要保證集體決策的合規性。從企業管理實踐當中,對于獎勵這方面的問題集體決策比較常見。比如說一個項目嚴重虧損,對企業當然不好,要鼓勵扭虧為盈,就設定了扭虧獎,減虧獎。有的觀點認為這聽起來感覺到很荒唐可笑,項目本來預算設定是盈利的,結果虧損了,首先就是責任目標出現問題了,應該懲罰,可你做虧了,再減虧還要有獎金,是不是很荒唐。但是換一個角度來講,如果把造成項目虧損的的人懲罰了調走了,派另一個人去了以后,后來者收拾爛攤子,人家把這個爛攤子減虧了甚至扭虧為盈了,是不是應該有獎勵呢?這個大家要探討,沒有一個肯定的定論。實際上管理制度中很難清楚寫出這樣一條,往往討論決策的時候沒有依據,那我們就用集體決策,集體決策往往就留了一個不合規的漏洞,這也是引發出來的一種思考。這也確實是在以往的管理實踐中遇到過的問題,今天提出來分享,目的是拋磚引玉,引起大家的共鳴,或者借這個話題探討延伸提出新的問題來,擴展我們的合規管理的討論范圍,也就達到我們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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