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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石經題記中唐代社邑首領的幾個問題

2019-01-04 01:50
關鍵詞:平正首領題記

(天津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天津,300387)

書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房山石經題記匯編》共收入碑刻和題記6 800余條,寫刻時間從唐貞觀二年(628年)到民國時期,跨度長達1 300年。其中唐代題記內容豐富,已有學者利用題記的相關資料對唐代的社邑問題進行探討[1-3],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有待于深入研究之處尚多,有些觀點也值得進一步商討。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涉及唐代社邑首領的相關問題略作探討。

房山石經題記記載的刻經社邑名稱不一,有造石經邑、造經邑、石經邑、金剛經社、維摩邑等,都是為刻寫石經結成的民間佛社,名異而實同。其中按行業組成的社邑稱某行邑、某行社,如白米行邑(社)、大彩帛行社,此類社邑共44個,刻經題記 145 條;按地區組成的社邑稱某州邑、某縣邑、某村邑,如莫州邑、范陽郡邑、遂城縣邑、團柳村邑等,此類社邑為 72個,刻經題記 252 條[1]。從社邑稱謂來看,此種佛社以刻寫石經為主,結社目的明確,佛事活動比較單一。

作為民間自發組織,佛社內都有相關負責人。房山石經題記中記載的社邑首領名稱不一,各社邑首領的數目也有一些差別,有的社只有1個首領,大多數為2至3個,少數則多達9個??偟内厔菔怯晌簳x南北朝時期的繁雜多樣向集中固定發展。其中,出現較多的有邑主、社官、平正、錄事,此外還有邑官、社長、經邑頭、都勾當維那、維那、齋頭、邑錄、平錄等。下面就與社邑首領相關的問題略陳己見。

一、社官、平正的關系及三官問題

論者認為社官、平正、錄事是社邑的頭頭。題記中所見社官、平正、錄事,相當于敦煌的三官:社長、社官、錄事[1]。首先要探討的問題是社官、平正、錄事是否為三官?社官、平正之間的關系是什么?我們梳理了房山題記相關材料,覺得社官、平正、錄事三官之說值得商榷。從石經題記來看,平正應為社官之別名,平正與社官非兩種社中官職。房山題記常見社邑首領基本為社官、錄事,平正、錄事,邑主、錄事,皆為兩官,如:

幽州石經邑社官盧庭□(暉)、錄事李開(閏)國等卌七人敬造經一條……建中三年四月八日造。[4](114)

幽州邑平正盧庭暉、錄事(李)閏國合邑五十四人等敬造。建中四年四月八日上。[4](116)

幽州貞元四年四月八日石經社官盧(庭)暉、錄李閏(國)合邑人等。[4](120)

幽州石經邑平正盧庭暉、錄事李閏國合邑一百五人等造石經一條。貞元六年四月八日。[4](129)

幽州石經邑平正盧庭暉、錄事李間(閏)國合邑一百一十人等敬造。貞元九年四月八日上。[4](131)

幽州石經社官盧庭暉、錄事李閏(國)合邑一百卄五人等造經一條。貞元十年四月八日上。[4](133)

幽州市諸行石經社官盧庭暉、錄事李閏國合邑一百一十七人等同造石經一條。貞元十一年四月八建。[4](135)

幽州石經邑社官李閏國、錄事武莫順合邑八十三人等同造經一條。貞元十三年 四月八日上……[4](138)

幽州石經邑首領盧庭暉在題記中的稱謂變化:建中三年(782年)稱社官,建中四年(783年)稱平正,貞元四年(788年)稱社官,貞元六年(790年)、貞元九年(793年)稱平正,貞元十年(794年)、十一年(795年)、十三年(797年)稱社官。如果社官、平正為二職,以社官為正,平正為副,按照一般原則,盧庭暉應該先稱平正,然后晉升為社官。反之亦然。這樣我們可以理解為盧庭暉稱謂的變化是由于其在社內職務變動所致。但在長達15年時間里,盧庭暉的稱謂一直在社官、平正二者之間反復變化、交替出現,只能說明二者為同一社職,稱謂不同而已。

再舉一例:

絹行社官游金應、郭令忠、李大師等造經一條。天寶六載 四月八日建。社人魯明贊。[4](87)

絹行邑社官游金應合邑人等造經一條。天寶七載四月八日上……[4](88)

范陽郡市大絹行邑社官游金應合邑人等造經三條。天寶十載 四月八日上。[4](93)

范陽郡絹行邑平正游金應合邑人等上經三條。天寶十二載 四月八日造。[4](98)

范陽郡社官游金應合邑人等上經一條。天寶十三載四月八日建。[4](100)

范陽郡社官游金應合邑人等上經三條。天寶十三載四月八日建。社人張國欽……供養。[4](100)

游金應自天寶六載(747年)至天寶十三載(754年)一直擔任范陽郡絹行邑社官,題記中天寶六載(747年)、七載(748年)、十載(751年)、十一載(752年),他在邑內稱謂皆為社官。天寶十二載(753年)的三條題記稱平正,天寶十三載(754年)的三條題記又稱社官。也是社官、平正兩種稱謂交替出現。亦可證明平正為社官之別稱而與社官非兩官。

就現有資料來看,平正之稱僅見于房山題記,在東晉南北朝時期的佛社中沒有出現,在唐代其他地區包括出土資料豐富的敦煌私社中亦不見蹤影。在其他社邑首領都來源清晰的情況下,平正的孤立出現恰恰從側面反映了此官的非獨立性。社官是此官的正稱,平正是其別稱。這應該是根據社官的職責而言的。因為題記中唐代社邑多達117個,其中不少社邑前后延續的時間都比較長。如范陽郡白米行社為13年,幽州石經邑、幽州良鄉縣昌樂鄉北陶村邑、涿州范陽縣禮讓鄉張沈村邑,各為16年,歸義縣石經邑為29年,固安縣邑為30年,團柳村邑為57年[1]。一個自發組織能維持這么長的時間,沒有一定的社條和紀律約束,沒有社官對社條的執行裁定,是難以想象的?!渡仿浴肪硐隆督Y社法集》記載:“歷代以來成就僧寺,為法會社也。社之法以眾輕成一重,濟事成功,莫近于社。今之結社,共作福因,條約嚴明,愈于公法。行人互相激勵,勤于修證,則社有生善之功大矣?!盵5](250)可見佛社內一般都有嚴明的條約。從敦煌私社的管理模式和社條及三官的職責可以反推,房山石經邑應該也都定有社條,作為社條的執行者,社官負有監督、懲罰社眾的權利。同時也需要社官“自正正人”[5](242),既要自身正直,對他人也要公平。因此稱社官為平正,這是社眾對社官的期待和要求。

另外,自漢至唐,處于政府行政管理末梢的鄉里社會一直處于半自治狀態,里有里正、村有村正、祭祀有社正?!短屏洹肪砣渡袝鴳舨俊罚骸袄锛按?、坊皆有正,以司督察?!碧拼髦莨芾砩崾聞照叻Q僧正。諸多稱謂皆稱“正”,有兩層含義:一是正己,自身做好表率作用;二是正人,維護轄區治安,匡正不法之徒。平正也可能是對里正、村正、社正、僧正的借鑒與效仿。

據筆者統計,在44個行業性社邑的145 條刻經題記中,社官共出現51次,平正共出現18次。其中社官、錄事二者組合出現26次,平正、錄事二者組合出現10次。另外就是社官單獨出現33次,平正單獨出現5次,錄事單獨出現5次。沒有社官、平正二者同時出現的記載,也沒有社官、平正、錄事三者同時出現的記載。

在72個地區性社邑的252 條刻經題記中,邑主出現 75次,平正出現46次,社官出現16次。其中平正、錄事二者組合出現 32 次,邑主、錄事(邑錄、勾當錄)二者組合出現19次,社官、錄事二者組合出現4次。邑主、平正二者組合出現5次,邑主、社官二者組合出現1次。邑主單獨出現46次,社官單獨出現11 次,平正單獨出現7次,錄事單獨出現8次。沒有社官、平正、錄事三者同時出現的記載。社官、平正二者同時出現僅1次,為特例:

石崖村造經邑人平正趙三藏、社官孟洪凈合邑人等同造經一[條]。[4](92)

這是397條刻經題記中唯一一條平正、社官同時出現的記載。在隨后出現的同一個社邑,又有這樣的記載:

天寶十一載二月八日范陽郡薊縣石崖村邑社官孟法凈等卅二人造經一條。[4](94)

薊縣石崖村平錄孟法凈合邑等造經一條。[4](96)

論者認為孟洪凈即孟法凈[1]。這兩條題記中將社官稱為平錄。平錄之稱在題記中還見于以下幾處:

昌平縣造經主平錄高元嗣、曹思亮合邑等造經一條。[4](96)

天寶十二載二月八日平錄郭禮、馬超合邑人等上經二條。[4](96)

天寶十二載二月八日平錄陽八、胡撫合邑人等上經一條。[4](97)

這幾條中平錄是平正與錄事的合稱,后面對應的都是兩人。平錄郭禮、馬超指的是錄事郭禮、平正馬超。

天寶十一載二月八日團柳村石經社錄事郭禮、平正馬超合邑等上經一條。[4](94)

其他社邑也是如此。但薊縣石崖村平錄孟法凈之條只出現一人作為整個社邑的代表,省略了其他人。按照上述幾條題記的情況分析,平錄孟法凈應該為社邑的平正或者錄事。結合第一條中孟洪凈的社官之稱,說明孟洪凈在社內的職務是社官,同時也稱平正。社官、平正二者之所以同時出現,應該是此社邑有兩位負責人,顯示區別而已。

可見,不論是行業性還是地區性社邑,除了特例,基本上沒有社官、平正同時出現的記載,從側面也證明了社官、平正非社邑中兩種官職,而是同一官職的不同稱謂。

從上面統計來看,房山社邑首領以二人組合為多,還有部分單獨出現的,一般情況下沒有三官組合。只有在僧人擔任邑主時,才會出現邑主、平正和錄事三者共同出現的情況,共計6 次??梢?,房山社邑的首領人數不一,一般是1至2人,極少量是3人?;径际巧绻?、錄事兩官組合,或平正、錄事兩官組合,或邑主、錄事兩者組合。說明房山刻經社邑首領還沒有像唐末五代時期的敦煌私社那樣固定為三官。這主要是因為刻經社邑是為刻寫佛經的需要而自發成立的,屬于民間私社的一種。與傳統的以經濟和生活互助為宗旨的民間私社相比,刻經社功能較為單一,因而內部管理人員設置也相對簡單。

二、邑主與社官、錄事的源流問題

論者認為,社官又稱邑主[1]。雖然社官和邑主都是房山石經題記中經常出現的社邑首領,但實際上二者名稱不同,分別源自兩個系統,擔任者的身份也有很大差異。

邑主是東晉南北朝佛社中較為多見的首領之一。如天保十年(559年),夏侯顯穆等造四面石像銘文拓片中有“大齊天?!ǔ缢乱刂飨暮铒@穆、邑主王紹業、邑主孫外貴、邑主夏侯景昕、維那、邑子卌人等……敬造四面石像一區”[6]。在東晉南北朝時期 192條有佛社首領的材料中,有99條有邑主。邑主源于寺院的寺主,在佛社中的地位較高,作用也較重要。在有邑主的佛社內,大多由邑主負總責。如果這個佛社內有兩個以上首領,邑主的題名一般題在其他首領之前[7]。

唐代地區和跨地區社邑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東晉南北朝佛社首領的稱謂,邑主出現的頻率很高,題記中邑主出現 75 次。邑主由寺院僧尼擔任者居多,高達58次。多數為村邑之主,如良鄉縣北陶村邑主僧道一[4](149)、張沈村邑主僧弘披[4](153)、歸義縣盧僧村邑主僧凈超[4](135)、淶水縣樓村造石經邑主僧廣演[4](139)、良鄉縣觀音鄉成村石經邑邑主尼常精進[4](136)、范陽縣仁義鄉西郭村邑邑主僧道秀[4](141)、范陽縣先賢鄉陽康村邑邑主尼照嚴[4](142)、團柳邑上石經邑主僧智雄[2](107)、北王邑主智行[4](117)、俄碾莊邑主僧道悟[4](145);也有鄉邑之主,如加祿鄉邑邑主僧會真[2](110);還有縣之邑主,如固安縣邑主僧崇明[4](114)、涿州易縣觀□寺邑主和尚道秀[4](137)、(永)清縣造石經邑主會福寺僧智果[4](129)、昌平縣石經邑邑主真空[4](92)、歸義縣石經邑邑主寺僧志清[4](112)、歸義縣邑邑主僧譚論[4](121);郡之邑主如文文(安)郡邑邑主比丘僧慧遠[4](93);州之邑主,如易州石經邑邑主僧道秀[4](142)。除了一村、一鄉、一縣結社造經外,還有多村、多鄉、多縣聯合結社造經者,也由僧人擔任邑主之職。如諸村邑主僧寶光[4](123)、幽州良鄉縣交道等村邑主尼照空[4](152),歸義縣清平白溝等鄉邑主僧談論[4](138),薊縣安次、幽都三界邑主僧道悟[4](147)。有的僧人還同時擔任幾個社邑邑主,如僧道一在貞元十四年(798年)到元和六年(811年)分別擔任良鄉縣北陶村邑主[2](141)和長社邑主[4](156)。僧廣演在貞元年間擔任淶水縣樓村造石經邑主[2](132),也是淶水坊市邑邑主[4](147)和淶水縣邑邑主[4](151)。

這些擔任邑主的僧尼或以他們所在寺院的身份,或以個人身份組織社邑,并在造經過程中起號召和指導作用。

天寶□□二月八日昌平縣石經□(邑)主真空寺上座僧實際、平正曹思亮。[4](91)

昌平縣石經邑主真空寺上座僧實際、平正曹思亮、錄事雍璡合邑人等供養。[4](95)

經主歸義縣白狼寺主道謙、郭珣……[貞元]年二月八日上。[4](130)

上座、寺主、都維那為寺院“三綱”,“以行業高者充”[8](1831)。三綱是寺院的主要負責人,上座、寺主擔任邑主,說明上述社邑應該是由寺院組織、信眾參加的團體。

奉為常侍敬造石經一條 邑主沙門克存、沙門紹明、真應寺沙門明圖、沙門令可、崇孝寺沙門自寬、沙門昌遜。[4](282)

這是由不同寺院僧人以個人身份組織和參加的刻經社邑,全部由僧人組成。

絕大多數則是僧人以個人身份組織社邑,社邑成員由僧俗二眾組成,如:

……邑主云居寺僧凈超、平正染英賓、錄事史子朝、王子良、王子崇……[4](135)

涿州范陽縣仁義鄉西郭村邑主僧道秀、僧凝寂、僧常寬、僧法恒、尼凈智、錄事王子進、郭懷璧、李令章、王仙芝、郭惟休、高元休、楊恬、郭令超……[4](136)

薊縣、安次、幽都三界內共造石經二條。邑主僧道悟、邑人石幼玉、李進晅、馬希光、徐昌瑤、董超子、張彥光、張如冰、嬌奉翼、宋四德、張介希、……[4](147)

涿州范陽縣先賢鄉陽康村邑主尼照嚴、崇佺、陽景璇、張庭暉……寶燈、凈意、循因、善德……[4](142)

邑主以其佛學背景和僧尼身份負責發動、組織社邑,指導刻經。從題記材料可以看出,鄉村社邑中由僧人擔任邑主的比例最高,說明佛教寺院或僧尼個人對鄉鎮村落的影響和滲透性更強。鄉村更多地繼承和延續了東晉南北朝時期佛社的傳統。

而在行業性社邑145條題記中,邑主僅出現1次,社官出現51次,平正出現18次。社官(平正)皆由各行內部人員擔任,與地區性社邑邑主出現最多且多由僧人擔任形成鮮明對比??赡苁且驗樾袠I性經社主要集中于城市,更多接受的是來自地方政府和官社的影響。

社官、錄事則來源于官社系統和政府行政系統。社祠制度由來已久。其中與民間百姓關系密切的是鄉里之社,是承襲先秦大夫以下“成群立社”[9](168)發展而來,屬于最基層之官社,漢代由里正(社正)主持祠祀。東晉以后稱社官。葛洪《肘后備急方》卷五記載“不用藥法療?必差方”,讓病人把皁莢刺100個“分合社人,社官、三老已下,各付一針”?!短綇V記》卷一百三十四載隋大業八年(612年),宜州城東南里皇甫家兄弟4人,二弟遷交游惡友,不事生活,死后托生其家為豬。八月社至,賣與遠村社家,其“兄赍錢詣社官,收贖之”[10](953-954)?!秵㈩佷洝酚小扒ё治恼Z乞社”,首句即是“敬白社官三老等”[10](1957)。三老是秦漢以來掌教化的地方社會領袖,其選擇標準是“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11](33)。三老不是正式的國家官吏,屬于“非吏而得與吏比者”[12](1431),但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社官、三老是鄉里社祭和鄉民教化的負責人,二者并稱,說明這里的社官所在之社是指官社而非政府屢屢禁斷的私社。唐代武則天時期在全國范圍推行官社制度,“每村立社官,仍置平直老三員”[13](92)。這種官社之制在敦煌大谷文書2838號中也有反映,對“耕耘最少”的一些鄉的“社官、村正……各決貳拾”[14](第二輯331)。武則天時期的改制,每村設立社官,除了專職祭社之外,還負責其他事務,成了真正的基層行政負責人。所有居民都被納入官社之中,都是官社的成員。官社是由官府自上而下設立的,并不征求百姓的同意,與民間結社的自愿加入原則毫無共同之處[15]。社官成為基層行政負責人。民間私社中的負責人社官即是對地方基層組織機構中社官的借鑒與效仿。

社邑中的錄事也是取自唐朝政府部門掌管“受事發辰,檢勾稽失”[16](753)的錄事一職。

在唐朝,無論中央還是地方,錄事在各級政府機構中設置非常普遍。中央門下省錄事4人,從七品上。御史臺錄事2人,從九品下。九寺中皆設有錄事,太常寺、光祿寺、太仆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各設2人,衛尉寺、宗正寺各設1人。五監中少府監、匠作監各設2人,國子監設1人。另外,軍事機構中左右衛、左右金吾衛以及太子府、親王府、公主邑司等皆設錄事1人,從九品上。中央機構錄事的主要職掌是“受事發辰”[8](1879)。地方機構據《唐六典》載:上州,錄事2人,從九品上。中州、下州,錄事1人,從九品下。京兆、太原、河南諸縣及諸州上縣,錄事2人。諸州中縣及下縣,錄事1人[16](745-753)。王永興先生據《舊唐書》對縣級機構錄事人數進行過統計:“開元二十八年,天下有縣千五百七十有三,每縣勾官二人,一為主簿,一為錄事,共有錄事一五七三人,加天下諸鎮諸關估計錄事百人,共一六七三人?!盵17](33)地方錄事職能“掌受事發辰,檢勾稽失”。其主要職能一是受事發辰,即受理各種文案卷宗;二是勾檢稽失,即檢查稽失?!短坡墒枳h》卷五“名例律”云:“檢、勾之官,同下從之罪?!笔枳h曰:“檢者,謂發辰檢稽失,諸司錄事之類?!盵18](399)“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訖,皆書其上端,記年、月、日,納諸庫?!盵16](11)文案經過錄事的受理和檢查稽失,然后才能上行和下行,此為必要程序,可以避免失誤,維護政府行政的正常運行。

各級錄事雖然品級很低或沒有品級,卻是各級政府機構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環節,設置也非常普遍,為廣大民眾所熟知。因而在民間自發組織的佛社中,也借鑒了官方機構中錄事的名稱和職能。從敦煌民間私社錄事的職能來看,二者具有一定相似性。

錄事也稱邑錄、勾當錄、當邑錄,大部分由在家信徒擔任,也有少數僧尼擔任的,如:

幽州良鄉縣交道等村 造經一條。邑主尼照空、勾當錄僧恒信、平正王普國、盧庭嵒等一百人……[4](152)

石經邑邑主惠昭、平正大慈、綠(錄)事修德、凈住、什善……衛大娘、大行……[4](100)

有的社邑錄事在題記中名字放在社官之前,如:

清菀縣石經主錄事染什六、妻許、平正王盆生、妻張、王元貞、妻張、王毛仁、妻菀、王□□□□劉知璧、母成、傅待賢、妻菀。[4](88)

這是一個由幾對夫妻及一對母子組成的小型社邑。

天寶十一載二月八日團柳村石經社錄事郭禮、平正馬超合邑等上經一條。[4](94)

天寶十一載二月八日文安郡石經社錄事邢瓊昌、(社)官孫皎倩合邑二百人等造經八條平□□□。[4](94)

天寶十一載二月八日文安郡石經邑社官孫(皎)倩、錄事邢(瓊)昌合邑二百人等造經八條。[4](94)

說明民間自發組織中的負責人不像政府官員那樣等級森嚴、尊卑分明,題記中名稱排列順序也有一定隨意性。

社邑中社官(平正)與錄事基本是正副首領。敦煌的社長、社官、錄事三官是由眾人推選,稱之為“眾請社長”“眾請社官”“請錄事”。一般來說,“老者,請為社長,須制不律之徒。次者,充為社官,但是事當其理。更揀無明厚德,智有先誠,切齒嚴凝,請為錄事。凡為事理,一定至終。只取三官獲裁,不許眾社紊亂”[14](第一輯281)。社長由德高望重的長者擔任,處罰違反社條之徒。社官輔佐社長,社錄處理社內具體事務。從敦煌私社三官產生的方式及職責反推,房山社邑首領也應是由邑人選舉產生的。社官屬于社中德高望重具有一定領導能力和號召力的人員。如果社官因各種原因離職,繼任社官仍由選舉產生,而且往往是錄事被選為社官。如:

涿州椒筍行石經邑平正丁景暉、錄事魏□□□□李萬金、陶光嗣、……貞元元年四月八日上……[4](118)

涿州邑人平正丁景暉、錄事□□□□□□□王華、李萬金、陶(光)嗣……貞元二年四月八日……[4](119)

涿州市雜貨行邑人陶光嗣、錄事魏庭光、王再思……貞元五年四月八日上。[4](122)

涿州市雜貨行邑人陶光嗣、錄事魏庭光、張莊……韓(士)堪……貞元六年四月八日上。[4](124)

涿州雜貨行邑人陶光嗣、平正魏庭光、錄事韓(士)堪……貞元七年四月八日上。[4](126)

涿州石經邑雜貨行陶光嗣、平正魏庭光、錄事韓士堪……合邑卅三人等造經一條。貞元八年四月八日上。[4](128)

□□□雜貨行社官魏(庭)光、錄事韓(士)堪、呂誨……陶光嗣……貞元十一年四月八日上。[4](134)

涿州雜貨行魏庭光在貞元元年(785年)至六年(790年)為錄事,貞元七年(791年)被選為平正,任職至貞元十一年(795年)。再如:團柳邑社張庭昭在大歷十三年(778年)至建中二年(781年)為錄事[4](113),貞元七年被選為平正[4](127),至元和元年(806年)[4](53)。幽州石經邑自建中三年(782年) 即由盧庭暉任平正、李閏國任錄事[4](114),貞元十三年(797年),錄事李閏國在任職 13年后被選為社官[4](138),可能此時盧庭暉已經年老力不從心或者已去世??梢?,社官在選舉時一般都由錄事自然遞補,筆者沒有見到由平正進為社官的記載。

三、維那在房山題記中的地位問題

維那,或稱“維那頭”“都維那”,本是僧官,屬于寺院三綱之一,從南北朝時起就廣泛用作佛教社邑首領的稱呼。在搜集到的192條有關佛社首領的材料中,有維那(包括都維那等)的達 132個,接近總數的70%,但大多都是社邑的副首領。論者認為唐代的情況有所變化,這時的維那是指社邑的正首領,而“副維那頭”才是社邑的副首領[7]。就房山石經題記中出現的情況看,似乎與上述說法不完全一致。

在與社邑相關的397條房山石經題記中,社邑負責人主要是邑主、社官(平正),每社正副首領以2至3人為多。東晉南北朝佛社中流行最廣的都維那、維那在房山石經題記社邑中出現的次數并不多,一共9條。說明這兩個名稱在這里使用并不普遍。而且這9條題記中社邑首領名稱各異,有邑主、都維那、維那組合;維那頭、維那組合;都維那、維那組合等。社邑首領人數從一二人到八九人不等,應視為魏晉南北朝佛社的殘余形式。

按照題記排名慣例,除個別情況外,一般做法是把社邑負責人社官(平正)或邑主排在首位,錄事第二位,然后是邑人,按次序排列。如此則維那在社邑中的地位通過排名基本就可以判定,如:

莫州諸縣石經邑人等,邑主甄再興、都維那符豫真、維那孫暹寂、維那王弘□、維那劉如真、維那柳通寂、邑官程朝寂、邑官崔如道、邑官張榮寂、邑人傅暉寂、逢庭。開成元年四月八日上。[4](171)

此條屬于莫州諸縣聯合刻經,是在各縣社邑的基礎上形成的。邑主甄再興是總負責人,都維那符豫真、維那孫暹寂、維那王弘□、維那劉如真、維那柳通寂、邑官程朝寂、邑官崔如道、邑官張榮寂等均應為副職。這里的都維那符豫真此前還出現3條記載:

元和十三年悆上十四年經一條 邑人符裕(豫)真、鄭希倩、鄭太沖。[4](158)

先欠元和十二年經一條,去十四年上訖。邑見人符豫真、鄭希倩等二人舉上經一條。[4](159)

元和十四年四月廿日莫州邑人符豫真、鄭希倩等二人舉上經一條。[4](160)

在莫州社邑中,符豫真、鄭希倩是相關負責人,但他們的名字前只有“邑人”,而沒有“都維那”之稱。說明莫州社邑負責人平時的稱謂不是“都維那”。

□□□薊縣界檀州衛市□□□□編門外兩店添石經□□□□也。邑主座上僧全禮,□□道場僧自表,……邑人鄭文潔……都維那劉德雄、妻曹氏、男廣晟、弟廣榮……維那唐再弘……維那侯瓊璋……[4](184)

□□高□□□□□□□……劉庭芳、吉五娘……□□□□□……維那李翰、李希望……[4](118)

女三娘、□□□□女卄一娘、卄二娘、卄四娘……霍處溫、女弟子霍氏、弟子維那張元爽……[4](177)

第一條應是兩店聯合刻經,負責人是邑主座上僧全禮。3條中都維那、維那與邑人、施主名字混刻在一起,看不出身份上的區別。即使有區別,也應是副首領。

維那頭竇全真、衙前將游弘寶、節度驅使官王良遂……隨使兵馬使賈景存、維那劉加興、范玄操……[4](183-184)

都維那王德用,周行爽、王公倫、呂存質……都維那杜季則、馬貞戍……維那竇全真、黃太約……維那曹行約、孟全景……維那鄭建方……都維那劉元扈、劉存讓……維那男唐仁抣、施主康公直等……都維那侯克忠、崔全楚……[4](182)

第一條中放在首位的維那頭竇全真在第二條中放在了名單中間部位,稱謂由維那頭變成了維那。至少在第二條中,維那竇全真不是社邑正首領。第二條中都維那王德用放在首位,而都維那杜季則、都維那劉元扈、都維那侯克忠及各維那等皆放在中間部位,應該是社邑的小首領。

經主固安縣邑人都勾當維那□□□翰、劉朝□□……邑主僧法明……[4](116)

邑主雖沒有放在首位,但按照房山題記的一般情況和規律,邑主應為負責人。

莫州邑人等奉為亡人于石經山鐫《大般若經》第五百九卷。去乾寧元年 四月八日□上山石室[記]邑錄常凌記 都勾當維那趙行簡、都勾當維那高□禮、□□□、維那馬建曈、□□□□□。[4](185)

中和二年四月八日,維那藥仁敬、顏士建……奉為王,普愿法界有情同沾此福,敬造經條。[4](180)

第一條中邑錄常凌負責記錄,名字放在首位。都勾當維那趙行簡、高□禮應該是社邑負責人。第二條中維那藥仁敬應為社邑負責人。

另有2條題記中也出現維那和都維那,但都是寺院僧官而非社邑首領。不在我們的討論范圍。

總的來看,維那在房山社邑中出現次數較少,說明在幽州地區此稱謂不甚流行。其職責4條為負責人,5條為副職,與論者的“唐代維那都是指社邑正首領”的說法不完全一致,而作為社邑副首領的“副維那頭”在房山題記中未曾出現。

與東晉南北朝時期佛社首領相比,房山社邑社首領最突出的變化是首領名稱由繁雜多樣而趨向集中固定。雖然不同佛社首領稱謂也略有差異,但基本固定為邑主、社官(平正)、錄事等幾個較為重要的名稱。這些稱謂一部分源于東晉南北朝時期的佛社首領,更多的則來自唐代官社和政府官職的影響。由于結社職能的單一,邑社首領一般以邑主、錄事或社官(平正)、錄事二職配合較為常見,尚未像唐末五代時期的敦煌私社那樣固定為“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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