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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關聯企業破產案中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2019-01-14 09:42呂丹
魅力中國 2019年47期
關鍵詞:母子公司法人債權人

呂丹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遼寧 沈陽 110000)

關聯企業是指通過股權、合同或其他方法如人事控制、表決權協議等,在相互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與從屬關系或重要影響的兩個或多個企業。①在關聯企業,例如母子公司破產時,股東過度控制、混同人格、不足資本,甚至虛假破產等情形存在的較大可能性。因此,在關聯企業破產案中,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具體適用的研究意義重大。

一、關聯企業的法律特征和經濟特征

(一)法律特征

1.每個企業的法律人格獨立,關聯企業就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企業組成的聯合或該聯合部分的成員,其中每個企業都應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通常表現為公司集團、母子公司,但并不包括企業的分支機構、設立的辦事處等,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這些關聯企業之間受控于第三方,或存在明顯的控制和被控制關系,或同是法律規制的重心。

2.單個企業的獨立性易受影響,關聯企業之間因為關聯關系的存在,其中單個企業的獨立性往往會受到影響。如從屬的企業之間控制時,掌握控制權力的企業往往可以基于共同控制、合同、股權等決定從屬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免、財務、決策、經營、等重大事項。而在有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之間,一方生產經營活動依賴的技術、財務、人力等資源被其所控制從而對另一方的財務、運營、決策有參與決定的權利有重大影響,或一方也可以基于持有另一方達到一定比例的股份,此時,關聯關系會影響企業的獨立性。

3.關聯企業之間容易發生經濟利益轉移,由于關聯企業之間的關系關聯性的存在以及每個企業法律人格獨立,這使有關聯性的企業之間進行經濟利益的輸送更為方便。只要企業之間的利益輸送對社會利益、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沒有構成威脅,這種利益轉移仍應視為企業的自主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②但在關聯企業破產案中,尤其是控制從屬公司中,控制公司轉移從屬公司財產,利用從屬公司行脫殼之舉,或以從屬公司破產逃避債務,轉移風險均較為便捷且具有隱蔽性。

(二)經濟特征

1.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九條的第一項及第二項的規定,關聯企業在股份持有亦或資金借貸、借貸資金擔保方面都有著很重的比例要求,而在母子公司之間,這樣的資本聯系更為明顯,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擁有全部股權或絕對控制權。

2.關聯企業之間也可以通過簽訂一定的內部合同或控制協議,實現一方對另一方的控制權,影響受控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并由此形成長期、穩定的控制關系,例如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供應合同、管理合同、技術合同或控制合同等,這樣的合同使得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以及人事、財務、決策等政策有決定權或實際影響。

3.關聯企業中的人員往往是交叉的,甚至從形式上看是兩個不同的企業,股東和管理人員卻是一樣的。關聯企業往往通過相互交換管理人員,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也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是在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中委托代表等形式加強雙方的人事聯系。

二、否認關聯企業法人人格的適用情形

自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該法理的適用依據、構成要件等方面迄今為止尚未定論,甚至其存在價值本身也有著截然不同的主張,美國司法適用的標準其內容仍然是模糊不清的”。③本文認為,關聯企業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情形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高度混淆主要是指相關企業之間的人事混淆、經營業務混淆、財產混淆等。即一方的股東、理事、會計、負責人等與另一方的同一性混淆。企業的意志最終由股東、董事、管理人等重要的人來表現。相關企業之間的業務范圍高度一致,業務上相互關聯。在公司財產方面,所有權不明確,沒有嚴格的財務制度,沒有獨立的賬簿,公司財產容易被非法轉移和隱藏。

(二)關聯企業之間主要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和重大影響,尤其在母子公司、從屬公司之間,其控制和影響力尤為明顯。但是如果母公司對子公司或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過度控制,無視子公司或從屬公司的法人獨立人格,致使子公司或從屬公司成為其另一個自我或工具,失去了獨立的法律意志和自身利益。

(三)公司資本是其對外獨立承擔責任的最低擔保,是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法律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情況下的資本不足,而公司必須持有風險相適應的資產,且自己的財產可以正常對應情況下發生的債務。在資本關系密切的相關企業之間,受到實際傷害的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否定子公司或被支配方的法人獨立人格。

三、關聯企業法人人格否認的破產程序

關聯企業破產案件中破產的主體兩個及以上,且相互間的聯系緊密,關聯企業高度混同,資產達到難以區分的程度,同時債權人可舉證證明其有正當理由認為,交易以對整個企業集團資信狀況的信賴為基礎而進行,而并不是基于對該企業的信任,此時破產應使用實質合并原則。實質性合并原則是指,各國公認的“公司法否定人格”法理在關聯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具體應用的一個特殊原則。這一原則在我國雖然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對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并。

四、本文對于關聯企業破產案的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建議

(一)實質合并原則提起的主體。在要適用實質合并原則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應由一定的民事主體提出相應的請求,本文認為如下幾種主體有該項權利:關聯企業的債權人、中小股東、債權人會議以及破產管理人。

(二)關聯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關聯企業的合并破產,首先應將債權與債務的關系視為從未發生過,即直接消除債權與債務的關系,以提高共同債權人的補償比例。在這種情況下,消除并不意味著相互抵消。對法人人格否認,禁止抵銷控制企業的債權,以保護從屬債權人在關聯企業中的利益。

注釋:

①王欣新.破產法前沿問題思辨[M].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版,第358頁

②孫向齊.關聯企業破產法律問題研究[D].中國人民大學2008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9頁

③陳現杰.公司人格否認法理述評[J].載《外國法譯評》,1996年第3期,第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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