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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護士權利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2019-01-18 03:25周光霞溫繡藺李潔瓊丁雪梅
中國醫學倫理學 2019年4期
關鍵詞:醫療機構條例權利

辛 霞,周光霞,溫繡藺,李潔瓊,丁雪梅

(1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護理部,陜西 西安 710061,1074116614@qq.com;2延安大學醫學院,陜西 延安 716000;3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部護理系,陜西 西安 710061)

隨著我國衛生事業的不斷發展,護士群體在逐步壯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18年6月12日發布的《2017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7年末,我國注冊護士總數達到380.4萬人,與上年比較,增長29.7萬人,每千人口注冊護士數從2.54人提高到2.74人[1]。廣大護士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保障醫療安全、提升服務質量作出了重要貢獻。護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也面臨著醫患雙方矛盾突出、護士權利未能得到保障等問題[2]。目前,對護士權利保護的研究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護士條例》)出臺以來,各省市護士權利保護情況及醫療機構對條例的落實情況上,筆者擬綜述我國護士權利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旨在為更好地保護護士的權利提供參考。

1 護士權利與護士權利保護

護士權利是護士在醫療實踐過程中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護士作為社會人的身份而言,具有生命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自由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作為護士身份,其又具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護士享有的其他權利。

護士權利保護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處理外部矛盾,通常表現在護士與患者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是反映護士與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利益沖突[3]。

2 護士權利保護存在的問題

2.1 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通過了《護士條例》,此條例規定了護士應享有勞動待遇、安全職業防護、培訓晉升等方面的權利,成為我國第一部保障護士權利的條例。在一項對《護士條例》實施狀況的質性研究中發現,《護士條例》中關于隱私權缺乏具體界定[4];中華護理學會對《護士條例》實施后效果進行的調研結果顯示,護士在未知情況下執行錯誤醫囑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以及緊急情況下搶救垂?;颊呱霈F護患糾紛方面,責任歸屬問題劃分不清。護士的執業范圍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使得護理工作充滿了不確定性,護士在執業過程中充滿了風險。92%的護士希望通過國家完善相關護理法律法規,提高法律保障力度,進一步保障護士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5-6]。

2.2 社會未形成尊重護士的氛圍

由于歷史、醫學模式、護理隊伍自身因素以及政策等原因,醫生的社會地位高于護士的社會地位[7]。社會對護士存在著偏見,認為護理工作僅僅是“打針發藥”,沒有技術含量,忽視護士的地位和作用?;颊呒凹覍僬J為護士只是為醫生跑腿的,在醫療活動中若有不滿情緒則可能遷怒于護士,出現言語或是肢體上的暴力行為。徐奕旻等[8]進行的全國醫院護士工作狀態的調查分析顯示,7.58%的護士在過去1年內與患者及家屬發生過肢體沖突,有高達73.29%的護士遭受過語言侮辱,由此可見護士在社會中并未受到應有的尊重。

2.3 醫院對護士權利保護力度不足

2.3.1 未按標準配備護士。

我國護士,尤其是病房護士數量不足是一個長期未能有效解決的突出問題。呂晉洪等[9]對新疆昌吉州地區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護理人力資源配置分析顯示,昌吉州地區15家醫院醫護比三級醫院1∶1.37,二級醫院1∶1.55,床護比二、三級醫院均為1∶0.56,15所醫院臨床護理人力配置不足,尤其三級綜合醫院更為突出。在《護士條例》實施3年時,有學者對上海市《護士條例》實施的情況進行了評估,醫療機構的護理管理仍然存在護理人員配備不足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二級、三級醫院普通病房、監護室床護比存在不達標現象,精神衛生中心、老年護理院護士配比嚴重不足,實際操作中,以護工替代護士的情況較為普遍[10]。護士人力資源配置不足可能對護患雙方均有危害。國內外越來越多的研究證實,護理人力配置與患者病死率、感染率、護理質量、住院時間、患者滿意度等密切相關[11-12]。對護士而言,護士數量不足勢必增加護士的勞動強度或者工作負荷,易造成護士體力透支、過度疲勞、身心健康受損,逐漸喪失職業認同感,還往往得不到應有的勞動報酬,這對護士的休息權、健康權、獲酬權等均造成侵害[3]。

2.3.2 重使用輕培養。

重醫不重護的觀念在我國很普遍,認為“醫”才是關鍵,而“護”則無關根本。在這種觀念支配下,長期以來,護理人員的地位較醫生低,經濟收入相差懸殊,而工作負擔卻十分沉重[13]。醫院對護理工作不夠重視,還體現在將護理服務范疇僅僅定位在執行醫囑方面,輕視對護理人員的配置和培養[14]。在一項質性訪談中,護士坦言醫院往往愿意投入大量的資金去培養醫生,但對護士的經濟投入很少,護士的自身價值不能體現[15]。醫院對護士“重使用,輕培養”的管理誤區,使得很多護士無法獲得職稱晉升等職業發展機會,缺乏職業安全感和成就感以及相應的職業生涯規劃,制約其個人及護理事業的發展。

2.3.3 未實行同工同酬。

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公立醫院為解決護理人員配置不足和編制分配不足的問題,大量聘用合同護士,形成了“編制護士”和“聘用制護士”共存的雙軌管理[16]。目前,聘用制護士逐漸成為護理崗位的主力軍。但聘用制護士的基本工資遠遠低于編制護士,一些醫療機構對聘用制護士的崗位津貼、績效、晉升、培訓等福利及政策上都大打折扣[17]。在一項質性研究中,臨床護士反映在護士權利保護中存在“編制護士”與“聘用制護士”在晉升和職稱評定存在差異[4]。對護士“同工不同酬”的雙規管理侵犯了護士獲取合理報酬福利權利,極大地打擊了聘用護士的工作積極性,易造成人才的流失,不利于護理隊伍的穩定,最終影響護理質量及護理專業的發展。

2.3.4 對護士的職業防護措施不到位。

謝媛媛[18]對護士職業防護的調查分析90名護士在8項操作中有292人次采取防護措施,482人次未采取防護措施,而原因之一是部分科室準備的防護用具數量較少,吳靜等[19]對五所三級甲等醫院腫瘤科護士化療職業防護的管理情況進行調查,結果顯示醫院對護士化療防護設備提供狀況不到位,化療職業防護管理狀況欠佳。對護士的職業防護不僅體現在醫療機構為護士準備防護用具上,還應包括發生職業傷害后完備的處理措施、上報流程等。在對長沙市三級甲等醫院臨床注冊護士針刺傷報告現狀的研究中發現,護士發生針刺傷后的漏報和不報的現象嚴重,高達85.4%,而影響其上報的因素中有護士不知道上報流程,且有些醫院對針刺傷的上報并不重視[20]。

2.4 護士層面

2.4.1 護士維權意識不強。

由于歷史原因和客觀條件,護理人員權利意識普遍淡薄,自我保護意識較為薄弱。在對湖南省護士權益維護的調查中,44.8%的調查對象在工作過程中遇到過權益被侵犯的情況,34%護理人員選擇忍氣吞聲,只有1.7%的護士選擇訴諸法律[21]。在香港大學教學醫院進行的一項針對護士如何應對患者暴力行為的調查顯示,有73%的被調查者經歷過語言虐待,18%的被調查者者經歷過肢體沖突,12%的被調查者經歷過性騷擾。絕大多數的護士的處理方式是向朋友、家人或同事傾訴,42%的護士甚至直接忽視[22]。

2.4.2 護士的綜合素養有待提高。

長期以來,護士社會地位低的原因之一是護士學歷不高,社會對護理工作易忽略、易形成偏見?!吨袊o士群體發展現狀調查報告》也指出由于部分護士的自身素質不夠、工作中缺乏耐心、業務能力欠缺等原因,會成為引起護患關系緊張的導火索。多位學者研究顯示,護士遭受工作場所暴力與其服務態度、業務能力有關[23]。

3 對策

3.1 呼吁出臺《護士法》

《護士條例》相比于法律,其在護士權利保障方面的強制性和約束性相對較差。隨著我國醫療改革和“優質護理服務”的深入,護士角色和職責范疇的加速更新,我國護士在執業過程中涌現出一些亟須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4]?!蹲o士法》自1985年開始醞釀起草,至今尚未出臺,中華護理學會前任理事長李秀華曾多次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提交政協議案,呼吁出臺《護士法》,在法律的保障下,給護士群體更好的職業前景[24]。

3.2 改變社會對護士的偏見

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出臺相應政策措施,從政策上切實提高護士的社會地位,保障護士的合法權益,尊重護士的勞動成果,從根本上穩定護理隊伍[25]。新聞輿論能起到成風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謬誤、明辨是非的作用,因此改變社會對護士的偏見,還需要媒體多對護士進行正面報道,讓媒體正面的輿論引導為護士職業形象增光添彩。如新加坡通過以護理為題材的宣傳片、電視劇等方式提高社會對護士認可,我國媒體目前已開始加強對護士正面形象的宣傳,如對每年護士節活動的重視與宣傳,但是對其正面報道不應止于護士節,應將護士日常對患者、社會的付出告知大家,形成全社會了解護士、尊重護士的氛圍。

3.3 醫院層面

3.3.1 嚴格落實《護士條例》。

《護士條例》規定了護士在享有勞動待遇、安全職業防護、培訓晉升等方面的權利,自條例出臺以來,各醫療機構研讀學習、貫徹實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6]。但是仍有部分醫療機構在執行力度上大打折扣,針對此問題,應加大政府在公共醫療衛生的財政投入,完善醫療服務體制,保障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與使用;相關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將《護士條例》的執行情況作為對醫院評審評價的核心元素之一,保障醫療機構嚴格落實《護士條例》。

3.3.2 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一方面,各級醫療機構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大對醫療機構護理人力資源配置情況的監管力度,保證其滿足臨床護理工作正常運行的人力配置,保障護士執業安全;同時,護理管理者轉變管理方式,如可借鑒磁性醫院“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尊重護士意愿,采取彈性排班,實施優勞優酬激勵政策等,合理使用人力資源,多措并舉應對人力資源緊張的問題。對我國相關管理部門而言,可借鑒英國“護士銀行”的管理方式,借助社會力量,如相關中介機構提供有資質的護士,以此為醫療機構長期、快速地補充護士人力資源,保障患者護理安全,控制醫療機構的成本[27]。

3.3.3 推進護理人員“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的實現宏觀上需要國家從立法上給予保障,從人事制度改革上給予動力,很大程度上還有賴于中觀層面的落實[28],即醫療機構正確理解現有《護士條例》的精神,無論是編制內還是編制外,在勞動關系上均屬于本單位員工,應給予其相同的工資標準[3]。打破護士按身份管理的模式,以工作量、工作質量、技術難度、患者滿意度等客觀指標為依據,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形成公平、合理、公正、有效的分配激勵機制,增加護士的幸福感,穩定護理隊伍,提高護理工作質量[26]。

3.3.4 重視對護士的培養,為護士提供職業發展空間。

醫院、科室要逐步建立護士職業生涯規劃的管理體系,管理者要承擔起護士職業生涯規劃引導者的角色,幫助護士制定職業生涯規劃。護理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專業或感興趣的方向,選擇不同發展方向,醫療機構有針對性地搭建??谱o士、臨床技能、科研、教學能手、健康教育等專業發展平臺,為其創造良好的職業化發展道路,保障護士權利的同時激發其對職業的認同感、自豪感,進而推動護理事業的發展。

3.3.5 完善對護士的職業防護。

對護士職業防護應從三方面入手,首先是提供完備的防護用品,特別是針對特殊科室,如放化療科、放射科;其次是制定完備的職業傷害后應急預案、上報管理流程等,準確應對護理工作中出現的突發緊急意外事件,同時應建立護理人員健康檔案,定期組織體檢,在職業暴露發生后定期追蹤;最后加強護士的自身防護意識,在護士入崗培訓及后期的繼續教育中,應把職業暴露及職業防護的課程納入計劃中,使護士掌握充足的職業防護知識和技能,保障其職業安全。

3.4 護士層面

3.4.1 加強護士的維權意識。

在法律體系逐步健全、患者維權意識逐漸加強的今天,護士應增強法律意識,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充分了解、爭取、維護自己應享有的權利。醫院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開展法制教育、組織護士通過對《護士條例》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學習的方式來有效提高護士法律意識,為往后的護患糾紛做一定的避險工作,從而對護士執業權利提供更好的保障[29]。同時,醫學院校應重視護理在校學生法律知識的普及,在課程內容上,重視醫療護理法規方面的教育,使學生了解護士執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3.4.2 提高護士的綜合素質。

隨著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的發展與完善,以及患者就醫過程中與日俱增的醫療服務需求與醫者行醫過程中人文關懷缺失之間的矛盾的加深,人們逐漸認識到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學技術與人文精神融合的重要性[30]。護士作為技術工作人員,既要提升業務水平,也要強化人文素養,努力鍛造過硬綜合素質,以高質量的工作和良好的職業形象,爭取社會廣泛關注,影響并改變人們對護理事業的傳統認識,努力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合法權利。

4 小結

護士權利保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的、可持續改進的過程,護士權利得到保障,是良好護患關系建立的基礎和基石,是提高護士執業成就感和幸福感,促進護理事業長足發展,保障醫療安全的必要條件。目前我國護士權利保護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仍有大量問題亟待探討和解決?!坝袨椴拍苡形弧?,護士是“護士權利”的主體,也是最有力的發聲者,護士權利的維護,不僅需要護士群體內強綜合素養,外樹專業形象,通過贏得社會的認可與尊重,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還需要國家層面的支持、各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及管理人員的重視、社會的關注與理解。通過各方努力,將保護護士權利的工作落到實處,給護士提供安全、安心的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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