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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構建意義的研究

2019-01-30 02:25王茂華
智富時代 2019年12期
關鍵詞:法律制度

王茂華

【摘 要】隨著國內經濟的飛快發展,當代公民的經濟能力和消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目前國內對于個人破產的相關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為了確保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平穩性,國內急需建立起完善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本文基于此展開研究,首先對個人破產制度進行簡要描述,其次對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構建的重要意義進行闡述,有利于在法律意義上維護我國經濟發展秩序、有利于順應經濟發展趨勢并與國際經濟法接軌和有利于填補《破產法》的立法空白,最終提供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構建,程序構建和實體制度構建。

【關鍵詞】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構建法律

【中圖分類號】D922.291.92 【文獻標志碼】A

隨著國內社會的發展,國內頒發的《破產法》已經無法滿足經濟發展的法律需求。個人破產法律作為國內破產立法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但目前國內卻缺少對個人破產法律的相關法律,因此難以讓破產法具備應有的法律限制,隨著大部分個人企業的建立,商業個人化已經成為了經濟市場的主體,而這些個人企業的破產會對社會形成嚴重的影響,比如集體討債、黑社會討債、因無法還債而自殺等問題頻頻發生,國內繼續完善個人破產法律。本文基于此展開研究,希望能對相關人士提供參考幫助。

1.個人破產制度概述

個人破產是指公司法人充當債務人,一旦出現財產無法及時還債等問題就會對該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按照程序展開清算互動,并且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并豁免債務人債務的法律制度,其中需要注意該債務人必須無法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并且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懲罰,在個人破產成立之后其具備著生存權利【1】。

2.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構建的重要意義

2.1有利于在法律意義上維護我國經濟發展秩序

隨著國內經濟環境越發激烈,國家為了保證經濟市場的發展活力,對中小型企業和個人企業提供政策方面的幫助,因此國內個人公司等小型企業市場開始了迅速的發展,但其中依舊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力【2】,受經濟市場、項目風險、融資風險等因素影響,部分企業會出現收益較低現象,嚴重者會宣告破產,被討債者進行精神和身體上的雙重討債,部分負債者無法承擔這種壓力走向自殺的道路,同時個人企業的破產倒閉也會導致大量員工處于失業狀態,這些失業員工不僅提升了人才市場的競爭力,同時也加深了畢業生的就業壓力,對當代社會造成嚴重的影響。

在經濟角度來看,個人破產者的增長會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破產法律構建能夠幫助破產者和討債者雙方形成友好的關系,防止出現非法討債、非法勒索等現象,同時賦予債務人承擔公平償債權利,在保護債務人法律權益的同時監督債務人進行還債【3】。

2.2有利于順應經濟發展趨勢并與國際經濟法接軌

隨著國內社會經濟體系的不斷改革發展,已經逐步與國際經濟接軌,并且與國際經濟市場的關聯越發密切,目前西方部分國家經濟相關法律中擁有健全的個人破產法律體系。在完善個人破產法律的過程當中應當盡量借鑒國外成功的個人破產法律體系,但因國內獨特的經濟社會體系,在處理個人破產法律期間會發生沖突,因此國內在處理個人破產法律案件時需要根據自身社會經濟發展現狀來進行調整,最終采取符合中國特色經濟社會的個人破產法律。

2.3有利于填補《破產法》的立法空白

個人破產法的完善能夠填補《破產法》的立法空白,比如在立法過程中采取獨立立法的立法手段,從理論上來說能夠添加有關個人破產的法律條例并且能夠將《企業破產法》重命名為《破產法》。目前西方部分國家都是使用這種方式進行立法,不僅能夠統一進行破產制度的建立,同時能夠減少立法成本。另外還可以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和信用體系等相關法律制度保證《破產法》的基本運作。

3.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構建

3.1程序構建

第一,需要建立前置程序。這種前置程序能夠為后續的個人破產起到過濾效果。比如德國在建立個人破產法律之前就提前建立起完善的前置程序,該前置程序分為庭外和庭內和解兩種,如果庭外和庭內和解都宣告失敗才會開展相應的個人破產審判程序,這種前置程序能夠有效對個人破產進行過濾,通過庭外和庭內和解的方式來賦予和解程序更高的法律效力,應當重視前置程序,充分發揮前置程序的過濾效果。

第二,應當優先采取簡易程序。對于法人破產而言,使用簡易程序能夠讓債權債務簡單,債權人少。德國在建立個人破產法律期間就優先采取簡易程序,比如舍報告期日取審查期日;通過申請的方式利用價款來替代破產財產;通過書面形式進行開庭審理。在簡易程序使用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使用,如果債務人的債券關系過于復雜,數額過大,人數過多就需要采用正常的破產程序來進行審判。

3.2實體制度構建

首先建立自由財產制度。自由財產制度的是個人破產中至關重要的內容,其由法院來決定,或者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辦事,為債務人保存不在破產范疇之內的財產,當前國際對立法模式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日本國家使用的概括方式界定,第二種是英國和法國使用的列舉式。以上兩種都不適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因此國內相關研究人士在經過不斷研究和實踐后認為應當使用列舉式的立法模式來規范對自由財產的定義,因此住宅和汽車等都包括在自由財產范圍當中。目前國內各地區應當根據自身經濟發展水平來對自由財產進行評估和界定。

最后應當建立失權復權制度,失權在法律上市對破產法人的資質和權力進行期限內的剝取,這種剝取屬于法律懲罰范疇之內。國際法律體系當中對失權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比如經過法院審判后認定失權的是審判形成主義;被宣告破產形成失權是當然形成主義。復權的概念即是對破產人失權懲罰限制的接觸行為,該行為能夠對償還債務或被免除償還債務義務的破產法人,在經過法律規定期限后恢復原有資質和權利的法律手段。國際法律當中對此有申請、當然與混合三種主義,申請復權主義是破產法人在達成指定情形或指定標準后向法院申請恢復原有資質和權利,會由法律進行裁決和審判,最終通過商議的方式給予答案,裁決該破產法人是否能夠具備恢復原有資質和權利。其中使用申請復權為主要復權手段的國家為法國和意大利。另外復權在破產法人符合指定情形時會自動恢復其原有資質和權利。

綜上所述,目前國內在建立個人破產法律期間需要參考美國、法國、意大利等個人破產法律成熟的西方國家,在參考過程中必須要根據自身經濟發展國情來進行借鑒,比如國內部分地區經濟較為發達,部分地區經濟較為落后,在自由財產的判定范圍就要適當進行改變,要確保個人破產法律能夠對中國每個合法公民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從根本上消除民間借貸、負債危機、黑社會催債、暴力討債等危害社會發展的現象。

4.結論

國內經濟體系的不斷演變,個人企業出現破產的情況也日漸增多,為了避免個人企業破產對當代社會經濟形成嚴重沖擊,國內需要制定完善的個人破產法律,對個人破產形成有效的監管和控制,避免非法討債、黑社會集團暴力討債等影響社會治安的問題,同時有效監督負債者進行債務償還,為國內經濟體系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從根本上解決國內出現的民間借貸、暴力催債等嚴重問題,維持現代社會經濟的平穩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冰.論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構建[J].中國法學,2019(04):223-243.

【2】楊廷華,姜平.論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構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黑龍江生態工程職業學院學報,2019,32(03):61-63+70.

【3】張倩.論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構建[J].法制博覽,201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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