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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領域收益權的立法研究

2019-03-03 02:26顧長河
云南社會科學 2019年2期
關鍵詞:收益權規范性債權

顧長河

伴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各式各樣的收益權已逐漸成為中國金融市場重要的交易和擔保標的。然而,除少數規范性法律文件外,法律上對于收益權的規定幾乎為空白。收益權的屬性仍沒有明確的定論,收益權究竟是債權、物權抑或其他類型權利,這不僅是一個實踐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收益權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概念,由于沒有明確的基礎性法律作為支撐,致使實踐中一些具體的相關交易處于不確定法律效力之中。這不僅關涉投資者風險與利益,而且也會危及整個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金融法治化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從法律層面對金融領域收益權進行規范具有重要的實踐和理論價值。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己于2018年9月5日在中國人大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在《物權編》第231條明確規定“取得應收賬款、不動產收益的權利”可以出質。該條款雖然提到了“不動產收益的權利”,但仍然沒有明確“收益權”概念。有學者認為應該結合金融實踐,在此款中明確收益權的立法地位,建議將該項修改為“應收賬款、不動產收費權或收益權”。[注]高圣平:《民法典擔保物權制度修正研究——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為分析對象》,《江西社學科學》2018年第10期。實際上,收益權在理論上的定位,特別是在民法典權利體系當中的定位,仍然存在很大爭議,有關問題需進一步研究。本文拋磚引玉,以期可以對收益權的立法有所參考。

一、金融領域收益權的具體類型及原因

(一)金融領域收益權的具體類型

收益權所對應的資產非常廣泛,金融業實踐中的收益權具體包括:資產收益權、不良資產收益權、金融資產收益權、特定資產收益權、產權外置收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權、土地收益權、不動產收益權、公益林收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科技成果成益權、股票收益權、票據收益權、債權收益權、小額貸款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收益權、人力資本收益權等。從民法的體系上看,以上收益權所依存的基礎大致可以分為不動產收益權、動產收益權、債權收益權、知識產權收益權等。

以上收益權在金融領域的角色有兩個,一是被當作轉讓標的,此場景常常發生在私募基金、信托、資產證券化等金融業務中,收益權的轉讓通常會伴隨著回購條款。在此交易結構中,收益權總共會被轉讓兩次。首次轉讓時,收益權流動的方向是從轉讓方流向受讓方,同時因轉讓款的支付,資金從受讓方流向轉讓方。在收益權回購轉讓時,收益權又從受讓方轉回到轉讓方,同時轉讓方需要支付回購款項,資金便從轉讓方流回到受讓方。此處回購資金通常會比首次轉讓的資金多出一部分,實踐中這一部分資金通常被冠以“資金占用費”“資金使用費”等名目?;刭彈l款的內容有的是“設定一定期限后收益權轉讓方有義務回購”,有的則是約定某種觸發回購的條件,比如約定“如果相關公司達不到一定的業績時收益權轉讓方有義務回購”,且約定的業績通常難以完成,以此確?;刭彈l款一定可以被觸發。從實質上看,收益權轉讓的主要目的就是配合資金的借貸。二是被當作擔保標的,此情形通常發生在銀行、信托等機構的信貸業務當中。擔保是金融業的重要風控措施,能夠產生優先受償的法律效力是擔保發揮風控作用的基本前提。對于收益權擔保而言,質押或抵押登記是產生優先受償權的必要條件。然而,中國《物權法》規定的是物的登記方法,而沒有規定物的收益權的登記方法,面對以上法律現狀,金融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府以金融創新的名義紛紛自設收益權的登記方法,而這些方法也五花八門,不盡統一。

(二)金融領域使用收益權的原因

2010年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已經形成,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可以說,中國金融領域的制度供給不足問題基本得到了解決。那么,中國金融實踐為什么棄成熟的法律概念不用而偏愛缺乏法律依據的收益權這一概念呢?上述問題是從法律上規制收益權的前提,筆者認為金融領域廣泛使用收益權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1.收益權可以規避私募基金禁止信貸的監管

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金融安全,資管監管規定禁止私募基金從事信貸類業務。從形式上看,通過收益權轉讓就可以使私募基金從事的信貸類業務偽裝成投資交易業務??梢哉f,歸避監管是收益權交易大量出現在管資行業當中的最直接原因。但從實質上看,收益權轉讓的交易結構中資金的流動方向及資金占有費與信貸業務中的資金流動方向及貸款利息并不存在本質差異。

2.收益權可以節省交易成本

如果只是規避信貸的禁止,資管機構其實還是有多種路徑進行變通的,之所以大量選擇收益權轉讓,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可以節省交易成本,這一原因至少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依照金融監管的規定,資管機構雖然沒有直接信貸的資格,但法規并不禁止其通過委托銀行發放貸款,銀行通常按照信貸額度提取一定的通道費用。相比之下,資管機構通過收益權轉讓便不會產生此項費用。第二,收益權并不是法律上明確可以轉讓的權利,其轉讓不僅不會引發所有權轉讓,甚至可能因收益權本身不獨立或不存在而導致法律上并沒有發生任何交易行為,因此也不會發生任何交易稅費。這可以很好地解釋為什么資管機構選擇交易的是法律上不認可的收益權,而不是收益權所依托的有明確法律基礎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知識產權或應收賬款等實體權利。后者的交易通常會產生繳納稅費的法律義務,而且當回購條款被觸發時,會再次發生交易稅費。結合以上兩方面,從交易路徑和節點上看,收益權轉讓及回購的交易結構,都可以使資管機構省去部分中間環節,提高交易效率,節省交易成本。

需要說明的是,資管機構選擇交易收益權,除了節省交易成本的原因外,交易收益權還可以滿足融資方改善資產負債表等需求。特別是在融資方是上市公司的情形中,如果將實體權利轉讓出去,便會引發資產負債表結構的變化,同時還需進行信息披露,進而導致股票價格的震蕩。

3.收益權可以形式上擴張資產融資額度

收益權的轉讓不需要登記,也不會導致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變動,因此,收益權轉讓不但不影響基礎資產的融資,而且同一收益權存在被多次轉讓的可能。簡言之,收益權轉讓擴張了基礎資產的融資價值額度。但需要說明的是,此處的擴張只是為形式上價值擴張提供了可能,而非是實質上的擴張,因為從法律上講收益權轉讓本身并不具有風控價值。實踐中,資產管理機構在簽訂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時,常常要求收益權轉讓方另行提供股權或資產擔保等,就是因為收益權本身缺乏風控價值。

二、現行立法中收益權的規范現狀及不足

中國現行立法體系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等組成。目前,在中國狹義法律和行政法規當中,只有《中國民用航空法》(2017修正)中出現了收益權這一概念。[注]第28條規定,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權,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從內容上看,此條文是以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個權能為基礎來規定承租人權利。結合傳統民法理論和此條文的制訂背景,雖然使用了收益權這一概念,但立法者并沒有創設收益權并進行轉讓或質押的立法意圖,而是仍將其作為一項權能。簡言之,此法本質上并沒有創設收益權這一法律概念。另外,鑒于當前很多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確認了很多種類的資產收益權,其中有些規定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注]趙申豪:《土地收益權質押——一個虛幻的擔?!?,《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6期。如無特別說明,本文的討論僅限于全國規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的不在本文討論范圍。

為解決收益權的立法缺失,國務院和有關部委相繼出臺了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收益權的轉讓和質押進行規定,這些規定構成收益權規范的大體雛形。依據收益權所依托的基礎資產不同,可以將收益權分為不動產收益權和債權收益權。

(一)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動產收益權

綜合目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動產收益權具體包括:公路、橋梁、隧道、渡口、電網、城市基礎設施、環保項目、學生公寓等收費權。主要依據是,2000年《擔保法解釋》第97條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敝档米⒁獾氖?,此條并不意味著概括地確認了所有不動產的收益權。只有具有確定收費權的不動產才會存在不動收益權,這一點可以在多個相關文件當中都可以得到印證。1999年國務院國函〔1999〕28號《國務院關于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用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方式向國內銀行申請貸款?!贝藯l文中的“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可以表明,并不是所有的公路都可以用收益進行質押。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期限問題的復函》中答復國家計委,肯定了以農村電網收益權設定質押的方式。2000年《關于印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確認了電費收益權質押的擔保方式。2000年國務院在《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規定了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及環保項目等收費權擔保方式。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后勤服務設施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建議商業銀行積極開展學生公寓收費權擔保貸款業務。

(二)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債權收益權

債權收益權也是金融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標的,目前規范性法律文件所確認的債權收益權具體包括:信貸資產、不良資產等收益權。2016年銀登中心發布《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試行)》和《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信息披露細則(試行)》,兩份文件詳細規定了信貸資產、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行為。從內容上看,詳細規定了資產收益權的轉讓規則,明確了信貸資產和不良資產在本質上屬于債權,此條也是對債權收益權的規定。

(三)現行立法中收益權規范存在的不足

從以上規范性法律文件可以看出,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當中無收益權的明確規定,但很多規范性法律文件肯定了某些特定的收益權。具體而言,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不動產收益權和債權收益權規定的具體內容存在不同,對于不動產收益權主要規定的是質押,而未規定轉讓;對于債權收益權主要規定的是轉讓,而未規定質押??傮w上看,由于缺乏基礎性法律依據的統領,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收益權的規定較為零碎,多是針對某種具體收益權進行規定,缺乏體系性。另外,由于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主體不同,規定不一致、制度脫節等問題嚴重。綜上,從基礎性法律層面對收益權進行立法,對其相關規則進行完善,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所存在的問題。

三、金融領域收益權屬性的法律分析

大陸法系的民商事權利體系非常完備,每一類型的權利都對應著一整套完備的規則。收益權屬性的確認對于收益權立法至關重要,一旦收益權屬性得以確認,除需特殊規定的情形外,就可以直接套用民法成熟的相關規定。

(一)收益權屬性的各種學說

關于收益權的屬性在理論上爭議很大,主要的代表性學說包括:(1)未來債權說。未來債權也稱將來債權,依傳統民法,其實質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債權。依據未來債權所處階段不同,未來債權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存在發生債法律關系,待特定事成立后即發生的債權;二是不存發生債的法律關系,僅存在建立債的法律關系的事實基礎。未來債權與一般債權的區別在于其發生的不確定性。[注]代瑞:《資產證券化中的將來債權讓與》,《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3年第1期。由于存在此不確定性,建立在此基礎上的金融交易便會存在潛在風險,債發生的可能性越大,風險會越小。[注]高圣平:《擔保法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40-543頁。(2)權能說。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收益權就是指的收益權能,只是稱呼不同,但實質上是并無區別。[注]薛麗珍:《淺論收益權》,《運城高等??茖W校學報》2001年第2期。(3)用益物權說。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將公路經營權賦予專門成立的公路經營公司經營管理,其中重要的經營管理權限就是公路收益權,為此將之定性為用益物權較為妥當”。[注]孫淑云:《芻議不動產收益權質押》,《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3第3期。(4)新型用益物權說。持有該觀點的學者認為,收益權與傳統的用益物權不同,收益權的基礎資產并不以不動產為主,且收益權并不是直接對物的使用,所以收益權不能解釋為傳統的用益物權。但收益權在權利主體、義務主體、自由支配資產和直接支配性等方面屬于用益物權的范疇。因此,資產收益權是一種特殊的新型用益物權。[注]孟勤國、劉俊紅:《論資產收益權的法律性質與風險防范》,《河北學刊》2014年第4期。

(二)解釋論層面對收益權屬性的法律分析

從解釋論層面觀察,筆者認為以上各學說對于收益權屬性的分析均有其合理之處,但由于金融領域存在不同形式的收益權,對于收益權屬性的分析應該以具體收益權的類型化為基礎,而不是一概而論。

依據上文,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所確認的具體收益權包括:公路、橋梁、隧道、渡口、電網、城市基礎設施、環保項目、學生公寓等不動產對應的收費權,以及信貸資產、不良資產等債權對應的收益權。

對于以上收益權又可分兩類,一類為債權收益權。信貸資產和不良資產在本質上就是債權,因此,信貸資產和不良資產收益權就是債權收益權。另一類就是不動產收益權,理論上存在爭議的主要是此類型收益權的屬性問題。依傳統民法的基本理論,收益是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主要包括孳息和依物或權利的使用方法所產生的利益。[注]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892頁。換言之,即物或權利的孳息及使用利益一起構成“收益”。[注][德]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08頁。相應地,收益權是指利用財產并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注]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402頁。對于不動產而言,依據相關理論和立法,收益權本質上就是收費權。依據權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此收益費包括期待權與既得權兩種類型。例如,已經出租的學生公寓對應的收費權就是既得權類型。而公路的收費權通常屬于期待權類型,此收費權在汽車使用該公路之前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權利,只是處于所有權的權能狀態。只有當具體的汽車駛上公路或行駛完一段路程之后,此收費權的具體義務主體和內容方可確定。相應地,期待權轉變為既得權,收費權同時轉變成真正意義上的既得債權。理論上將處于期待權的收益權稱為將來債權,廣義上的將來債權指并非現存,今后將要發生的債權。[注]韓海光、崔建遠:《論債權讓與的標的物》,《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5期。這里的“今后將要發生”實質上也意味著可能發生,與不動產收益權發生的可能性特征相近。

可見,不動產收益權包括處于期待權階段的收益權和處于既得權階段的收益權。處于期待權階段的不動產收益權實質上仍處于所有權權能狀態,也可以說處于將來債權階段。而處于既得權階段的收益權本質上就是債權,此不動產收益權轉讓就是債權轉讓。需要強調的是,債權與債權收益權不同,兩者之間主要區別在于:債權的轉讓會導致原債權人退出債的關系,由新債權人承繼債權。而債權收益權轉讓之后,原債權關系保留,只是在債權人與債權收益權受讓人之間產生了新的關系。此關系在實踐中形式上為收益權交易關系,實際上多配以收益權回購合同共同構成借款關系。需要注意的是,債權收益權轉讓之后,受讓人所承受的債權收益權仍有再次轉讓的可能,理論上債權收益權的轉讓沒有次數限制。實踐中,有些金融領域資產證券化的多次嵌套行為就是通過多次轉讓債權收益權而實現的。

除了上述分析的收益權之外,實踐中還存在大量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未確認的具體收益權,這其中也包括股權收益權、動產收益權等。未確認的收益權在轉讓過程中的所表現出來的屬性不會因是否受到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確認而存在區別。詳言之,即不動產、動產和股權等收益權轉讓屬于債權或將來債權轉讓,而債權收益權轉讓則會在保留原債權關系之外使收益權受讓人享有原債權的收益權利。但在收益權質押過程中,由于中國實行物權法定,是否被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所確認對于收益權屬性判斷具有重要影響。具體而言,依法對規范性法律文件所確認的收益權進行的質押產生債權物權化的法律效力,而未被規范性法律文件確認的收益權質押僅會產生債權效力。

規范性法律文件所確認的收益權質押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處于期待權階段的不動產收益權質押。如果質押權人依法可以通過實現質權時不動產收益權仍處于期待權階段,實質上就是質押的標的本身自始不存在,因此從實際效果看此質押并沒有任何擔保的價值。如果質押權人依法可以通過實現質權時不動產收益權處于既得權階段,那么質押權人就該不動產收益權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二是處于既得權階段的不動產收益權質押。此種情況下,質押權人就該不動產收益權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三是債權收益權質押。目前,中國規范性法律文件明確確認的只是應收賬款質押,而不是應收賬款收益權質押,更不是債權收益權質押。應收賬款實質上以給付金錢為內容的債權。應收賬款原本是一個會計概念,從法律上看,應收賬款本質上是一個以給付金錢為義務的債權。2017年《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四)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此處將不動產收費權列為應收賬款的原因在于中國《物權法》明確將應收賬款列為質押標的,如此,不動產收益權便可直接依照法律關于應收賬款的規定進行質押。依據上文分析,不動產收費權是債權或未來債權,對其質押也就是對債權本身進行質押,而不是對債權收益權進行質押。換言之,目前規范性法律文件并未認可債權收益權質押。

四、中國金融領域收益權的立法建議

中國金融業棄現有成熟的法律概念不用,而鐘愛這一在法學理論和立法上都未明確的資產收益權概念,這一方面說明了中國金融業的創新性,另一方面也對現有制度提出了挑戰。因為這種立法的缺位,可能會導致以資產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存在相當大的風險。[注]孟勤國、劉俊紅:《論資產收益權的法律性質與風險防范》。毫無疑問,收益權是金融創新的體現,創新是發展的源泉,但也有可能是風險的源頭。法律對待創新的態度應該在對比利弊的基礎上決定是肯定、否定還是不干涉。在金融領域,發展與安全的平衡往往是動態的,這對收益權的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雖然已有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收益權進行了規范,但規范的效力層級有待提高,相關規則有待建立及進一步完善。通過明確、清晰的法律制度界定權利的歸屬,明確權利的屬性,能夠大大降低經濟主體無序競爭所造成的經濟風險和道德風險,相應地,也就能成功預防和化解經濟領域的法律風險。[注]王怡:《論金融風險下金融立法的理念和維度》,《云南社會科學》2014年第4期。收益權立法是一項系統工程,筆者針對立法所涉及到的主要問題特提出如下幾點立法建議。

(一)平衡收益權轉讓的自治與監管

依據私法自治,收益權作為一項私權,其轉讓本不應受到法律的過多干涉。當今世界發展日新月異,金融創新已成為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私法自治可以為創新提供所需空間。

從金融法的角度看,收益權轉讓關涉金融業的發展大局,需要運用法律監管對其進行調控,以實現金融的安全與穩定。具體而言,收益權轉讓對金融的危害包括以下幾方面:首先,收益權轉讓表面上看是投資,實際是信貸,規避了非銀行金融機構禁止經營信貸業務的監管規定,最終形成影子銀行。這對金融安全形成了潛在危害,收益權轉讓業務通常存在于標準化債權資產之外的非標領域,該領域具有透明度低、流動性弱、監管難度大等缺點,如果放任不管,極易形成影子銀行,危及金融安全;其次,收益權轉讓容易對投資人形成誤導。由于實踐中使用收益權概念時前面往往加上某某不動產或股票等物權概念,容易給投資人形成投資的標的為類似于不動產或股票等比較安全資產的假象。通過本文關于收益權屬性的分析,物的收益權在本質上是債權,其轉讓后與基礎標的的轉讓及擔保并不沖突,投資人或管理人所持有的收益權與普通債權無異;第三,收益權的多層嵌套行為與信義義務不容,既不符合專業本質,也增加了金融風險和融資成本。另外,通過收益權轉讓進行融資實質上擴大了融資額度,這與當前中央所提出的金融去杠桿背道而馳。

綜上,在非金融領域,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應遵守私法自治,法律不應對其過度干涉。但在金融領域,收益權立法需要平衡好自治與監管之間的關系,既不能放任不管,監管也不能太僵化。收益權自治與監管的平衡是一項系統工作,需要全方位貫徹到收益權的監管之中。

(二)制定明確的收益權可轉讓條件

從立法上為可轉讓的收益權設定一定條件是對收益權進行管控的重要手段。實踐中進行收益權轉讓的主體通常為第三方資管機構,其并不直接承擔投資風險,往往為了開展業務的規模而激進地降低或放棄風控措施。收益權轉讓具有從形式上擴張資產融資額度的效果,如果對所轉讓的收益權不設定任何條件,存在被濫用的可能。在中國金融實踐當中,很多情況下交易的收益權只是抽象的收益權,而不存在具體收益權。比如,某個不動產并沒有出租,且因融資已經抵押給銀行,根本不存在任何可期待收益。在此狀態下,實踐中仍有可能以不動產收益權作為基金、資產管理計劃或信托計劃的基礎資產而進行交易。因為收益權的轉讓不需要公示,所以整個交易不會受已抵押的影響,也無需進行任何登記。在此例中,不動產沒有出租,不存在對應的收費權,因此此處的不動產收益權只存在于抽象層面上,根本不存在具體的不動產收益權。

針對轉讓收益權濫用的問題,2018年12月12日,中基協會長洪磊在2018外灘金融上海國際股權投資論談上對指出,“對收益權類產品,要保障基礎資產有可追溯的穩定現金流,現金流賬戶可控且滿足風險隔離要求。不得投資創設在收益權之上的收益權,不得投資于創設在資管產品(包括私募投資基金)之上的收益權?!币陨献龇ㄔ趪H上有很多先例。比如,在日本金融領域內,法律只有在所轉讓的收益權有客觀的法律關系、內容明確,并且將來權利發生的蓋然性極大的情形下才認可收益權的轉讓。[注]韓海光、崔建遠:《論債權讓與的標的物》,《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5期。

從本質上看,中國規范性法律文件上所指的收益權為具體的收費權或債權收益權。特別是不動產收益權質押,其前提是存在具體明確的收費權為前提的。換言之,可以質押的收益權必須是具體的收費權,而不能僅僅是抽象的收益權概念。事實上,資產雖都具有收益這一權能,但并不必然地具有具體的收益權。實踐中,不動產收益權通常表現為收費權,此收費權要求是具體的、明確的和真實存在的,而不能是抽象的權利。2014年《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可以證券化的金融基礎資產收益權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即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

雖然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可轉讓的資產收益權的條件已有所規范,但由于其制度主體和效力層級有限,該規范的適用范圍相對不限。收益權立法對于此條件的規定不宜過于僵化,應為金融創新留有一定空間。

(三)嚴格限制收益權質押

首先,立法應嚴格禁止債權收益權質押。依物權法,法律上為應收賬款的質押已經提供了路徑,所以以給付金錢為內容的債權質押不存在任何問題。在此情形下,如果立法再允許債權收益權質押,實質上等同于允許債權的兩重或多重質押,金融風險會被放大。

其次,立法應在物權法定的前提下嚴格限制不動產、動產和股權等資產收益權的質押。學者對此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梁慧星教授在主持擬訂的物權法建議稿中明確規定,“對不動產取得的財產權利,不得為質權的標的?!倍趵鹘淌谠诮梃b司法解釋肯定不動產收益權質押的作法基礎上,在主持擬訂的物權法建議稿中規定,“不動產的財產權利,不得為質權標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辈⒃跈嗬|權一節中明確肯定了不動產收益權為可以質押的權利,還對其設定、效力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比較法上,大陸法系國家通常認可不動產質權,其實質也就是對不動產收益權設立質權。比如,《法國民法典》第2085條規定:“不動產質權以書面訂立。債權人依此契約僅取得收取不動產果實的權利?!钡容^法上很少有允許對動產和股權等資產設立質押的立法例。

動產和股權等資產收益權的質押雖然在全國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沒有被確認,但在金融實踐和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已經出現。筆者認為,雖然中國物權法確立了物權法定原則,但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在對收益權立法時仍有必要重申資產收益權的質押必須要有法律上的依據,并明確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私自創設。實際上,《物權法》已經為動產和股權等資產的質押提供了路徑,如果再允許收益權質押,就可能會出現物權被抵押、質押,同時該物權收益權又被質押的情形,不僅使法律更為復雜,而且加大了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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