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公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還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該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指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規定》再次對小賣部問題作出規范,要求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