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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歲當口被免職,企業女干部對“被退休” 說“不”

2019-03-18 01:59七月
婦女生活 2019年3期
關鍵詞:李慧退休年齡仲裁

七月

女干部年滿50歲,公司“依法”勒令其退休

李慧出生于1967年10月21日,家住四川省南充市順寧區。2007年5月,李慧應聘到南充市國盛公司做財務工作,并于6月4日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7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3日。

李慧很珍惜這份工作,工作中格外細心謹慎,生怕出現一絲紕漏。也正因為工作認真、嚴謹,李慧在短短三個多月后就被提拔為財務主管。2016年8月,李慧再次升職為人力資源部和法務部負責人,任期一年??刹坏揭荒甑臅r間,她的職場生涯便發生了急劇變化。

2017年7月14日,公司內部機構調整,人力資源部和法務部合并為綜合部,公司任命一位名叫張尚佳的員工為綜合部負責人。緊接著10月20日,公司以李慧年滿50周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要求她辦理退休手續,并于11月起停發了她的工資。

公司的決定讓李慧措手不及,作為曾經的法務部負責人,她當然知道普通員工年滿50周歲就得退休??蓪τ谄髽I管理層的女干部來說,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是年滿55周歲。她難道不算女干部嗎?李慧在心里盤算著,隱約覺得有點不對勁。

公司在她再過3個月就要年滿50周歲之際,緊急將她免職,很可能就是為了讓她提前退休。李慧越想越惱火,回憶這些年自己勤勤懇懇地工作,到頭來卻被公司一腳踢開,這口氣她咽不下去。如果公司可以肆意免去50周歲女職工的職務,那管理層55周歲退休的法律規定還有什么意義?

李慧覺得,不能讓企業鉆了法律的空子。于是,她以自己從事的是管理崗位工作,不符合退休條件為由,拒絕辦理退休手續。退休手續雖然沒辦,但公司李慧也回不去了。在之后很長一段時間里,雙方一直僵持著。斟酌再三,李慧覺得不能這么一直拖著。

2018年2月,李慧主動給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綜合部負責人發了微信:“敬愛的領導,關于公司讓我退休的決定,本人實在難以認同。國家法定的企業女干部退休年齡是年滿55周歲,而我今年剛滿50周歲,尚不符合條件,還請公司收回決定,讓我重返崗位。感謝!”對李慧發來的微信,公司領導們均未回應。

有一次,李慧言辭激烈地質問一位領導,對方終于按捺不住,詰問道:“你說你是干部,誰任命的?綜合部只有一名干部張尚佳,從來沒聽說還有你李慧?!崩罨蹥獾冒l抖,反問對方:“我是不是管理層,難道你不清楚?公司不清楚?我告訴你們別太欺負人!”“請你說話注意點,公司不可能欺負你,也不會欺負任何一個員工。你的退休是有法可依的,我們都是依法辦事,你到歲數了,辦退休完全合理合法?!睂Ψ揭桓惫鹿k的口氣。

領導的冷漠,讓李慧原本打算好好商量的想法煙消云散,她不甘心吃這個啞巴虧。她決定,一定力爭到底,不光要重返工作崗位,還要公司賠償損失。隨后,李慧仔細研究了自己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寫著,合同截止期限為2012年6月3日。合同早已過期,之后公司再沒跟自己簽過勞動合同。李慧思索了一會兒,又查看了相關的法律條文,心里有了主意。

仲裁委裁決職工勝訴,企業不服裁決打官司?

2018年3月末,李慧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郵寄了書面通知,要求恢復工作并補發工資。不出所料,公司仍舊沒有任何回應。

李慧沒有再猶豫,直接向南充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

2018年6月1日,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如下:1.國盛公司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共計24475元;2.國盛公司向申請人補發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間工資27659.52元;3.國盛公司向申請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502.99元;4.確認申請人與國盛公司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5.國盛公司自裁決生效之日起恢復申請人原職崗位工作。

裁決書里李慧尤其看重的有兩點,一是她和公司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換言之,公司要想和李慧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要么得到李慧同意,要么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在李慧這里,唯一能夠出現的法定條件就是退休年齡。50周歲還是55周歲退休,取決于李慧在公司所擔任的職務。而裁決書中第五條,國盛公司須恢復申請人原職崗位工作,盡管沒有直接指明李慧為女干部,但恢復原職崗位工作說明仲裁委員會不支持公司對申請人做出退休的決定。對年滿50周歲的李慧來說,間接證明了她在公司絕對不是普通基層員工。

拿到裁決書,李慧長舒了一口氣。公司可以對她不聞不問,可裁決書上的白紙黑字他們抵賴不掉。李慧收拾好心情,計劃著重回公司上班,她甚至想好了怎么跟同事和領導重新建立關系??蓻]等李慧松懈片刻,國盛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將她起訴到了順慶區人民法院。

國盛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包括:1.判令原告無須向被告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判令原告無須向被告補發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間工資,判令原告無須向被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2.判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國盛公司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是:原、被告于2007年6月4日訂立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于2012年6月3日止,崗位未明確。2007年9月29日,被告擔任財務主管,2016年8月31日被告擔任人力資源和法務部負責人。2017年7月,因公司內設機構進行調整,將人力資源部和法務部合并為綜合協調部,該部門只有一名負責人,由李尚佳擔任。原告屬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相關規定,不再擔任部門負責人的被告系職工身份,于2017年10月20日,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告派工作人員協助其辦理退休手續,在辦理期間,原告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給被告發放員工工資,繳納五險一金。被告不辦理退休手續后至今沒來公司上班。

此外,國盛公司還對仲裁裁決認定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1.被告在原始檔案中記載系職工,因此當屬于女職工的范疇,事實是,被告到齡不愿意退休;2.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一條“合同期限”中明確記載,“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合同”,雖然約定了履行期的起止,但在簽訂合同時,如果勞動者五年內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在五年后就無須再簽訂合同,即轉為固定期限合同。事實上,原、被告之間仍按照原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在履行,原告出示的聘用文件可證明這一點。而仲裁裁決中認定原、被告五年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對原告進行雙罰與事實不符。另外,仲裁委員會不能干涉原告公司內部的人事管理,無權要求恢復被告原職位原崗位工作。并且,仲裁委員會對原告提出的罰款金額均出現錯誤。

企業鉆空子使絆子,法院裁定“依法退休”不合法

李慧在被告席上仔細聽著對方羅列的條條款款,一股怒氣在心中升起。公司基本全盤否定了仲裁委員會的所有裁決。先是不認可自己是部門負責人的身份,后又只承認與自己存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轉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裁決書中認定的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也就隨之不存在了。李慧自然不愿讓公司得逞。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苯K止勞動合同后的特殊情況更是規定得很清楚:“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在原單位上班,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原合同終止日起應支付雙倍工資,如超過一年未簽則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崩罨圩孕挪还軐Ψ饺绾谓妻q,她和公司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這一點是不會變的。

比起自己和公司勞動關系的問題,真正讓李慧感到不妙的是職場身份的尷尬。盡管自己在公司做了多年管理工作,可在最初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自己僅作為普通員工入職。升職做負責人之后,公司也沒和自己重新簽訂合同。最麻煩的是,在“被退休”之前,李慧已經被免去部門負責人職務,她和普通員工已經沒什么兩樣。

李慧有點擔心,不停地翻看手邊事先準備的法律讀本,很快她就找到了對自己非常有利的條款?!芭毠ね诵菽挲g按如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干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秳趧臃ā穼嵤┣皡⒓庸ぷ鞯呐と撕汀秳趧臃ā穼嵤┖髤⒓庸ぷ鞯呐毠?,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凡在本單位擔任一定行政管理職務或未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產品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一線生產、服務、工勤崗位工作的,都按從事管理崗位確定。職工在管理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大于在生產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即為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反之,即為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周歲。企業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p>

以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也就是說認定是女員工還是女干部,是以哪個職位干得時間長為標準。李慧扳著手指算了起來,除了2007年6月到2007年9月自己是普通職工外,剩下的近十年工作經歷里,自己從財務主管到部門負責人,全都在管理崗位上。不管公司怎么算,都不能將她歸為生產崗位。李慧信心滿滿地將手里的材料連同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摞到一起,她已經做好了打一場硬仗的準備。

然而就在這時,原告不知為何撤回了“判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訴求,對于退休年齡的異議也未提出訴訟,僅僅對裁決書上的賠償金額提起訴訟。

2018年8月,經順慶區人民法院審理核算,做出如下判決:1.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差額24475元;2.原告向被告補發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間工資22981.7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301.89元;4.確認原告與被告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5.原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恢復被告原職崗位工作。

這場勞、資雙方都要維權的官司,以李慧的完勝告終。

(為保護隱私,文中當事人采用了化名,企業信息進行了技術處理)

〔編輯:馮士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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