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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與地稅機構合并相關思考

2019-03-29 12:00徐瑞玲
商情 2019年8期
關鍵詞:分稅制國稅稽查

徐瑞玲

【摘要】稅務機構是國家職能機關重要的構成部分,它在稅收機制運行過程中占據了主體地位,是發揮國家稅收杠桿作用的基礎。一直以來國稅機構與地稅機構都是分開設立,這種方式能夠確保中央稅收安全,進一步強化中央財政宏觀調控能力,有利于調動中央及地方的積極性。然而在社會主義經濟市場深入發展的情況下,分設國稅與地稅機構所產生的弊端逐漸凸顯出來,不僅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還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稅收成本。實現國稅與地稅合并是新形勢下的必然需求,與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相契合?;诖?,本文對國稅及地稅機構合并做出了綜合性分析,以供參考。

【關鍵詞】國稅 地稅 合并

1國稅與地稅機構分設存在的弊端

以往國稅機構與地稅機構為分設狀態,這種運行方式會帶來一定弊端,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納稅成本與征稅成本。從我國收稅發展歷史來看,實行分稅制度后,財政稅收水平明顯增長,地稅與國稅為國家財政收入增長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但人力成本也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整體征稅成本。盡管地稅與國稅機構分工職責相對明確,具有不同的稅務征收范圍,但在共享稅方面依然存在著疊加、重復的情況,不僅會增加征稅成本,還會增加納稅人的納稅成本,給其帶來一定的稅務壓力。納稅人在稅務繳納過程中需要根據稅收機構的差異性進行協調處理,耗費較多的時間成本以及物質成本。(2)征稅效率相對低下。國稅與地稅分設會造成稅務機構設置臃腫,層級較多,會影響征稅效率。再加上不同層級的稅收機構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可能需要額外成本來協調相關事務,會造成征稅工作斷斷續續開展,影響稅務征管的連續性。(3)征稅難度有所增加。國稅與地稅的管理體系存在著客觀上的差異性,國稅主要為垂直管理,地稅則會受到上級地稅機構及地方政府管理。管理體系的差異性可能會讓國稅與地稅在某些環節上產生稅收沖突。以往企業所得稅屬于分享稅種,也就是說企業分別要向國稅及地稅繳納稅款。國稅與地稅之間可能會在企業所得稅征收方面出現不良競爭行為,影響征稅秩序。

2國稅與地稅機構合并的必然性

以往我國實施的分稅制很大程度上借鑒了西方發達國家分稅制的經驗。但受基本國情影響,我國的分稅制又與西方國家分稅制存在較大差異,其本質上并未脫離中央集權,并非是完全意義上的分稅制,本質上是由地方稅務機構代收部分稅種的稅收,再由地方財政支配使用。上述分稅制與國家的政治體制并不相容,無法有效調動地方政府在稅收方面的積極性,分稅制自然無法充分發揮作用。將國稅與地稅合并能夠彌補上述缺陷,與中央集權體制更為契合。同時,國稅與地稅機構合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優化納稅服務。兩者合并有利于規范執法行為,精簡不必要的審批程序,有利于推進稅收改革。通過實行稅收“一窗式服務,一條龍管理”,能夠進一步提升征稅效率,并為納稅人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另外,將國稅與地稅合并能夠有效降低稅收成本,包括人力成本、辦公成本以及其他成本等,讓更多的財政收入支持國計民生建設。

3促進國稅與地稅機構合并的保障措施

3.1遵循一定原則

為保證國稅與地稅機構合并的有效性,在兩者合并過程中需遵循一定原則。首先,國稅與地稅機構的合并要尊重客觀發展規律,按照相關計劃有條不紊地進行。兩者的合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機構設置方面要與現行稅制同步發展,不能完全脫離現行稅制,不得急于求成。其次,兩者合并過程中要明確各自職責。以分權原則為導向,各稅務機關需要將內部某些相關職能分離,將之分屬至不同機構及工作人員掌管。這樣能夠讓稅務機構有效分工協作,做到“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從而提升稅務征管效率。另外,地稅、國稅機構合并需要稅務機關在不同職能部門、不同層級形成健全的行政體系,實現稅務機構職能完整、統一,確保相關工作規范化實施。

3.2整合機構

國稅與地稅機構合并后,要做到“機構簡化,職能清晰”,同時要明確責任,加強監控,讓部門職責任務相互匹配、協調。以“做實省局,做精市局,做??h局”的思路為指導,對國稅、地稅機構的業務、職能以及組織結構進行調整,讓上述三級稅務機關均轉變為稅收服務及稅收管理的實體。以組織機構扁平化理論為導向,盡可能減少組織管理層級,提升行政效率。省級以下稅務稽查機構可考慮跨區設置,主要負責巡回稽查與專項稽查,進一步強化稅務稽查的權威性與威懾力。與此同時,要實施稅源分類管理,結合納稅人實際體征對納稅人進行有效分類,針對不同類型納稅人采取差異化的稅收管理措施。根據納稅規??蓜澐譃榇笮推髽I、中小企業以及個體戶三類進行監管,大型企業進行集中管理,中小企業實施行業管理,個體戶實施委托代征。另外,對于省局統一下發的工作任務可采取團隊工作形式,形成“程序規范、專業協同、優勢互補”的工作機制。一些重要且復雜的事項可交由上級稅務機關進行統一、集中管理。省局在稅源管理當中要發揮主導作用,將稅收分析、反避稅調查以及組織風險應對等落實到位。

3.3重置職能

首先,要對征管職能進行合理界定,特別要明確并區分納稅評估工作及稅務稽查工作的職責,避免出現職能交叉、重復。納稅評估工作涵蓋內容主要包括清理漏征漏管戶、發票核驗、納稅人財務及生產經營狀況核查、催報催繳等;稽查工作的主要職能包括處理涉稅違法安全檢查以及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其次,要強化業務銜接。在國稅、地稅機構合并之后,將強化征收、管理、稽查等業務之間的銜接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例如,在辦稅服務廳與管理部門銜接過程中,要做到分工而不分家,辦稅服務廳及時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征收信息,管理部門則向辦稅服務廳提供反饋信息意見。另外,稅務機關要與其他部門如工商部門、海關部門、地方金融機構等強化合作,實現信息共享,提升稅源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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