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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

2019-04-18 07:44林文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網上支付準備金賬戶

林文

【摘 要】隨著科技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已成為電子商務時代最主要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侵權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在第三方支付領域還存在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缺失,相比較美國與歐盟第三方支付數量雖沒我國龐大,但其發源早,在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安全權、等方面有著經驗的借鑒。隨著第三方支付進一步的發展,我國有必要立足國情,學習借鑒美國和歐盟先進的管理模式,就第三方支付在法律、消費者資金保障等方面,完善相關制度。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

近年來,伴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第三方支付也迎來發展的快車道。由于第三方支付極大地便利性和經濟性備受消費者特別是網絡消費者的熱捧!與此同時,第三方支付網絡侵權案件時有發生,再加上我國對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規范存在相應的缺陷,引起了人們對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極大關注。

一、第三方支付模式概述

第三方支付模式就是通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的交易平臺進行的網上支付?!?】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買方購物,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付款,第三方支付平臺將貨款到賬信息通知賣方,賣方發貨;買方收貨檢驗后進行到貨確認,第三方支付平臺將貨款打入賣方賬戶。

二、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困境

第三方支付平臺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便利和快捷的同時也帶來了第三方支付平臺所隱藏的有損消費者權益的危險。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存在著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

(一)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適用困境

第三方支付消費作為消費者的下位概念。第三方支付消費和傳統消費受保護的基礎都是基于經濟法保護弱者的理念,第三方支付消費作為金融消費更需要法律的保護。首先金融市場普遍存在這信息不對稱再加上金融產品的日益復雜化,專業知識相對薄弱的消費者對風險收益評估、費用以及利潤、懲罰機制等相關方面難以準確理解,在這種信息和知識的不對稱的博弈中,經營者會利用其信息和知識的優勢從而居于優勢地位,而消費者則明顯處于劣勢地位。第三方支付消費同樣如此,需要法律的特別保護才能實現真正的實質公平。然而,我國在這領域的相關法律制度存在著缺陷。

(二)第三方支付消費者保護制度缺失

我國金融業起步晚,相關理念和制度尚不成熟。在政府的管制下,金融監管的目標更趨向與審慎監管理念,導致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有很多落后之處,體現在消費者資金安全權等方面的制度缺失。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整體上看指消費者存放在支付機構的的沉淀資金的安全保障;二是從個體上看主要是指消費者的個人賬戶被侵害導致未授權而支付的情況。

2013年,國家雖然對備付金的賬戶管理、適用等方面做出來規定,但對沉淀金的收益、利息等諸多爭議問題未作出規定;對于備付金按備付金銀行賬戶計提10%作為風險準備金,但是10%的風險準備金比列過低,而且只是靜態計提,這些對于消費者資金安全均有可能帶來損害。

對于單個消費者的賬戶被盜刷等未經授權而支付問題,由于網絡安全漏洞,消費者進入釣魚網站、網絡黑客攻陷支付系統、賬戶信息被更改等問題的發生。這些責任該由誰承擔,法律尚未作出規定。一旦發生,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在合同中難以維護自己的利益。

三、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歐美經驗

美國和歐盟保護資金的立法經驗:

對于沉淀資金,美國沿用存款保險制度。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客戶資金置放于此賬戶之中,該賬戶中的資金所產生的利息為顧客繳納保險金額最高為50萬美元的保險。此外,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沉淀資金也被界定為負債。而歐盟主要采用風險準備金制度也保障備付金的安全從而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歐盟在《電子貨幣指引》中規定,客戶資金流入到支付機構,支付機構必須在歐盟央行開設專門賬戶,并在一定的時間內存入能抵御風險的資金來控制風險。

對于未授權而支付的保障。美國《電子資金轉移法》規定保護了消費者不受非授權交易的損失。以借記卡為例,顧客丟失借記卡,銀行有義務將客戶的借記卡金額恢復到丟失之前的金額。但在期間發生未授權而交易的,銀行可要求消費者承擔50美元的損失;若消費者未及時報告銀行,銀行可能會讓消費者承擔更多的損失。同時美國的《借貸真實法》對于消費者的保護力度更大,即便消費者為及時報告,消費者承擔的損失也不超過50美元。這兩部法律的規定基本是基于第三方支付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同消費者發生糾紛時擁有強大的實力和動力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在制度層面設計更傾向于消費者。歐盟也就未授權而交易做出了類似的規定。

四、我國第三方支付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和完善消費者網上支付的技術安全標準

從國家層面上看,對于金融監管的理念要完成從“經營者主體”到“消費者主體”的轉變,要在金融監管的上層設計中考慮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其直接體現就是制定相關標準和準則。

央行應該會同銀監會等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同銀行相一致的嚴格的網上支付安全技術標準,統一適用于銀行和第三方在支付機構。此外,該技術性安全標準應當做到持續性的要求。制定網上支付安全準則,對所有提供網上支付的機構從內控、安全措施、跟客戶溝通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評估。

(二)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備付金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備付金制度首先要明確備付金的性質。對于備付金制度的完善,筆者認為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一是要提高備付金的計提比例。當前備付金按照備付金利息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該比例明顯偏低。與資金規模龐大的備付金相比,該比例難以應對或者說抵御風險的作用。筆者認為,應該大幅提高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或者進行動態調整。

二是借鑒美國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備用金定性為負債,明確利息扣減風險準備金后歸屬消費者。至今為止,國內無任何一部法律就備付金的利息扣減風險準備金后的歸屬做出規定?,F在生活中,由于無法律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就備付金的扣除風險備用金后所產生的收益都據為己有。

三是要建立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由于存款保險制度是針對吸儲的金融機構,但是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美國的做法,建立存款延伸保險制度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我們也可以進行類似的規定,強制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沉淀資金所產生的利息必須購買保險,并規定保險理賠的最高限額。

(三)建立健全未授權交易的保障制度

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過程中,消費者被盜刷或者被篡改支付信息引發的未授權而交易的情況時常發生。未授權而交易的關鍵在于責任承擔:消費者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限額。在考慮責任承擔上,首先要面對的就是誰具有過失,消費者或者金融機構都能夠阻止損失的發生,那么怎么分配責任才恰到是處?!邦櫩突蛘呓鹑跈C構,誰能預防損失的發生,那么法律就該把責任分擔給能花最低成本避免損失的一方?!薄?】對此,應當在國情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國外先進的經驗,制定我們自己的未授權交易的責任分配制度。

一是從立法層面規定,對于未授權交易的情況下,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都是承擔責任的主體,應當恢復消費者的金額至交易未發生前,同時也可以規定消費者和服務提供者的補償金額,規定最高補償金額。

二是因消費者遭受欺詐等過錯未能及時通知相應支付機構的,應當相應免除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責任。我們可以吸收歐盟的管理經驗,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免除第三方責任:例如出現未授權交易、欺詐等事項未及時通知支付服務提供者。類似此筆損失得有消費者自己承擔。

【參考文獻】

[1]任超.網上支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的完善[J].法學,2015(3):83.

[2] See Francis J.Facciolo:Unauthorized Payment Transactions Who Should Bear the losses ,Chi-Kent L .Rev .605.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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