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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角下對“兇宅”的認定

2019-04-18 07:44李麗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關鍵詞:兇宅

李麗

【摘 要】關于“兇宅”在法律上認定的爭議由來已久,未有定論,查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普通民眾對“兇宅”的認知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認識,另一方面,我國法律對“兇宅”的認定也并不清晰,對其糾紛的救濟規則、法律適用依據等諸方面并不明確,從而致司法實踐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嘗試通過借鑒我國臺灣地區對“兇宅”認定的部分理論以及“精神利益瑕疵”理論,分析“兇宅”的含義及性質認定。

【關鍵詞】兇宅;含義認定;性質認定;精神利益瑕疵

房屋,對于我們人類而言,它不僅起著為我們遮風擋雨的作用,其存在更是一種“家”美好象征的載體,為人們的生活和繁衍提供著安全上和情感上的保障,從而人類對房屋有安定和美好的精神需求。在今日,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購買房屋的人眾多,然而現實中存在著很多事與愿違地購買了“兇宅”的情形,這些不僅給買受人帶來了很大的精神損害,還要同時面臨房屋經濟價值降低的不利后果。

一、“兇宅”的含義認定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認為只要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就是“兇宅”,法律上,我國大陸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兇宅”的定義,從而理論和實踐對其認定存有很多說法。在法律上,我國大陸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兇宅”的定義,理論和實踐中對其定義有很多種說法。臺灣內政部所公布的不動產委托銷售契約書范本中對于“兇宅”的描述為“本建筑物(專有部分)于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這一觀點被臺灣諸多學者所援用。這一觀點,排除了意外致死的情形,將“兇宅”理解為一種人為引發的事實。生活觀念上和理論上對“兇宅”認定的不同,要求我們需要進一步詳細分析這一問題,那“兇宅”的認定具體應該從哪幾個方面出發呢?本文試從原因要件、空間范圍、時間范圍、心理要件四個方面加以認定。

(一)成為“兇宅”的原因要件

首先,可以明確的一點是,“兇宅”的原因要件,即房屋變成“兇宅”的原因事實,應指的是一種曾發生過的、確定存在的客觀事實。它應符合的兩個條件:首先,自然人在房屋中的死亡必須是真實的。一些沒有確實依據的“鬼屋”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兇宅”。其次,房屋內自然人死亡的事實是由人為導致的異常死亡引起的。正常生理死亡、意外事件,都不構成“兇宅”的事實原因。另外,由于特殊環境如火化場造成普通民眾心理恐懼也是成為“兇宅”的原因。

(二)事發時的空間范圍

房屋因其建筑特點及地理位置存在不同,對認定“兇宅”的空間范圍有重要影響。生活中主要存在兩種房屋類型,一是房屋的單獨所有,如農村的住宅、城市的別墅,二是建筑物的區分所有,如城市中的高層住宅樓??紤]到對“兇宅”產生的心理恐懼主要影響的是居住在該房屋內的成員,對這兩類房屋需要區別對待。對于第一類,本文認為只要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在該居住生活的范圍內,即滿足“兇宅”之空間范圍要件。對于第二類,專有部分屬于私人封閉空間,屬于倫理上家的范圍,一般只有發生在專有部分內才足以引發人的恐懼心理,所以對這一類房屋如認定為“兇宅”則應限定在業主對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內,不應擴大理解,這點也與我國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一致。

(三)時間范圍

由于房屋成為“兇宅”的原因是一個過去發生的事實,則對于認定“兇宅”應該有一個時間上的限定,一方面避免社會有限資源的閑置和浪費,另一方面人們對于“兇宅”的恐懼心理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減輕。至于年限的確定,則需要根據不同案例的具體情況,如地理位置、房屋使用情況、“兇”的殘忍程度等,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具體認定。

(四)成為“兇宅”的心理要件

很明顯,認定“兇宅”的條件之一是原因要件足以引發居住人心理上的恐懼,這不僅需要根據一般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去衡量,還要考慮特定人群的宗教信仰、成長經歷等因素,確定相對人的心理受影響的程度。

二、買賣合同中“兇宅”的性質認定

在“兇宅”買賣合同糾紛中,“兇”雖不是房屋質量上的瑕疵,但其對于人們精神上、心理上產生的有害影響而致房屋居住效用降低,在合同法的理論中,其構成物的瑕疵。我國《合同法》中沒有運用“物的瑕疵”一詞,而是運用“物的質量”的概念,在《合同法》第62條、148條、153條、155條規定的買賣合同標的物之瑕疵擔保及責任,條文的闡述均為“質量要求”,而《合同法》對“標的物質量”的規定很難充分應對并解釋“兇宅”居住效用降低的情形,此外,我國對房屋質量標準的規定,也并不適用“兇宅”使用效用降低的情形。對此,本文結合“物的瑕疵擔?!钡睦碚摷啊熬窭骅Υ谩崩碚摲治觥皟凑辟I賣合同糾紛中的瑕疵性質。

(一)物的瑕疵擔保

在《德國民法典》中,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主要有三項義務,分別為交付標的物、權利瑕疵的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其中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房紹坤和郭明瑞教授將其細化為以下三點:①價值瑕疵的擔保,擔保交換價值沒有損失或減少。②效用瑕疵的擔保,保證的標的物有其應有的使用價值。③所保證的品質擔保。這是指賣方以保證的質量保證貨物,例如,保證出賣房屋的可住性,保證對出售的物品來源合法。

(二)精神利益瑕疵

精神利益瑕疵是指人格的象征意義所造成的心理上負面的刺激,如不安、抑郁、恐懼等,這類瑕疵不利于人心理上的健康。精神利益瑕疵它在人類生活中普遍存在,但是難以用科學設備等手段準確計量,具有無形性,屬于物的瑕疵中的隱蔽瑕疵,它不可以通過更換包裝、零部件等方式得到補正。精神利益瑕疵的存在一方面對物的交換價值具有直接影響,另一方面對物的效用價值還具有間接影響,如果標的物在流通之后沒有使用或很少使用,它的效用價值將受到影響。

(三)“兇宅”的性質及權利救濟

根據上述介紹,結合“兇宅”引起的是買受人精神利益降低的特點,可發現價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質保證都沒有完全將“兇宅”的這一突出特點表達出來,而精神利益瑕疵則更深層次、更直觀地指出了“兇宅”居住效用降低的原因。其次,在這樣的糾紛中,出賣人往往隱瞞“兇宅”事實,這樣的隱瞞或欺詐也有損于買受人的人格利益,屬于一種精神上的隱形瑕疵??紤]到法律規定上的空白,本文認為,對“兇宅”買受人精神利益瑕疵的救濟應與質量之瑕疵作同一處理,可擴大適用質量之瑕疵的規定,買方可要求賠償、解除合同或要求降價等。

三、結論

綜上,法律上對“兇宅”的認定需滿足原因、空間范圍、時間范圍、心理的四個條件,即在一定空間范圍內曾經發生過的基于他殺、自殺及特定環境原因使得他人產生恐懼心理的房屋。在關于“兇宅”的糾紛中,本文認為因“兇宅”存在精神利益瑕疵這一深層次原因,而致權利相對人享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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