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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之訴疑難問題研究

2019-04-18 07:44劉清照
智富時代 2019年2期

劉清照

【摘 要】在共有物分割之訴中,法院對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享有自由裁量權,不受當事人訴訟請求的限制。共有物在進行裁判分割后,當判決生效之時,即發生共有物所有權的轉移。在訴訟費用的承擔上,共有物分割之訴有其特殊之處。

【關鍵詞】共有;裁判分割;協議分割;分割方法

一、問題之提出

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對某一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一種法律狀態。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共同共有則是共有人基于共同關系(包括夫妻關系、家庭關系、遺產分割前數個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關系以及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共有關系四大類),不分份額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權的共有。不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實際上都屬于所有權的一種特殊狀態,該狀態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共有物效用的發揮,降低共有物的利用率。因此對于共有物分割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就具有了比較重要的現實意義,它可以在廢止共有關系的基礎上,使各共有人獲得其單獨所有權,做到物盡其用,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筆者在總結2010年至今各級人民法院對共有物分割糾紛裁判的基礎上,提煉了幾個在共有物分割中存在的爭議較大的問題,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個:

(一)協議分割是否為裁判分割的前置程序

我國《物權法》第99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痹撘幎ㄖ惶峒暗竭@兩種簡單的情況,即若無明確約定共有物不得分割時,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時,也可請求分割。但該條文并沒有明確,是否只有在共有人之間存在分割協議,某一共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訂立的分割協議時可向法院起訴;還是在共有人不能達成分割協議時可向法院起訴;又或是只要當事人享有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即可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呢。上述情況應當怎樣處理,有必要進行深入的探討。

(二)分割方法及其具體適用問題

我國《物權法》第100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痹撘幎m然明確了共有物的分割包括三種方式,即原物分割、折價分割、變價分割,但當共有物屬于不可分物且各共有人都主張單獨獲得共有物時,此種情況應當怎樣處理,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是將共有物分給其中一個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折價補償,還是直接將共有物以拍賣、變賣,將所得價金按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這也是法官在裁判此類糾紛時不可回避的問題之一。

(三)在共有物分割之訴中訴訟費用的承擔問題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笨梢钥闯?,雖然共有物分割之訴屬于共同訴訟且屬于必要共同訴訟,但由于上述法條只規定了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時承擔訴訟費用的情形,而不能明確在特殊的共有物分割之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訴訟費用具體而言究竟是由誰承擔,是按照一般原則即敗訴方承擔還是根據個案的特殊情況,比如按照共有人分得份額的大小來共同負擔或由被告負擔又或由原告負擔。

上述問題在共有物進行分割時常有爭議,因此筆者將這三個疑難問題提出,并經過對各級法院在解決共有物的分割糾紛中有關這些問題的裁判規則進行歸納整理,望能促進共有物分割糾紛解決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二、共有物分割之訴的裁判規則梳理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對2010年到2019年(到2019年3月12日時止)各級人民法院關于共有物分割的判決及裁定共計26239例,其中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的6例、高級人民法院535例、中級人民法院5789例、以及基層人民法院19909例。筆者在閱讀了上百個案例后,總結和歸納了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共計38例。依照這些典型案例中的判決,對共有物分割之訴中存在的疑難問題和裁判規則進行了一個較為系統的梳理。

(一)協議分割不是裁判分割的前置程序

在學界中,關于協議分割是否為裁判分割的必經程序,是存在較大爭議的。一部分學者持肯定的觀點,其認為共有人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應當以不能達成分割協議為前提條件,未經協議分割,不得徑行起訴。另一部分學者對此則持否定的態度,其認為共有物的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都屬于當事人的自主選擇,協議分割的達成只是讓當事人多了一個債權請求權而已。同時立法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協議分割是共有人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的必要條件。筆者總結的38個典型案例中,只有4例共有人達成了分割協議,約占總典型案例的10%。在某一方不履行分割協議時而向法院起訴的,包括代正巧與劉安福的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張明恒、劉學美與孫金華、張傳琦的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王運高與王運慧、王運遠、王運洪的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銀萬瓊、銀素芳、銀萬良與王建勛、陳麗娟的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其余案例中的共有人間均無分割協議,無分割協議的占總案例的26%。如姜秀英與姜樹魁的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肖桂平與祝士兵等的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金某與趙榮、趙玉的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張某1、葉兆鳳與鄧祥菊、張友德的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毛潤章、陳興福與毛潤章、陳興福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高文興、傅梅玲與賴健明、張金娥、李季謙、李怡瑾及黃先治、于祖耀、李賀林,安徽省蕪湖市真善美雙語藝術幼兒園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等,上述案例都是在基于夫妻關系、遺產分割前數個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關系以及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共有關系的共有基礎喪失之后,比如說離婚、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遺產分配等為由向法院請求分割的。綜合上述案例,可發現盡管共有人間無分割協議,原告合理的分割請求也是得到了法院支持的。

(二)具體分割方法及其適用

前述文中已經將《物權法》對分割方法的規定闡述完畢,此處不再作過多贅述。在共有物分割之訴中,關于共有物的分割,經常出現以下情況:在共有物不適用原物分割時,各共有人都想保留對共有物的單獨所有權,都不愿使其中某一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該共有人向其他未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補償其應有部分的價值;也不愿將共有物進行拍賣、變賣,對其所得價款進行比例分割。如景宏喜訴景宏軍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中,原告景宏喜對共有的房屋享有百分之九十八的份額,被告景宏軍對共有房屋享有百分之二的份額,原告主張對房屋進行實物分割,將房屋產權全部判決歸其所有,其按照市場價值給予被告相應的房屋折價款;被告主張同意對房屋進行實物分割,但不同意將房屋全部判歸原告一人所有,其同時也主張按照其份額分得房屋的一部分。法院經審理認為共有物的分割應當有利于物的效用價值發揮,且原告景宏喜對房屋份額所占比例較大,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又如顧康沛與瞿桂珍共有物分割糾紛中,上訴人顧康沛主張訟爭房屋購房款為其個人向出賣人范文越支付,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上訴人瞿桂珍主張該房屋是顧康沛與其基于共同生活的意愿共同擁有的,且訟爭房屋為其唯一住所。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顧康沛、瞿桂珍與范文越共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涉案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是顧康沛和瞿桂珍為共有人,對涉案房屋按份共有,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額;現顧康沛經常居所地位于廣東,對涉案房屋的需要非基于個人生活和生產所需,而瞿桂珍一直攜女兒居住于桂林該所房屋內,對涉案房屋有現實和迫切的居住需要。將房屋判決歸于瞿桂珍所有,不僅能充分保護瞿桂珍的合法利益,同時能夠做到物盡其用。一審法院判決:房屋歸瞿桂珍所有,由瞿桂珍將房屋價值251200元的一半補償給顧康沛。二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予以確認,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綜合上述案例,可以發現法院在對分割方法進行裁判時,會依據共有物的性質、大小、各共有人所占比例來確定具體的分割方法。

(三)在共有物分割之訴中,訴訟費用的承擔主體存有爭議

如前所述,按照《民事訴訟法》以及《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相關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的承擔原則是“誰敗訴誰承擔”。筆者在查找的典型案例中發現,共有物分割之訴的訴訟費用承擔有其特有之處。有由被告承擔的情形3例,占總典型案例的7%。即楊朝樹與楊永盛共有物分割糾紛、劉利芬與彭旭、彭金凡等共有物分割糾紛、柴春蓮訴付春芝共有物分割糾紛,這三個案例中原告的部分請求均得到了受審法院的支持;有由原告承擔的情形1例,占總典型案例的2.6%。如張虹媛與張建軍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前述兩種情況,不管判決是由原告承擔還是由被告承擔,均與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相符合,即“誰敗訴誰承擔”。但在另外6個典型案例中,如劉少烈與劉洋溢共有物分割糾紛;楊寶林與楊寶芬共有物分割糾紛;武躍奎與武剛共有物分割糾紛;郭長春與郭清、郭明等共有物分割糾紛;李暉與李軍共有物分割糾紛;唐仲國、曾祥翠與唐勇、楊慧共有物分割糾紛中均為共有人按照其所分得共有物份額的大小來負擔訴訟費用,此情形占總典型案例的16%。具體在唐仲國、曾祥翠與唐勇、楊慧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中,原告唐仲國、曾祥翠與被告唐勇、楊慧的共有房屋進行拆遷重建,基于重建房屋的分割以及拆遷裝修費、房屋租金補償款發生糾紛而向法院提起該訴訟。原告唐仲國、曾祥翠為夫妻;被告唐勇為原告的兒子、楊慧為原告的兒媳。被拆遷重建的房屋的前身為利川市民族包裝廠改制的廠房三間。該包裝廠房屋為原告與唐勇和唐某甲(原告之女)共同出資購買,二原告與唐勇、唐某甲均為家庭共同成員,爭議房產系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購買的房產為家庭共有關系,家庭成員間并未約定份額,視為四人均等享有,即唐仲國、曾祥翠、唐某甲、唐勇各占四分之一份額(唐某甲后已將其所有份額轉讓給唐勇)。原被告約定對重建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額。之后被告唐勇受其妻子楊慧的唆使,不同意將重建房屋份額的二分之一分給原告,原告由此訴之法院,訴請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基于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事實,判決被告應將目前所得拆遷裝修費、房屋租金補償款一半給付給原告(所涉重建房屋由于此時正在修建,標的物尚不明確,不作判決),同時判決案件受理費由原被告雙方平均分擔??梢园l現,訴訟費用的承擔在共有物分割之訴中存在爭議,各級法院法官在作出訴訟費用由誰承擔的判決時,會出現上述三種情況:即由原告承擔、由被告承擔和基于所分得共有物的份額大小來承擔。在筆者總結的38例典型案例中,按照第三種方法來判決承擔訴訟費用的案例占總案例的絕大多數。

三、共有物分割之訴的裁判思路

(一)針對協議分割是否為裁判分割的前置程序問題

筆者認為,當事人在分割共有物時發生糾紛,不以事先存在一個分割協議為前提條件,即不以當事人某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分割協議,或在當事人間達不成一個有效的分割協議時為起訴條件,其在任何時候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共有物。依據在于:我國《物權法》第32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卑凑彰穹ㄖ小胺o明確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用協商或訴訟等方式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要求共有人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時必須事先存有一個分割協議,不僅在實體上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進行了非法的限制,違背了立法為民的原則,而且勢必會增加法院的負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目前法院的立案制度是立案登記制,法院在立案登記時只進行一個形式上的審查,如果附加上述條件,法院則必須進行實質性審查,這會導致法院的工作效率大打折扣,使得“立案難”的情況加劇,與當時設立立案登記制的立法目的相去甚遠?;诖?,裁判分割應當不以協議分割為前置程序。

(二)針對具體的分割方法問題

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原則及經濟效益原則,對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加以確定。還需說明的一點是,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請求有規定,即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的處分原則,訴訟請求的范圍應當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但在共有物分割之訴中,法院對分割方法的裁判可不受其限制,即當當事人以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作為具體的訴訟請求時,如果法院查明當事人所請求的分割方法不適當,比如說未依照公平原則來確定,或者此種分割方法并不能使得共有物的效用得到最大、最優發揮時,不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而是直接判決確定該共有物具體的分割方法。原因在于,如果僅對分割方法作出駁回判決,當事人對共有物的共有狀態仍然保持不變,各共有人之后在利用共有物遭到不便時,其必定會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這不僅違背了司法為民、便利當事人的原則,同時還增加了法院的訴訟負擔。

(三)針對訴訟費用的承擔問題

筆者認為,根據共有物分割之訴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目的是為了使各共有人獲得共有物的單獨所有權,共有人各自分得共有物后,可更好地利用該物,使其能夠做到物盡其用。從宏觀的角度來說,作為所有權的特殊狀態-共有狀態,得到了消滅;從微觀的角度說,共有物在分割之后,各共有人或單獨獲得了所有權,或得到了應得的補償,每個共有人的利益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護。既然共有物的分割對大多數的共有人來說,是有利的,是獲益的,那就應當由獲益的各共有人承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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