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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臺犯罪及其治理對策

2019-07-01 03:46皮勇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19年5期
關鍵詞:網絡空間網絡平臺個人信息

皮勇

在信息社會中,網絡平臺處于核心地位,信息社會活動高度依賴網絡平臺,網絡平臺是推動信息社會發展的核心力量,同時,網絡平臺相關犯罪隨之迅速衍生,給信息社會的健康發展帶來嚴峻挑戰。從前面兩篇文章的相關犯罪學數據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多種網絡平臺相關犯罪與網絡平臺的運作模式緊密相關,有效治理網絡平臺犯罪,應以網絡平臺為抓手,落實網絡平臺的協助管理義務,強化國家管理機關的信息網絡空間治權和用戶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暢通網絡平臺與管理機關在違法犯罪數據上的聯通,同時打造有利于遏制網絡平臺犯罪的信息網絡社會環境。

一、網絡平臺犯罪的基本類型

網絡平臺是信息技術應用于商業社會之后的產物。新的信息技術的應用,新的商業模式的發明,新的應用領域的出現,都有可能造就與以往不同的新型網絡平臺。網絡平臺在推動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自身的利益訴求,在新的網絡社會生態中,已產生多種類型的網絡平臺相關犯罪。

(一)網絡平臺自身實施的犯罪

網絡平臺,作為提供網絡空間服務的新型主體,自身實施犯罪同樣嚴重,不僅可以實施網絡化的傳統犯罪,如曾經出現過的QQ平臺中的以Q幣為籌碼的棋牌賭博,還可以實施新型的網絡犯罪,如快播公司的共同傳播淫穢信息。網絡平臺自身實施的犯罪有兩種方式:一是由網絡平臺獨自實施的犯罪,表現為作為犯形式的單獨犯;二是由網絡平臺與其他犯罪主體共同實施的犯罪,或者由網絡平臺對他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升級”形成的犯罪,如快播視頻網絡平臺對他人提供的違法內容信息進行深度編輯、整理,借助網絡平臺提供的網絡空間廣泛傳播形成的犯罪。

(二)網絡平臺客觀上起幫助作用的犯罪

具有網絡技術和工具是網絡犯罪的關鍵條件,除了國家以外,網絡平臺擁有最強的提供技術、程序等工具的能力,這種能力可能被網絡平臺使用者用于實施犯罪,網絡平臺客觀上起了幫助作用。相比其他發揮幫助作用的犯罪主體,網絡平臺擁有技術、資金、用戶群等不可比擬的優勢,特別是借助計算機、網絡技術應用的自動信息處理、低成本、高效便捷的特性,造就了“一人服務人人、人人服務于一人”的社會行為樣態,使網絡平臺環境下的犯罪具有了傳統物態環境下所不具有的作用廣度和深度。網絡平臺的這種特殊幫助作用對其新犯罪能力的獲得,無疑是關鍵的。一般而言,網絡平臺實施客觀上起幫助作用的犯罪,涉及兩類:一類是普通的幫助犯罪,即網絡平臺的幫助行為對犯罪實行者侵害法益僅起輔助性作用,實踐中這種幫助行為易與正常的業務活動相混淆,網絡平臺的主觀罪過乃是犯罪成立的關鍵要件;另一類則是起主要作用的幫助犯罪,網絡空間中某些犯罪的幫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遠超實行行為的危害性,如網絡打碼服務平臺,這類犯罪在性質上具有幫助行為的性質,網絡平臺擁有強大的技術支持和幫助能力,是其他下游犯罪得以實施的關鍵,因此具有獨立的社會危害性。

(三)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犯罪

信息社會的良性治理離不開網絡平臺的協助,需要網絡平臺切實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網絡平臺,作為信息社會生態環境的主要創建者、網絡活動規則的主要制定者,與包括違法犯罪在內的平臺服務接受者呈共生互利的關系,有責任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目前信息發達國家普遍對網絡平臺設立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我國包括《網絡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在內的法律規范也對網絡平臺規定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違法犯罪監管以及協助執法等義務。在我國,網絡平臺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犯罪雖然沒有司法判例,但客觀上是不可能不存在的,如百度付費搜索競價排名案、斗魚直播平臺亂象案等。

二、網絡平臺犯罪的治理模式及不足

(一)網絡平臺犯罪治理模式演進

網絡平臺犯罪需要進行有效治理,而當前的犯罪治理模式仍是傳統的條塊管理模式,以屬地管理、管理物態對象和分行業管理為基礎。首先,根據網絡平臺從事的行業確定具體的管理機關,特別是行政管理機關,如網絡金融平臺由央行、證監會、銀保監會等金融部門監管,網絡出行平臺由交通部門監管,網絡直播平臺由文化部門監管等;然后,由具體負責管理的管理機關,以行政地域為界對網絡平臺相關違法犯罪進行管理或執法。

在信息社會環境下,網絡平臺已不同于傳統的管理對象,自身已形成封閉的生態系統,傳統的條塊管理模式不適應網絡平臺的運作方式,不利于社會管理機關掌握網絡平臺上的違法犯罪數據,實際上導致管理機關對信息網絡空間治權的流失,而這無疑增加網絡平臺非法利用用戶個人信息實施犯罪的可能。

具體而言,網絡平臺利用信息網絡技術的優勢,累積了大量的用戶和海量的用戶個人信息、違法犯罪管理數據,將相互依賴的服務提供方和服務接受方聚集在一起,“網絡平臺的特點在于始終存在兩方主體,一方提供各種不同的技術架構以提供信息服務;另一方在該架構內使用該種服務,”[1]但隨著服務提供方技術的不斷進步,服務接受方群體的不斷擴大,網絡平臺容易形成封閉的生態系統。

(二)網絡平臺犯罪治理模式的不足

在上述情形下,以條塊管理模式治理網絡平臺犯罪的不足愈發明顯,網絡平臺犯罪治理呈現出一些問題:

1.國家的信息網絡空間治權流失。在面對跨地域、全領域和信息態的網絡平臺經濟活動時,條塊管理模式遇到了低管理維度管不了高維度經營活動的困境。當前網絡平臺普遍具有封閉式運營和全領域擴張的特征,部分網絡平臺幾乎成為信息網絡空間中的“封閉性藩國”,管理機關難以探知其經營活動,更不可能進行有效的監管,在我國社會全面信息化、網絡化的發展趨勢下,如果不提升國家對網絡平臺的管理維度,國家對信息網絡空間的治權流失情況將更加嚴重。

2.用戶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不足,加劇了網絡平臺利用用戶個人信息實施犯罪的可能。網絡平臺自身實施的犯罪以及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犯罪,往往與利用用戶個人信息有緊密關系。雖然《網絡安全法》《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對保護用戶個人信息起積極作用,但刑法對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存在不足。例如,雖然《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此罪不能規制網絡平臺非法利用用戶個人信息的不法行為,盡管前置法對此類不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但對網絡平臺而言,只是增加了一些經營成本,根本起不到阻止違法犯罪的作用。

3.網絡平臺與管理機關在違法犯罪管理數據上聯通不暢,不利于發現和防控網絡平臺中的違法犯罪。由于網絡平臺形成了封閉的生態系統,只有網絡平臺,才能第一時間掌握網絡空間內他人實施網絡活動的數據,實時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并能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而網絡平臺與辦案機關在違法犯罪管理數據上聯通不暢,辦案機關不能及時調取相關數據、調查網絡平臺上的不法行為,也不能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犯罪,甚至是案發后的調查取證都有一定的困難,如外地公安機關要調查淘寶網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去阿里巴巴公司調取涉案數據就存在困難。如果沒有強制性法律措施要求網絡平臺及時提供違法犯罪管理數據,那么在緊急事態下執法機關也就無法強制網絡平臺實時提供司法協助,如滴滴司機故意殺人而滴滴出行平臺未能及時提供協助就是很好的例證。與此同時,網絡平臺若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不僅會導致違法犯罪案件數量大,犯罪黑數也會升高。

三、網絡平臺犯罪的治理對策

治理網絡平臺犯罪,應以控制力理論為治理根據,從網絡平臺控制法益侵害事實的程度上落實網絡平臺的刑事責任,同時,強化管理機關的信息網絡空間治權和用戶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暢通網絡平臺與管理機關在違法犯罪管理數據上的聯通,完善對網絡平臺犯罪的治理。

(一)消極的事后懲罰對策

對網絡平臺犯罪予以刑事處罰,是事后的對策,通過對網絡平臺犯罪活動的消極評價,會起到一般預防和公正懲罰的作用??刂屏碚摽勺鳛檫@一消極對策適用的理論依據。所謂控制力理論是侵權法學中的一種責任理論,是指包括網絡平臺在內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取決于對侵權事實的控制程度,借鑒到網絡刑法中,可根據網絡平臺對法益侵害事實的控制程度,來追究網絡平臺的刑事責任。

對于網絡平臺自身實施的犯罪,網絡平臺對法益侵害事實處于主導、支配地位,屬于主導控制法益侵害事實的情形。此情形下網絡平臺完全基于自身意志實施犯罪,控制法益侵害事實的程度最強,應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

對于網絡平臺客觀上起幫助作用的犯罪,網絡平臺不屬于單獨的犯罪主體,而是和其他主體共同參與控制法益侵害事實,其控制法益侵害事實的程度較前者弱,刑事責任程度較前者輕。但是,如果是其起決定作用的,應以獨立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只起輔助作用的,應按幫助犯處罰。

對于網絡平臺負有管理義務、有管控能力,未采取改正措施,未有效履行義務,導致法益侵害事實發生的,依法對法益侵害事實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是履行義務超過其能力的,說明網絡平臺缺乏管控法益侵害事實的能力,阻卻其刑事責任。

控制力理論不僅能反映網絡平臺不同犯罪行為控制法益侵害事實的程度,也能反映網絡平臺基于不同犯罪類型的刑事責任的有無及大?。?/p>

1.有利于懲治網絡平臺犯罪。網絡平臺不僅是網絡空間的提供者,更是網絡空間的直接管理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被視為連接互聯網的當然看門人,其毫無爭議地處于過濾和制止互聯網中非法和不良內容傳播的最佳位置?!盵2]網絡平臺“不再是純粹的商業活動經營者。因而,在法律上都兼具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安全管理者雙重主體形象?!盵3]以控制力理論作為網絡平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能及時反映網絡平臺對網絡空間出現的不法行為的管控程度,確定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程度,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2.有利于預防網絡平臺犯罪。在網絡空間中,網絡平臺不僅自身可以實施犯罪,他人也可以利用網絡空間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依據控制力理論確定刑事責任,能提示網絡平臺管理好網絡空間,將后者違法犯罪遏制在“萌芽狀態”。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為了預防損害的發生,應當由形成危險或風險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因為這些人更加接近損害發生的源頭,由他們來承擔責任更有利于損害的預防?!?[4]

3.有利于降低防控網絡平臺犯罪的管理成本。以網絡平臺為中心治理犯罪,不僅有利于規制網絡平臺自身的不法行為,也有利于降低管控其他各類相關違法犯罪的司法成本。

(二)積極的管控對策

除了依法追究網絡平臺犯罪的刑事責任,進行事后的一般預防,還應進行積極管控,打開網絡平臺構筑的封閉社會生態,實現對網絡平臺犯罪的有效治理。

1.強化管理機關的信息網絡空間治權。關鍵是要提升對網絡平臺管理的維度,建議在國家網絡與信息化辦公室體系下成立實質性掌控社會管理各部門、各行各業數據的大數據局,打通信息社會空間中部門、行業之間的數據流通壁壘。通過大數據局管控好網絡平臺的數據,對于各地發生的網絡平臺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由當地管理機關依法律程序向當地大數據局申請調取,各類數據分布式存儲和集中調用。只有握住信息網絡空間治權,才能更好地發揮管理機關治理犯罪的效能。

2.加強用戶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用戶個人信息是信息社會環境下的戰略資產,對國家、社會和網絡平臺都具有關鍵價值,關于用戶個人信息的利用和保護,應當平衡用戶個人、網絡平臺和社會管理三方面的利益。應在確保用戶個人的人身安全、重大財產安全等重要權益的基礎上,在有利于社會信息化發展的前提下并經用戶同意后,網絡平臺才能收集、提供和利用個人信息。對于網絡平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利用、濫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展業務的情形,除了從法律、行政法規方面完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外,網絡平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利用用戶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納入《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制范圍。

3.暢通網絡平臺與管理機關在違法犯罪管理數據上的聯通。首先,要提高有關網絡平臺違法犯罪監管和協助執法等義務的規范效力層級。當前網絡平臺的違法犯罪監管和協助執法的義務大多規定在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有必要提升這類義務的規范效力層級。其次,要明確網絡平臺未履行違法犯罪監管和協助執法等義務的處置措施,規定強制性法律措施要求網絡平臺及時提供違法犯罪的涉案數據,在緊急事態下網絡平臺未實時向管理機關提供司法協助的,應及時依法處罰。

注釋:

[1]Volker Haug, Grundwissen Internetrecht, 3. Aufl., Stuttgart: Kohlhammer, 2016, S. 159.

[2]See Lilian Edwards and Charlotte Waelde, Online Intermediaries and Liability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https://www.era.lib.ed.ac.uk/bitstream/handle/1842/2305/wipo-onlineintermediaries.pdf?sequence=1&isAllowed=y.

[3]梁根林:《傳統犯罪網絡化:歸責障礙、刑法應對與教義限縮》,《法學》2017年第2期。

[4]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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