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師 王景龍
【案情】
劉某喪偶后與獨身保姆吳媽結婚,結婚時劉某通過書面形式把自己所有的房子贈予了吳媽,并辦理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楹蟮谖迥陝⒛橙ナ?。出于隔代親情,去世前劉某留了一份遺囑,將自己已贈予吳媽的房子改歸自己的孫子繼承?,F劉某的孫子要求按劉某的遺囑繼承劉某遺留的房產,吳媽自然拒絕。
【律師說法】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劉某對自己的房屋享有物權,他可以將自己的房屋贈予或遺贈他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讓與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即發生效力。做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劉某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即使劉某有遺囑,劉某的孫子也不能憑遺囑繼承產權已經轉移、已不屬于劉某遺留的房產。就此《物權法》第二條、第九條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