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2019-08-18 15:27陳燕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關鍵詞:交通肇事共犯

摘 要: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F在很多人認為根據交通肇事罪主客觀上的條件將其定為過失犯罪與解釋中對于“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中的共犯的故意成立相矛盾,具體判定區別還需從實際情況與承擔責任兩個方面來解釋,當事人的主觀方面也是評判的一個重要標準。

關鍵詞:主觀方面;共犯;交通肇事

一、觀點歸納

法條中“以交通肇事共犯論處”即表明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并且有關人員與肇事人有共同故意的意思基礎,所以在肇事行為發生后,需指使人與行為人在逃逸時對于被害人的生命狀態有著相同的故意意思表示及共同的行為表示,即成立共犯,學界對此主要有三種看法:

1.過失說

同意該觀點的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為典型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果對于交通肇事的結果持過失態度。發生交通肇事后,行為人對逃逸行為的態度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過失,但對于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其主要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是過于自信而未能避免,倘若行為人故意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結果,那么僅能解釋為其通過駕駛車輛的行為來實現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并非為交通肇事罪。

2.過失兼間接故意說

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由于行為人的肇事行為所導致的嚴重的后果,行為人不可能不意識到自己如果逃跑,將很可能會導致被撞成重傷的人最終死亡的結果,而實際上其逃跑并放任受害人死亡,屬于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采取某種行為使得被害人根本無法得到救助,如將被害人丟棄在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則為故意殺人。

3.故意說

交通肇事后,行為人明知自己不予救助的行為可能會使受害者的生命受到威脅,卻放任該結果發生,主觀惡性較大,至少為間接故意。

二、對肇事者單獨行為的分析

筆者認為:從肇事行為單獨來看,駕駛員的主觀方面在其駕駛過程中確實并不希望這樣不僅會侵害他人生命,同時自己還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結果出現,但由于其駕駛的疏忽大意或者是過于自信,本認為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最終在客觀上確實發生了,所以排除其它利用交通手段來殺人的情況,交通肇事罪在還沒有考慮當事人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行為前是可以認定為過失犯罪的,但由于現實中確實存在多種不同的責任承擔行為,其行為的意思表示決定行為人構成故意還是過失的根本在于其是否具有積極承擔自己先行行為留下的責任義務的行為,社會實踐中,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根據筆者以下區分的不同情況,對于后續分析是否構成共犯有指導性作用。在這里,先從個人的意思表示出發具體分析,再類比逃逸的共犯。

(1)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肇事行為對受害人已經造成了明顯的危及生命的傷害但仍然選擇逃跑。對于這一點,毫無疑問的是行為人通過受傷情況的客觀事實有能力判斷出受害者的傷害程度足以使其在一定的時間內發生死亡的結果,行為人在這樣突發緊急情況下第一反應是慌張地想要逃避這個嚴重后果的法律責任,但在這里交通肇事所造成的結果可以被分為兩種情形,第一是無論行為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還是選擇逃逸,在事故發生地到救助醫院的過程中被害人一定會發生死亡的結果,第二種是如果行為人采取積極的救助措施將被害人送至醫院,就可以拯救被害人的生命,但實際上行為人并沒有這么做,即行為人選擇逃逸。排除其它可能影響被害人死亡的因素,如路程、路段等,前述的兩種情況僅考慮被害人因肇事行為而產生不同程度的傷勢情況,因此,會因傷勢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結果。但是這兩種情況在行為人逃逸時主觀上均有著相同的故意,筆者將會通過分析三要件中有責性亦或者是四要件中的主觀方面來說明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在主觀上均是間接故意。

若用三要件來分析交通肇事罪中的肇事行為:當事人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對于后期危害后果的認識,不可能不知道結果的違法性而仍然作出違背法律意思表示的違法行為,故確實是故意,但又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因為根據客觀事實來看,其逃跑的匆忙并沒有希望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故為間接故意。用四要件來對交通肇事進行分析:行為人主觀方面確實認識到其逃逸后,被害人會因其行為造成的傷害而發生死亡結果,但是由于情況的匆忙其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采取放任的態度,即行為人并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補救自己的罪責行為,所以對這種情況下的行為應認定為間接故意。

前述筆者提到的第一種、第二種情形,雖然在行為人不逃逸并且采取積極的救助措施的情況下,會造成被害人是否死亡的不同結果,但今天我們討論的是行為人逃逸時的罪過形式,故兩種情形下,最終都會發生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故逃逸時的主觀心態并無不同,但筆者認為:正是由于是否救助而導致死亡結果的不同,應在刑罰的認定上有所區別,前者的情形即便行為人積極救助措施,仍然會發生與行為人逃逸時相同的結果,故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其死亡結果并非是由逃逸造成的,而是由行為人的肇事行為所造成的,此種情況下情節嚴重的,可以跟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它特別惡劣情節”。而上述第二種情況在客觀上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確實是由于肇事人的逃逸行為所致,故應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2)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并沒有給受害人帶來嚴重致死亡的傷害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實際生活中,某些行為人由于情況緊急,不能夠通過直接的受傷情況判斷出受害者的生命危險程度,所以當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行為確實不會使受害者發生死亡的情況,而僅僅是擔心自己被扯上事故責任而選擇逃逸但最終因為其沒有實施救助行為而使受害者死亡的情況(這里排除了他人的不救助,僅當事人與被害人兩方)下,行為人主觀上既沒有希望也沒有放任被害人生命流逝的客觀事實的發生,這種情形下的客觀情況使得行為人認為被告人不會死亡故選擇逃跑,那么筆者有理由認為,如果該行為人在面對被害人受傷情況更加嚴重時,為了避免受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必然會采取救助受害人的措施,故行為人本質上是不希望受害人死亡,從這一點來看,行為人并不構成故意,僅構成因自己不能夠認識到客觀事實而過于自信的認為受害人不會死亡,所以對此種情況,筆者認為行為人主觀上為過失。

(3)現實中也可能存在這種情況:行為人為避免危害結果,在肇事后第一想法是救助被害人,但在救助過程中突然改變自己的意思將被害人拋棄在不會引起他人注意的地方即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逃逸,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初衷是想要救助他人,但并沒有達到救助的目的也沒有完成救助的行為反而在救助過程中還將被害人丟置在更為隱蔽的地點,導致被害人受到他人救助的機會減小,此種行為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更為惡劣,行為人自身的罪責更大,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在拋棄被害人的某些情況下,不排除當事人希望能夠發生受害人死亡的結果來防止他人追查的意思,故也可能是直接故意。綜合來看,該行為比直接逃逸、不動被害人的惡意更大,且主觀上應定性為故意。

(4)行為人在肇事結束后送被害人至醫院后逃逸但被害人卻因傷勢問題而死亡,對于這種情況,行為人雖然存在逃逸行為,但該情形下,被害人在送至醫院后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傷勢的嚴重性,故行為人的肇事行為才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行為人盡力實施救助行為,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最終死亡結果仍然發生的情況與筆者在第一種情況的第一個可能性下有著相同的結果,不同點是此種情況下行為人采取了積極的救助行為再逃跑,行為人已經積極的履行自己先行行為所導致的義務,其逃逸只導致了法律責任的延遲承擔,故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并不應劃為行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筆者通過分析行為人逃逸不救助人、救助人后反悔以及行為人救助被害人之后再逃逸三種不同的情況,得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分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而并非全是過失。

三、對交通肇事共犯成立的分析

通說認為: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出于過失,行為人并不希望他人生命受到侵害,而解釋中卻將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等相關人員劃定為共犯上的故意。筆者認為:從交通肇事單方面行為看,可以根據筆者上述三種情況的分析分別定性為行為人主觀上的不同意思,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傷的結果導致行為人應當承擔其先行行為所導致的義務,即肇事者需要為他人的人身安全因自己行為受到侵害而承擔救助被害人責任,這個時候的逃避是行為人主觀上的選擇,根據情況不同而分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者是過失,而解釋中的相關人員作為整個肇事過程的知曉者,雖然其自身不希望該結果發生,但是其指使肇事人逃逸這一客觀行為可以表明指使人主觀上存在對被害人的危害結果逃避而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意思,是對受害者生命受到威脅的漠視,放任他人生命逝去并且確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故即使行為人本人一開始并沒有想要逃跑的意思表示,但由于受到這些人的慫恿,就會在腦海中逐漸形成一種不救助受害人的意識并通過駕車離開的行為方式表現出來。

主觀上,有關人員與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在勸說的過程中達成了共同的故意;客觀上,肇事人的逃跑行為是在有關人員的意思指使下產生的,而解釋中“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在筆者看來,可以理解為被害人在及時救助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得到救助,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是由于有關人員的指使行為,使得被害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機會因此而死亡,屬于筆者前述討論的第一種情況下的第二個可能性或者是第三種情況,即主觀上存在故意,相關人員的指使行為也構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原因的一部分,而有關人員及肇事者又有共同的行為即共同的不救助被害人的行為,該共同犯罪成立。雖然筆者前述討論的第二種情況下,被害人在不被救助的情況下也是因肇事人的逃逸行為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但在筆者看來,肇事人以外的有關人員“指使逃逸”這一意思表示足以表明無論受害人傷情是否嚴重,即使直觀上能夠判斷出逃逸會導致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的,相關人員仍然會漠視被害人的生命,選擇逃逸,故根本上與肇事人交通肇事罪構成故意并不矛盾。

筆者認為,制定一項法律的目的在于盡可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倘若有關人員中有一人主觀上想要采取救助措施,就可能使得被告人免于死亡結果,故將有關人員指使逃逸的行為定性為共犯,一方面讓社會成員意識到此種行為的惡劣性,另一方面又讓實踐中確實作出此種指使逃逸的惡劣行為能夠受到法律的制裁,故應當劃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參考文獻:

[1]陳志文.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肯定論——以故意教唆、幫助過失行為為視角[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4(01),74-76.

[2]王筱.清源:交通肇事罪逃逸條文的再解讀[J].甘肅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9(01),25-32.

[3]栗新.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為定性[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7,(11),143-144+150.

[4]薛芳.交通肇事罪爭議性問題探究[J].山東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6,16(02),86-89.

[5]徐賽楠.交通肇事逃逸責任認定分析[J].法制博覽,2019,(03),278.

[6]夏朗.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與“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解讀[J].太原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17(01),64-66.

作者簡介:

陳燕(1998~ )女,漢族,安徽滁州人,2016級本科生,法學專業。

猜你喜歡
交通肇事共犯
在什么情況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論共犯關系脫離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認定——以張某某交通肇事抗訴案為例
論承繼共犯的范圍——對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24年11月6日判決的思考
一級謀殺與共犯一正犯和共犯罪責均衡的情況
共犯理論中“偽概念”之批判性清理
淺論共犯問題
論共犯形態的脫離——以共犯中止形態的區分為視角
多種刑事偵查技術認定同一起交通肇事
特殊痕跡檢驗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應用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