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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刑事判決書的態度評價策略

2019-09-04 10:46宋文秀
法制博覽 2019年23期
關鍵詞:上訴人辯護律師正當性

宋文秀

西南政法大學外語學院,重慶 401120

一、引言

刑事判決書是法院根據審查明確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明確被告所犯罪行而出具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并且具有多項功能,其中,評價功能是其首要和根本性的。作為全面審查案件的整體情況的二審刑事判決書更是如此,而評價性語言手段可以實現其評判功能。在評價系統中,態度子系統處于核心地位。

本文在評價系統的態度子系統視角下,探索刑事案件的二審判決書中的態度評價資源。具體來說,就是探究其中對被告行為的合法性及其應負的刑事責任、初審判決的正當性等的評價,剖析法官撰寫二審刑事判決書的策略,旨在使人們能更好地理解二審刑事判決書和司法實踐,也拓寬了評價理論的應用范圍和研究思路。

二、理論框架

評價理論(Appraisal Theory)由Martin和Peter White等人創建,是系統功能語言學的人際元功能細化和突破性發展,旨在探究在交際過程中語言使用者是如何通過評價手段來確定立場、表明態度、構建其角色和與潛在的語言接收者協商的(Martin,2003)。評價系統由三個子范疇構成:介入系統、態度系統和級差系統。

作為一種核心的評價性手段,態度系統用以判斷人類行為和品性、表達人類情感和評價事物的價值。因此,態度系統形成了判斷、情感和鑒賞三種評價性子類。情感體現了語言使用者的性情和情緒反應,一般來說,通過心理反應來實現(李戰子,2002),并且在滿意/不滿意、傾向/不傾向,幸福/不幸福,安全/不安全四個方面來體現。判斷涉及言語使用者對他人行為或性格的評價,有社會約束和社會認同之分。社會認同是從做事才干、堅韌不拔和行為規范三個角度對人的行為和性格做出評判,社會約束從可靠性和正當性做出評價。鑒賞是指作者/說話者對事物的價值所做出的評價,有反應、構成和價值三種評價角度。態度有積極和消極之分。整體的框架如下圖(圖1):

三、語料來源與研究方法

本文所有語料均選取于“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 // wenshu. court. gov. cn/)”,共計92291字。

本文使用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首先,將這10篇二審刑事判決書制成小型語料庫。其次,用UAM Corpus Tool 3.3對其態度表達逐一進行人工標注。再次,統計各種態度資源的數量和比例。最后,將數據制成圖標進行分析,解釋和總結。

四、二審刑事判決書的態度資源統計

在對10篇二審刑事判決書進行人工標注后,得出以下結果,見表1,表2。10篇二審刑事判決書中,共計543個態度資源;其中消極態度資源327個,占據態度資源總數的60%,而消極態度資源占40%。

表1 態度資源類型統計

表2 積極與消極態度資源統計

由上表可見,二審刑事判決書中情感資源非常少,僅僅44個,占8.10%。而判斷和鑒賞資源在判決書中出現頻率非常高——前者有223個,后者276個,分別占據態度資源總數的41.07%和50.83%。消極資源的使用次數比積極資源多,分別占比60.04%和39.96%。

(一)情感資源

情感是評價主體對評價客體的情感反應。表明態度的詞匯可以體現這種情感反應,心理和關系過程也可以實現(張歡雨,2010)。Martin把自覺地體驗情感的人叫做感受主體(Martin,2004)。從表3可以看到,情感資源出現頻次很低,僅有44處,占據態度資源總數的8.10%,其具體分部如下表,見表3。

表3 情感資源分布情況

情感資源主要由傾向來實現。在二審刑事判決書中有各種欲望情感的感受主體,如上訴人,辯護律師和檢察院等等,而且通常是法律請求。例如:

(1)上訴人于忠某、孫某、焦某、辛某的上訴理由均是: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有過錯,四人具有自首情節,到案后認罪態度好,并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法院從輕處罰(中國裁判文書網)。

(2)辯護律師提出,上訴人鮑某的行為屬臨時起意的間接故意殺人,歸案后能夠悔罪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請求從輕、減輕處罰(中國裁判文書網)。

例(1)中,情感的感受主體是上訴人,發出欲望型情感,請求更輕的刑罰。例(2)中,辯護律師為上訴人請求從輕和減輕處罰,體現了他的傾向。

(二)判斷資源

根據一套規范對人的行為做出積極或消極的評價,這就是判斷(李戰子,2002)。并且,這種評價是基于倫理道德的標準來完成的(王振華,2001)。該語料庫的判斷資源的分布情況如下表,見表4。相對于社會認同資源,社會約束資源的數量呈壓倒性,前者共有221個,占據判斷資源的99.10%和態度資源總數的40.61%。因此,下文對判斷資源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社會約束資源。

表4 判斷資源分布情況

社會約束的評價資源中,212個是對正當性的判斷,9個是對可靠性的評價,評價客體都是上訴人。經過進一步分析發現,所有關于可靠性的評價資源都是由“如實”來實現的。例如:

(3)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并賠償被害人馮某親屬經濟損失,獲得馮某親屬的諒解(中國裁判文書網)。

(4)宣判后,何某上訴稱,其因不能正確處理矛盾糾紛而實施犯罪,且僅針對與自己發生糾紛的趙某某實施傷害,未殃及無辜,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其親屬愿意代為賠償,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中國裁判文書網)。

上述均是法院對上訴人行為做出的積極評價,而且更具體來說,這些關于可靠性的積極評價都是在審查一審判決時做出的。

在這10篇二審刑事判決書中,社會約束評價資源的客體包括上訴人,上訴人的家屬,犯罪情景,犯罪造成的影響,作案手段,受害者和偵查員。前五個評價客體都與上訴人密切相關,因此可以歸為一組。最終評價客體就分成了三組:上訴人、受害者和偵查員。社會約束資源在其中的分布如下,見表5。

表5 社會約束資源評價客體分布

表5表明,關于正當性的態度資源大部分集中于上訴人的行為,對受害者和和偵查員的評價相對較少。

對上訴人行為做出評價的主體包括上訴人本人,辯護律師,初審法院,上訴法院,檢察院,證人和受害者。具體分部,見表6。

從上表6我們可以得出,消極態度資源非常豐富,所占比重大,遠超積極態度的數量。消極態度出現144次,積極態度出現58次,分別占據關于正當性的態度資源的71.29%和28.71%。主要的評價主體是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而且他們對上訴人的評價都是消極的。相反,上訴人和/或辯護律師作出的所有關于正當性的評價資源都是積極的。例如:

(5)依據上述事實,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王某、劉某、褚某違反法律規定,與他人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中國裁判文書網)。

(6)鑒于胡某具有自首情節和悔罪態度,并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中國裁判文書網)。

(7)辯護律師提出,上訴人鮑某歸案后能夠悔罪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請求從輕、減輕處罰(中國裁判文書網)。

例(5)表明了初審法院對上訴人行為的消極評價,指出其行為違法犯罪的性質。例(6)中二審法院對上訴人積極配合的態度做出肯定評價。例(7)中,上訴法院對上訴方的認罪態度和配合行為給予積極態度,據此減輕處罰。上訴人和辯護律師對上訴人認罪態度的積極評價,以期從輕處罰。

(三)鑒賞資源

對人的行為、文本和現象的評價,可以通過鑒賞來實現(王振華,2004)。鑒賞包含反應、價值和構成三種評價維度。反應包含影響和質量兩種情況;構成又有平衡和復雜性。該語料庫中,共有鑒賞資源276個,其中構成22個,價值254個。構成中的平衡評價資源大多數由“不符”、“錯誤”來體現,復雜性通常由“不清”或“清楚”來實現,而且和價值相關。其具體分布,見表7。

表6 關于上訴人正當性的評價主體和態度 資源極性

表7 鑒賞資源分布情況

運用價值資源最頻繁的主體是上訴法院,使用了150次。其次是上訴人和/或辯護律師,使用價值資源評價了96次。檢察院和初審法院使用頻率相對來說非常低,分別是18個和12個。具體分布,見表8。

表8 價值資源評價主體分布情況

經過觀察語料進一步發現,上訴人和/或辯護律師主要對初審判決和事實證據做出價值評價,并且都是消極的。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不恰當,其罪不至此,或者認為證據或事實不符。辯護律師與上訴人持相同立場,所以他們的價值資源和辯護律師是一致的。例如:

(8)鮑某上訴提出,1.主觀上無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2.其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原判量刑過重(中國裁判文書網)。

(9)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意見書提出:一審判決否定被告人徐某受賄20萬元系事實認定錯誤(中國裁判文書網)。

五、討論和結語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二審刑事判決書中情感資源的使用非常少,而鑒賞和判斷評價性手段的使用非常頻繁。在情感資源中,欲望性資源占的比重最大,通常由上訴人和/或辯護律師、檢察院和上訴法院的法律請求來實現。究其原因,是因為刑事案件二審法庭屬于機構性質,二審法院主要處理法律爭議,上訴人和上訴法院就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因此,辯論中的態度資源應該是“制度化的情感(如鑒賞和判斷資源)”,而避免出現過多的個人情感。因此表達個人情感的情感資源在二審刑事判決書中出現頻次非常少。而情感資源中,欲望類資源比重很高,是因為該“欲望”是有法律根據的,法律允許各方表達這種期望,上訴法院在量刑時也會予以考慮。

其次,態度資源中,消極態度資源比積極態度資源多。上訴人認為初審判決損害了其權利,從而提出上訴。在二審刑事判決中,上訴人要與檢察院、初審法院和初審判決抗辯,以支持其上訴理由,他就必然會對上述幾方做出消極評價。因此,總體上否定態度資源比肯定態度比重大。

再次,上訴法院和上訴人是主要的評價主體,這是由他們在二審中的角色所決定的。上訴法院的職能決定了上訴法院在法庭中具有更高地位和權力,法律賦予上訴法院解決上訴人和其他方的法律爭議的權力。而上訴人是提出上訴和二審中的主體,這也決定了他必定使用大量評價資源來支撐其提起上訴的理由。

最后,從語料中也可以發現,上訴人、辯護律師、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都對上訴人被捕后的配合行為給予積極評價,這和中國的司法實踐和法律文化密切相關。中國刑事庭審向來遵從“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上訴人是否配合和坦白,因此二審刑事判決書中可見許多關于上訴人行為的積極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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