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談刑法因果關系種類

2019-09-10 18:59劉清
新生代·下半月 2019年7期
關鍵詞:因果關系刑法

【摘要】:刑法學上關于刑法因果關系研究的爭論已有上百年的歷史,期間提出的理論繁多。本文對各種因果關系的類型進行闡釋,認為刑法因果關系研究需要繞開我國關于此問題的“偶然必然”學說之爭,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做一個基礎的研究。

【關鍵詞】:因果關系 刑法 偶然必然

對于刑法因果關系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合法則的因果關系

1.假定的因果關系。乙的行為導致了結果發生,即使沒有乙的行為,由于其他原因也會導致結果發生,但并沒有中斷因果關系,乙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仍具有因果關系。例如被害人甲的父親王某在法警執行死刑之前,奪過法警手里的槍將死刑犯擊斃。王某的開槍行為與死刑犯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可替代的充分條件。在被害人去沙漠旅行前,乙潛入被害人的住所,在其的水囊里放了100%致死的毒藥。第二天丙也潛入被害人的住所,在其的水囊底部鉆了一個孔。后來被害人在沙漠旅行中渴死。本案中,乙丙都可能辯解說沒有自己的行為,被害人也會死亡,進而主張自己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但是,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實在的聯系,需要根據自然經驗及科學法則予以判斷。本案中被害人渴死是因為丙的鉆孔行為而不是乙的投毒行為,所以丙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與乙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3.合義務的擇一舉動。被告人在道路上按正常速度駕駛著小汽車,右側的行人乙朝著相同的方向騎著自行車。根據交通規則,汽車與行人應該保持1.5米的距離,但被告人只保持了0.75的距離,而乙則由于飲酒醉倒在車下,最終意外被車后輪軋死。本案中,就具體的特定時間、地點的死亡而言,甲的行為合法則的造成了乙的死亡,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二重的因果關系。即事先沒有聯絡也沒有勾兌過,兩個條件單獨且同時發生作用,競合在一起導致結果的發生,這兩個條件與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系。

(二)條件關系與危險的現實化

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其他行為如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等。通過考察介入情況的異常性、結果發生可能性、介入情況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等來判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1.介入被害人的行為。只要被害人的介入行為有必然性通常性,無論其是否具有高度危險性,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例如,甲將乙逼上懸崖,為了逃命乙跳崖而亡,則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被害人的行為具有異常性,并導致了結果,但在特定情況下,結合被害人的心理恐懼或精神緊張等情形,其介入行為仍然具有通常性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依然存在因果關系。例如,甲被綁架到車上,甲無路可逃,情急之下跳車被開來的其他汽車撞死,綁架行為與甲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被害人甲的介入行為具有異常性,但仍在行為人的管轄范圍之內,則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害人的介入行為不適當,并造成了結果,但該行為依然是依照處于優勢地位甚至支配地位的行為人指示實施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介入被害人的行為僅對結果的發生起輕微作用,則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介入第三者的行為。第一,如果是與前行為完全無關的第三者的介入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那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第二,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險,介入他人的過失行為而未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仍然存在因果關系。第三,第三者的介入行為必然出現,并導致結果發生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甲將被害人突然推到在高速路上,導致被害人被其他車輛軋死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實施危險行為后,介入了有義務防止危險現實化的第三者的行為時,如果第三者能夠防止但沒有防止危險,就只能認定第三者的行為與結果的發生之間有因果關系。第五,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與第三者的介入行為都對結果的發生起決定作用,那么這兩個行為與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系。

(三)客觀歸責論

客觀歸責論是當前德國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同時影響著世界各國刑法理論??陀^歸責論將因果關系與歸責問題相區別,因果關系以條件說為前提,所以,實行客觀歸責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一是行為制造了不被允許的危險,二是行為實現了不被允許的危險,三是結果沒有超出構成要件的保護范圍。

1.行為制造不被允許的危險。如果行為減少了被害人已經存在的危險,就能排除客觀歸責。如果行為沒有減少法益損害的危險,但也沒有提高危險時,也不能將結果歸責于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修改了自然經過而沒有從整體上惡化被害人的狀況時,也排除客觀歸責。行為人雖然制造了危險,但如果危險被允許,則排除客觀歸責。

2.行為實現不被允許的危險。行為雖然對法益制造了危險,但結果的發生并不是該危險所致,而是偶然的與危險同時發生,排除客觀歸責。只有存在結果回避可能性時,且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具有操縱可能性時,才可能實行客觀歸責。行為雖然違反了注意規范,但所造成的結果不是違反注意規范所造成的結果時,排除客觀歸責。如甲酒后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駕車,撞死了突然橫穿公路的乙,禁止酒后駕駛的規范是為了防止因喪失或減輕控制車輛的能力而造成傷亡結果,所以,不能將乙的死亡歸責于甲。

3.結果沒有超出構成要件的保護范圍。行為人參與他人的故意的自損行為,不能將他人的自損結果歸責于行為人。行為人意識到他人行為對自己法益的危險性時,卻同意他人實施給自己造成危險的行為時,不能將由此產生的結果歸責于行為人。在防止結果的發生屬于他人領域時,不能將結果歸責于行為人。

【參考文獻】:

【1】李光燦,張文,龔明禮.刑法因果關系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2】江斌.刑法因果關系研究[D].天津:南開大學,2007.

【3】侯國云.刑法因果關系新論.[M].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2000.

作者簡介:劉清(1995),女,漢族,西華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馬克思主義法學。四川南充 637000

猜你喜歡
因果關系刑法
我國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制約因素與實現途徑思路構建
刑法修正案研究述評
原因的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
刑法的機能和我國刑法的任務核心要點構架
當代中國刑法理念研究的變遷與深化
做完形填空題,需考慮的邏輯關系
中國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與前瞻
探究刑法的因果關系
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考察
從哲學中的因果關系到刑法學中的因果關系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