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最高檢12日發布《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下文簡稱《規劃》),《規劃》指出,檢察機關將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
雖然《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薄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無論是教育部相關文件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都涉及工讀學校,它是國家專門為有輕微違反法律或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開設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未成年人入讀工讀學校,不屬于行政處分或刑罰的范圍。工讀學校的設立,體現國家、社會對暴力傾向孩子的關愛和幫助,最終目的是要把這些孩子培養成有知識有技能,能適應社會的人。
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工讀學校資源不足,以及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等諸多因素考慮,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罪錯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往往直接采取一放了之的辦法進行處理,不對罪錯未成年人給予任何的處分、處罰,最多批評幾句之后就讓其父母領回去進行教育。
罪錯未成年人不給予必要的處罰、處分,直接一放了之,這樣的處理手段,顯然無助于罪錯未成年人認識和認清自己所犯的罪錯,不利于罪錯未成年人改正所犯的罪錯,反而產生縱容效應,助長未成年人犯下更嚴重的罪錯,徹底走上不歸路,既毀掉自己的一生,也毀掉他人家庭。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意味著其父母開展的家庭教育存在缺陷,根本沒有能力管教好孩子。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對罪錯未成年人進行必要的處罰、處分,讓其通過教育進行矯治,之后再由監護人帶回家進行管教。
檢察機關根據犯有罪錯的未成年人所犯罪錯的情節輕重、事后悔過表現等,將犯有罪錯的未成年人劃分為不同的級別,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和處分方式。這無疑是就目前對罪錯未成年人處分、處罰機制缺陷的一種彌補和糾正,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