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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建筑遺產保護理論和實踐回顧

2019-11-12 12:22高姍
藝術大觀 2019年11期
關鍵詞:保護德國

高姍

摘要:德國是一個遺產大國,成功申請了諸多世界遺產,有著豐富的建筑遺產保護經驗。本文簡要回顧了德國建筑遺產保護理論的演變,將之分為了三個階段:萌芽期,緩滯期和發展期;探討了這三個時期遺產保護的主要理論及其成因。

關鍵詞:德國;建筑遺產;保護

德國于1976年8月23日加入《世界遺產公約》,至今已成功申報38個世界文化遺產和3個世界自然遺產,總數量世界排名第5,是當之無愧的遺產大國,尤以建筑遺產為多。按層級劃分為世界遺產、區域性遺產、地區性遺產和本地性遺產。從其年代劃分來看,德國的建筑遺產既包含教堂、宮殿等歷史年代悠久的文物遺跡;也囊括了諸多近現代的工業建筑與住宅區;建筑遺產數量龐大、種類繁多,保護理論也歷經了上百年的發展,逐漸成熟。

受其聯邦共和國的行政特色與歐盟協議的影響,德國的建筑遺產保護條例與法規不僅要參照國際公約和建議,還要遵循歐盟制定的公約;在德意志聯邦的法律規定下,各州級行政單位亦可自行制定條例。這樣,就形成了如今國際、歐盟、聯邦、地方四層次結構的建筑遺產保護機制。筆者根據其主要原則和歷史背景,將德國建筑建筑遺產保護理論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萌芽階段——工業化影響時期(公元1780-1939年)

1780年,德國的貴族領地之一黑森-卡塞爾頒布了《維護邦國內現有紀念物和古文物》規定,是德國第一部保護歷史遺產的法規。1818年,黑森-達姆施塔特和黑森-霍姆堡也相繼公布了有關保護領區內紀念物的規定。這一時期對于遺產的保護雖大多針對文物和藝術品,但德國的建筑遺產保護思想仍逐漸形成。19世紀中葉,隨著工業革命的開展,德國的原始農業社會形態被逐漸打破,大量的教堂、城堡等歷史建筑遭到破壞。原始景觀的大量破壞激起了部分社會群體的抗議,學者、歷史研究者、藝術家、建筑師和自然資源保護團體率先發起了抵制工業文明對原始城市、鄉村面貌破壞的活動。此時的建筑遺產保護觀念是建立于對地域環境整體保護的基礎上的,主旨是不破壞原有的生存環境和地域風俗。代表性的法規是1909年頒布的《反對毀壞城市和農村法》;1934年,又通過了《藝術、文化和自然紀念物保護法》。這一時期的建筑遺產保護常常和自然風貌的保護結合在一起,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德國建筑遺產保護事業中止,萌芽期宣告結束。

二、第二階段:緩滯階段——二戰、城市化影響時期(公元1939-1975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后,德國的建筑遺產保護事業停滯不前。戰爭期間,不僅僅是建筑遺產,德國的城市、鄉村、道路大多被戰火摧毀,諸多建筑遭到毀壞。二戰結束后,迎來和平生活的人們開始重建家園。然而這一時期汽車數量的大規模增長加大了對擴寬城市道路的需求,恢復城市的原本面貌已不能滿足居民們新的生活需求。戰后經濟的復蘇與城市化的發展帶來了大規模的城市施工。城市內的現代化建筑建設給原有的建筑遺產帶來的毀滅甚至比戰時更大。在城市化發展的初期,主流觀點認為城市建設和建筑遺產的保護是沖突和對立的。保留、保護城市內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建筑和建筑群,是當時的德國現代化建設不得已做出的妥協和退讓。1952年,民主德國頒布了《保護和維護國家紀念物規程》,1962和1965年又相繼頒布了《聯邦土地利用條例》和《區域規劃法案》,明確規定了城市建設中不得拆除具有重大意義的歷史建筑。1972年11月16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通過,標志著遺產的保護工作進入到一個全球化階段?!笆肋z公約”的誕生也極大程度地影響著德國本土的遺產保護觀念。

三、第三階段:發展階段——全球化影響時期(公元1975至今)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遺產保護事業已經不再是每個國家孤軍奮戰的局面,而是更多地收到區域性、國際性的建議和公約的影響。1975年被稱為“歐洲遺產保護年”,是德國文化遺產觀念改變的轉折點。城市內歷史建筑遺產的保護與城鎮的現代化、城市化建設不再對立。主流觀點認同了城市內建筑遺產的保護促進了自身區域文化的發展,增加了城市的特色與吸引力,拉動了城市的旅游業發展。轉年,德國加入“世遺公約”,標志著德國的建筑遺產保護觀念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1976年11月2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內羅畢舉行的第十九屆會議上通過了《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建議上明確指出了歷史地區及其環境屬于寶貴的遺產,應受到各國政府的保護。每一個歷史地區與周邊的環境都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要協調城市化建設與歷史建筑、歷史城區保存的關系,避免或減少對建筑遺產的破壞,加大修復工作的力度,構建和諧的城市關系,將歷史建筑遺產作為地方的特色文化保存下來。此文件明確規定了,“各成員國應根據各國關于權限劃分的情況制定國家、地區和地方政策,以便使國家、地區和地方當局能夠采取法律、技術、經濟和社會措施,保護歷史地區及其周圍環境,并使之適應于現代生活的需要?!?/p>

1987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COMOS)第八屆全體大會通過了“歷史城鎮與村落國際委員會”提出的《保護歷史城市與城區的憲章》,又稱《華盛頓憲章》。此文件在繼續強調歷史建筑與城市現代化建設要協調發展的同時,將被保護的對象擴大到了更為宏觀層面上的建筑遺產。憲章認為,“應該予以保護的價值是城市的歷史特色以及形象地表現著那個特色的物質和精神的因素的總體”,被保護的對象不單單是歷史建筑與歷史城區,還有體現文化價值的城市原始規劃思想,城市原本的規劃形式,城市在歷史中形成的功能使命。對建筑遺產的保護不僅僅是對具體的、物質性的遺產的保護,更是對思想觀念上的、非物質的建筑觀念上的保護。

德國的建筑遺產保護事業在此時也得到了地方的高度重視。在20世紀末期,德國各地區政府開始大規模開展轄區內建筑遺產保護工作,出現了大量基于某遺產保護單位而制定的地方性遺產保護法規。以對波茨坦-柏林的宮殿及公園的遺產保護為例,兩州政府先后出臺了《勃來登堡州古跡保護法》(1991年)、《柏林歷史財產保護法》(1995年)、《柏林-波茨坦紀念區域保護法規》(1996年)等。此處遺產的保護工作歷經數年,不斷地擴大遺產保護的范圍,擴展遺產邊界,做了大量的工作去識別判斷周邊文化緩沖區的整體特征,對整個遺產區及其周邊進行綜合性的規劃,而非單一對其主要建筑進行保護。而這種不斷擴大遺產邊界、鏈接相同文化元素的保護思想,也打破了德國各州自行制定保護方案對所轄行政區的建筑遺產進行保護的情況,將兩個地方政府聯合起來,共同進行遺產保護和監管工作。

1995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和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在赫爾辛基舉辦了20世紀遺產會議。此次會議通過了一項重要決議,將20世紀遺產納入《世界遺產名錄》,打破了以往將視線僅放在歷史悠久的文化遺產上的傳統思想,同時也為德國的大批現代建筑遺產、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帶來了理論支持與發展環境。典型案例有2001年埃森關稅同盟煤礦工業區成功加入世界遺產名錄,與2008年柏林現代主義住宅區的申遺成功。德國作為第一批參加工業革命的國家之一,不僅僅擁有著大量的工業遺存,工業化更是深深融入了德國的民族特色。對20世紀遺產的承認,就是對德國的工業化和現代化歷史的文化認同。工業建筑遺產的保護,在為德國瀕臨衰敗的傳統工業區帶來新的生機活力的同時,也極大程度地保留了德國的社會原始風貌,魯爾區工業遺產的改造就是出色的成功案例。

隨著21世紀的到來,全球化的發展一方面推動了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世界性交流和發展,另一方面,移民熱潮和多文化交流也對各國的本土文化造成了沖擊。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文化遺產的保護理論也在不斷地更新發展。2010年發布的《關于歷史城市、城鎮和城區的維護與管理的瓦萊塔原則》,在之前具有世界性意義的文件《華盛頓憲章》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新形勢下建筑遺產保護方法的探討?!锻呷R塔原則》提出了“環境”與“緩沖區”的概念,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建筑遺產區域的保護范圍,重視建筑遺產區域的非物質性文化遺產的保護。同時《瓦萊塔原則》提出了對歷史城區保護的干預原則,界定了10項歷史建筑遺產維護工作中的要素,并提出了對這些要素進行干預的思想原則。面對不斷變化的新形勢,遺產區域內的社會行為、文化交流、經濟發展都會對原有的區域文化產生沖擊,《瓦萊塔原則》建議對區域內的各要素的發展進行干預,以控制這些新情況對區域特色文化的影響。

德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理論起源較早,然而二戰后才開始迅速發展,現在已較為成熟,并成為了一個遺產大國。從對“文物、藝術品”的保護,發展到對“古建筑”的保護,再擴展到將20世紀建筑也列入建筑遺產的保護范圍;從對建筑本體的保護,到對建筑文化的保護,再到對整個區域整體文化的保護;德國建筑遺產保護對象的概念不斷地擴大,理論也愈趨完善,成功案例不勝枚舉。隨著21世紀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對文化的傳承和保護將成為越來越多國家和地區的重點發展目標。建筑遺產的保護理論也必將會隨著時代繼續發展,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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