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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互聯網保險中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2019-11-13 10:51湯青
新生代 2019年19期
關鍵詞:保險人保險業務保險合同

湯青

一、關于互聯網保險保險人說明義務的描述

(一)互聯網保險概述

最近幾年國內使用互聯網保險的例子越來越多,這得益于互聯網技術的發展?;ヂ摼W保險的形式其可以給人們的使用帶來很大的方便?;ヂ摼W保險是在網絡場景中簽訂的保險合同,這類合同的簽訂方式是數字簽名,客戶不僅僅可以通過網絡上的保單號來查看互聯網保險的詳細內容,而且可以通過網絡上的保單號來下載互聯網保險合同,甚至是可以通過網絡上的保單號來打印互聯網保險合同。

(二)說明義務概述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主要有下述幾個特點:首先是法定性,保險人這項說明義務主要是以最大誠信原則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原則為基礎的,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保險法規范當中是一種全面的強制的規定,保險人和被投保人都不可以意思自治,即使做出了違背法律的自治規定也是依法不會產生效力的。其次是主動性和積極性,這兩種特性和投保人告知義務存在不同之處,這項義務是主動展開的,保險人需要向相關人主動解釋相關條款的內容,再次就是契約型,為了保障投保人能夠知悉相關內容,保險人需要在締約合同之前就將所有待解釋條款予以展開和說明。最后就是保險人說明義務存在程度上的差別。

二、互聯網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條款說明義務相關問題闡述

(一)“分別機制”適用存在的問題

“分別機制”記載于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當中,將保險人說明義務分為“一般說明”以及“明確說明”兩類,其中“一般說明”主要是保險合同當中的格式條款,“明確說明”主要適用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當中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但是在具體實踐當中對于一般說明和明確說明兩種說明方式的區分度不高,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難以實現“分別機制”的制定本意。

另外,在《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當中明確要求互聯網保險業務在營銷的過程中應當披露一些關于猶豫期、費用扣除以及保險單現金價值等內容,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一辦法的實用性不高,難以取得預期效益,同時,該《辦法》中提到的的一些信息披露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更接近于監管,這些信息披露能否起到和說明義務同樣的效果是有待商榷的。

(二)互聯網保險條款說明范圍存在特殊性

在互聯網保險當中,整個投保過程都在網絡上完成,具有一定的虛擬性,并且在交流問題上相較于傳統保險而言缺少了一定的直接性和明確性。在傳統的保險業務中,保險人在吸引投保人參保的過程中會主動針對一些疑問進行解答,保險人的知情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是在互聯網保險業務當中,保險人難以實現即時的和客戶之間進行針對性的交流,所以保險人需要提前對一些條款進行細化的解釋和說明,但是當前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當中的條款說明義務沒有易于操作的詳細規定,這就導致一些說明范圍問題變得更為繁瑣復雜。

(三)條款說明方式存在的問題

根據有關調查,互聯網保險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處理方式不夠多樣化,不但沒有開發出新的方式,甚至還不如傳統保險的履行方式。具體來說,在互聯網保險中,簽訂保險時,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方式就是書面方式,至于那些需要著重提醒的事項,例如免責條款,保險合同往往對這些內容的字體進行加粗以區別普通條款,書面說明義務提示的方式是在互聯網保險中占據了很大的比例,書面方式的體現顯得方式單一化、效果不顯著,而發達國家的互聯網保險保險人還會采用語音、視頻等方式履行說明義務,同樣地,傳統保險保險人也并不會單單采用書面方式,更多的會以面對面的形式與投保人進行交流、互相交換意見,在語言溝通之中解決保險條款與免責條款中存在的矛盾,促進統一意見的達成,實現合同的最終簽訂?;ヂ摼W保險中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流是單向的,未實現雙向交流與溝通,其義務履行的效果自然也不如傳統保險。在互聯網時代,人們獲取信息獲取方式最顯著的特征就是信息獲取對時間和空間的依賴性較小,不受“此時此地”的限制。從表面上看,互聯網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使得人們能在線上迅速交流,但是實際上,人與人在線上交流使用的是冷冰冰的文字、面對的是冷冰冰的屏幕,其效果并不如實地、實際的語言交流。在信息傳遞的過程中,人與人難以見面,更缺少情感信息的傳遞,人情味逐漸流失,這樣一來,人與人愈加疏遠,分歧與矛盾也會無限擴大,很難順利達成共識,總之,互聯網保險現存的、單一的說明解釋方式亟需改進。

三、互聯網保險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的完善方案

(一)促進互聯網保險條款的通俗易懂性發展

由于互聯網保險當中的一些條款應用的大多數都是專業性極強、難于理解的術語,特別是在網絡銷售過程中,保險人條款是投保人直接接觸的內容,復雜難懂的條款讓很多客戶望而卻步,因此而放棄購買。在同等利益條件下,缺乏專業人員的解釋說明,互聯網保險成為了投保人的次位選擇,因此,推動網絡保險條款的通俗化有利于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障,也能提升消費者的購買熱情,推動保險業務的增長。具體來說可以通過設置網絡在線客服以及電話客服的通道來解答投保人關于條款的疑問,保障雙方信息對稱,實現網絡保險的發展。

(二)重構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分別機制

我國曾對《保險法》中的具體規章制度進行過調整,并在單獨機制方面對保險人說明義務進行了闡述,提供說明義務和一般說明規則在合并之后變成“保險形式條款”;提示規則和明確說明規則的結合可以形成“保險人責任條款豁免”。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保險人說明義務施行分別機制,對于不同的投保人及被保人來說,保險條款的重要程度也是因人而異,因此,對保險人的說明義務進行區分也是非常合理的,然而,分別機制也有一個顯著問題,即現有的“說明”和“明確說明”的區分方法不夠科學,也不能很好地體現分別機制的本意。我國法律也未明確規定分別機制的內容,但這一問題的癥結在于上述區分方法本身就是不科學的,因此也難以發揮實效?;ヂ摼W保險相較與傳統保險來說,其電子化、網絡化、高速化特征是明顯的優勢,如果使用互聯網保險,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投保人與保險人都不可能進行線下語言交流。根據上文可知,互聯網保險的機制與網站設置很難確定保險人是否積極主動的履行了說明義務,也有可能是投保人自主操作查看到了保險相關信息,所以,重構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分別機制非常必要。

(三)利用猶豫期規則建立回訪機制

“猶豫期制度”可以使投保人的選擇更加具備主觀性和充分考慮性。國內的保險業務在營銷過程中一般都是保險人滔滔不絕地灌輸保險業務的優勢因素,投保人缺乏充分考慮的時間,很多保險人由于一時的沖動就購買了保險產品,但是實際上不知道自己購買的保險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這樣一來更不用談一些合同條款的認知程度問題,大多數保險客戶都是不清楚條款內容的。大多數參保人未學習過保險專業的知識,不了解多種多樣的保險產品的特征和內容,在缺乏明確認識的情況下,投保人胡亂選擇、不當選擇保險產品的事件屢有發生。為了革除這種問題,我國保險法需要賦予投保人一定的猶豫期,在猶豫期內,投保人有充足的時間去了解保險產品,知悉自己所需的保險類型,也有充足的時間閱讀保險合同,發現合同中的不公平之處或者其他問題??梢哉f,猶豫期制度能夠有效彌補投保人的決策瑕疵,妥善維護投保人的利益。

猶豫期制度可以說是一種兜底性的制度,即使我國互聯網保險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方式單一、效果不佳,但是有了猶豫期制度,依然能夠降低保險人為投保人帶來的不利影響,這一點尤其體現在保險說明方式補足方面,保險人需要在最大程度上對投保人的利益進行保護?;ヂ摼W保險說明方式不合理使得投保人可能在投保階段中未能全面了解相關條款,這樣投保人很可能出現決策失誤并對保險合同、保險人不滿,甚至采用法律手段解決,這樣必然耗費大量時間、精力,也有損兩方的利益,有了恰當的猶豫期間就能很好地避免兩敗俱傷的情況發生,既使得投保人明能晰條款、對以往的錯誤決策進行修正并仔細斟酌后再決策,也能使得保險人不用承擔投保人事后更改決定的風險,大大減少了互聯網保險保險人說明方式的不完善給投保人利益造成損害的現象出現。

在完善猶豫期制度之后,保險公司也可以建立回訪機制,主動向保險投保人了解其是否有對于條款內容的異議和疑問,加入發現投保人在認知上產生了誤差,就需要主動去解釋存疑的條款,便于投保人了解相關免責條款的實際內容和含義。另外還需要告知投保人一些權利和義務,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本文基于實際情況,對合理解決互聯網保險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存在的發展瓶頸做出了合理的建議,首先,要完善我國保險法,在法律相關條款中需要明確重要事項的范圍,對范圍進行明確的界定,不僅如此,還要建立完善的保險人說明義務分別機制,統一說明程度的界定,按照相關法律標準嚴格執行;對猶豫期內的決策誤區進行規范,保障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利益,最大程度上保護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同時,利用可回溯制度完善保險銷售制度的缺陷,讓互聯網保險的舉證困難問題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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