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法》歷經第一次、第二次修訂爭議升級中

2019-11-18 02:30
中國知識產權 2019年8期
關鍵詞:行政案件專利法專利權

1992年《專利法》第一次修改、2000年《專利法》第二次修改,兩次修法都主要是為了適應國際規則。這兩次《專利法》修改之后,多名中國專利局的專家在講解、宣傳《專利法》時,發表觀點、表明態度,相關爭論一直都在?!秾@ā返诙涡薷闹?,人民法院推行“大民事”審判格局,針對專利權無效這種行政案件是歸民三庭審理還是歸行政庭審理的分工問題,在法院內部引發了不小爭論,一直持續到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釋出臺。

一、《專利法》第一次修改之后,爭論仍然存在

《專利法》第一次修改中,雖然對此問題有爭論,但基本上是專利復審委員會的一些人在討論,法院多認為這個問題無必要討論或者爭論。最高人民法院態度十分明朗,無須討論。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同志有多篇文章提出修改建議,但專利權無效案件的數量并不多,鑒于當時的社會環境、修改《專利法》的目的,對此相關內容并非顯得那么必要與迫切,因此并未作出修改。

第一次《專利法》修改之后,多名專家在講解、宣傳《專利法》時,發表觀點,表明態度,說明相關爭論一直在進行。

如,1994年初,中國專利局吳伯明、黃益芬主編的《專利審查》指出:“絕大多數國家都規定,對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認為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請求宣告無效的,均由法院直接受理,作為行政機關的專利局不受理這種案件。宣告一項專利權無效,是對專利權人取得的這種財產權的取消,具有民事判決的性質,因此由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是比較合適的。但是,也有極少數國家,例如我國和日本,首先由行政機關受理這種案件,對其作出的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p>

又如,1999年,中國專利局文希凱發表《關于專利無效訴訟的被告和第三人參加無效訴訟問題》一文,專門有“對無效訴訟中應當由誰作被告的思考”。文中指出:“嚴格地說,盡管‘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確權訴訟)和‘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的案件'(無效訴訟)兩種訴訟依照我國法律和實踐都已歸入行政訴訟的范疇,但二者仍有明顯的區別。確權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一樣,只涉及單向的關系,即限于行政機關與特定的相對人之間,一般不涉及第三方,其駁回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專利復審委員會依職權作為的結果,對其決定不服的訴訟可歸于一般行政訴訟;但專利無效行政行為一般涉及相對的雙方當事人,即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其涉及的無效決定基于當事人一方提出的請求并在請求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為,即其行為因當事人請求而啟動,行為的結果是確定專利權有效或者無效。所以專利無效行政訴訟在行政行為的性質、范圍、結果等方面均有自己的特點。為此,對于無效訴訟的被告,不少國家規定是原訴訟雙方?!?/p>

“我國現行做法是由復審委員會當被告,未來應該考慮在無效訴訟中仍應由原訴的雙方作為當事人,復審委員會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因為在專利無效審理中,復審委員會的作用與法院一樣,是從裁判的角度指導和駕馭審理的進程,讓爭議雙方充分質辯,以中立位置對該決定進行審理。在無效訴訟中,它也仍應處于中立的位置,這有利于最優利用和配置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益,保證裁決或判決的執行。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僅能保證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從更高的角度審視,它無疑更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p>

吳伯明、文希凱等專利法專家在宣傳《專利法》的過程中,對于專利無效案件的性質、專利復審委員會該不該作為被告等在《專利法》中沒有得到修改的問題,仍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實,這也是當時中國專利局的看法。

二、《專利法》第二次修改之后,人民法院推行“大民事”審判格局,法院內部開始重視此問題的研究

《專利法》第二次修改并沒有涉及專利權無效案件性質的討論。此次修改增加了專利無效訴訟中第三人的規定,暫時部分緩解了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訴訟中作被告的壓力。因為,專利無效行政案件開始時,法院不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后來才允許專利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直到《專利法》作出修改,明確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個問題才明確下來,解決了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訴訟中單打獨斗的局面。但是,爭論的專利權無效案件性質問題并沒有解決。

第二次《專利法》修改之后,正趕上法院推行“大民事”審判格局的改革。在這種形勢下,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陸續改名為民事審判第三庭。在“大民事”格局下,專利權無效這種行政案件是歸民三庭審理還是歸行政庭審理,在法院內部引發了不小爭論。當然,這個爭論主要是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2月發布的《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這類案件只能在被告(原中國專利局,后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這場爭論迫使法官重新思考“專利權無效案件的性質”到底是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爭論中,原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官主要依據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觀點,認為應該是民事案件的性質;而行政庭法官的觀點正好相反。爭論沒有勝負。為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兩種意見同時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視這一問題。2002年2月,當時主管行政庭和知識產權庭的李國光副院長親自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調研,聽取兩個庭的匯報。2002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作出《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法〔2002〕117號)。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復中指出: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我國《專利法》《商標法》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取消了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終局決定制度,規定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此類案件應由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確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內部分工既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又要照顧當前審判實際,避免對涉及同一知識產權的行政審判與民事審判結果發生矛盾。據此,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從這個批復可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中,對此問題也不能形成一致意見。行政庭認為這類案件是行政案件,應當由行政庭審理;知識產權庭(民三庭)認為這類案件實際上是民事案件,應當由知識產權庭(民三庭)審理,結果就造成了這類案件行政庭和知識產權庭(民三庭)都可以審理的局面。

隨后的幾年中,由于專利權無效案件由行政庭和民三庭同時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要同時面對兩個庭,時而到行政庭出庭,時而到民三庭出庭,兩個庭的法官不僅對《專利法》條文的理解不同,審判思路也不一樣,加之案件大量增多,還經常發生開庭時間沖突,因此各方面意見很大。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釋出臺。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46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法發〔2009〕39號)。其中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確保司法標準的統一,就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的審理分工重新作出規定;明確將“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復審決定和無效決定的案件”等“一、二審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當然,該司法解釋沒有也無權明確這類案件的性質,但是明確了將這類案件全部劃歸知識產權庭審理。

2009年7月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的意見》(京高法發[2009]289號)。其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39號《關于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的規定》,結合我市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實際,就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類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審理分工問題,提出如下具體執行意見;明確“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復審決定和無效決定的案件”,暫由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而“執行中的情況,及時報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了解情況的人都應當知道,當時人民法院正在實行“大民事”審判格局的改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和民三庭的名稱同時在使用。

對專利復審決定和無效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案件管轄分工的重新劃分,和專利無效案件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一樣,實際上再一次減輕了專利復審委員會參加訴訟的壓力。

猜你喜歡
行政案件專利法專利權
陶凱元:《專利法》修改應堅持問題導向、契合專利特點、對標國際規則
KD494:基于區塊鏈的專利權證券化方法及裝置
森林植物檢疫行政案件案卷制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淺析抵制“生物剽竊”的方法
走出行政訴訟“執行難”的困境
《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
論行政案件的受理標準
“世界工廠”希望成為“世界大腦”
論專利權濫用的判斷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