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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社會下企業規避壟斷的法理依據及具體路徑

2019-12-06 06:26張舒
商情 2019年47期
關鍵詞:反壟斷法經營者自律

【摘要】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社會生產、生活日趨現代化,危險源的增多,企業社會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于是當今許多國家的立法,基于變事后預防、消極懲罰為事前預防、積極懲罰的立法政策之考慮,提出了更高的預防義務和更嚴苛的注意義務。在風險社會理論的影響下,企業壟斷司法也對行為人提出更低的認定標準。因此,在規避壟斷的高發與高要求下,企業在應對壟斷風險上也應注意全面性、提前性與專業性。具體要從建立健全的合規體系、開展企業壟斷內部培訓、注重行業自律與企業自查行為相結合、從容應對民事訴訟、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這五個方面防范風險。

【關鍵詞】壟斷風險

一、風險社會下的壟斷風險的集中體現

進入工業化時代以來,人類的理性得到了完全的釋放,甚至一度出現“理性萬能”的思潮,但人類在逐步擺脫自然主宰時又發現被新的風險所包圍,技術應用的風險、制度崩潰的風險、受到司法限制的風險等開始威脅人類社會。風險社會的客觀性也體現在企業的反壟斷風險角度,下圖是關于2007年至2018年十年間關于壟斷訴訟案件的數量,集中反映了企業壟斷風險的廣泛性與廣發性。

二、企業規避壟斷的法理依據

反壟斷法對企業的密切監管是反壟斷法為各國企業發展設定的警戒線,也是對中小企業設定的保護傘以及對經濟平穩設定的護航燈。反壟斷法是為規制這種反市場良性競爭的做法而應運而生,最早于19世紀產生于美國托拉斯組織。發展至今,反壟斷法以維護和促進競爭為宗旨,為各個企業提供了法律保障。以下從壟斷的具體方面的司法認定角度具體闡述其法理依據。

(一)壟斷協議的規定與司法認定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就實施控制市場﹑聯合定價﹑聯合抵制等意在限制競爭的共同意思表示。實踐中對縱向壟斷協議的認定,不能僅以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是否達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轉售價格協議為準,而需要進一步考察此等協議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與司法認定

市場支配地位的確切含義應為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所擁有的對商品價格﹑數量或其他條件的控制地位,或阻礙、影響潛在經營者跨入相關市場的市場地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可表現為不公平交易價格﹑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強制交易﹑搭售﹑價格歧視等類型。實踐中,以搭售為例,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行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經營者利用在相關市場內的支配地位進行搭售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缺乏正當理由。

(三)經營者集中的規定與司法認定

經營者集中指經營者之間的合并,或對其他經營者進行控制和影響的能力。集中有好有壞。好的方面指大企業更有利于規模經濟的實現,節約生產成本,形成良好的世場競爭力,不好的方面是指其會因控制產品的質量數量和價格而干擾市場競爭,反而會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形成阻礙。司法實踐中要根據企業的經營范圍、市場的準入機制、企業的性質、對企業相關配套行業的聯合發展、企業的銷售渠道與方式等綜合認定。

(四)行政壟斷的規定與司法認定

行政壟斷,是行政機濫用行政權力對市場資源合理利用和流動所作的違反市場經濟規律限制的現象。行政壟斷是我國地方保護主義的頑疾,在政府襁褓式的保護下的本地企業不經市場優勝略汰的鍛煉,在企業競爭力上只會裹步不前。外地中小企業面對本地行政機關規定的嚴格準入標準和其他標準,只能退而求其他。實踐中要認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首先要確立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另外,還需區分合法的行政行為、合法的商業授權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插手經濟的違法行為。

三、企業規避風險的具體路徑

(一)建立健全的合規體系

建立健全的合規體系是規避風險的打頭陣。企業應首先樹立防范壟斷風險的意識,建立完備的合規體系,要有專門的機構、部門及專業人員從事合規業務,另外,要有專門的法務工作規范以及具體處理條例。還要有詳盡的合規手冊,以簡明易懂的方式提示可能出現的每一個反壟斷法風險。

(二)開展企業壟斷內部培訓

開展企業壟斷內部培訓是規避風險的長明燈。企業自身的法務部的專業人員或者以各種形式聘請或者邀請的知名專家、執法機構人員或律師承擔培訓工作。定期培訓,長期培訓,集中式培訓,抽調式的遠程培訓等等均可。培訓應針對壟斷風險的具體表現、法律后果、一般預防措施以及具體行業規范等。

(三)注重行業自律與企業自查行為相結合

行業自律與企業自查行為相結合是壟斷風險防范的主力軍。行業協會應該發揮自律職能,制定行業標準與指導規范,加強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等,積極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企業還應該有發現自己違規行為的警覺措施,通過自查,建立內部的風險反饋機制,即在發現企業行為可能存在反壟斷法風險時,通過正常的渠道和方式去反饋與評估風險。當排查出風險系數高的行為后,對這一行為的后續處理也應做到提前預防。

(四)從容應對民事訴訟

從容應對訴訟是風險防范的最后防線。反壟斷法是極為專業的法律制度,很多壟斷行為看起來簡單,但實際認定中會有很多專業與細節問題,企業很難了解。所以,對某些面臨較大反壟斷風險的企業來說,與行業和學界專家保持適度的聯系、仔細整理體現合法行為的證據,可在最壞的情況下將損失降到最低。這種情況下,就算企業已經陷入反壟斷訴訟之中,也可嘗試借助證據鏈條不完整或者專家證人制度扭轉局勢。

(五)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完全競爭條件下,任何企業都不得不面對競爭,這也是商品經濟的本質特點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將企業風險降到最低。

首先,要在企業戰略定位及目標搜尋上下足功夫,應明察市場變化,審視自身資源及弱點。其次,在做出市場行為之前,最好要讓專業機構展開客觀的調查,做到信息準確而充分。另外,對對方企業的全方位的了解也頗為重要。不但對對方企業文化、企業行徑、企業政治意識形態的認同等有深入的了解,對其產品的市場發展力、市場的凝聚力都需要深入的了解,《孫子兵法》講到:“善勝者,勝于易勝者也”。

參考文獻:

[1]于志剛.風險刑法不可行[J].法商研究,2011(4):5.

[2]畢云飛.試論西奧多·羅斯福的反托拉斯思想及實踐[J].山東師范大學,2012:25.

作者簡介:

張舒(1987-),女,漢族,河南周口人,碩士,中國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經濟法,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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