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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自行和解?

2019-12-13 00:08
兵團工運 2019年9期
關鍵詞:當事被申請人仲裁員

自行和解,是指仲裁中的雙方當事人在沒有仲裁員的參與下,通過協商就某些爭議自行達成解決的協議。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這是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體現。和解可以在開庭中,也可以庭外達成協議。和解可以由申請人提出。也可以由被申請人提出,亦可以由雙方共同提出。雙方當事

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根據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反悔。達成和解協議后,當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原來的仲裁協議再次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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