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和解,是指仲裁中的雙方當事人在沒有仲裁員的參與下,通過協商就某些爭議自行達成解決的協議。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這是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體現。和解可以在開庭中,也可以庭外達成協議。和解可以由申請人提出。也可以由被申請人提出,亦可以由雙方共同提出。雙方當事
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根據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反悔。達成和解協議后,當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原來的仲裁協議再次申請仲裁。
兵團工運2019年9期
1《婚育與健康》2024年9期
2《現代經濟信息》2024年5期
3《創新創業理論研究與實踐》2024年7期
4《現代農村科技》2024年5期
5《電氣技術與經濟》2024年4期
6《吉林醫學》2024年3期
7《北京文學·中篇小說月報》2024年5期
8《經濟技術協作信息》2024年2期
9《首都食品與醫藥》2024年8期
10《北華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2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