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按照“著重調解”的原則,維持了我國一直實行的有關裁決前調解的規定。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兵團工運2019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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