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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仲裁披露制度的現狀

2019-12-14 12:50
職工法律天地 2019年12期
關鍵詞:事由仲裁員仲裁

孫 悅

(100088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北京)

一、仲裁員披露的法律性質不明確

《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或確認其指定前,仲裁員候選人應簽署一份獨立聲明,向秘書處書面披露在當事人看來可能影響仲裁員獨立性的任何事實或情況。秘書處應將此信息書面通知各當事人,并規定期限要求他們予以評論?!钡?款規定:“在仲裁進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上述類似情形,仲裁員應當立即向秘書處和各當事人作出書面披露?!币约啊堵摵蠂鴩H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9條、《美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第7條均有仲裁員披露義務的相關規定。綜上,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已形成比較規范的仲裁員披露制度,而我國至今未將披露義務納入仲裁法法規之中,這與世界仲裁規則發展潮流嚴重不符。加之,因國內立法上的缺失,無形之中給仲裁實務工作帶來諸多障礙,如仲裁員易將披露義務理解為即使沒有遵守披露義務亦不需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對披露義務缺乏基本的注意義務,對于是否應當進行披露往往帶有較強的隨意性。

仲裁員的披露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還是仲裁員與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義務?在理論與實務界尚有分歧,受國內立法尚未健全之影響,有學者認為仲裁員的披露義務應該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法律和仲裁規則應賦予當事人合意排除仲裁員披露義務在仲裁程序中適用的充分權利;學者張圣翠認為,仲裁員披露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將其排除。國際商事仲裁規則也將仲裁員披露義務規定為強制性義務,但這種強制性通常僅是針對仲裁員而言,而并非必然對當事人亦產生強制性的拘束力。我國部分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明確了仲裁員的披露義務,并且明確了仲裁員的披露義務是一項持續性的義務,嚴格要求仲裁員依照仲裁規則推動案件進程,盡可能避免程序上的瑕疵。筆者贊同將仲裁員的披露義務定義為法定的強制性義務,但應當允許在仲裁員履行披露義務之后,賦予當事人是否同意繼續按程序走下去的權利并承擔放棄權利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另外,在仲裁員進行披露之后,申請回避的權利必然歸于當事人,這里應該限定一個明確的權利行使期限,才符合仲裁的專業性與高效性,同時亦可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

二、無統一明確的披露義務標準

國際商事仲裁相關規則對仲裁員披露義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評判標準,國內機構的仲裁規則通常還是參照國際仲裁規則做法,因各仲裁機構發展程度不一致,在制度建構上有所區別,由此產生了關于仲裁員披露義務不同的標準。綜合國際仲裁機構與國內仲裁機構關于仲裁員披露義務標準認定的諸多做法,筆者認為可以分為兩種標準:分別為客觀披露標準與主觀披露標準??陀^披露標準主要表現為仲裁員應就當事人可能對他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引起正當懷疑的任何事由進行披露和說明,仲裁員披露的客觀標準僅要求對其公正性和獨立性所引起的“正當”懷疑事由進行披露和說明,而對當事人不正當的無證據的懷疑事由則無須進行披露和說明;主觀披露標準主要表現為只要在當事人“看來”可能對仲裁員的獨立性產生影響的任何事實和理由均需仲裁員披露,而無論這種對仲裁員獨立性的懷疑是否屬于“正當”范圍內,也即盡管仲裁員確信自己不但是公正的而且不存在任何引起公正性問題的客觀情況和事實,但只要當事人看來有這種情況的存在,仲裁員就有必要準備披露相關事實。因此,若要認定仲裁員披露事由的范圍是否在當事人有正當懷疑理由的范圍內,是需要通過客觀事實進行推斷,還是只要當事人主觀認為即可?這是區分客觀披露標準與主觀披露標準最直觀的表現方式。筆者認為,為保障仲裁員披露義務正當履行,應該形成統一明確的披露義務標準,才能更加凸顯仲裁的公正性,才能促使仲裁程序有效運行下去。

三、仲裁員對披露義務重視不足

仲裁界有一句名言:“仲裁的好壞取決于仲裁員的好壞?!敝俨玫墓灾饕w現在仲裁庭所作的裁決能夠得到承認與執行,因而仲裁員的公正性與其專業性相比是更加重要的保障。當仲裁員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實體情況存在利益沖突,或存在其他任何有可能影響其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的情形時,仲裁員的披露義務顯得尤為重要。

仲裁員對披露義務的不重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因仲裁規則未形成明文規定,披露義務被仲裁員理解為無依據而不必然履行;二是仲裁規則雖有規定,但未規定未經披露的法律后果,因仲裁員辦案時的疏忽以致披露義務規定形同虛設。仲裁員對披露制度的忽視會對仲裁程序的公正產生不利影響,仲裁員應當形成良好的責任意識,把披露義務作為其維護公正獨立的重要工具。仲裁法與仲裁規則均賦予了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權利,如果仲裁規則尚無明確的仲裁員披露義務,相當于間接性地把審查仲裁員不合理行為、全面了解仲裁員不公平情況的責任推給了當事人,由當事人主動發現仲裁員應當回避的事由而行使仲裁員回避的權利的作法幾乎是一個無法完成的任務,這便要求仲裁員在出現可能引起回避事由時主動進行披露,以便于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仲裁員披露意識不足,往往造成披露制度實務中的可有可無,加之仲裁規則雖有仲裁員披露義務之規定,但仲裁規則未對仲裁員違反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進行分配,某種程度上助長了仲裁員對披露義務的消極履行。

四、小結

筆者以自身經辦的一起仲裁案件為例說明披露義務的重要性。案件組庭后,依據仲裁規則規定已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基本信息、雙方代理人的基本信息、證據材料等交與本案仲裁員,仲裁員在明知其掛職的律所與被申請人代理人執業的律所為同一家律所,卻沒有及時向雙方當事人進行披露,等到開庭前一日,才將此事告知辦案秘書。仲裁員認為,只要其開庭時向雙方當事人披露并征得當事人一致同意繼續由其擔任仲裁員,案件便可以繼續審理,而雙方當事人可被視為其放棄提出回避的權利。最終,申請人還是行使了回避的權利,本案需重新組庭,仲裁效率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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