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必須經登記
才能設立嗎?
法條: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釋義:
登記是居住權設立的必經程序?,F實中,為了切實保障居住權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應當及時辦理居住權登記。同時,如果他人惡意通過哄騙、脅迫等方式獲得居住權,房屋的實際權利人也可以通過主張該居住權沒有經過登記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如何保護
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法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釋義:
允許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定,是對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的進一步落實,有利于合理規劃、高效利用農村土地資源。允許對土地經營權合同進行登記,使其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則有利于防止承包方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或同時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不同的人,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利益。
(摘自《生活中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