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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的思考

2020-01-18 19:52宋愛仙
黑河學院學報 2020年2期
關鍵詞:發債融資企業

宋愛仙

(武夷學院 商學院,福建 武夷山 354300)

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經濟飛速發展,使我國一躍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我國企業對境外發債融資的需要也不斷增加。因此,如果企業境外發債融資得當,有利于企業運用境內外兩個不同的資本市場來拓寬企業發展的融資渠道,從而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發展[1]。但筆者在梳理企業境外發債融資中發現結合境外發債的模式存在部分問題,這些問題會直接的影響到我國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國企業的發展。

一、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的制度框架

1.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制度框架中部門規章層面

對于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來說, 隨著時代的發展,早已出臺了相關的制度來制約和保護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這不僅規范了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在一定程度上還能起為我國企業保駕護航的作用。在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的制度框架中,早已制定并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并規定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的相關內容。早在2003年1月,我國就出臺了由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及外匯局聯合發布的條例《外債管理暫行辦法》?!锻鈧芾頃盒修k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地將我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中出現的債券列為外債中的一種國際貸款。這種國際貸款是指在境外機構中,以外幣為主體的債務,這種債務跟人民幣無關,只是與當地貨幣相關[2]。因此,各種企業在進行境外發債融資時應該注意外幣的匯率謹慎投資,避免因為在境外發債融資過多而出現資產不良狀況,從而導致企業無法存活并發展。

2.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制度框架中規范性文件層面

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制度框架中規范性文件層面有三種,一是國家發改委發布的文件;二是人民銀行性質的規范性文件;三是外匯局性質的規范性文件。下面針對這三種規范性文件進行簡要地介紹和分析。

在國家發改委發布的文件中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在2012年發布的《關于境內非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這個文件明確規定了境內企業如果想要去境外以人民幣的名義發行債券,必須要經過國家發改委的允許[3]。具體流程是,中央管理企業應該不通過其他手段而應該直接向國家發改委提出申請,地方企業向企業注冊地所在省份發改委提出申請。在省級發改委審核通過后,再報至國家發改委,然后由境內企業向發改委備案。另一部分是2015年發行的《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此文件明確表示要取消企業發行外債中額度審批的相關內容。

在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制度框架中人民銀行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即2016年4月,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這個通知表明企業在進行境外發債融資時可以根據自身的能力來開展跨境融資。在開展跨境融資的業務中可以包括企業在境外發債融資中進行本外幣的跨境融資。

外匯局的規范性文件即國家外匯局在2016年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通知》。 國家外匯局發布的此項通知表明,境內企業在進行外債資金融資時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辦理結匯手續。

二、企業境外發債融資的具體模式

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的模式包括直接發債模式及間接發債模式兩種。由于這兩種境外發債融資模式的不同,采用這兩種不同方式進行境外發債融資的企業也不同。在選擇合理的境外發債融資模式時,一定要根據自身企業的具體發展情況。下面將針對企業境外發債融資的兩種具體方式進行分析。

1.直接發債模式

直接發債模式相比間接發債模式具有時間短而且方便快捷的特點,直接發債模式的辦理并不需要太多繁瑣的手續。這種發債模式一般應用于交易結構比較明了、容易受投資者歡迎的企業。但除此之外,這種模式同樣也需要境內企業有比較豐厚的資本。這種模式需要境內企業繳納投資者預提稅和增值稅。因此,對于其他小中企業來說,這種發債模式往往不會被采用。目前,進行境外發債融資的企業大部分都是中小企業,只有小部分背后有大企業扶持的企業,才有能力進行這種發債融資模式。由于小中企業本身就沒有過多的資本來繳納這些稅,采用這種直接發債的模式將會提高境內企業發債融資的融資成本,因此,往往不會被發債人廣泛運用。

2.間接發債模式

間接發債模式在《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行前,由于要經過的審批程序繁瑣,而且對發債發行人的要求過多,因此往往造成企業在進行境外融資時難以獲批的狀況。除此之外,要想通過間接發展模式在境外進行發債融資,也需要辦理很多手續。并且辦理這些手續還需要很多的時間,在每個辦理環節都需要經過審批,只要一個審批不通過,那么就無法進行間接發債模式來在境外融資,因此,這種間接發債融資模式也對很多企業有一定的制約作用。

在現實中,大部分的企業一般采取在境外成立子公司的方式,利用子公司進行發債,也就是間接發債模式。間接發債模式在上述文件發行之前應用較多,在上述文件公布之前,運用間接發債模式不僅可以避開我國發改委的審批,而且還可以減少融資成本,縮短融資時間使企業發展得更加完善,因此,間接發債模式是融資人的首選方式。而在間接發債模式中,融資人首選的也是成立境外子公司來進行發展。成立境外子公司,不僅能在某方面不繳納多余的稅款,同時,又能使境外發債融資手續更加快捷,不被時間所困擾。

三、境外發債的增信措施

在我國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中,無論是采用直接發債模式還是間接發債的模式,由于要進行的是境外發債,一定會有關于企業的信用的問題,因此,在境外發債融資中,誰承擔我國企業的信用非常重要。如果由銀行擔保發債企業的信用,那么將大大提高我國企業進行境外融資的成功率[4]。銀行擔保,不僅是財力的象征,同時,也是對我國企業的認可。因此,適當地增加我國企業在境外發債融資中的信用擔保不僅能夠方便我國企業盡快進行境外融資,同時,也有助于提高我國企業進行境外融資的額度。這樣可以降低我國企業境外融資成本,促進企業的利潤增長,而我國企業的發展又能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其中境外發債的增信措施具體有以下幾種。

1.境內企業為發債企業提供擔保

在我國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時,可利用某著名境內企業作為擔保人并出具擔保函的形式,為境外子公司在進行放貸融資時增加信用。對這種增信形式,我國外匯局下發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該文件規定了我國境內企業作為擔保人,簽定合同后必需要向當地外匯局進行登記,在沒有經過外匯局批準的情況下不可以為境外子公司支付擔保[5]。除此之外,如果是要通過境內企業為我國發債企業提供信用擔保,那么擔保周期也比較長。這種模式顯然間接的限制了我國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因此,在進行增信時采用境內企業為發債企業提供擔保,由于這種情況會使得擔保周期增長,從而增加企業的境外發債融資成本,這種情況并不常見。

2.營造維持良好運營協議

維持良好運營協議又稱為維好協議。這種協議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共同簽訂。該協議規定了境內企業要想得到境外企業的融資必須要承諾境外發行人股份占有一定比例,同時境內企業就可得到境外企業的融資支持,可在境外企業的保證下不會出現破產情況。但由于維好協議只是一種條款聲明并不是擔保。一旦企業發生違約事件,雖然境外企業可以要求子企業進行違約賠償,跟母企業并沒有關系。因此,營造維持良好運營協議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子企業,而在國際上缺乏公信力。

四、我國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中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在進行境外發債融資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嚴重的影響著我國企業在境外進行發債融資,極大地限制了我國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和壯大。這些問題多為市場發展跟我國企業境外融資間產生的問題。以下是筆者將針對以上問題提出的相關建議。

1.境外發債融資文件過多

我國企業想在境外進行發債融資,肯定是由于境外市場有利可圖。但由于市場是不斷變動的,而且境內企業在進行境外發債融資時往往要結合我國不同部門出臺的很多種不同文件進行備案操作。我國所出臺的關于境外融資的文件就隨著市場的變化在不斷更新。

目前,由于我國出臺的有關境外發債融資的文件更新速度快,讓多數我國企業普遍對境外市場發行債券的流程不熟悉、不清楚,從而造成時間上的浪費和程序上的繁瑣,增加了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的成本。但同時也衍生了一個商機“中介機構”,目前,市場上涌現出來很多中介機構專門幫助我國國內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的咨詢。這些中介機構會定期學習并研究我國相關法律文件,針對我國相關法律文件和當地的法律文件來研究相應的對策并協助我國中小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以此來收取回報。一般企業進行境外融資時,往往會找到中介機構,而中介機構往往服務費較高,還不一定能夠保證融資成功,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企業進行境外融資,從而限制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要想改變這種情況,先要加強宣傳引導,營造一個良好的境外發債融資環境。我國有關部門應該出臺具體相關的政策,不應該讓境外融資在審核流程上浪費過多時間。

2.職能部門工作亟待加強

目前,我國發改委的備案登記管理,跟市場化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要想進行境外融資,那么首先就必須要在發改委進行備案登記。因此企業想進行境外融資時,由于備案流程過于復雜,而且耗費時間長,很多企業就打消了境外發債融資的想法。在我國《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證明》中可以看出,從我國企業想要融資而郵寄資料到收到證明的時間往往在20個工作日內。但由于企業每天不斷運轉,會一直消耗人力等資源成本,20個工作日加上相關受理時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運轉負擔。除此之外,我國發改委進行備案登記時由于相關管理人員的工作態度問題,會影響到相關企業的積極性。因此,也不利于我國企業進行自主發債融資。在一定程度上,還阻礙了我國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但市場是瞬息萬變的,很可能因為登記流程的復雜而嚴重地影響了我國企業的發展,直接導致境內企業在進行融資時的成本增加等問題。

3.我國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的稅務成本過高

現在企業在直接對境外企業發債時不會產生稅務問題,但在境內債務人向境外債權人支付利息的同時,就需要繳納不少的預提所得稅和增值稅以及教育費附加,這會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我國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6]。并且這些稅款也需要按時繳納,不得拖欠。但這些稅款對于剛剛成立起來的中小型企業來說無疑是一種負擔,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國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的成本。所以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應該加強對這些境外融資企業的扶持力度。

五、結語

綜上所述,針對我國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的具體分析,要從我國企業境外發債融資的制度框架和我國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時的具體模式出發,制定相關境外發債的增信措施,尋求我國企業在進行境外發債融出現問題資時的解決辦法。以期我國境內企業進行境外發債融資時,選擇適合并合理的融資方式來避免融資成本的損失。除此之外,我國企業在進行境外發債融資時也要注意提企業升自身的信用等級,并采用合理的方式增信,以便在境外資本市場合理融資,將企業發展的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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