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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環境審計問題的兩點探討

2020-02-04 07:41穆軒
銀幕內外 2020年9期
關鍵詞:合法性真實性

摘要:明確資源環境審計中,需要審計的問題,是執行資源環境審計的關鍵。通過對一些文獻中觀點的總結,來探討審計問題的產生因素與分類。得出了審計問題產生因素之間的關系,以及較為合理的問題分類。有利于資源環境審計理論的構建與實務的操作。

關鍵詞:資源環境審計;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一、前言

關于資源環境審計中的審計問題,眾多學者的論述卷帙浩繁。本文從當前審計界的諸多學術研究中,探討兩個值得思考的環境審計問題。

二、資源環境審計問題的產生及其因素之間關系的探討

(一)研究現狀

要探討“存在哪些資源環境問題”,需要先探討資源環境問題是怎樣產生的,即“什么催生了資源環境問題”。

在資源環境問題上,存在“兩權分離”的現象,產生了資源環境的委托人與受托人。委托人將資源環境交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管理,產生了“委托代理”。受托人由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承擔相應的責任,產生了“受托責任”。

本文按照委托代理理論,或者說受托責任理論分析資源環境問題。按照產生問題的原因是受托人有意為之,還是無意為之,可將問題分為代理問題和次優問題。鄭石橋[1]認為,由于環境責任主體是理性人,所以會產生環境代理問題和機會主義行為。但這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從邏輯鏈分析可得出:后者是前者的原因。代理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受托人主觀上存在機會主義的心理,認為自己對資源環境的失職不會被委托人發現,這種冒險心理即機會主義。同時,由于環境責任主體是有限理性人,有限理性將導致受托人在委托代理資源環境的過程中出現次優問題。

還有一些文章認為,代理問題產生的原因是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環境不確定性三個因素。本文將界定“環境不確定性”的含義。這里的環境并非“資源環境”中的“環境”,而是客觀環境。受托人管理資源環境的業績由多種因素決定,既有主觀努力程度的因素,又有客觀環境的因素,而客觀環境是不確定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即受托人的管理活動完成得不好,受托責任履職不到位,有些時候可能是由于受托人自己不努力,有些時候可能是外在環境阻礙履職。因此,環境不確定性是指業績影響因素中的客觀環境不確定性。

(二)本文觀點

簡單地說,從受托人的視角分析,“激勵不相容”指“你看重資源環境可我不看重資源環境”,“信息不對稱”指“你不知道我管理資源環境的真實情況”,環境不確定性指“我干得不好也許是客觀原因導致的,可能不是我不努力”。關于這三個因素之間的關系,鄭石橋認為,信息不對稱和環境不確定性是前提條件[1]。只要不存在這兩個因素中的某一個,僅存在激勵不相容因素的情況下,將不會出現代理問題。只要“你知道我的真實情況”,受托人將無法造假;或者“我如果干得不好只可能是由于我不努力”,所以委托人或審計主體可以通過結果來衡量受托人的努力程度。但本文認為,這三個因素處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不存在哪個是前提的現象。如果激勵不相容,但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環境不確定性的因素,仍然會引發代理問題;換言之,如果信息不對稱、環境不確定,但激勵相同,也不會引發代理問題。只要受托人與委托人關注的內容一致,那么即使沒有任何其它客觀上的約束,受托人也將主動滿足委托人的要求。即使真實情況無法被了解(即信息不對稱),也無法從結果衡量努力程度(即環境不確定),但由于受托人不存在欺騙委托人的動機,也就不存在主觀上欺騙委托人的問題,那么產生的問題將只可能是次優問題,而非代理問題。

然而在探討代理問題的原因時,人們只談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環境不確定性三個原因,常常忽視前文探討的機會主義行為。關于這四個原因之間的關系,本文認為,前三個原因是客觀原因,機會主義是主觀原因,即受托人自身的原因。激勵不相容仍然是客觀原因。上文所論述的“那么沒有任何其它客觀上的約束,受托人也會主動向委托人靠攏”,并不是指“‘激勵相容與否是主觀因素而另外兩個是客觀因素”。三者都處于客觀層面,“其它”是指另外兩個因素不存在,只要“激勵相容”這一客觀因素存在,那么“機會主義”這一主觀因素也就無法引發代理問題。

受托人與委托人的關注點是否相同,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問題。激勵不相容導致受托人因機會主義而欺騙委托人,并不意味著激勵不相容等同于騙人,等同于機會主義。因為信息不對稱也能引發機會主義,給受托人提供騙人的機會,環境不確定性同理。綜上所述,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環境不確定性是前提條件,機會主義是直接動機。

三、資源環境審計問題的種類

(一)研究現狀

有很多種資源環境問題的分類方法,如企事業單位的資源環境問題,政府的資源環境問題等。本文重點探討國有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的資源環境問題。鄭石橋將資源環境問題歸結為環境財務問題、環境業務問題、環境信息問題、環境制度問題,具體如表1。下文將以該框架來探討環境問題,并對該框架進行評述。

該框架認為,環境信息問題包括環境財務的信息問題和環境業務的信息問題,而環境制度問題包括環境業務的制度問題、環境財務的制度問題,以及環境信息的制度問題。

針對這種分類方法,吳勛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吳勛認為,從2004到2015年審計署發布的環境審計結果公告來看,政府環境審計主要分為環境財務審計、環境合規審計、環境績效審計、環境責任審計四種類型。環境問題包括上述相應的四種問題。該文將環境財務與環境合規、環境效益并列。該文指出,環境財務審計包括對環保資金預算、撥付、使用的科學、及時、合法進行審計,環境合規審計包括企業經營活動或工程項目是否遵循相關政策法規。因此,該文認為環境合規只包括業務合規,不包括財務合規。同理,該文認為環境效益也只包括業務效益,不包含財務效益。而財務的“科學、及時”本質上是衡量財務的效益性,即財務問題已經包含了財務的合規與效益。

該文還將環境責任問題單獨列示,但本文認為環境的責任問題,僅可能是是否盡到真實性的責任、是否滿足效益性的責任、是否符合合規性的責任。因此,它們應當蘊含在前三個問題中,而不應單獨列示。即前三個問題本質上也是一種環境責任問題,因為環境審計就是審查環境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

文章中,審計署在這十多年的環境審計實務中發現的問題有:項目資金、會計信息及財務管理、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環保設施運行效率及達標情況、內部管理、相關監管部門等。項目資金與財務管理按照表1所列的框架,顯然屬于財務問題。會計信息屬于財務信息問題,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環保設施運行效率及達標情況屬于業務問題。內部管理可能是業務信息問題,也可能是制度執行問題。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管可以是制度設計問題,也可以是制度執行問題。

(二)筆者觀點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對表1的框架進行適當修改。財務行為不只可以關注合規性,也可以關注效益性,比如環保資金的使用是否科學與及時。同理,業務行為也可以既關注合規性,又關注效益性,比如環保設施運行是否高效。我們再來剖析一下表1中的“健全性”。健全性可以理解為制度“好不好”,似乎等同于“效益性”。但制度問題包括制度設計是否有缺陷,以及制度執行是否到位。設計是否有缺陷,是指設計得“好不好”,也就是關注制度設計的效果性。執行是否到位,是指是否執行,也就是關注制度制度的真實性。所以,表中的健全性其實是效果性與真實性。除了傳遞的信息是否真實,信息問題還應該包括:信息傳遞是否及時,也就是信息的效率性;信息傳遞是否完整,也就是信息的效果性。因此,我們可以得出表2的環境審計問題體系。

參考文獻:

[1] 鄭石橋.領導干部資源環境責任審計需求:理論框架和例證分析[J].會計之友,2018(14).

[2] 吳勛.政府環境審計實施現狀與改進建議——基于2004——2015年審計結果公告[J].會計之友,2017(09).

作者簡介:穆軒(1993—),男,山西太原人,審計碩士,研究方向:政府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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