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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禁反言實踐的優化路徑

2020-02-04 07:41扶圣
銀幕內外 2020年9期

摘要:以民事訴訟中誠信原則適用的具體化、規則化要求為背景,禁反言理念從一種學術理論直接導入司法實踐,并呈現逐步擴大之勢。筆者通過查閱大量禁反言適用案例發現,司法實踐中體現的禁反言適用范圍已遠遠超出我國理論界所界定的內涵,禁反言適用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僅包括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言行,還涵蓋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律關系主張以及生效判決中確定的請求與事實等,這實際上接近了英美法系民事訴訟禁反言的外延,而后者正是禁反言濫觴之地。禁反言在英美法系已形成一套復雜且嚴密的規則體系,而在我國理論界,對其內涵與外延尚未形成統一觀點。在司法實踐中,禁反言以原則的形式的構成裁判理由,對其規則類型與適用要件則鮮有說明。禁反言適用規則的缺失,致使其在司法實務中正確適用成為一種偶然,當事人正當的訴訟權利遭受威脅,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嚴重失衡。因此,構建民事訴訟禁反言規則不僅僅是完成誠信原則適用具體化的任務,更是現實地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需要,對于真正發揮禁反言維護程序安定與權利保障的功能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禁反言規則;程序保障;訴訟權利;信賴利益

一、民事訴訟禁反言理論的提出

(一)誠信原則的確立與禁反言理念的興起

1.誠信原則的確立

在民事審判改革向縱深發展的當下,我國雖依然處于向“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轉向的過渡階段,但無論是制度改革趨向還是審判實踐都愈加尊重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主體地位。盡管從制度層面來看,我國民事訴訟尚未為當事人提供完全的當事人主義訴訟環境;但在實踐層面,隨著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客觀上促進了公民民事權利的膨脹與權利意識的覺醒,由此濫用訴權、不誠信訴訟、重復性訴訟等問題開始在民事訴訟中爆發。

2.禁反言理念的興起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得以確立,隨之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內涵與外延及其適用的研究則進入一個新高潮。針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內容,不同學者的觀點存在個別差異,不過共性更加明顯,比如禁反言普遍被作為其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實踐中,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存在多種形態,而為禁反言所規制的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在其中尤為常見與突出。因此,盡管理論界對誠實信用原則如何適用的問題上存在分歧,但將禁反言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以禁反言來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已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成為理論界與司法實務部門的共識。由此,禁反言理念在民事訴訟中迅速興起。

(二)禁反言的內涵與外延

1.禁反言的內涵

我國民訴學者研究禁反言的專題文章與專著相對較少,多數涉及禁反言的論文是在討論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時提到。按照我國學者的觀點,“禁反言又可以稱為‘禁止言行前后矛盾的法理,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內外的言行產生某種合理信賴,并依此信賴進行了相應的行動后,另一方當事人卻作出與自己先前的言行不一致或相矛盾的言行,對于這種有損當事人信賴利益的言行,應根據誠信原則對其作出否定評價?!备鶕@一定義,我們可以歸納出禁反言的內涵:首先,禁反言針對的前后矛盾的言行(包括默示與不作為),無矛盾言行則不存在禁反言適用的空間;其次,信賴因素,對方當事人必須已經對先前言行產生合理信賴或期待,如果不存在這種合理期待或信賴,即使存在前后矛盾的言行,也不能予以禁止,否則禁反言適用缺乏其正當性;再次,基于信賴先前言行的當事人進行了相應的行動,這一行動表明當事人已產生信賴利益,如果當事人僅表示信賴實際未采取任何符合信賴的行動或者采取了相反的行動,則一般不會觸發禁反言的適用機制,原因在于此時當事人并未產生信賴利益,強行適用禁反言將對被禁反言方造成實質的不公正,也不符合該規則本身的衡平性。

2.禁反言的外延

上述對禁反言內涵的理解深受日本理論的影響,而日本禁反言的理論則是源于對英美法上禁反言的部分截取與改造。這一禁反言定義最接近禁反言字面意思與原始意義,大致對應著英美法系既有行為禁反言(estoppel in pais),是英美法系一項十分重要的衡平規則,承擔著規制當事人訴訟內外行為并平衡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價值功能。

二、民事訴訟禁反言規則的中國化構建

(一)禁反言規則的構建路徑

1.構建基礎:以誠信原則展開為基點

言及禁反言規則的構建,不免令人生起疑慮——禁反言作為一項英美法系的規則體系與我國的訴訟環境相融嗎?與一般的具體規則不同,禁反言規則所涉及的內容關系到民事訴訟基本制度,因此這種疑慮顯得更加凝重。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體系建設的過程中,這樣的疑慮并不讓人陌生,比如誠信原則,當初引入到民事訴訟法之時,也是受到了同樣的質疑,這些質疑并非不具有合理性。無論是誠信原則還是禁反言規則體系,都是在高度發達的當事人主義訴訟環境中產生,二者的正當性都離不開其所產生的訴訟環境。有這種疑慮的人認為,我國目前尚不存在這種當事人主義訴訟環境,引入這種加強法院裁量權的規則,很可能會使當事人的訴訟空間遭到進一步的壓縮,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實現。對于這種觀點,筆者持保留意見。

誠信原則成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并不意味著其適用已獲得天然的正當性。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如何平衡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才是其獲得正當性的現實基礎。因此,誠信原則的適用成為理論界關注的重點。就誠信原則規制當事人矛盾的言行這一側面來看,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效果并不理想,在很大程度上給當事人造成了不意打擊。法院在具體案例中適用誠信原則時,很少關注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而是一味的禁止當事人不一致的言行,也不分析具體言行的性質以及其對于雙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意義。

2.具體路徑:理念——原則——規則

在我國民事訴訟實踐中,禁反言已完成由理念到原則的蛻變,且取得了豐富的實踐基礎。禁反言在實踐層面,已然發揮著規制當事人矛盾言行的作用,與此同時,禁反言以禁止矛盾的主張或言行形式實際地實現了避免矛盾判決與重復裁判的功能。因此,筆者認為,按照從理念到原則再到規則的發展路徑,禁反言規則的構建已是“弦上之箭”,蓄勢待發,應當成為理論界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在遵循理念——原則——規則這一具體構建路徑的思路下,秉承禁反言規則的價值初心,通過對域外禁反言具體規則與實踐的考察,再結合我國的本土資源,嘗試構建本土化的禁反言規則體系,以具體的規則來引導法院與當事人對禁反言的準確適用,以期在實現訴訟程序安定、訴訟經濟價值的同時努力達成與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這一目標的平衡。

(二)禁反言規則的具體內容——兼采兩大法系之長

1.當事人行為禁反言的適用規則

(1)積極要件

當事人行為禁反言適用規則的積極要件,是指這一規則適用所必須滿足的條件,如果積極要件中的因素缺失,則該規則不應當被允許適用。

(2)消極要件

當事人行為禁反言規則通過禁止當事人的矛盾行為或陳述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嚴格適用禁反言是不能達成這種利益平衡的,甚至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法院因此會拒絕禁反言的適用。這些情況可以認為是當事人行為禁反言適用的消極要件。符合消極要件的情形將成為禁反言適用的例外,因此受到嚴格限制。一般只有在當事人信賴利益可回復或“反言”當事人的利益遠遠大于“信賴利益”時,禁反言的適用才會受到限制。所謂信賴利益可回復,是指當事人基于信賴的利益受損只是暫時的,在后續的訴訟程序中可以回復到原來的狀態并且不會對當事人實體權利造成影響。另一種情形比較好理解,“反言”當事人的利益遠遠大過“信賴利益”時,基于對實質公正的保障,法院可以拒絕禁反言的適用。但無論是哪種情況,“反言”當事人均存在過錯,必須為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法院裁判禁反言的適用規則

與當事人行為禁反言以行為作為禁反言的依據不同,請求禁反言與爭點禁反言的依據主要是前訴的生效判決,因此本文將這兩類禁反言規則統稱為法院裁判禁反言。如前所述,前訴生效判決是法院裁判禁反言適用規則的先決要件,因此對此內涵與外延必須先行確定。對于請求禁反言與爭點禁反言各自獨有的要件要素將在之后分別構建。

(1)先決要件——前訴為生效判決

在英美法系,先前判決要求是有效且終局的,判決的有效性和終局性是兩個概念,判決在作出之時或經合理登記后即為生效判決,經過宣告后便具有終局性。這與我國對生效判決的理解不同,根據我民事訴訟法對生效判決的規定,我國的生效判決即為終局判決。判決的終局性意味著當事人已經窮盡了訴訟制度中所有的常規救濟程序,是法院對于訴爭事項的終局判定。根據這一認識,我國的生效判決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二審法院的判決、一審終審制的判決、上訴期內未上訴的一審判決。對于仍在上訴期內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原判決則不能作為生效判決。

生效判決意味著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與義務已經得到法院的認定,并且法院的認定隨著判決生效而開始拘束當事人。對于裁判禁反言而言,只有對案件實體事項作出裁判的判決才是其規則適用的前提,其他的對于程序性問題作出的裁定或命令以及未觸及實體事項的裁判都不能作為該規則的先決要件。例如,因不符合起訴條件而被駁回起訴的裁定、純粹因時效問題而被駁回的判決以及因當事人自愿撤訴而作出的撤訴裁定等。

(2)請求禁反言的要件要素

請求禁反言的適用規則在符合上述先決要件后,還應當滿足“前后訴的當事人相同”與“兩次訴訟的請求同一”兩個要件,以下將就這兩個要件的內容分別闡述。

第一,前后訴的當事人相同。當事人相同,體現了判決效力的相對性,這是兩大法系關于判決效力的共通之處。前訴的生效判決只能約束前訴的當事人,后訴的當事人只有跟前訴中的相同時,前訴的請求才能直接約束后訴。前后訴的當事人相同,并非要求后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法律身份也與其在前訴中完全相同。例如在前訴是被告的身份,在后訴中可以是原告。這并不影響對當事人相同的認定。對于相同當事人范圍的認定,應作擴大理解,除訴訟的當事人外,還應當包括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二,兩個訴訟的請求同一。在英美法系上,如何判斷請求的同一是實踐中的重難點,這在我國也是。英美法系關于判斷請求是否同一有著非常復雜、精深的識別理論,但這套論理目前來說很難在我國應用。對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而言,將請求理解為民事訴訟中訴訟請求可能更容易為大家接受,同時在實務中也相對容易操作。

(3)爭點禁反言的要件要素

第一,特定爭點在先前訴訟中得到了當事人充分的爭訟并經過法院實際裁判。爭點得到了充分的爭訟至少包含了兩層涵義:第一層,當事人在訴訟中有充分且公平的機會對爭點涉及的問題提出主張或抗辯,竭盡其攻擊防御之能事。第二層,當事人確實對爭點涉及的問題進行了爭議,各自提出了不同的主張或抗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爭點未進行爭辯,而是承認,無論是明示還是默示的承認,該爭點都將因為未實際爭辯而不能產生禁反言的效力。所以,訴訟中的自認涉及到的事實或證據是不能作為爭點的,更不能產生爭點效力。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否就爭點進行過爭辯,結合判決書、庭審筆錄等文件的記錄可以確定。爭點經過法院實際裁判,是指經過當事人充分爭執的爭點最終由法院進行了認定并作為了判決理由。在裁判文書中判決理由即“法院查明”部分可以查證特定爭點是否經過法院實際裁判。

第二,特定爭點對前訴判決的作出是必不可少的。哪些爭點對判決作出是必不可少的,一般要結合實體法中有關請求權的具體要件規定進行判斷。如果特定爭點對于判決來說是無關緊要的,或者對當事人是否能夠獲得勝訴判決的影響很小,那么基于訴訟本身的功利性與當事人的理性而言,很難期待當事人對這種爭點會進行充分爭辯。因此,如果以這種爭點來約束當事人在后訴中的爭點,則很可能會壓抑當事人的正當權利,所以缺乏正當性基礎。而對于判決作出必不可少的爭點,因為其對于當事人能否獲得有利判決具有重大影響,所以當事人會有充分的動力對這些爭點進行訴訟。

第三,前訴中的訴訟利益大于或等于后訴中的訴訟利益。訴訟利益的大小,往往決定了當事人與法院對于案件的認真程度。在訴訟利益較大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會對爭點進行更為積極地舉證、質證,而法院對于爭點也會更加謹慎地審理,這樣的爭點往往得到了更高標準的認定。而在訴訟利益較小的場合,情況則可能相反。因此,如果允許訴訟利益較小的訴訟中認定的爭點來約束訴訟利益較大的訴訟中的爭點,則顯失公平。相反,以訴訟利益較大的訴訟中的爭點來約束訴訟利益較小的訴訟,則是正當的。

第四,兩個訴訟中的爭點相同。兩個訴訟中的爭點相同,在語義上很好理解,在實務中卻是一個操作難點。因為司法實踐中的爭點很少會出現語義意義上的相同,更多的情況是需要當事人與法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英美法系中,判斷爭點是否相同也是一個實務難點,原因在于對于爭點范圍的理解存在差異。

一旦上述要件要素齊備,特定爭點便具備了觸發禁反言效力的基礎。爭點禁反言以賦予判決理由爭點效力的方式避免法院對相同爭點重復裁判或作出矛盾認定,以期實現訴訟經濟與程序安定。同時,通過對爭點禁反言的要件要素的考察可以發現,爭點禁反言的適用特別注重對特定爭點的程序保障,以維護實質公正。因此,如果特定爭點的適用不符合實質公正或者程序保障不足,則允許存在一些適用的例外情形。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實踐中,爭點禁反言的例外情形也是十分豐富的。但就我國當前的實踐水平而言,大多數例外情況暫時還不具備參考性。

三、結語

在禁反言原則性適用已經積累了大量判例的現實情況下,應當結合域外成熟的禁反言規則的理論與實踐,完成禁反言規則構建的中國化。以期通過具體的規則,引導當事人對禁反言的正確援用,更重要的,通過具體規則限制法院對禁反言適用的隨意性,確保禁反言規則得到準確適用。最終,使得禁反言規則在民事訴訟中充分發揮其維護程序安定與保障訴訟權利的功能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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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扶圣(1992—),男,河南信陽人,碩士,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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