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等?!?/p>
稅收征納202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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