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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匯算清繳要把握好七個問題

2020-02-23 04:52胡海瑞楊笑敏
稅收征納 2020年1期
關鍵詞:義務人個稅稅款

胡海瑞 楊笑敏

2020年新年已至,面對有史以來第一次個人所得稅(簡稱“個稅”)匯算清繳,無論是對稅務部門而言,還是對個稅納稅人來說,都是一個極大挑戰?!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個稅法》)及《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明確,從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開始進行2019年的個稅匯算清繳;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以納稅人個人為申報主體。同時規定,納稅人可以委托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辦理匯算清繳。但無論是自己進行匯算清繳,還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扣繳單位代為匯算清繳,均須納稅人個人簽字確認,以明確法律責任。這就意味著個稅匯算清繳,最終都是由個稅納稅人自己來“作主”,自己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由于個稅匯算清繳不僅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對廣大個稅納稅人來說更是一項具有挑戰性、風險性的新業務。對此,依法需進行匯算清繳的個稅納稅人,務必要把握好以下七個問題:

一、要把握好自己要不要匯算清繳

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雖按年計算,但并非所有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均應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目前,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依法辦理匯算清繳的有四種情形:一是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三是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即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只要在平時預繳個稅低于年度應繳納的個稅的,均應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四是納稅人申請退稅,即居民個人平時預繳個稅,如果多預繳了個稅,納稅人要求退稅的,則應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如個人發生大病醫療等支出,因為該類專項附加扣除平時在發生工資、薪金時不能扣除,就必然導致納稅人多繳個稅,應當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出現此類情況的,如果納稅人要求申請退稅或抵繳下年度稅款,則應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后,再辦理退稅或抵繳。

二、要把握好匯算清繳的時間界限

《個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如2019年度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辦理匯算清繳的,應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

三、要把握好匯算清繳的具體地點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如果預繳個稅與匯算清繳地不一致的,在涉及退稅的情況下,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并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四、要把握好匯算清繳的相關流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簡稱《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稅人選擇在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填寫并向匯算清繳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豆妗返诙粭l規定,納稅人選擇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將電子或者紙質《扣除信息表》(一式兩份)報送給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電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打印,交由納稅人簽字后,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報送紙質《扣除信息表》的,納稅人簽字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簽章后,一份退還納稅人留存備查,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豆妗返诙龡l規定,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保存五年。

五、要把握好匯算清繳具體算法

綜合所得年度應納個稅=(綜合所得-專項扣除-6萬元-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稅率-年度速算扣除數;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80%+稿酬所得×80%×70%;當年要補繳或者退稅額=年度應納個稅-年中綜合所得已申報預繳的稅款。其中:專項扣除是指按照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支出。同時應當注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論個人實際工作是否為12個月,均應當按照6萬元扣除基本減除費用;納稅人在按年計算綜合所得的情況下,無論是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都需要維持基本的生計費用,因此不能因為其某個月未任職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而中斷其扣除基本減除費用。

六、要把握好匯算清繳的法律責任

針對個稅納稅人違反相關規定的,應依法承擔以下相關法律責任:一是針對《個稅法實施條例》附加扣除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抽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并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懲戒。二是《公告》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簡稱《征管法》)的要依法進行處理,包括: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超范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備查資料;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三是依照《征管法》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追繳稅款、滯納金,可處以0.5倍至5倍稅款的罰款。

七、要把握匯算清繳相關法律規定

目前,要把握好兩個“不加”,即不加利息和不加滯納金?!墩鞴芊ā返谖迨粭l及《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梢?,《個稅法》對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次預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時,對納稅人依法多預繳的個稅,在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時,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墩鞴芊ā返诹艞l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秶叶悇湛偩株P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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