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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2020-02-23 04:52
稅收征納 2020年1期
關鍵詞:福利費救濟金個人所得稅法

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p>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p>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法規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p>

因此,單位按國家法規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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