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行為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0]176號)規定:“二、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納稅人因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為了方便征管,結合房地產開發特點,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商品房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備案證》并進行產權分割的次月起,市政道路、綠化等公共配套設施用地終止其納稅義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