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六、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的政策
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