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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雙重信息非對稱的排污權交易機制與最優環境政策設計

2020-03-09 09:52李冬冬呂宏軍楊晶玉
中國管理科學 2020年11期
關鍵詞:謊報排污權控制目標

李冬冬,呂宏軍,李 品,楊晶玉

(1.西北工業大學人文與經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072;2.西安財經大學商學院,陜西 西安 710100;3.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城市治理研究院,上海 200030;4.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上海 200030;5.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院,陜西 西安 710049)

1 引言

污染控制已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排污權交易制度作為一種利用市場機制控制污染的手段,在歐美等國具有眾多成功的范例(金帥等[1-2])。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末引進排污權交易制度并開展試點工作,截至2019 年,國務院已批準天津、河北、內蒙古等12個?。▍^、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排污權交易過程中,政府的主要任務是設計一系列交易機制,保證市場順利運轉。交易機制設計成功與否取決于政府是否能夠準確掌握排污企業減排成本的相關信息。事實上,減排成本是排污企業的私人信息,政府無法直接觀察。當政府觀察不到排污企業減排成本時,排污企業有動機謊報其真實減排成本類型,從而導致排污權交易市場失靈。此外,為保障排污權交易市場的順利運行,污染源排污必須能夠得到準確計量和監管(王金南等[3])。然而,目前我國的監測技術還相對薄弱,污染監測多以企業自主監測為主,政府抽查監管為輔,在利潤最大化的驅使下,排污企業容易出現排污欺瞞謊報、排污量突破排污許可上限等兩類違法排污現象,結果將導致排污權交易市場無法正常運轉。那么,當排污企業存在減排成本信息和謊報排污行為時,應如何設計排污權交易機制和環境政策?上述問題的回答將對我國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培育和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排污信息非對稱時企業激勵機制設計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富,國外學者如Dasgupta和Sinhab[4]在對中國環境問題的研究中發現,環境監管部門監察頻度增加,將減少政府排污企業之間信息非對稱帶來的負面影響,可以顯著地減少中國工業廢氣與廢水排放。Hatford[5]分析了施加環境稅對排污企業報告污染行為的影響。如果排污企業謊報報告排污量,并且這一行為被管制方發現,管制方將會根據其低報告量大小對其進行懲罰。Harford[6]研究了不完全信息條件下排污企業的污染申報行為,并分析了排污企業最優排污特征,發現對于某些特定的罰款函數,排污企業污染申報行為能減少企業的排污量,但是這種結論僅在特定的罰款函數范圍內才能成立。Segerson 和Tietenberg[7]利用委托代理理論分析發生污染違規行為時,管制方是對企業員工還是企業自身進行處罰的問題,研究發現從管制方實施策略和社會福利角度來看,如果企業員工能承受起最優罰款額,那么對員工的處罰與對企業的處罰是完全一樣。Konishi[8]假設政府對企業的減排成本具有完全信息,討論了違規懲罰對排污權交易主體相對成本有效性的影響,他認為嚴格的違規懲罰可提高政府間交易的成本有效性,但卻導致污染源間交易的成本有效性明顯降低。Stranlund[9]研究了最優的監管策略設計,研究表明,當邊際處罰固定不變時,完全實施條件下的成本最低;當邊際處罰上升時,不完全實施下的成本最低。國內學者祝飛和趙勇[10]對控制成本信息非對稱條件下的環境管理機制設計問題進行了研究。張倩和曲世友[11]采用博弈論分析方法,研究了政府實施排污稅時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博弈關系,結果表明,監管強度并不能直接影響企業的排污水平。王憲恩和王庚哲[12]構建了排污企業監管模型,分析了管理部門和排污企業的博弈行為和均衡策略,并討論了政府監督機制對博弈雙方的影響。

上述國內外研究的缺陷在于,沒有基于排污權交易背景展開。圍繞著排污權交易機制及配套環境政策設計問題,國內外學者已經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在排污權交易機制設計方面,王先甲等[13]針對排污權市場交易環境,設計出一個激勵相容的雙邊拍賣機制。高廣鑫和樊治平[14]構建非線性拍賣模型,說明非線性拍賣模型及實驗方法的可行性和潛在應用。鄭君君等[15]針對排污權拍賣中廠商信息交互結構對其策略演化的影響,運用網絡演化博弈方法,將小世界網絡引入到排污權統一價格拍賣的博弈分析之中。楊晶玉和李冬冬[16]考察了雙邊減排成本信息不對稱的排污權二級交易市場拍賣機制。在排污權交易背景下,Stranlund 和Chavez[17]引入排污謊報和排污許可謊報,研究排污信息非對稱時政府最優監管策略。Mac Kenzie[18]考察了排污權交易背景及非對稱排污信息下,政府存在預算約束時的最優監管策略。國內學者如陳德湖等[19]分析了存在交易成本的條件下,排污權交易市場中的廠商行為與政府管制問題。金帥等[20]通過構建管制者與排污企業之間的兩階段博弈模型,在分析排污權交易條件下企業行為特征的基礎上,從監管力度、許可證分配、違規處罰結構三方面,對有效實現總量控制目標的最優監管對策進行均衡分析。結果表明,實現總量控制的最優機制設計是激勵企業守法排污。他們認為,這并不是單純地設置更高的懲罰力度,而是需要追求監管水平與處罰力度的統一。李冬冬和楊晶玉[21]研究了動態情形下的排污權監管問題。楊磊等[22]考察了碳信息不對稱下的供應鏈謊報決策與協調問題。然而,上述研究只是考察單一排污信息非對稱時最優環境監管政策設計問題,未研究多重信息非對稱下內生排污權交易機制設計問題。此外,未能分析其他環境政策對最優監管策略的影響,現實中的政策實施不可能是單一的,政策組合如何協調是一個重要問題?;谏鲜霾蛔?,本文借鑒Stranlund 和Chavez[17]關于排污謊報的研究,結合中國情境,進一步引入減排成本信息非對稱,構建減排成本與排污雙重信息非對稱時排污權交易機制設計模型,探討排污企業存在謊報行為時,最優的排污權交易機制及環境政策設計。

2 模型

2.1 基本假設

2.1.1 經濟環境

1)參與人

經濟體中存在n(n>2)個排污企業,每個企業生產一種完全差異化的產品。

2)參與人的經濟特征

排污企業經濟特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方面內容為排污企業的生產、排污及減排行為。假設qi為排污企業i的產品產量,其中,i=1…n,i≠j。排污企業i的生產成本為,c(c>0)為外生的生產成本系數。上述假定意味排污企業邊際生產成本是遞增的。這是由于,企業進行生產必須投入一定具有污染性質的原材料,這些材料一般來自于石油和煤炭等自然資源,而自然資源的儲備是有限的,隨著產量提高,從長期來看,污染性原材料價格必然上升,因此,排污企業邊際生產成本是遞增的。排污企業i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污染物排放,令=φq i,表示所產生的污染物排放總量,φ(φ>0)為單位產出的污染排放量。排污企業可以通過減排降低污染排放,設排污企業的減排成本為為減排成本系數,為排污企業i的減排量。

第二方面內容為排污企業的稟賦。排污企業通過排污權一級交易市場分配到的排污權數量為li,一單位排污權允許排污企業排放一單位污染物。所有排污企業可獲得的初始排污權總量滿足

第三方面內容為排污結果。排污結果為排污企業真實排污水平。在我國,政府獲取的排污信息主要來自于排污企業的報告,因此,排污企業可能存在超排污染物行為,即報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小于真實排放量,設排污企業i的超排量為v i(v i≥0),ri為上報的污染物排放量,有vi=-ri。排污企業存在超排污染物行為時,真實排污水平等于交易后持有的排污權數量和超排量vi之和,即為防止企業違法排放,政府對企業的污染排放情況進行抽查監管,設企業被抽查到的概率為βi∈ (0,1),概率越大表示政府監管水平越高。

3)信息結構

假設減排成本系數γi(γi≥0)為排污企業i的私人信息。政府不知道排污企業減排成本信息,但知道γi在區間 [ai,bi]上服從獨立同分布。分布函數和密度函數分別為F(γi)、f(γi),f(γi)≥0,聯合密度函數為

2.1.2 機制

1)信息空間

直接顯示排污權交易機制下,所有排污企業報告的私人減排成本信息集合構成信息空間。因此,信息空間可表示為:Θ=Θ1×…×Θn=[a1,b1]×…× [a n,bn]。

2)結果函數

結果函數包括:一級交易市場排污權初始分配量集合l=(l1,…l n):Θ→ (R+)n、一級交易市場排污權分配價格p1:Θ →R、二級交易市場交易量集合T= (t1,…t n):Θ →Rn、二級交易市場排污權交易價格p2:Θ→R、政府實施的監管集合β= (β1,…βn):Θ→Bn,B∈ (0,1),以及減排量集合w=(w1,…w n):Θ →Rn。

結合信息空間和結果函數,機制可以定義為:{l(γi),p1(γi),T(γi),p2(γi)}、{β(γi)}、{w(γi)}。

2.1.3 排污企業目標

排污企業i的目標是,選擇一個最優產量及超排量最大化利潤。在利潤最大化的驅使下,企業可能存在兩類違法排污行為:第一類,政府對排污謊報(即)的部分征收一定罰金,罰金為-ri);第二類,上報排污量大于企業擁有的排污許可數量,超出量為政府監管部門如果發現企業有違法排污現象,則對企業征收罰金。根據上述違法行為,依據Stranlund[23],我們將謊報罰金分為三部分:1)第一類情況中,政府對排污謊報(即ei-ri>0)的部分征收一定罰金,罰金為。2)第二類情況中,當企業上報排污量超過所擁有的排污權數量時,即時,政府也將對企業征收一定罰金,罰金為g(ri-)。3)結合第一類和第二類情形,當存在謊報行為時,第二類情形也自然存在謊報,針對企業排污權不足時謊報部分,政府對企業征收單位的罰金,)表示真實上報時,超出的懲罰,g(ri-)表示謊報時,超出的懲罰。懲罰函數滿足以下性質:g(0)=0,g′>0。

綜上,排污企業i的利潤函數可表達為:

其中,p(p>0)表示外生給定的產品價格。ti≥0時,排污企業i為排污權二級交易市場買方;相反,ti<0時,排污企業為排污權二級交易市場賣方。二級市場交易量滿足出清條件0)為政府對排污企業每單位排污量征收的排污稅,s(0≤s≤1)為政府給予排污企業的單位減排補貼。

2.1.4 環境質量目標

政府追求一定環境質量目標,即要求經濟體中所有排污企業上報排污量之和等于社會最優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

其中,為社會最優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

2.1.5 社會福利目標

政府的福利目標是,選擇一個最優機制{l(γi),p1(γi),T(γi),p2(γi)}、{β(γi)}、{w(γi)},使 得 社會福利最大化。社會福利函數包括:生產者和消費者剩余、污染損害、排污權初始出售收入、稅收收入和補貼支出(McDonald和Poyago-heotoky[24])。借鑒Larry[25]的研究,產品存在完全差異時,消費者消費單位產品的剩余可以表示為U=設 污 染 損 害 函 數 為其中d(d>0)為外生的污染損害系數。

社會福利函數可表示為:

2.1.6 可行機制

由機制設計理論可知,要保證機制能夠執行,排污企業必須滿足一定的激勵相容條件。激勵相容條件要求,排污企業如實上報減排成本類型能夠給自身帶來最大利潤。應用顯示原理可得,排污企業i的激勵相容條件為:

其中,γ′∈ [ai,bi]。

為保證排污企業能夠參與到排污權交易中,排污企業還必須滿足參與約束條件,即排污企業接受該交易機制,從交易中獲得的利潤不低于不參加時的利潤。這里假設排污企業不參加時的利潤為一個固定的常數ˉπ,因此參與約束條件表示為:πi(γi)≥。

我們將滿足激勵相容和參與約束條件的機制稱為可行機制。

2.2 減排成本與排污雙重信息非對稱時排污權交易機制設計

存在排污信息非對稱時,排污企業為獲取更多利潤,容易欺瞞謊報自身排污信息,出現違法排污行為。此時,排污企業不僅需要進行生產決策,還需要進行污染物超排決策。模型分為兩個階段,第二階段,排污企業選擇產量及超排量,使得利潤最大化。

該條件表明,為避免持有排污權不足而遭到政府懲罰,排污企業上報的排污量始終等于其交易后持有的排污權數量。這個結論表明,兩類違法排污問題可以作為同一個問題進行解決。因此,在實際的監管過程中,政府只需要關注排污謊報問題。

利用=φq i-w i=v i+ri,排污企業最優化問題為:

由一階最優條件可得:

由于企業一開始既有可能選擇守法排污,也有可能選擇違法排污。因此,以下將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討論。

2.2.1 排污企業選擇自愿守法排污

當排污企業選擇守法排放,有v i=0成立,政府應實施的監管水平為:。方便求解和分析,令為懲罰力度,監管水平可以進一步表示為:

由式(8)可知:當β=0時,不存在正的交易價格水平,排污權交易市場失靈。該結論表明,存在謊報時政府如果不進行監管,將使得排污企業沒有動力進行減排,導致排污權交易市場失靈。因此,政府必須設置合理的監管機制消除排污信息不對稱影響。監管機制設置如命題2。

命題2為了使得排污企業如實上報污染物排污量,政府至少將監管水平設為,否則當時,排污企業將存在謊報行為。

上述結論表明,當政府監管水平較大時,排污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與排污稅之和小于等于企業謊報懲罰成本,排污企業謊報被發現所需支付的懲罰成本大于等于排污權購買成本,此時企業最優的選擇為守法排污;相反,當政府監管水平較小時,表示排污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與排污稅之和大于企業謊報的懲罰成本,排污企業謊報被發現所需支付的懲罰成本小于排污權購買成本,此時企業最優的選擇為違法排污。此外,由式(8)可以看出,最優的監管與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排污稅及懲罰力度有關。排污稅及二級交易市場價格越大,監管水平越高;懲罰力度越大,監管水平越低。排污稅及二級交易市場價格越大,排污成本越大,違法動機越大,此時應加強對排污企業監管。懲罰和監管政策是相互替代的,懲罰力度越大,企業違法排污動機下降,此時應降低監管水平。

當排污企業選擇自愿守法排放時,v i=0,將式(7)、(8)代入到式(5)中,可得利潤函數為:

第一階段,政府的目標是,在給定的總量控制目標 下,選 擇 一 個 最 優 排 污 權 交 易 機 制 {l(γi),p1(γi),T(γi),p2(γi)}、監管機制 {β(γi)}及減排機制 {w(γi)},最大化社會福利。

非對稱減排成本信息下,排污企業存在謊報自身減排成本類型行為,從而使得總量控制目標無法實現。為保證排污企業能夠如實上報減排成本類型,排污企業除了滿足參與約束條件,還需要滿足激勵相容條件。激勵相容條件要求,排污企業如實上報減排成本類型能夠給自身帶來最大利潤。因此,非對稱減排成本信息下,排污企業激勵相容約束條件可表述為:

命題3激勵相容條件可以等價于一個局部激勵相容條件和一個單調性約束:

篇幅限制,證明略。

排污企業參與約束條件可表示為:

命題4參與約束條件等價于以下條件:

證明略。

利潤函數兩邊對γi求偏導得:

將式(11)代入上式得:

式(15)兩邊同時積分得:

將式(13)代入到式(16)中可得:

交易市場排污權分配量為:

整理上式可得,排污權一級交易市場價格為:

將式(7)、(8)、(17)、(20)及=ri代入到式(3)中,可得第一階段政府的最優化問題為:

橫截條件為:λ(ai)=λ(bi)=0

求解政府最優化問題可得:

命題5 排污企業選擇守法排污時,最優的結果如下:

1)最優的減排機制為:

2)最優的監管機制為:

3)最優的交易機制為:

4)均衡時的排污企業利潤和社會福利水平分別為:

證明過程略。

2.2.2 排污企業選擇違法排污

由一階最優條件可得:

整理得,最優的監管水平為:

由式(32)可以看出,排污企業違法排污時,最優的監管水平不僅受交易價格、排污稅及懲罰力度影響,同時也受違法排污量的影響。式(32)代入到式(5)中可得利潤函數為:

同上一節,非對稱減排成本信息下,排污企業激勵相容約束條件可表述為:

命題6 激勵相容條件可以等價于一個局部激勵相容條件和一個單調性約束:

證明過程略。

命題7 參與約束條件等價于以下條件:

證明過程略。

利潤函數兩邊對γi求偏導得:

將式(35)代入上式得:

式(39)兩邊同時積分得:

將式(37)代入到式(40)中可得:

整理上式可得排污權一級交易市場價格為:

雖然超排決策是排污企業對監管機制做出的反應,但是政府依然可以通過改變監管水平、懲罰方案等對其調節,所以,企業超排量可以看作政府的決策變量。

將式(7)、(32)、(41)、(44)到式(3)中,并利用,可得第一階段政府的最優化問題為:

maxW

橫截條件為:λ(ai)=λ(bi)=0

求解最優化問題可得以下命題:

命題8 排污企業被迫守法排污時,最優的結果如下:

1)最優的減排機制為:

2)最優的監管機制為:

3)最優的違法排污量為:

其中,v=μ(1-ψ)βi。

4)最優的排污權交易機制為:

5)均衡時的企業利潤和社會福利水平分別為:

證明過程略。

命題8給出了排污企業違法排污時的最優交易及監管機制,與守法排污情形明顯不同的是,違法排污情形下,交易價格不受懲罰力度及單位監管成本影響,而受政府懲罰成本的影響,懲罰成本越大,交易價格越小。此外,由式(48)可知,排污企業存在一個最優的違法排污量,該違法排污量取決于政府的總量控制目標、排污稅、監管及懲罰成本。對式(48)兩邊求導可得:

上述結論表明,隨著單位監管成本不斷增大,違法排污量不斷增大;隨著懲罰力度增大,違法排污量不斷下降??偭靠刂颇繕思芭盼鄱悓`法排污量的影響不確定,受到執法成本影響。

本文通過引入非對稱信息、企業的生產、減排行為和排污稅,對Stranlund 和Chavez[17]進行了進一步拓展。與Stranlund 和Chavez[17]不同的是,我們的結論表明,當排污企業選擇自愿守法排污時,最優的監管水平不僅取決于二級市場價格水平還取決于排污稅的大??;而排污企業選擇自愿守法排污時,最優的監管水平、懲罰力度不僅與單位監管和懲罰成本有關,還與排污稅、產品價格、生產成本以及污染損害等有關。上述結論給我們的啟示是,在設計不同情形下的最優監管水平和懲罰力度時,不僅考慮市場的價格水平、單位監管成本及單位懲罰成本,還要考慮排污稅以及生產方面的因素。第三部分將詳細分析最優的交易機制、監管策略及其影響因素。

3 結果分析

3.1 排污權最優交易機制選擇

由命題2可知,為了使得排污企業如實上報污染物排污量,政府至少將監管水平設為βi(γi)=時,排污企業將存在謊報行為。排污企業守法排污時的機制設計結果即為最優的,排污企業違法排污時最優排污權交易機制應該如何設計?這將是本節重點討論的問題。從2.2.2節求解結果來看,存在兩類機制可以實現總量控制目標。第一類機制是允許企業違規排污,此時第二類機制是迫使企業守法排污,此時假定兩類機制在相同的監管力度下實施,可以得到以下命題:

命題9排污企業被迫守法排污時的機制設計結果是最優的。

證明:由社會福利函數可知,當兩類機制在相同的監管水平和力度下實施時,迫使企業守法排污和允許企業違法排污情形下的社會福利水平差異取決于由于ψ>0,排污企業被迫守法排污時的機制設計結果是最優的。

上述結論表明,只要存在正的單位懲罰成本,排污企業被迫守法排污應該是政府最優選擇。Stranlund(2000)[11]同樣討論了允許企業違法和迫使排污企業守法排污的成本差異,結果表明懲罰函數為線性時迫使排污企業守法排污是成本最低的。但他的模型基于外生排污權假設,最優監管策略不會對排污權市場交易產生影響。本文中無論選擇哪類機制都不會影響政府監管水平和排污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由eai=φq i-w i=vi+ri可知,上報相同的排污量時,不同機制下真實排污量存在差異。假設允許排污企業違法排污時一級市場分配量等于迫使排污企業守法時的分配量,則允許排污企業違法排污時排污企業交易量小于迫使排污企業守法時的交易量。上述結論表明,允許排污企業違法排污時,市場交易積極性下降,從而損失了部分效率。

2.2.2 節分析了造成排污企業排污謊報的主要因素,這些因素給出了迫使排污企業守法排污的政策選擇。首先,選擇一個合適的總量控制目標或排污稅使得排污企業守法排污,由v**i(γi)=0,可以得到臨界的總量控制目標ˉE或τ,但是總量控制目標及排污稅對違法排污量的影響不確定,這樣的總量控制目標和排污稅很難能夠確定,因此,上述手段是無效的。其次,降低單位監管成本,具體來說就是,建立有效的全方位的、全覆蓋的立體型監測網絡,實現對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實時在線監測。最后,設置一個最優的懲罰力度也能夠迫使排污企業守法排污,最優懲罰力度如命題10。

命題10 排污企業被迫守法排污時,政府需要配套一個最優懲罰力度,最優懲罰力度由下式給定:

證明:令(γi)=0,可得上述命題。

由式(55)可知,當監管水平較小時,為迫使排污企業守法排污,此時,政府還需要選擇合適的違法排污懲罰力度與監管水平相結合。而在排污企業守法排污情形下,懲罰力度在一個區間中取值。在我國,環境保護責任及投資主要由政府承擔,但以GDP為主導的晉升考核激勵體系,驅使地方政府專注于經濟發展,監管能力建設投入相當有限且缺乏持續動力,結果導致經費不足、監測設備緊張、技術人員缺乏等現象普遍存在。面對我國環保部門監管能力不足的國情,排污企業大多選擇違法排污,該結論給我們的啟示是,政府在選擇監管政策的同時,必須配套相應懲罰措施。只有對超排排污企業進行懲罰,才能保證排污企業能夠積極地改善減排技術,減少排污,并向排污權市場提供更多的排污權。實際使用時,對排污企業的懲罰政策不局限于罰款,還包括停產整改、吊銷執照等多種形式。當然除了本文介紹的迫使企業守法排污手段,還可采用消費者參與形式及產量稅。目前,針對工業污染源和點污染源,我國已經建立初步監測體系,但對于農業和生活污染源的監測還存在不足,另外,許多鄉鎮企業和三小企業的排污情況還沒有得到有效監管,采用消費者參與對排污企業進行監督能夠使得當前的監管和懲罰政策發揮更多地作用。雖然,對排污企業產出征稅能夠減少排污謊報現象,但同時減少了企業利潤,導致社會福利減少,因此,這種政策在實際中不常用。

3.2 總量控制目標、排污稅、單位監管成本、懲罰成本對監管機制的影響

本節采用數值模擬方法分析排污企業被迫守法排污時,總量控制目標、排污稅、單位監管成本、懲罰成本變化對懲罰力度及監管水平的影響,設基準參數為總量控制目標、排污稅、單位監管及懲罰成本的取值范圍分別為結果如表1、2、3、4所示。

表1 總量控制目標變化對懲罰力度及監管水平的影響

表2 排污稅變化對懲罰力度及監管水平的影響

由表1可知:

命題11隨著總量控制目標變小,懲罰力度及監管水平不斷上升。

總量控制目標變小,排污企業違法排污動機提高,政府需要加大懲罰力度并加強排污監管,從而保證總量控制目標實現。

由表2可知:

命題12隨著排污稅不斷提高,懲罰力度不斷上升,監管水平不斷下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不斷上升。

隨著排污稅提高,排污企業因謊報獲得的收益增大,謊報排污量將增大,此時政府應提高懲罰力度。排污稅增大,一方面,會直接增大排污監管水平,這是正面效應;另一方面,會提高懲罰力度,進而降低監管水平,這是負面效應。從表2來看,排污稅提高降低了監管水平,負面效應占主導。排污稅提高,一方面,會導致排污企業謊報收益增加,排污企業謊報程度提高,排污權需求減少;另一方面,會導致懲罰力度增大,排污謊報程度降低,排污權需求提高。

表3 單位監管成本對懲罰力度及監管水平的影響

表4 單位懲罰成本對懲罰力度及監管水平的影響

由表3、4可知:

命題13隨著單位監管成本增大,懲罰力度不斷上升,監管水平不斷下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不斷上升。隨著單位懲罰成本增大,懲罰力度不斷上升,監管水平不斷下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不斷下降。

從表3、4可以看出,單位監管、懲罰成本增大,監管水平下降,排污企業謊報動機提高,政府應配套更高的懲罰力度。

4 結語

本文構建了減排成本與排污雙重信息非對稱時排污權交易機制設計模型,根據模型求解結果,討論雙重信息非對稱時最優排污權交易機制,分析總量控制目標、排污稅政策、單位監管及懲罰成本變動對監管政策設計的影響。創新性結論如下:

1)為避免持有排污權不足而遭到政府懲罰,排污企業上報的排污量始終等于其交易后持有的排污權數量。

2)當排污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與排污稅之和小于等于排污企業謊報懲罰成本時,排污企業謊報被發現所需支付的懲罰成本大于等于排污權購買成本,排污企業自愿守法排污時的機制設計結果是最優的。當排污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與排污稅之和大于排污企業謊報懲罰成本時,排污企業謊報被發現所需支付的懲罰成本小于排污權購買成本,政府迫使排污企業守法時的機制設計結果是最優的。排污企業選擇違法排污時,單純依賴政府監管并不能讓企業守法排污,政府需選擇一個合適的違法排污懲罰力度與監管相結合。此外,政府還可通過降低單位監管成本實現排污企業守法排污。

3)最優的懲罰力度、監管水平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相關政策因素影響。排污企業被迫守法排污時,隨著總量控制目標變小,懲罰力度、最優監管水平及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不斷上升。隨著排污稅不斷提高,懲罰力度不斷上升,監管水平不斷下降。隨著單位監管成本增大,懲罰力度不斷上升,監管水平不斷下降。隨著單位懲罰成本增大,懲罰力度不斷上升,監管水平不斷下降。

根據上述結論,有如下政策建議:一方面,為降低監管成本,政府要根據污染物種類,建立有效的全方位的、全覆蓋的立體型監測網絡,實現對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實時在線監測;制定統一的監測標準和模式,對監測數據定期抽檢和公開,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對排污權交易過程中超證排污、出售虛假排污權、不按規定安裝監測裝置、欺瞞謊報或拒報監測結果等行為,要予以嚴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則需要付法律責任。當然,在實際操作中處罰可以有多種方式,包括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運用。如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扣減排污指標、罰款、影響環境信用評級、浮動排污權價格、吊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收回環境使用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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