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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產業反壟斷規制的執法范式、困境和新趨勢

2020-04-26 05:36白讓讓
財經問題研究 2020年11期

摘 要:本文使用案例比較與文獻述評相結合的研究范式,基于歐盟委員會對谷歌比較購物服務的反壟斷裁決,提煉出平臺產業反壟斷執法過程中面臨的三個基礎性問題:如何界定平臺產業中免費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如何認定平臺運營商濫用數字化資產的行為?平臺中性規制的設想是否具有可行性?并梳理出專家學者在這三個問題上的主要觀點。平臺產業已經成為引領中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引擎,一些運營商在經營活動所使用的接入歧視、信息扭曲和霸王條款等手段,既損害了消費者福利,又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本文借鑒歐盟和美國在平臺產業反壟斷執法中的經驗教訓,提出了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適時推出《平臺產業的反壟斷執法指南》等建議。

關鍵詞:反壟斷規制;平臺產業;執法范式;谷歌購物案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20)11-0042-09

一、問題的提出

經過多年的立案調查、聽證和評估,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2017年6月公布了對谷歌比較購物服務的反壟斷裁決(以下簡稱“谷歌購物案”):谷歌公司(包括其母公司Alphabet)違反了《歐盟經濟區協議》(即EEA Agreement)第54條和《歐盟運作條約》(即TFEU)第102條關于濫用市場勢力的相關規定,在一般搜索結果的頁面中,把自身的比較購物服務信息(Comparison Shopping Services)顯示在更加醒目的位置,使競爭者的相關業務處于不利的地位。據此,歐盟委員會要求谷歌公司在90天內終止這一行為,并對其施加24.24億歐元的巨額罰款。實際上,早在2013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曾經將谷歌公司的類似行為認定為“傷害競爭者、沒有損害消費者福利”,并據此終止了相關的反壟斷調查。時隔5年后,歐盟委員會發布了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結論相反的新決定,引發學界、產業界圍繞雙邊、多邊平臺領域運營商壟斷勢力、競爭規則和執法范式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爭論。

類似情形在信息產業的發展中,已經出現過多次[1]-[3]。2001年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雖然同意杰克遜法官關于微軟公司捆綁瀏覽器和操作系統的行為違法的初步決定,但取消了后者提出的結構性拆分方案,而是以行為性救濟的方式來限制微軟公司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與此相反,2004年歐盟委員會則認為,微軟公司濫用了其在操作系統市場的支配地位,并予以4.97億歐元的罰款,此后,歐盟初審法院在2007年也駁回了微軟公司對歐盟委員會的上訴,支持歐盟委員會要求微軟公司取消捆綁銷售模式的救濟方案。2010年以來,操作系統領域競爭勢態的發展證明,美國和歐盟施加的救濟措施都未能有效地限制微軟公司的濫用行為[4-5]。

谷歌和微軟是不同時期創新領域的標桿企業,兩場反壟斷訴訟涉及的法經濟學問題也十分相似:大型企業壟斷下的新興產業是不是各國反壟斷執法的天然對象?如何界定多邊平臺運營商的市場勢力?這些市場勢力帶來的效率改進和消費者福利提升,能否使得平臺運營商規避反壟斷審查?傳統的執法原則可否直接用于以數字化資產為主的平臺、互聯網產業?由于谷歌公司決定對歐盟委員會的上述決定提起上訴,加之歐盟委員會在2018年和2019年又對谷歌公司在安卓操作系統和在線廣告業務上的反競爭行為分別開出了43.4億歐元和14.9億歐元的新罰單,相信上述問題或爭論在較長時期內仍將是法經濟學、產業組織理論的熱門話題,值得探究隱藏其后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

本文使用法經濟學案例述評的范式,基于谷歌購物案,從中提煉出傳統執法理念和規則切入平臺產業的模式和途徑,并梳理了由此引發的理論分歧和執法模式差異,從而為完善中國平臺產業的反壟斷執法提供可借鑒的參照系。

二、谷歌比較購物服務與反壟斷審查概述

比較購物服務是谷歌公司開發的一款在線購物搜索服務,其服務方式是:當人們在谷歌的一般搜索界面輸入某個關鍵詞后,頁面信息將由三個具有明顯區分的結果構成:那些與這一關鍵詞有關,且使用谷歌比較購物服務的產品價格、質量等信息,會十分醒目地單獨出現在頁面的右上方;使用谷歌公司付費廣告服務的關聯信息則會放置在一般搜索的前面,以特殊的后綴加以區別;頁面底端顯示的才是一般搜索的結果。由于BING和YELP等在線搜索服務平臺也在進行類似的服務,按照上述的搜索算法和顯示規則,這些競爭者對應服務的信息就無法在谷歌的頁面得到充分的展示,隨著流量的不斷減少,最終就會被淘汰出局。

顯而易見,谷歌公司提供以上兩種服務時,使用的是平臺或多邊市場的商業模式。平臺的一側是數量龐大的一般搜索者,另一側則是需要將產品信息展示給消費者的企業,他們之間有著十分明顯的縱向網絡外部性:使用谷歌一般搜索的人數越多、企業越有激勵購買谷歌公司的付費廣告服務或比較購物服務。也正是挖掘出這種效應的商業價值,谷歌公司通過在平臺的一側提供免費的搜索服務,為自己積累極其龐大的消費者數據和資料,借助對這些資源的分析和整理,在平臺的另一側向企業提供競價性的在線廣告業務,進而在歐盟和美國的相關領域獲得了80%以上的占有率,擁有反壟斷法意義上的市場支配地位。市場支配地位本身并不違法,但歐盟委員會認為谷歌公司基于這一勢力,利用算法、顯示和排名等手段,對競爭對手實施了縱向圈定和歧視接入,屬于《歐盟運作條約》第102條所界定的濫用行為。歐盟委員會不僅要求谷歌公司停止或改善搜索和排名的非法規則,還開出了24億歐元的巨額罰單。歐盟委員會遵循的是“市場界定、支配地位確認、濫用行為辨別和救濟方式選擇”的傳統執法范式,并在一些關鍵環節的取證和論辯中,添加了新的要素或手段,從而為《反壟斷法》切入平臺產業提供了一個新的模版。

實際上,2011—2013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就谷歌公司是否在一般搜索中存在自我偏好行為,也進行過一次反壟斷調查,主要發現是:谷歌公司將自身專業搜索和一般搜索在頁面中分別顯示的方式,屬于服務模式的創新,能夠給使用者提供更加便捷、明確的搜索結果,會增加消費者福利。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以反壟斷法的主旨是保護競爭、而不是保護競爭者為由,認為谷歌沒有義務維護競爭者的利益,政府不應對其進行干預或處罰。

問題在于,歐盟委員會的這一新決定并未平息平臺產業反壟斷執法中的固有爭論,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加深了已有的分歧,引發了新一輪的爭辯。追根溯源,總結出專家學者在平臺產業中免費產品或服務的市場界定、平臺運營商濫用數字化資產的行為認定及其救濟難題、平臺中性規制等三個基本問題上的不同觀點,就是深入分析的第一步。

三、平臺產業中免費產品或服務的市場界定

(一)谷歌購物案的相關市場界定

在反壟斷執法中,界定相關市場(Relevant Market)是為了甄別競爭者和計算市場占有率劃定范圍或邊界。經過多年的執法實踐積累,單邊市場中的產品或服務市場界定,已經形成了“假定壟斷者測試、臨界評估和銷售模式分析”等多種成熟的方式[6]。平臺產業具有縱向和水平結構復雜、兩側參與者的需求和供給多樣化、產品或服務多歸屬等特點,這既增加了市場界定的難度,也使得進行量化分析的信息和數據難以獲得[7]。同時,由于平臺運營商的勢力體現在兩側或多側的市場中,依據單邊市場中產生的“價格—需求量”法則,無法合理地確定它的實際競爭者[8]。上述矛盾在谷歌購物案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示,2013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終止聲明中就回避了市場界定問題,歐盟委員會則沒有拘泥于這些爭論,依舊對谷歌公司的一般搜索服務和比較購物服務進行了市場界定,認定谷歌公司的一般搜索服務和比較購物服務屬于獨立產品市場,沒有采納谷歌公司認為應該將免費搜索服務、內容網站和其他社會網絡界定為統一市場的主張。

1.一般搜索服務的市場界定

歐盟委員會從兩個層面證明一般搜索服務屬于獨立市場:

一般搜索服務是一種經濟活動,該活動依托的平臺就是其市場。消費者的一般搜索為谷歌公司貢獻了能夠產生貨幣收入的數據,谷歌公司基于格式化的服務條款,得到了存儲、使用消費者搜索過程中留下的直接數據和間接數據的權利。沒有這些數據的支撐,谷歌公司的付費廣告服務也就成為無米之炊。提供一般搜索服務是谷歌公司的一種商業戰略,借助平臺兩邊的杠桿效應,免費一側積累的消費者越多,付費一側企業對廣告服務的需求越高。歐盟委員會證明谷歌公司的免費行為也是一種商業策略,“零價格”只是競爭的一方面,速度、廣泛性和界面吸引力等也會影響使用者的體驗。作為一種經濟行為,必然依托于特定的市場進行交易,而免費的一般搜索服務本身就是市場的載體和范圍。

一般搜索服務需求側和供給側的替代都是有限的,不能無限擴張市場的邊界,進而降低谷歌的市場勢力。歐盟委員會比較了一般搜索和其他在線搜索工具在技術標準和服務模式的差異后,認定他們之間的替代程度十分有限,各有自己的客戶范圍。谷歌公司為了提供一般搜索服務,既需要進行網絡設施方面的固定資產投資,又要借助算法、爬蟲和指數化方面的研發投入,從而使得該市場具有極高的進入壁壘,其他專業搜索公司很難涉足。

2.比較購物服務的市場界定

這是該反壟斷案最重要的看點,歐盟委員會的認定過程和相關依據如下:

比較購物服務屬于專業搜索服務(亦稱垂直搜索服務),它的主要功能是讓使用者在搜索特定商品的同時,能夠比較不同在線零售商和電子商務平臺上該商品的價格和質量信息,并把有購買意愿的消費者引導到銷售商的頁面。歐盟委員會將一般搜索和專業搜索區分為兩個不同的市場,減少了計算市場占有率的范圍,也就確定了谷歌公司在平臺兩側的不同競爭者。

比較購物服務和其他平臺的專業搜索服務屬于不同的市場。歐盟使用大量的統計數據證明,盡管比較購物服務屬于專業搜索服務,但它和只提供航班、住宿或新聞的門戶網站、在線零售商和電子商務平臺等其他互聯網平臺業務,不能簡單地歸并為統一的市場,歐盟委員會的依據來自供求兩側服務內容的明顯差異:在需求側,相對于電子商務平臺,比較購物服務只提供中介信息,并不參與購物、物流和售后等其他經營活動;在供給側,給企業提供比較購物服務時,谷歌公司只需對使用者的搜索需求進行投資和管理,不進行具體的倉儲、支付和配送等業務,其行為不受政府對產品質量、安全和購買資質認證等條例的約束。

(二)平臺產業中免費產品或服務市場界定的若干爭論

1.產品或服務市場界定和反壟斷執法

Kaplow[9]和Werden[10]圍繞產品市場界定進行的激烈爭論最具代表性。 Kaplow[9]認為,在執法中應該完全拋棄產品市場界定的環節,理由是現有的測定方法是從“價格—邊際成本加成”或勒納指數(Lerner Index)開始的:先根據企業特定產品的銷售量計算出市場份額,再結合價格的變化來衡量彈性的高低,而市場勢力范圍的劃定又會依靠需求價格彈性,這種“市場銷量—需求彈性—市場范圍”的循環違反了微觀經濟學的基本邏輯,應該舍棄沒有意義的產品市場界定,另尋其他方式來衡量企業的市場勢力。Werden[10]從理論邏輯和執法實踐兩個方面反駁前者的觀點,他認為反壟斷執法過程中,無論是涉及濫用、合謀還是兼并行為,都需要對企業的市場勢力進行合理評判,評判的范圍就是企業經營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邊界。兩位學者在爭論過程中都使用微軟公司和谷歌公司的反壟斷案件為證據,因為微軟公司的瀏覽器和谷歌公司的一般搜索服務都是免費的服務。

2.免費產品或服務在雙邊市場的運營模式

免費產品或服務的存在是平臺產業的一大特點,它的出現為市場界定無用論提供了新的證據。免費意味著無法直接觀察價格變化與消費需求的關系,執法機構也不能借助SSNIP模型判斷價格變化的短期影響和長期影響[11],這就是兩位學者爭執的根源之一。Kaplow[9]的基本邏輯是:因為價格為零,那么該指數中“價格—邊際成本”一項中的分母就沒有意義,而在價格為零時,需求價格彈性就不能量化,假定壟斷檢驗成為無米之炊,市場勢力的測量也失去經濟學依據。Newman[12]則指出,在“零價格市場”(Zero-Price Markets)已經成為平臺經濟主流模式的環境下,《反壟斷法》對隱藏其中的侵害消費者行為之所以束手無策,原因就是按照微觀經濟學的一般邏輯,沒有價格就沒有市場,沒有市場就不存在交易,免費產品或服務也就不可能對消費者剩余產生實質性影響。

(二)數字化資產的濫用與行業規則之爭

歐盟委員會的上述論證過程和使用的相關證據,也在學界引發極大的爭議。帕克等[18]對平臺產業演化和成長的分析表明,平臺運營商所采取的某些所謂的“濫用”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一種司空見慣的行業游戲規則。Rochet和Tirole[19]也認為,提供單側免費服務的平臺運營商實施捆綁或搭售策略時,必須借助交叉補貼來實現,這種交叉補貼在部分一體化商業模式下必然對其他競爭者產生圈定效應或排斥效應,否則市場支配地位或市場勢力也就難以為繼。例如,谷歌濫用行為的主要手段就是排他、捆綁和搭售[20],背后的邏輯是產業組織理論中的縱向圈定,只不過使用的是更加隱秘的數據、信息和算法規則,而不是有形的關鍵基礎設施。數字化資產成為企業經營和競爭的核心,現有的執法范式和工具已不完全適用。

多位支持谷歌公司的研究者[21-22-15]一直主張,在平臺產業或多邊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的運營商和那些被圈定的邊緣企業采取的是近乎相同的商業模式,只不過前者積累了數量龐大的消費者,其杠桿效應或外部性效應更為明顯而已?,F實的困境在于,如果邊緣企業放棄與主導企業在網絡和平臺上的互聯互通,轉而采取封閉運營,幾乎沒有生存發展的機會。類似情況在電信行業也曾出現過,各國政府一度采取不對稱規制方式,構建可競爭的市場結構,極大地促進了電信行業的發展。然而,將不對稱規制方式移植到互聯網、平臺產業時面臨著更多的障礙,大量免費服務或產品的存在,已經使平臺一側的消費者剩余在理論上處于最大化的狀態,加之被圈定的業務(在線廣告、視頻、網購等)大多屬于付費的私人物品,除了個人隱私信息保護方面,政府的直接干預也會缺乏正當性。

(三)濫用數字化資產的反壟斷救濟之道

歐盟委員會對谷歌公司的以上濫用行為施加了四條反壟斷救濟措施,核心要求在于以下兩點:一是谷歌公司選擇的新方式要保證競爭者的比較購物服務能夠得到與谷歌公司自己內部的比較購物服務一樣的待遇,即在信息觸發、結果定位和展示方式等方面,對競爭者一視同仁。二是給那些愿意登陸競爭者購物服務頁面的搜索者,配置可以直接點擊的鏈接,使競爭者的購物服務信息能夠顯示和嵌入在谷歌的一般搜索結果中。以上兩個要求屬于反壟斷執法中的行為性救濟,這也是近年來各國反壟斷機構十分倚重的方式[23]。

1.結構性救濟和行為性救濟的實施困難

歐盟委員會采取行為性救濟的深層原因則在于,谷歌公司的主要資產和服務都具有數據化、網絡化和無邊界的特點,分割資產、拆分業務和獨立經營等結構性救濟措施難以有效落實,還會遭到谷歌公司的強烈抵制,并帶來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率損失。多年的執法實踐證明,行為性救濟相當于政府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和競爭手段,實施的難度遠遠大于分割資產和拆分業務,反壟斷機構也缺少監督企業行為的資源和能力。這一問題在評價微軟和英特爾等反壟斷案件的執法效果時出現過,歐盟委員會對谷歌公司施加的上述約束能否得到真正的實施也有待觀察[24]。

在平臺產業或雙邊市場中,反壟斷執法的挑戰還體現在救濟方式的選擇和實施方面。如前所述,只有付出很高的監督成本或社會經濟效率損失,才能真正地約束企業反競爭行為。對于反競爭的縱向圈定行為,執法機構以往主要采取分割資產或獨立經營的結構性救濟來糾正,但雙邊市場中運營商的核心資產不外乎數據、信息、算法、標準和專利,很難對它們進行物理意義上的分割,反壟斷機構傾向于對企業施加獨立經營的約束,類似于各國在電力產業規制放松進程中采取的經營權分離或會計分離,以降低一體化運營商進行縱向圈定的經濟激勵。如果據此拆分谷歌和微軟這樣的平臺運營商,將使用者的搜索歷史記錄、購物習慣和網上評論等信息交由不同的平臺運作,雙邊市場所特有的信息聚集和溢出效應可能喪失殆盡。出于上述考慮,無論是美國、歐盟,還是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及雙邊市場的違法或潛在違法行為,還是以監督成本高、事后效率低的行為性救濟為主[25]。

2.承諾決定的有效性

對于上述問題,各國反壟斷執法者設計出一種名為“承諾決定”(Commitments Decisions)的新方式[26]。這里的承諾并不是執法機構認定相關企業違法行為后施加的約束,而是在發現企業涉嫌違法,但沒有得到確定性證據前,企業和執法機構達成的一種非正式契約。救濟是二者之間的正式契約,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谶@些承諾,執法機構要終止對企業的反壟斷調查,企業則應兌現這些承諾,以解除執法者、消費者或利益相關者的關切。鑒于企業的承諾涉及經營行為,而反壟斷機構沒有直接監督企業行為的法理基礎和手段,為了防止企業違約,反壟斷機構只能附加“一旦發現企業食言,就重新啟動反壟斷調查或直接予以處罰”等約束性條款,以增強其對企業的威懾力。

由于具有節約執法成本、減少執法周期和企業自愿執行等特點,承諾決定一度受到執法機構和相關企業的歡迎。據不完全統計,2011—2016年美國兩個執法機構以這一方式終止的反壟斷案件就有203件之多,在歐盟范圍內,2005—2014年處置的相關案件也有35起[27],IBM、蘋果和谷歌等平臺型公司的某些反壟斷案就包含其中。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并存,承諾決定的實施效果一直差強人意,在特定環境下,企業的承諾就是一種拖延戰術[28]。例如,2013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之所以決定終止對谷歌反壟斷案的調查,一個重要的因素是谷歌公司在調查未正式開始前就承諾要調整搜索結果的顯示方式,給競爭者預留展示的空間。實際上,這些承諾的內容與歐盟委員會在2017年對谷歌公司施加的無歧視救濟要求一樣。由此引發的現實困境就是:如果2013—2017年谷歌公司完全遵守了當初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承諾,不應該引發競爭者的一再訴訟和其他國家反壟斷機構的關注(向歐盟委員會投訴谷歌公司的企業大多來自美國),這表明要么承諾決定對谷歌公司的行為和后果沒有實質性的影響,要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沒有確保谷歌公司兌現承諾的動機和能力。

五、平臺中性規制:反壟斷執法的新趨勢

2009年前后,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了平臺中性規制的新設想,它的基本含義是,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運營商(Broadband Internet Access Services,即BIAS),在向那些有競爭關系的平臺或企業提供接入服務時,應該遵守無限制、無傷害、無額外資費、無歧視定價和標準一致性等五個基本原則[11]。實際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設想是對理論研究的回應,Van Schewick[29]在2007年就提出了“網絡中性”的概念,要求政府限制像谷歌公司這樣的巨無霸運營商對第三方應用、內容和接口的各種歧視。顯然,歐盟委員會對谷歌公司施加的幾項救濟措施都包含著中性規制的要義,等于認定谷歌公 司的平臺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

(一)平臺中性規制的邏輯缺陷

Carlton[1]認為,政府規制和《反壟斷法》在應對市場失靈時,并不是相互替代的關系,各國政府干預產業的實踐也證明,應該在規制實踐中引入反壟斷法,而不是倡導反壟斷執法的規制化。Manne和Wright[30]指出,用平臺中性規制約束和防止搜索偏好不符合產業運作的經濟邏輯,搜索結果的偏好不是源自運營商的市場勢力,而是該產業競爭的手段,偏好本身就是一種創新,政府強制運營商平等地對待自己的競爭者,也違法了《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宗旨。Crane[31]的法理和經驗分析則表明,中性規制在現有的反壟斷執法體系下無法得到有效落實,反而會限制主導企業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創新行為。通過對執法效果和谷歌公司的案例分析,Grimmelmann[32]證明,平臺中性的實施只會引發規制俘獲,并產生更大的信息扭曲。Bork和Sidak[22]認為,反壟斷機構要求谷歌公司將競爭對手的排名前置,本身就是一種變相的歧視行為。

在實踐層面,平臺中性規制不一定會降低政府干預的成本或難度。谷歌、亞馬遜、蘋果等運營商使用的各種技術、手段和商業模式處于持續的升級換代或改進之中,規制者或反壟斷機構只有付出極高的監督成本,并且具備持續掌控前沿技術的能力,才能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否則平臺中性只能流于形式。Katz[11]從監管目標、反壟斷立法宗旨和企業一體化模式等三個角度對平臺中性規制進行了系統化的反思,他認為這一理念或設想,是以往自然壟斷產業中產品價格、質量規制思維的延伸,不能直接移植到以數據、信息、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為競爭手段的平臺領域。

(二)平臺中性規制的實施困境

結構性救濟和行為性救濟的低效、無效是導致平臺中性規制理念產生的根源。美國和歐盟的反壟斷機構以往對谷歌、微軟、蘋果等公司施加的非歧視、平等接入約束,已經具有平臺或搜索中性的某些特征,但實施的結果并不理想。體制上的障礙使反壟斷執法機構并沒有直接干預企業行為和行業規則的法定權力與資源,由此,在實施平臺中性規制之前,必須解決諸如規制立法、機構設置和監管機制等制度性問題。顯然,即使在政府規制體系十分成熟的歐美國家,這些方面的準備也顯得十分滯后或缺位,現行的以自然壟斷、公共產品為對象的規制機制和工具,除非作出重大的轉型才能落實到新興的平臺產業中。2010年至今,這一設想并未在歐美各國得以明確具體的實施,反壟斷執法應對類似問題時,依舊以施加行為性救濟的FRAND為主[33]。

六、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目前中國互聯網、雙邊平臺和電子商務等產業的發展勢頭十分迅猛,一些商業模式和應用規模已經位居世界前列,成為高質量經濟增長的領頭雁。阿里巴巴、騰訊、百度等運營商也與谷歌、亞馬遜、臉書等跨國公司類似,占據不同市場的壟斷地位或主導地位。與此同時,在一些運營商經營活動中也發生過接入歧視、信息扭曲和霸王條款等手段,既損害了消費者福利,又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自從2008年頒布實施以來,除了商務部反壟斷局在經營者集中審查執法中涉及一些本土平臺運營商的兼并重組活動外(結果都是無條件批準),在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無論是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下屬的價格監督與反壟斷局,還是國家工商總局管理下的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都沒有直接調查和處罰過一起涉及本土平臺運營商的反壟斷行政執法案件[23]。平臺、互聯網產業游離于反壟斷執法之外,既不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也會阻礙新企業的進入。信息產業的這種執法現狀,已經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在2018年召開的《全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指出:“要培育公平的市場環境,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诒疚牡难芯拷Y論,筆者主要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第一,避免以發展經濟和某些產業的特性為由[34],主張賦予平臺運營商反壟斷豁免待遇?!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之所以被冠之以“經濟憲法”的稱謂,就在于它是維系公平競爭的基石,查處的對象是企業違法行為,與特定行業的技術、結構或組織模式無關,否則任何一個行業都具有被豁免的理由。這種主張背離了“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改革取向,很可能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長期游離于市場經濟的制度建設之外。

第二,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部分章節的修訂,盡早推出《平臺產業的反壟斷指南》。在某種程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與時俱進的步伐還快于歐盟各國,例如,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近期出臺的相關規定或指南中,都增加了涉及知識產權和專利濫用等方面的新的要素,但受各種因素的干擾,有威懾力的執法案件寥寥無幾。如果執法行為長期滯后于立法活動,法理和規則中存在的潛在問題難以在實踐中顯現出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在國家經濟政策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更是無從談及。

Baker[34]與Federico等[35]的實證研究表明,反壟斷執法有利于促進而不是抑制產業創新和大企業的成長。如果2000年前后,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和歐盟委員會對微軟公司在操作系統和瀏覽器兩個市場的捆綁銷售行為熟視無睹,包括雅虎、谷歌和網景在內的大量顛覆性創新企業也就沒有機會深度切入互聯網產業的商業實踐;如果沒有《反壟斷法》呵護下的新企業進入,微軟、英特爾和蘋果等公司也就沒有持續創新的壓力。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推動而不是刻意延遲《反壟斷法》在平臺產業的落地生根,就顯得尤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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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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