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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分析

2020-06-04 09:37周菲菲
商情 2020年23期
關鍵詞:懲罰性完善建議民商法

周菲菲

【摘要】由于一些學者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不夠深入,有關實踐經驗欠缺,導致我國在沿用該類體制期間實效性低下。由此,本文將在強調懲罰性賠償體制在我國民商法中應用的實況前提下,探討日后完善民商法內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妥善建議。

【關鍵詞】民商法 ?懲罰性 ?培養體制 ?必要性 ?完善建議

前言:西方發達國家在懲罰性賠償體制鉆研上下足苦工,心得經驗豐富。相比之下,我國對于該類體制的研究卻僅僅包含兩類層面,一類是探究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和適用性,另一類則是鉆研當中侵權法的落實細節。因為存在片面性,目前懲罰性賠償體制在我國應用的實效性始終不高,所以說,選擇及時理清其在我國民商法中應用的具體狀況,規劃出有針對性的完善措施,顯得尤為緊要。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民商法內部應用的實況

結合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當中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分析,如若說產品投入流通之后,發現存在缺陷問題,則包括生產者和銷售者,應該在第一時間內沿用警示語召回等補救性措施。一旦說不能及時制定和實施補救方案,亦或是補救方案執行不及時和無效,進一步引發損害的,則需要由他們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這類體制是初創。而第四十七條也做出明確規定,在明知產品本身遺留缺陷問題,卻還持續生產、銷售,并且對他人人身健康產生損害或是直接造成死亡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有關的懲罰性賠償。至于懲罰性賠償體制在我國民商法中應用的具體情況,則依次表現為:

(一)體制確立的正當性方面

我國想要大力推行懲罰性賠償體制,就務必要透過西方國家汲取寶貴經驗,同時客觀性認證該類體制執行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確保不會和補償性原則相互矛盾,并且在沿用該類體制的過程中,還可以適當減少相關民事訴訟所經歷的工序流程和消耗的時間成本。如以往在進行消費者侵權案件處理環節中,如若說消費者的具體損失不是很大,而其想要對加害人進行起訴的話,單純在人力和物力資源方面的消耗,就會超出原本損失價值的許多,所以在計算確認賠償金期間,并不會將當事人維權消耗的經費納入到賠償金之中,要基于賠償金的制定原則來加以演算。相比之下,倡導的懲罰性賠償原則可以理解為報酬性賠償金。我國在進行該類體制引入期間,能夠保證迎合正義原則,即有效凸顯出制度中的補償作用,在執行的同時激勵更多被侵權人主動借助訴訟途徑來維護個人的一系列合法權益,進一步對侵權人產生必要的威懾效果。

(二)制度應用的實效性方面

結合我國既有的懲罰性賠償體制實踐現象分析,能夠知道其應用范疇呈現出持續擴張的跡象,而針對相關案件展開問卷調查時更能夠了解到,如若說賠償金的價格達到了商品價格的十倍之多,便可以調動較多消費者來自主維權,賠償金超出商品價格幾乎二十倍時,便會有將近百分之七十的消費者會主動站出來維權。對于廣大商家來講,就算是賠償金調整到既有價格的五十倍,也難以發揮出應有的遏制效應,根源就是這部分懲罰金和商家侵權后獲得的利益數量相比,簡直是九牛一毛。結合目前已有的案件調查可以了解到,在執行懲罰性賠償體制期間,發揮的懲罰力度并不是很重,只是調動了受害人主動維權的動力,對比之下,我國的行政處罰產生的威懾效應和懲罰功能倒是更加強悍一些。

(三)制度應有的功能方面

我國在沿用懲罰性賠償體制過程中,實際上只是單純引入了西方發達國家在該類體制上的兩類功能。結合一系列發生過的案例對比分析,在執行該類體制期間,特別是在侵權者的違法行為懲罰和防治功能方面,始終不能和他國相互媲美,不足以將制度功能予以全數發揮,唯一值得認可的一點,便是能夠激勵更多受害者自主提出訴訟??蛇@也同時帶來了另一個問題,就是難免會有一些人會謊稱自己是受害的消費者前來提出訴訟,令受理機構還要額外消耗時間精力去進行打假。歸結來講,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概念相反,在沿用懲罰性賠償體制環節中,關鍵目標不僅僅在于要消費者主動索取賠償,更重要的是打擊那些違法行為,給其余經營者以警示作用。所以說,在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期間,還應該針對有關事件予以細分,從而切實意義上的懲處有關商家的侵權行為,保障消費者應有的合法權益。

(四)和其余體制的融合方面

首先,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融合。在大力推行懲罰性賠償體制期間,還需要注意和其余體制內容進行合理地融合,尤其是在制度初步沿用時,應該注意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有機融合。持續到體制融合完畢過后,有關賠款數額計算確認的立法模式包含兩種,分別對應的是恒定和浮動比例標準。所謂的恒定比例標準,即在不用透過法官自由裁量的前提下,直接憑借法律體制來懲處有關的侵權行為,該類立法模式有助于增強法律的透明度,規避法官徇私舞弊等不良行為的產生,不過由于體制沿用時候會呈現出一定程度的剛性,不能基于問題特征來做出針對性的分析和裁定,所以經常會導致懲罰過重亦或是過輕等狀況。而浮動比例標準,則主張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由其來評價侵權者的行為屬性,之后再確定賠償金的具體數額。該類立法模式同樣存在問題,如若說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超標時,法律的履行過程就可能沒有理想中般透明,嚴重情況下甚至會催生法官行為凌駕于法律體制之上的現象。想要予以規避,就需要考慮在設置賠償金額的環節中,附加一個金額上限,從而更加妥善地遏制法官的權力。

其次,與食品安全法的融合。懲罰性賠償體制在和食品安全法進行融合期間,實際應用的范疇相對廣泛一些,同時和其余法律法規有著明顯性的區別,且在確認賠償金期間,沿用的規則和浮動比例原則比較相似。主要原因就是在開展商品房買賣活動期間,通常會牽涉到較多的數額,所以有必要針對上限做出更加嚴格的規范。具體來講,原有的食品安全法里的賠償金額不會變動,不管是出現任何形式的侵權現象,都沿用超出商品10倍的賠償金作為標準,可這類賠償模式欠缺應有的正義性。因此,在確立全新的食品安全法時,對于這部分問題予以合理程度地處理,即賦予受害者篩選實際損失三倍賠償的權利。透過懲罰性賠償體制執行的實效對比發現,新型的食品安全法有利于更好地裁決侵權者的不當行為,妥善控制對應的賠償金額。而在此期間,還可以考慮設置一類賠償下限,以確保進一步調動受害者的維權意識,在某類層面上給予違法經營者更加深刻的懲罰與威懾效果。

二、完善民商法內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妥善建議

(一)樹立起健全成熟的法律體系

為了更好地實踐應用懲罰性賠償體制,就需要考慮及時樹立起一類健全成熟的法律體系,并及時有針對性地改進制度的應用細節。如為了進一步協調處理立法期間的碎片化與復雜化弊端,令制度發揮出應有的適用性,就應該針對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細致性地收集整合和論證解析,在經過統籌兼顧地管理之后,形成一類健全可靠的法律體系。而在針對廣大消費者權益予以保護的階段中,一方面要及時明確法律的主導地位,另一方面更應該嚴格劃分法律的條款內容,確保及時處理好制度應用時一些難以解決的事項,并在維持法律基礎性語法特征的前提下,快速確認懲罰性賠償體制實際的應用范疇和侵權者應該賠付的金額,避免像以往般隨意地設置全新的應用標準。

歸結來講,在我國既有的法律應用活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彼此間還遺留一些矛盾隱患,無法確保及時有效地融合應用。按照既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想要沿用懲罰性賠償體制,必須先確保擁有先行條件,即確實有欺詐行為;而食品安全法則做出明確規定,如若說任何人出現和既有食品安全標準相互違背的行為,必須要做出懲罰性的賠償,倘若上述兩種行為同時引發,便會產生制度應用的困境。由此可以了解到,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期間,應該提供適當的時間來進行檢驗和調整,同時針對立法制定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力求做到精準立法,這樣才可以適當拓寬法律體制的應用范疇。

(二)積極地促成聯動整合

想要令民商法內部的懲罰性賠償體制得到可靠性地實踐應用,確保不會當下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相互沖突,就應該針對有關法律進行適度的聯動與整合處理。結合全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的有關規定分析,有關消費者的舉證壓力得以減輕,在賠償金的數額和下限等做出明確的規范要求,一時間令法律對于侵權行為者的約束力變得更加強勁一些。事實證明,該類體制的應用實效的確極為理想,因此,在建立其余體制期間,可以考慮借鑒這反面的實踐經驗??蓪τ谄溆嘀贫鹊膭摻▉碇v,在設計環節中還會出現一些缺陷,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在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期間,尚未針對性質加以明確認證和劃分,如若說相關行為超出受害者的實際損失賠償,在某類層面上,賠償金制度就可以被作為懲罰性制度,那么在此期間,究竟是否要進行不二罰的原則落實,便需要上級領導進行深刻認證分析。再就是面對相同違法行為進行刑事罰款時,懲罰性賠償體制是否始終具備正當性,還是有待細致性考察了解。

該類制度實際應用環節中經常會呈現出應用范疇不夠寬闊的現象。好比是在法釋中懲罰性賠償體制的應用范疇,只包含幾個類型,不過由于市場內部的欺詐行為類型繁多,使得這幾種類型很難全面懲處一切欺詐行為。結合民法內部的公正公平原則分析,在進行懲罰性賠償體制建立期間,理當懲處所有的欺詐行為,不然就不算切實保障消費者應有的合法權益。如在進行房屋買賣活動中,一旦說引發了合同糾紛現象,就需要在建立懲罰性賠償體制的過程中,針對賠償金計算標準進行合理改進。結合我國臺灣法律條文分析,當滋生出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時候,應該依照買受人的損害金額來確立賠償金,由于該類體制不以獲取房屋所有權為主要目的,因此有其存在和應用的合理性。況且透過房地產開發商層面分析,也有助于減輕賠償金方面的壓力。和我國既有的賠償制度相互對比,該類體制有助于為房地產商家創造出更加輕松的經營和發展環境,所以制度的適用性更加廣闊一些。至于透過買受人層面分析,涉及房地產商家的欺詐行為也能夠透過法律武器來維護,因此適用范疇也更為廣闊,更加有助于保障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歸結來講,尤其是透過法律體制層面分析,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能夠很好地迎合我國對于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衡量理論,所以在開展全新的立法活動期間,需要適當地引入懲罰性賠償體制,特別是在進行賠償數額確認環節中,應該提倡使用全新的體制,如此既有助于凸顯出制度應有的懲罰效果,并且還能夠適當遏制經營者的侵權行為,最為關鍵的則是不會和全新的立法規定產生強烈的沖突狀況。需要引起關注的是,在確立專利法期間,既有的體制對于賠償的范疇和金額等規定不夠細致,不過由于該項立法流程比較繁瑣,在實際應用懲罰性賠償體制環節中,理當先對專利問題展開專業性地評估,確認無誤之后再正式確立該類體制。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市場經濟繁榮壯大的背景之下,如若要更好地維持市場的和諧安定狀態,全面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應該及時發現和懲處經營者任何不法的行為?;诖?,我國應該大力引入懲罰性賠償體制,并分析其在我國本土應用的實效性,力求及時發現問題,并結合我國最新的社會需求與國情狀況等進行有針對性地優化調整。不過須引起關注的是,該類體制在我國應用期間還會出現一系列的弊端,這就需要相關工作人員在后期實踐中不斷健全調整,竭力令該類體制在民商法中得到更加理想化地貫徹實施。長此以往,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的協調性、長遠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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