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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一帶一路”背景下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研究

2020-06-29 21:48李澤龍
大眾科學·上旬 2020年8期
關鍵詞:仲裁一帶一路戰略

摘 要:基于“一帶一路”戰略,旨在打破傳統的區域經濟和商業合作模式的特殊性,以及沿途許多國家經濟水平參差不齊,以及不同貿易政策的復雜性,復制或直接參考現有政策。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對于“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的國際合作至關重要。解決商業糾紛是不可行的。因此,在充分考慮“一帶一路”戰略發展的客觀情況,并利用和吸收現有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優勢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一種基于法律仲裁手段的爭端解決方法。。該機制通過改進相應的具體措施,在“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滿足國際貿易爭端解決的實際需要。

關鍵詞:“一帶一路”戰略;區域經濟和商業合作;爭端解決機制;仲裁

自習近平主席于2013年9月和2013年10月訪問中亞和東南亞國家以來,他提出了共同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和“世紀絲綢海路”的重大舉措。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成熟,隨著中美兩國雙邊,多邊和區域經貿合作的不斷加強,貿易摩擦糾紛不可避免。在“一帶一路”戰略的背景下,有必要建立一套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使各國一路接受并切實可行,以有效、合理地解決貿易爭端,促進各國之間的“一帶一路”戰略目標的實現,以建立沿途各國經濟和商業合作的區域機制。

一、不應復制或直接使用現有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一帶一路”戰略實施前后,盡管中國已經與幾個國家簽署了經貿合作協議或已基本同意發展經貿合作,合作形式提到的仍然主要是雙邊層面,但未能在“一帶一路”戰略的基礎上形成大規模的經貿合作的區域體系,以打破傳統的區域經貿合作模式的特殊性。由于經濟水平不平等,貿易政策不同的許多國家由于性別等原因,照搬或者直接訴諸既有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對于“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的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而言實則并不可行。

二、建立“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整體思路

盡管如前所述地,由于其背景環境、法律基礎、適用對象等諸多因素均為無法切實地適應“一帶一路”戰略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各沿線國的客觀情況,因此,照搬或者直接訴諸既有的全球性或者區域性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之于“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的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存在著難以克服的重大問題,在實踐中并不具有可行性,但是,這卻并不妨礙在建立解決機制的過程中,對既有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可取之處加以借鑒、吸收。事實上,在有關爭端解決機制尚且存在較大空白的現狀下,借鑒、吸收既有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中除上述因素外的、其他能夠適應解決“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的國際貿易爭端的實際需要的有益部分,對于該戰略背景下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而言,仍然是相當必要的。由此,在借鑒、吸收既有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可取之處的基礎上,為使最終確立的爭端解決機制能夠適應解決“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的國際貿易爭端的實際需要,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所遵循的整體思路應當建立靈活多樣的爭端解決體系。

基于開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首先便應當與該戰略自身的特征和內涵相適應,即應當建立一個靈活多樣的爭端解決體系。

三、建立“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具體措施

除了確定主要基于法律仲裁手段并輔以政治和外交手段的爭端解決方法外,以下幾方面涉及爭端解決的規則和程序的具體措施,亦應當是“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需要予以確立、完善,中國和其他國家都應予以考慮和借鑒。

(1)建立專門的爭端解決機構

建立專門的爭端解決機構,不僅為建立“一帶一路”戰略下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提供了體制保障,而且是該組織有效運作的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無論是在雙邊還是在多邊一級,建立特殊的爭端解決機制對于解決“一帶一路”戰略下的國際貿易爭端是非常必要的。

(2)爭端解決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的確定

當發生商業糾紛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爭端,雙方都可以在“一帶一路”戰略的背景下訴諸爭端解決機制,從而產生了解決爭端的管轄權沖突。爭端解決管轄權沖突必須專門解決,即允許爭端各方自由選擇向誰求助。選擇爭端解決場所時,必須給予優先解決權在“單向”戰略的背景下進行爭議的解決是適當的,而在“一帶一路”戰略的背景下又促進了國際貿易爭端解決的實質正義。

(3)爭端解決結果的執行盡量避免強制措施

當前,大多數現有的全球或區域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都提供了某些強制性措施,以確保它們產生的爭端解決結果能夠得到實際執行。實施爭端解決的結果時,應盡可能避免使用該機制采取強制措施,但采取更“靈活”的執法措施,上述專門的爭端解決機構將負責監督爭端解決的結果。具體來說:首先,在獲得爭端解決的結果之后,爭端解決機構必須積極組織爭議各方就如何實施爭端解決的結果進行談判,并努力促進談判以確定合理的爭端期限。執行;如果爭端是當事各方如不能在合理的執行時間上達成共識,則由確定爭端解決結果的原始仲裁庭來決定。其次,在確定合理的執行時間之后,爭端解決機構必須在相應的監視程序中包括敗訴方的執行狀態,并定期進行審查,直到執行完成為止;如果敗訴方失敗了,如果在原合理時間內完成了執行,則爭端當事方應嘗試在上述期限屆滿之前達成和解協議,作為替代措施。最后,當且僅當敗訴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執行,并且當事各方未達成和解協議時,勝訴的仲裁庭才可以要求原仲裁庭授權終止爭端解決。在該期限到期之前。敗訴方承擔的讓步義務或必須給予敗訴方的其他利益。

四、結語

建立“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宗旨,應當是使該機制能夠更好地適應解決“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的國際貿易爭端的實際需要。因此,直接復制或訴諸現有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不可行的,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確立一種合法的仲裁方法,作為可以雙邊或多邊采用的主要方法。此外,要實現“一帶一路”戰略下建立區域經貿合作機制的目標,還必須建立和完善爭端解決機制,具體措施包括:建立專門機構。爭端解決;并且最好選擇“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執行爭端解決結果時盡量避免采取措施。

作者簡介:李澤龍,男,北方工業大學國貿(國際)19-1,身份證號:37010520001029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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