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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范疇

2020-06-29 09:31周菲菲
大眾科學·上旬 2020年8期
關鍵詞:經濟法

周菲菲

摘 要:經濟法的基礎范疇主要有兩項,即理念范疇和價值范疇。前者的主要內涵包括經濟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宗旨和立法指導思想;后者則主要指經濟法作用對象與經濟法自身之間所發生的作用和預期形成的意義,即法對行為的正確引導。經濟法的價值彰顯于其理念的貫徹過程中,換言之,理念是價值的基礎,二者理應達成主客觀統一的狀態,只有貫徹法理才能彰顯法律的價值。因此,準確認識二者內涵并深入剖析二者關系,是促進經濟法體系走向完善和使之更具時代適應性,進而推動我國市場經濟良性發展的有利之舉。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理念;法律價值

引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持續發展,對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范疇進行研究的意義和實踐價值日益突顯。關于經濟法的理念,通行理論認為人始終是主體,而法則是對其形成一定法律作用的客體。經濟法約束、引導、糾正相關市場主體行為的過程,就是這部法律體現其價值的過程。在數十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立法、司法實踐過程中,我國的經濟法逐漸形成了符合中國特色國情的精神主旨、指導思想和理論體系,起到了科學調整主體行為,為市場經濟體系發展構建良好外部環境的重要作用,進而充分實現了其預期價值。

一、經濟法的現實淵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

真正的市場經濟實踐是經濟法得以存在的依托和目的。因此,要想認識和理解我國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首先就需要認識其產生的最大現實根源,即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歷程。

1978年改革開放開始至1984年期間,我國中央領導在經濟體制改革的思路上選擇的調整、完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頂層設計意見的指向,事實上為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以及企業、民眾的自發摸索,提供了較廣的行動空間。這一期間,隨著美蘇冷戰等國際局勢的變化和我國開放政策的啟動,中央領導準確認識到,國際體系內的生產、流通、交換、消費等都在遵循市場經濟原則進行,而中國經歷了數十年的集中計劃建設,國民經濟產業體系框架已初步搭好,社會主義公有制也終于站穩了腳跟,此時的社會主義中國已不像建國初那樣容易被國際資本主義洪流所裹挾。在這些客觀事實既定的前提下,如果中國要想利用資本主義國家所創造的一切優秀文明成果來服務于社會主義中國建設,除了提高開放水平,另一個迫在眉睫的事項就是建立一種由市場來配置資源的經濟體制。

這一過程的本質是實現生產要素資本化,進一步激發企業這一市場主體的活力。但同時也必須確保,一切都要在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動搖的大前提下有序合理進行。1979年鄧小平的創造性提法解決了“社會主義制度”與“市場手段配置資源”之間本不應存在的互斥矛盾,為我國探索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理論到實踐都掃去了“姓資姓社”問題的障礙。此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頂層理論設計框架快速搭建成型。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提出“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體制”。而1992年是具有歷史里程碑意義的一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在國家宏觀調控下使市場在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這一提法意味著,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結合是可能的。

此后,我國持續實現著人類歷史上時間最長的經濟較高速度增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也在實踐摸索中不斷創新深化。到2000年,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已經確立。而到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則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在上述歷程中的部分歷史時期,我國雖然存在著名義上的“經濟法”,但由于缺乏明確性、穩定性、相對獨立性等法律應有的特征,在實質上更偏向于成為國家通過行政命令直接干預經濟活動的“工具”。有幸的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不斷發展完善至今,現代化、法治化、成熟化的經濟法體系其重要性逐漸引起頂層設計者的重視,各項經濟法律、法規的出臺和日益健全為市場經濟活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我國經濟法的理念范疇分析

2.1核心:以人民的利益為本

第一,“以人為本”是我國當代法治的主要基調。不僅僅只是經濟法,我國的各部門法律在立法精神上都充分地體現著這一核心思想。 “以人為本”這一核心理念在我國經濟法中具體表現為“以消費者為本”。其中最大的現實原因在于,就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現狀來看,人民群眾在參與形形色色經濟活動中主要扮演的角色正是消費者,因此以消費者為本很大程度上就是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于社會主義中國而言,“以人為本”的本質就是始終站在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立場上,始終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這一社會主義本質要求在經濟法理念中的表現正是以消費者為核心,這一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等法律中體現得尤為突出。

第二,從經濟法產生的原因來看,當代市場的各方面局限性決定了經濟法產生的必要性和存在的意義。例如針對手段不正當、影響所在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競爭行為,需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調整規范;又如在金融業領域,需要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來約束和引導相關主體的行為,以此起到規范金融業活動、防控金融風險的重要作用;再如《勞動法》,該法律為勞資關系中通常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提供了方方面面的權益保障,同時也兼顧了勞動力要素合理流動以及配置的相關市場需求。經濟法對市場失靈和缺陷的彌補或調控,起到的直接作用表現為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有序發展,但從更深的層次來看,則是體現“以人為本”,即盡最大可能防范和糾正可能損害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市場行為。

第三,從我國經濟法的制度設計視角來看,也始終體現著對人民群眾利益的堅決維護。我國政府是典型的人民民主政府和法治政府,以公法為主導、兼容私法的整體經濟法格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在市場經濟領域的具體彰顯。從上個世紀90年代到近年來的實踐證明,我國經濟法在應對社會經濟矛盾、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開展質量監督管理等方面,都始終做到了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指向。在這一經濟法格局下,市場經濟參與各方的利益訴求能夠得到充分表達,行政權力的行使能夠得到合理化規范,最終使得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能夠在市場經濟體系的良性發展和社會財富的不斷積累過程中充分得以保障和實現。

2.2我國經濟法的標志:平衡與協調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在當代的法治需求表現為:一方面,需要對各方市場主體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各種契約提供法律保護;另一方面,也需要從宏觀經濟運行和整體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何調整、引導、規范各市場主體和各種經濟活動?;谏鲜鲂枨髞砜?,經濟法調節的對象可主要概括為:參與市場活動的主體、因市場活動而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在市場活動中被不斷配置的各類資源。數十年的改革探索歷程證明,社會經濟的和諧良性發展必須在平衡協調的節奏中進行,過激、冒進、失衡、不公等惡性因素都應對通過法的作用來予以控制甚至消除。這正是現行經濟法理念形成和發展所呼應的現實需求所在,社會大環境與經濟運行之間始終需要達成一種動態平衡的關系,為了這一目標,經濟法設置的各種責任和義務就成為了關鍵保障,起到顯著且無可替代的約束作用、引導作用。例如,市場中的經營者不僅要根據消保法、產品質量法等規定實履行對消費者的義務以及承擔法定責任,同時在開展經營的過程中也必須依照稅法、會計法、環境保護法等規定來確保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完整。另一方面,經濟法也賦予經營者充分的市場活動自由空間,并保障其合法經營活動獲得的收益不受非法侵害,例如反不當競爭法就是國家權力為市場主體開展自由、公平競爭提供空間保障的典型立法。這種以平衡和協調為顯著標志的經濟法理念貫穿了整個立法過程,各項規定也從不同層面和角度體現出這一指導思想。

2.3我國經濟法的社會主義特征:強制性的社會責任

按照作為與不作為的邏輯來劃分,通??蓪⑸鐣熑畏譃閮煞N。一是積極的社會責任,即要求法律關系主體“必須作為”,去履行法定義務或承擔法定責任,例如生產者有義務按照產品質量標準來生產或銷售質量合格的商品,或提供質量合格的服務。二是消極的社會責任,即如果法律關系主體如果未能按質按量地去履行某種法定義務,則將面臨法的否定性評價和相應的不利后果,例如經營者如果不依法納稅,則將面臨行政部門根據稅法等法律法規給出的處罰??梢?,積極的社會責任是消極的社會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即只有存在了積極責任的明文具體規定,才可能存在消極責任的履行不力追責。相對地,消極社會責任是積極社會責任的保障,對于逐利的市場主體而言,如果不能有效地對其消極責任進行追究,則各市場主體顯然就會自發地拒絕履行積極社會責任。這兩種責任共同組成了現行經濟法理念上的社會責任,并且其法定強制性頗為突出。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的存在和具體規則制定自然最終是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而非像資本主義國家那樣偏向于保護資本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因此,我國經濟法在理念上鮮明表現出通過設置具有一定強制性的社會責任,來協調平衡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整體利益與市場主體利益的特征。這一點在許多部門法中均有體現,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招標投標法》、《產品質量法》、《審計法》、《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等。彰顯這一理念是踐行社會主義本質要求的必然之舉,也是使經濟法能夠更有效保障社會經濟有序健康發展、為人民群眾利益而服務的關鍵所在。

三、經濟法的價值范疇分析

在調節各項市場經濟活動行為的實踐中,經濟法作用能否真正充分、正確地發揮有賴于從立法到市場主體等各方對經濟法價值準確認識的形成。這種認識如果出現了缺失或是方向失準,則在實踐中往往會引發忽視、錯用經濟法的問題。就現實來看,經濟法除了具備一般法的共性價值,同時也在調節市場經濟主體活動方面具有高度獨特性的價值。對于經濟法各方面價值的研究,近年來也陸續形成一系列頗具參考意義的成果,包括:“總體價值論”、“二元價值論”、“和諧價值論”等?;诂F存研究成果并結合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和趨勢來看,經濟法的價值可主要概括為三部分:基本價值、經濟秩序價值和公平與效率價值。

3.1基本價值

理論上而言,經濟法是客體,受經濟法約束、調整行為的市場活動參與人則是主體,經濟法的價值體現因此貫穿于這樣一個客體對主體的合理約束、科學正確引導過程之中。我國當代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勾連了廣泛而復雜交織的各項社會關系和各方價值訴求,形形色色的需要和期待實現的目標之間有著諸多同一方面,同時也存在著很多具體的相互矛盾之處。經濟法的立法在價值上需要對其進行科學的、符合社會主義本質要求的判斷以及辨析,對有利于形成人民群眾所期望之理想、和諧社會狀態的部分予以肯定并通過立法予以確認。在這一過程中,形式價值與目的價值是經濟法價值體系的兩大組成方面,二者共同形成了經濟法的基本價值。而在具體實踐中,經濟法價值的發揮和體現主要通過四種作用來實現,即:中介作用、協調作用、促進與保障公平分配作用和外部法治環境保障作用。

其一,中介作用。經濟法在調整價值分配過程、引導價值分配結果中所發揮的作用即是其中介作用。當代民主國家中,社會財富的分配往往不會單獨僅由市場機制所決定,另一項起作用的重要力量正是法。國家中每一個社會成員之所以能夠合法地擁有其財富,在形式上是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設置所得以確定的。例如遺產繼承制度確定了財富的代際轉移方式;所有權制度確定了各項物權的性質、歸屬問題;勞動法制度確定了勞動力要素轉化為勞動者經濟收入的過程;債權制度確定了基于借貸、債務關系而產生的財富流動應如何進行。在市場經濟框架下,經濟法固然不應決定價值應當如何分配,但有必要基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需求,合理調整一些社會財富分配的方式、過程。此時,就有賴于經濟法來做出制度確定并發揮其中介作用了。

其二,協調平衡作用。經濟法的協調平衡作用主要發揮在協調差異化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之上。市場經濟的深化發展必然會形成差異化、多元化的利益主體,不僅隨之而來的馬太效應負面影響有必要得到合理程度的控制,不同個體之間、不同階層之間基于市場經濟活動而形成的利益矛盾也需要得到有效應對和化解。對于這種局面,市場機制本身的作用力往往是單方面倒向進而很可能造成失調局面的,而為了應對這一情況,就需要充分發揮經濟法的協調作用。例如實行了十余年的《反壟斷法》,就是典型地起到協調行業內“寡頭”與“小散”關系作用,進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的經濟法。

其三,促進與保障公平分配的作用。在當代的民主社會語境下,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日益成為一個重要議題,在社會主義中國,這也是實現社會和諧和共同富裕本質要求的一項重要環節?,F實中,實現這一目標通常難以依靠市場機制,或者說理論上的市場機制作用發揮往往會與該追求背道而馳。此時,就需要政府采取一些調控措施,履行其相應職能。而為了讓行政部門行使相關職能合法化、規范化,就需要經濟法在制度設置上做出一些價值體現和明確一些具體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政府依法規范履行民生領域的相關職責,更好更準地促進社會財富分配尤其是二次分配的公平合理。

其四,外部法治環境保障作用。經濟法呈現的外部法治環境保障作用也是其重要的基本價值體現點之一。社會財富的創造、分配與再分配是一個復制的、牽涉多方利益且周期不短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如果缺少了經濟法提供的外部法治環境保障,則公平、有序、合理等良好訴求往往難以實現,并且各方參與主體也會因為難以預測他人行動而導致策略制定成本的激增。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化經濟,未來越是發展壯大,就越離不開周密完善的經濟法來提供最為堅實的外部法治環境保障。

3.2經濟秩序價值

通論而言,可將“秩序”這一概念簡單地理解為一種不混亂、有條理、穩定符合預期的狀態。這種狀態既可適用于國家社會,無疑也能適用于經濟領域,這就引出了“經濟秩序”這一概念。而對于社會主義中國而言,良好經濟秩序的最大特征在于人民群眾的各項物質、精神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和豐富化實現。換言之,是否有利于實現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標,是判斷當前經濟秩序是否良好的重要標準。對于經濟法來說,它的經濟秩序價值是一項基本的工具性價值,其預期目的在于為人民群眾創造一種穩定、和諧,能夠長期帶來幸福的社會經濟秩序。在上個世紀80、90年代,尚處于探索起步時期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或者說是商品經濟)就曾出現過一些與“秩序”相悖的情況,例如操縱市場價格、囤積倒賣謀取暴利、制假售劣大發“不義之財”、外部性行為不支付代際等。這些都是與應有的理想狀態經濟秩序背道而馳,即便到了今天也需要隨時糾正和警惕防范的情況。市場固然需要自由競爭、充分競爭,各項資源要素固然需要自由流動、充分流動,市場經濟的活力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市場主體的自由程度。但必須明確的一個底線在于,法治化規范化的經濟秩序是市場經濟健康長足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會與經濟能夠取得和諧的必要條件。因此,價格法、競爭法、質量法等各項經濟法率實現其經濟秩序價值,顯然是始終必要且不能有絲毫松懈的。

而近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議題的聚焦點則在于“國家”與“市場”二者關系處理與協調的問題上。當代各國經濟運行現狀都表明,資本主義國家與社會主義國家政府都需要對經域進行方方面面的宏觀調控。區別在于,資本主義國家采取的是“市場經濟下的政府宏觀調控”,而社會主義國家采取的則是“政府宏觀調控下的市場經濟”。 形成這種差異的根源,仍然在于所有制,即政府是服務于資本還是人民。站在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場來看,“市場”歸根結底只是一種經濟發展手段,唯一“神圣不可侵犯”的實際上應對只有社會主義本質要求的共同富裕目標,而絕非所謂的“市場自由”。因此,我國在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時,從一開始就堅持“政府宏觀調控下的市場經濟”機制。這種機制的優勢首先在于政府能夠掌握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方向盤”,能從更高瞻遠矚的視角根據社會需要有計劃地進行社會再生產。其次,在于政府能從社會經濟發展的全局及長遠利益出發制定和完善正確的市場經濟發展戰略,優化產業結構、統籌兼顧各方各階層利益,更有利于實現社會經濟持續均衡發展。而為了達到上述目的,經濟法在設計上也應當體現相應價值,規劃出所需的操作空間。

3.3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

公平與效率二者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處理是許多法律在制度設計上面臨的一項“老生常談”議題,對于經濟法而言更是如此。對于社會主義中國而言,經濟法的公平與效率價值問題其本質就是將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目標與市場經濟資源配置方式有機結合的問題。

在不同的部門法中,公平與效率基于社會發展階段和歷史條件,表現出的地位和優先級也是不盡相同的。以刑法的自首從輕量刑制度為例,不論是何種自首情形,對于從輕量刑采取的表述都是“可以”而非“應對”,換言之,刑法的價值導向在量刑公平與刑偵效率二者之間,顯著地更傾向于前者。而在我國經濟法中,公平價值相較于效率價值,也表現出相對更為優先的地位。例如強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限制每周勞動時間上限、規定加班工資等、都是我國經濟法根據社會主義本質要求來協調公平價值與效率價值二者關系的具體表現。根據這種價值導向確立的具體制度,將有助于起到保護弱勢市場主體的根本利益、促進貧富差距合理控制、實現市場經濟健康良性發展與社會和諧等重要作用。

四、結語

在理論研究層面,經濟法的理念范疇和經濟法的價值范疇應當占有一席重要之地。我國經濟法在理念上秉持以人民利益為本的核心,以平衡與協調為突出標志,并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特征;而其價值則主要包括基本價值、經濟秩序價值和公平與效率價值。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條款中,處處體現著其理念和價值指向,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始終在平衡有序、符合人民根本利益道路上開展的根本保障。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趨勢來深入剖析、準確研究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將有助于我們更科學地理解和把握其精神本質,進而促進經濟法朝向更科學、更符合時代需求的方向發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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