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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未成年人進行有效的分級管理的研究分析

2020-07-04 13:12王自陽
文存閱刊 2020年4期
關鍵詞:分級管理未成年人犯罪

王自陽

摘要:眾所周知,治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被公認為世界性難題之一,而如何處置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又是這一難題中的焦點問題。在這方面,理論界與實務界進行了一定的研究與探索,針對這一系列問題,本文主要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有效分級管理進行研究,提出相關的建議和探討,針對其未成年人犯罪分級管理,對其犯罪特征進行探討,如: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具體處置措施,以及獨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設置等,我國應積極探索構建相應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體系,讓分級管理取得更好效果。

關鍵詞:犯罪;未成年人;分級管理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調整有著亟待反思、頗為迫切的現實需要。其對于劃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及未成年人司法與刑事(成人)司法管轄權等問題十分重要。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亦牽涉到幾個關聯責任年齡的相應調整,包括完全責任年齡、相對無責任年齡、絕對無責任年齡及減輕責任年齡等,因而,絕非僅僅只是降低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那樣簡單,而應對此有著更為全面統籌的認知。未成年人司法不但需要以制度性推動未成年人的自新,還要使得個案中每個受其影響的當事人、參與方都能合乎比例地感受到正義的現實存在。我們都要學習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管理,進行有效的控制和分析。

一、三個角度總結提煉處置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規律

(一)注重保護。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產生后,始終保持了一定的獨立性,目的是避免未成年人進入成人司法系統。因為成人司法的一些制度、程序和措施會給身心特殊的未成年人造成難以彌補的負面影響。

(二)強調恢復。未成年人身心特殊,簡單地予以懲罰很難發揮預期作用,甚至有可能形成慣犯。未成年人犯罪后,根據情況采取適當的分級干預措施,包括一些帶有懲戒性質的措施,矯治其心理行為問題,幫助其順利回歸家庭和社區,繼續完成社會化。

(三)積極預防。未成年人司法關注“行為人”,根據個別化處理的原理,預防其實施犯罪行為。對于未成年人非犯罪的問題行為進行干預,預防發展為犯罪;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后進行專業矯治和幫教,預防其繼續犯罪。

二、具有內在遞進性

宏觀上都朝著遞進性方向發展、體現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處置規律,微觀上都建立了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處置規律、輕重有別、逐漸遞進的措施體系,對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進行分級干預。且呈現以下共同的特征:

(一)未成年人心理具有易感性、易變性,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針對性解決未成年人存在的問題。

(二)涉罪未成年人之前的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大多都經歷了一個由輕到重逐漸演變的過程,應早發現、早干預。

(三)對心理行為偏常的未成年人簡單進行懲罰、與社會隔離,極易導致重新犯罪。因此應引入專業人員參與干預,避免對其融入社會帶來不利影響,注重干預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落實家庭責任,保障學校教育的正確引導,創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社區和社會環境。

(五)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性的措施,應經過司法機關裁決,防止濫用。

綜上所述,我們都知道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分級管理針對未成年人的遞進性變化,我們應該進行有效的干預和預防。

三、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具體處置措施類型

(一)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時,不滿14周歲的不予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行政拘留不予執行,但均可以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

(二)12周歲至17周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適宜留在原校學習,但又不夠收容教養或刑事處罰條件的(包括被學校開除或自動退學、流浪在社會上的17周歲以下的青少年),經本人及其監護人同意,轉入專門(工讀)學校[1]。

(三)有犯罪行為,但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訓誡,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時由政府收容教養。

(四)有犯罪行為,且已達刑事責任年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被判處緩刑,接受社區矯正,也有可能被判處實刑,在未管所服刑。

四、獨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體系具體設置

(一)適用對象分級。適用對象為未成年人,區分為不滿12周歲、已滿12周歲兩類未成年人。由于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尚未進入青春期,對家庭的人身依附性很強,原則上不應當脫離家庭環境,在家庭的配合下接受一系列的干預[2]。

(二)適用范圍分級。適用范圍是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由輕到重分別為不良行為、治安違法行為、觸犯刑法行為。針對程度不同的行為,采取的干預措施應當有差異。

(三)干預措施分級。第一類為福利類措施,即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罪錯行為,原則上由公安部門交由監護人嚴加管教,同時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為其提供一系列服務措施,包括對未成年人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社工服務以及心理行為矯治服務等。

第二類為教育矯治類措施,即12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罪錯行為,原則上根據行為的性質及心理行為偏常嚴重程度等評估結果,適用學校幫教告誡、警察幫教訓誡、法官誡令(宵禁令、行為規范令、禁止令、戒癮治療令、社會服務令、觀護令等)、轉入專門學校、收容教養等[3]。

第三類為刑事類措施,即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據行為的性質及心理行為偏常嚴重程度等評估結果,情況嚴重且必要的,可以判處徒刑,接受社區矯正或者在未管所服刑接受系統的教育矯治[4]。

結語:綜上所述,更多的未成年應以“國家親權”理念來審視、甄別和處置,參照國際慣例及現行立法特別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等等,大體可涵蓋離家出走、夜不歸宿、逃學曠課、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參加幫派等問題少年。更好地進行對未成年人的分級有效管理,維護好我們民族的未來。

參考文獻:

[1]黃倩,黑靜潔,曹芬芳.犯罪主體社會網絡視角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戰略情報分析研究[J].圖書情報工作,2019(10):22-24.

[2]周奇智,郭佩佩.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對策研究[J].法制博覽,2019(22):22-23.

[3]于陽,徐翠紅.懲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讀學校構建與工讀教育完善[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2):28-39.

[4]王艷茹,靖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反思與完善[J].山西青年,2019(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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