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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試用期內勞動者權益保護對促進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作用

2020-07-27 12:39譚素靜
博鰲觀察 2020年4期
關鍵詞:權益保護試用期經濟發展

譚素靜

內容摘要 文章詳細闡述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原因,以及對其法律保護的建議,同時論證了加強試用期內勞動者權益保護對促進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作用。

關鍵詞 試用期 勞動者 權益保護 經濟發展

1 引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實現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利益平衡是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支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相互沖突、相互獨立的兩個主體,同時又是相互制約、相輔相成的利益共同體。勞動關系和諧則經濟社會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緊張則經濟發展停滯、暫緩。由于各種客觀因素與主觀因素的多重原因,侵犯勞動者試用期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對于勞動者是一種權益損害,對于市場經濟是一種影響與妨礙。作為勞動者,應該多學習了解并掌握相關試用期勞動權益保護的法律知識,維護自身權益;作為用人單位,應正確理解勞動法律精神,保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基本權益,維護企業自身形象與信譽。

2 試用期概述

2.1 試用期的概念

試用期是我國勞動法規中出現的一個法律概念,是用人單位與新錄用員工為了進行雙向考察而約定的緩沖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發展[1]。

2.2 試用期的作用

約定試用期的目的在于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所介紹的勞動條件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從而使職工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對彼此的情況作進一步的了解,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做出是否履行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2]。所以,法律規定了這個“試用期”,就是讓雙方能有個磨合期,使雙方都能找到合適自己的崗位和人選,從而保障最終確立的勞動關系能夠更加牢固穩定。

3 試用期內侵權行為的原因分析

3.1 現行勞動法律制度還不完備

現行勞動法律制度對用工關系方面有較全面的規定,但在實際運用中在某些方面還存在著頂層設計不夠周密、前瞻性不足等問題。例如,關于“錄用條件”沒有詳細的規定,對試用期的工資沒有明確的標準,部分用人單位鉆法律空子,導致近些年勞動糾紛一直處于常發態勢。

3.2 勞動者維權意識缺乏,勞資雙方地位不平衡

法律允許企業在營業執照范圍內擁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允許其擁有用工自主權,當然,這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用工自主權是指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和勞動者各方面的表現情況,自主地決定用什么人、用多少人、用多長時間、用在什么崗位、支付多少工資等方面的權利[3]。也正因如此,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而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這種社會層次的認知偏差使勞動者多數忍氣吞聲,再加之有些勞動者文化水平不高,維權意識不強,導致雙方地位愈加失衡。

3.3 用人單位堅持“利益最大化”而故意違法

部分用人單位受利益驅使,為取得利益最大化,會最大限度地節約用工成本,而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正好是企業實現“開源節流”的捷徑。在這種利益驅使下,部分企業常常鋌而走險,徘徊在法律的邊緣,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合法權益遭受侵犯。

3.4 勞動者維權效率低下,維權成本過高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勞動爭議處理機制[4]存在一些問題,如解決模式流程冗長煩瑣,解決效率低下,勞動者維權耗財、耗力、耗時,維權成本過高,戰線拉得過長,同時也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從而使勞動者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這也勢必會助長某些用人單位的囂張氣焰,形成惡性循環,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

4 關于加強對試用期內勞動者權益法律保護的建議

4.1 進一步完善試用期勞動法律制度

4.1.1 明確試用期錄用條件的標準

關于錄用條件的標準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容易造成勞資雙方的勞動爭議。為此,法律條文應明確規定錄用條件及標準,并將錄用條件納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較大程度防范后續的勞動合同糾紛,維護勞動者權益。

4.1.2 約束用人單位的“公司規定”

關于所謂的“公司約定”,其擁有較大的自主決定性。為此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條加上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來確定用人單位不同崗位的試用期期限,這樣可以在較大程度上避免用人單位有意或無意地在現行法律允許下隨意約定試用期期限[5]。

4.2 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力度

在法律懲治力度層面,應加大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除給予行政處罰之外,涉及觸犯刑法的,亦應進行刑事處罰;在勞動監察部門層面,應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增加勞動監察人員的編制,增加執法主動性;在企業內部勞動監察層面,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對企業的用工合法性進行監督和審核。

4.3 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在社會層面,加強企業與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宣傳;在企業層面,尤其是對企業高職、高管人員,可定期組織其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在勞動者層面,應多自主學習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自我維權意識;在學校層面,尤其針對應屆畢業生,各大院校應開設勞動者權益保護專題講座,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典型案例融入其中;在社區、村委會層面,應為剛入職的青年及農民工提供就業咨詢輔導及普法教育宣傳服務。

4.4 進一步增加勞方維權途徑

第一,應簡化程序,縮短解決爭議的時間。適當改革和完善,取消“仲裁前置”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就勞動爭議可以選擇“或裁或審”的程序。第二,創造捷徑,少走彎路。例如,設立專門的勞動法院或勞動法庭等,專門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使用簡易程序審理??傊?,盡量使勞動者少走彎路,這樣既增加了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又降低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

5 試用期勞動保護對促進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作用

試用期作為勞動關系的開端,起到平衡穩固勞動關系的作用,加強對試用期內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在立法與修法的過程中,我們更應側重于維護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力量與權益的平衡,也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單位的“試用期濫用”行為[6]。只有維護好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過上有尊嚴的體面生活,才能實現企業與勞動者互利共贏,才能有助于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從而提高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為社會的和諧和經濟穩定作出貢獻。

市場經濟離不開每一位勞動者的努力與奮斗,他們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力量,每一份經濟利潤的背后都離不開勞資雙方的共同協作,實現勞資平衡可以讓社會經濟和諧而又穩固地前進,從而實現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

【參考文獻】

[1]劉波.試用期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1.

[2]成思思.論我國試用期勞動者權利的保護[J].學理論,2012(35):142-143.

[3]柯新華.就業與勞動者權益保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謝增毅.勞動法的改革與完善[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

[5]郭晨,尹俊.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權利保護[J].中國市場,2012(11):73-76.

[6]樊志佼.試用期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護[J].法制與社會,2016(35):28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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