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瑞東 何瑞艷
【關鍵詞】疼痛評分;牙髓病;填充程度
【中圖分類號】R781.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8714(2020)06-0045-01
牙體牙髓病包含了牙髓炎以及牙周炎、齲齒、四環素牙、牙齒敏感癥、根尖周病等,在牙科中較為常見,其中齲齒是以細菌為主的多種因素作用下,發生的具有破壞性且呈進展性的慢性病,對患者的咀嚼功能有一定的影響,也會造成口腔感染等[1]。對該類疾病的治療方法一般給予根管治療,但是治療的效果受多種因素影響,因此臨床中應用效果一般。本文就牙體牙髓病患者中使用不同程度根管填充方法,對其治療效果等研究如下。
1.1 臨床資料
選取我院收治的76例牙體牙髓病的患者,收治的時間為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按照信封抽組的方式,將所有患者分為治療組和常規組,各38例。治療組中,男20例,女18例;年齡21~70歲,平均(45.63±2.10)歲。常規組中,男21例,女17例;年齡20~71歲,平均(46.10±2.14)歲。兩組的基線資料對比,無顯著差異(P>0.05)。
1.2 方法
所有患者入院之后進行口腔常規檢查,X線片輔助檢查,對患者的根管以及根尖情況進行研究,之后給予相應的治療方法。
常規組接受超充治療,協助患者取舒適體位,對其講述注意事項后進行操作,先清潔牙根管,填充根管時需要進行全部根管填充,但是低于牙周膜,之后用氧化鋅香油將根管暫封。
治療組予以適充根管治療法,清潔根管之后使用濃度為3%的氫氧化鈉消毒根管,再用生理鹽水進行沖洗,之后進行根管治療,填充材料至根尖1至2毫米內端,填充結束之后用氧化鋅香油將根管暫封。
兩組均在治療的過程中對其疼痛情況進行評估,并對其治療效果進行1個月的跟蹤。
1.3 觀察指標
(1)觀察并分析兩組治療時的疼痛情況,采用視覺模擬評分法對其疼痛情況進行判定,共有0至10級,其中0級代表患者無痛,10級代表患者疼痛不能忍受[2]。觀察并統計兩組干預后的滿意度評分,根據我院自制的滿意度評分表進行判定,滿分100分,得分高代表患者對治療的滿意度高。
(2)觀察兩組治療后的效果,判定標準[3]:患者經過治療后叩診,其牙齒沒有不適感,且牙齦無壓痛、腫痛,咀嚼功能完全恢復為治愈;患者經過治療之后叩診牙齒有輕微不適,牙齦也有輕微紅腫,但是疼痛情況已消失為有效;患者經過治療之后牙齦明顯紅腫、且疼痛加重,咬合力受影響為無效。治療總有效率為治愈率與有效率之和。
1.4 統計學分析
用SPSS22.0分析數據,計數資料、計量資料(-x±s)、行χ2、t檢驗。P<0.05表示有差異。
2.1對比兩組的疼痛評分以及滿意度評分
治療后,較之常規組,治療組的疼痛評分低(P<0.05);較之常規組,治療組的滿意度高(P<0.05),表1。
表1? ?對比兩組的疼痛評分以及滿意度評分(n=38,-x±s,分)
2.2對比兩組治療后的效果
治療后,較之常規組,治療組的治療總有效率較高(P<0.05,表2)。
表2? ?對比兩組治療后的效果(n=38,n%)
近些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飲食結構的多樣化,患有牙體牙髓病的患者逐漸增多,患者發病之后多有劇烈的疼痛感,且根據病情的嚴重程度,對患者生活質量也有著的一定的影響,對于該疾病一般給予根管治療。根管治療是使用專用的器械,將根管內的感染源徹底清除,之后對根管進行消毒滅菌,再將根管進行填塞,以防止細菌再侵襲,也可以促進根尖病變的愈合,因此該治療方法是根尖周病以及牙髓疾病首選的治療方法,然而填充根管的方法較多,且對于根管填充的量沒有統一定論,因此明確操作方法以及確定根管填充的適宜程度,對提高牙體牙髓病的治療效果有著較好的作用[4]。
本文將所有患者分為兩組,一組給予適度根管填充,一組給予全根管填充,從治療過程觀察患者的表情,詢問患者疼痛感可以明顯知道,適度填充根管的患者,疼痛程度明顯減輕,且跟蹤隨訪后患者的恢復情況也較好。超量填充根管會使根管的密封性減弱,也容易形成根管腔隙,細菌也容易滋生,患者感染的危險也會增加;另外適度填充時距離根尖有一定的距離,可以避免細菌對組織的入侵,也能避免根管治療對根尖周圍的傷害,也有效減輕了疼痛。
綜上所述:給予牙體牙髓病患者適度根管填充,可以有效減輕患者的疼痛程度,治療效果好,患者的滿意度高。
參考文獻
[1] 王慶華. 不同根管填充程度對牙體牙髓病患者治療效果的影響[J]. 臨床合理用藥雜志, 2015,8(33):82-83.
[2] 張軍華. 不同根管填充程度對牙體牙髓病治療效果的影響[J]. 醫藥論壇雜志, 2015,36(4):64-66.
[3] 姬清晨. 多次根管療法和一次性根管治療牙體牙髓病的療效探討[J]. 醫藥與保健, 2017, 25(2):155-156.
[4] 孟娜. 對牙體牙髓病患者應用不同程度根管填充的療效評價[J]. 中國校醫, 2019, 33(4):3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