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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零售藥店的藥品質量管理GSP

2020-08-31 13:19郭聰
介入醫學雜志(英文) 2020年4期

郭聰

【摘要】隨著醫藥領域的不斷完善,根據市場的需求零售藥店數量不斷增加,據資料總計,我國現有經營許可的零售藥店約10萬家左右,可見零售藥店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競爭關系,為保證零售藥店企業在競爭中拔得頭籌,零售藥店企業應加強藥品質量監管,零售藥店質量監管一般運用GSP管理發進行有效管理,GSP管理發直接根據零售藥品的批號進行系統追蹤查詢,從生產廠家到藥品驗收都有標碼審核保障藥品的質量。

【關鍵詞】零售藥店;藥品質量管理;GSP管理方法

隨著人們物質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體產生的病狀可以通過醫藥進行治理,為保護身體的生命體征有些亞健康患者常使用保健品藥物來緩解身體的不適感,藥品傳輸的主要渠道就是醫院藥房和零售藥店,現如今零售藥店的管理模式是網絡銷售和實體銷售為一體的售賣模式,網絡銷售常常存在藥品質量監管不到位大狀況,患者在網上購買藥品無法保證藥品的療效和使用日期,退換藥物時間流程復雜漫長,所以作為零售藥店采用GSP藥品質量管理法,通過藥品的條形碼在藥品追蹤系統進行查詢對藥品的生產一目了然。

1、確定管理職責

藥店的經營者應當明確GSP提出各種要求,同時對管理工作職責進行精準確認,嚴格按照質量管控工作要求來安排各項管理任務,藥店采用的經營方式必須合法,其經營范圍也要符合要求,在限定的范圍之中開設藥品銷售工作,避免造成藥品市場混亂的問題。

在藥品監管部門對相關零售藥店考核上,首先明確藥店是否具備經營許可資質,對沒獲取經營許可資質的零售藥店進行整頓,對于掛牌執業藥師的零售藥店進行懲處,讓零售藥店出具執業藥師資格證明,證明必須通過藥品監督管理的考核認證,藥師持有效證件才能上崗售賣藥物,尤其是處方藥更需要專業的執業藥師進行把關,被要求整頓的藥店必須在藥監局規定的期限完成經營許可材料的完善,一切營利性活動都要建立在藥品質量監管相關制度上。

2、進貨管理工作

GSP針對藥店的進貨工作,提出了一些質量要求,采購人員需根據藥店的具體的銷售需求來采購藥品,對藥廠的經營資格加以確認,并將采購藥廠的各個方面的情況加以全面記錄。在大量購入新的藥品時,必須保留相關的票據,對購藥記錄進行補充與檢查,嚴禁在這一環節中出現問題,選購的藥品的有效期都要合理,在采購階段還需對采購的藥品進行檢查,如果藥品的總數比較多,可以展開抽樣檢查工作。在檢查藥品時不可片面化,應當從藥品的外部包裝入手,對其進行多角度核查,以此來保障安全的藥品銷售工作。

3、設備管理工作

依照GSP提出的關于庫房的要求,藥店必須指派專門的工作人員來對藥店環境進行有效管理,藥店中不允許存在污染物,同時環境必須始終保持整潔,受到藥品銷售工作的影響,藥店之中的各個區域必須被清晰地分隔,包括辦公區域、銷售區域與庫房,藥品應當被分柜擺放,在陳列藥品的柜中還需做好分隔處理,使藥品可以被按照具體的種類擺放,要注意:分開放置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外用藥與內服藥等。

零售藥店常出現藥品混紡的現狀,在保健藥品的存放上表示要明顯,藥師不能將保健藥品與普通藥品進行混放,同時對于避光的藥品要進行遮光保存,對庫房和藥房進行隔板劃分,保證區域之間沒有放射性污染物,避免藥品存放的變質,藥品銷售人員要定期清理藥品儲放處,對于過期的藥品變質的藥品進行合理處理,規避過期變質藥品流通銷售渠道到患者的手中,藥品銷售人員也要按時監管冷凍藥品的存儲。

4、儲存管理工作

藥店堂內陳列藥品的質量和包裝應符合規定。藥品應按劑型或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和儲存,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應分開存放,易串味的藥品與一般藥品應分開存放。藥品應根據其溫濕度要求,按照規定的儲存條件存放。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特殊管理的藥品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存放。危險品不應陳列。如因需要必須陳列時,只能陳列代用品或空包裝。檢查藥品陳列環境和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質量負責人匯報并盡快處理。

在藥品的存儲上,既要做好藥品的存儲功能,也要對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和保健品藥進行劃分,按照GSP藥品質量管理法,根據藥品成分和治療功效進行科學分類儲存,對易受潮藥物進行除濕處理,對于易光分解的藥物進行遮光處理。易揮發不穩定性藥物進行標簽分類,避免藥品潮解霉變的狀況發生,從而保證藥品質量的藥效。

5、銷售管理工作

銷售人員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購貨單位和使用者要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質.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夸大宣傳或濫行推銷.銷售藥品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項。銷售藥品時.處方要經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以上(含藥師和中藥師)職稱的人員審核后方可調配和銷售。

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綮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須經原處方醫生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審核.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按有關規定保存備查。藥品拆零銷售使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和衛生.出售時應在藥袋上寫明藥品名稱、規格,服法,用最,有效期等內容。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醫生處方限量供應,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保存兩年。

6、人員管理工作

藥店的質量負責人應具有藥學專業的技術職稱。藥品零售中處方審核人員應是執業藥師或有藥師以上(含藥師和中藥師)的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質量管理.檢驗,驗收、保管,養護、營業等工作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國家有就業準入規定的崗位,工作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鑒。每年應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其工作崗位。

藥店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等法律法規,確保經營藥品質量,加強銷售藥品的質量管理,搞好銷售工作,切實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維護企業信譽,必將有力地推動藥店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工作的穩步向前發展。

7、結語

綜上所述,零售藥店質量GSP管理辦法主要結合信息條形碼技術,對藥品的生產驗收和質量監管進行層層把關,保障藥品的質量療效滿足患者身體病變的需求,零售藥店嚴格遵守GSP相關管理規章制度做好藥品零售環節的質量把關,GSP管理辦法同時也可以提高藥師專業藥物知識技能水平,有效促進藥店零售的專業性和可行性,零售人員除了基礎的藥理知識,也要提高對病患自身病情狀況提出適宜的藥理治療,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藥品銷售人員應具備責任意識,對于處方藥的零售必須具備醫囑藥房才可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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